内容简介
壹、基本法规
土地法(95·6·14)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地权
第三章 地权限制
第四章 公有土地
第五章 地权调整
第二编 地籍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地籍测量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编 土地使用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使用限制
第三章 房屋及地基使用
第四章 耕地租用
第五章 荒地使用
第六章 土地重划
第四编 土地税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第三章 地价税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第七章 欠税
第五编 土地征收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三章 征收补偿
土地法施行法(91·12·11)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籍
第三编 土地使用
第四编 土地税
第五编 土地征收
平均地权条例(94·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定地价
第三章 照价征税
第四章 照价收买
第五章 涨价归公
第六章 土地使用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95·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定地价
第三章 照价征税
第四章 照价收买
第五章 涨价归公
第六章 土地使用
第七章 附则
民法 第一编 总则(97·5·23)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民法总则施行法(97·5·23)
民法 第二编债(89·4·26)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之发生
第二节 债之标的
第三节 债之效力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五节 债之移转
第六节 债之消灭
第二章 各种之债
第一节 买卖
第二节 互易
第三节 交互计算
第四节 赠与
第五节 租赁
第六节 借贷
第七节 雇佣
第八节 承揽
第八节之一 旅游
第九节 出版
第十节 委任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节 居间
第十三节 行纪
第十四节 寄托
第十五节 仓库
第十六节 运送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第十八节 合伙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第十九节之一 合会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节 和解
第二十四节 保证
第二十四节之一 人事保证
民法债编施行法(89·5·5)
民法 第三编 物权(96·3·28)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权
第四章 永佃权
第五章 地役权
第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第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八章 典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96·3·28)
民法 第四编 亲属(97·5·23)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约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第五节 离婚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监护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第五章 扶养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亲属会议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97·5·23)
民法 第五编 继承(97·1·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第一节 效力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第三章 遗嘱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方式
第三节 效力
第四节 执行
第五节 撤回
第六节 特留分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97·5·7)
贰、测量法规
国土测绘法(96·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测量
第三章 应用测量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五章 地名管理
第六章 测绘业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基本测量实施规则(96·1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量基准及参考系统
第三章 测量基准之测量
第四章 基本控制测量
第五章 加密控制测量
第六章 附则
地籍测量实施规则(95·11·24)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籍测量
第一章 基本控制测量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选点
第三节 造标埋石
第四节 观测
第五节 计算
第六节 调制成果图表
第二章 图根测量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选点
第三节 观测计算
第三章 户地测量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地籍调查
第三节 户地地面测量
第四节 户地航空摄影测量
第五节 绘图
第四章 计算面积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计算面积之精度
第五章 制图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地籍图
第三节 地籍公告图
第四节 段接续一览图
第五节 地段图
第六节 乡镇市区一览图
第七节 直辖市县市一览图
第八节 数值法制图
第六章 重新实施地籍测量
第三编 土地复丈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图解法复丈
第三章 数值法复丈
第四编 建筑改良物测量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建物第一次测量
第三章 建物复丈
第五编 附则
界标管理办法(96·4·25)
测量标设置保护条例(41·11·15)
都市计画樁测定及管理办法(91·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点测量
第三章 樁位测定
第四章 埋樁与管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六章 检测标准
第七章 地籍分割
第八章 附则
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办法(75·12·22)
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证明申请核发程序(84·11·15)
办理图解法土地界址鉴定作业注意事项(93·11·12)
办理土地复丈与建物测量补充规定(85·8·7)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标准(91·10·23)
耕地分割执行要点(93·5·31)
简化建物第一次测量作业要点(91·9·26)
办理地目变更注意事项(84·2·7)
地籍测量部分业务委托办理作业要点(93·11·18)
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之一至第四十六条之三执行要点(93·6·23)
地政机关委托办理地籍测量办法(96·11·20)
测量技师地籍测量专业资格认可办法(96·11·15)
测绘业许可登记及地籍测量专业资格认可收费标准(96·10·17)
參、登记法规
土地登记规则(96·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状图册
第三章 登记之申请及处理
第一节 登记之申请
第二节 申请登记之文件
第三节 登记规费及罚锾
第四节 登记处理程序
第四章 总登记
第一节 土地总登记
第二节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第五章 标示变更登记
第六章 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七章 他项权利登记
第八章 继承登记
第九章 土地权利信托登记
第十章 更正登记及限制登记
第十一章 涂销登记及消灭登记
第十二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名登记及管理者变更登记
第二节 住址变更登记
第三节 书状换给及补给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登记原因标准用语(97·3·11)
继承登记法令补充规定(93·8·20)
壹、遗产继承人
贰、收养子女
參、养媳或媳妇仔
肆、代位继承
伍、继承之抛弃
陸、无人承认之继承
柒、遗嘱
捌、继承登记之申请
玖、继承登记应附之文件
限制登记作业补充规定(93·7·23)
更正登记法令补充规定(93·6·28)
典权登记法令补充规定(93·6·28)
土地登记印鉴设置及使用作业要点(96·3·19)
申请土地登记应附文件法令补充规定(96·2·7)
壹、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贰、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參、申请人身分证明
肆、其他依法令应提出之证明文件
加强防范伪造土地登记证明文件注意事项(90·8·16)
土地登记规费及其罚锾计收补充规定(93·8·13)
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申报现值作业要点(96·3·15)
祭祀公业土地清理要点(93·8·20)
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审查要点(93·8·20)
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土地权利作业要点(90·11·15)
地籍总归户实施办法(96·1·19)
地籍总归户土地权利人及管理人统一编号及归户作业原则(82·5·24)
土地总登记登记名义人之资料不全或不符申办登记审查注意事项(89·4·6)
逾总登记期限无人申请登记之土地处理原则(91·4·2)
台湾光复初期误以死者名义申办土地总登记处理要点(78·1·5)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法令补充规定(94·6·21)
壹、登记申请人
贰、合法建物之认定
參、共同使用为附属建物
肆、基地使用权利
伍、申请登记之处理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94·1·26)
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及建筑改良物列册管理作业要点(89·7·25)
逾期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及建筑改良物标售作业要点(94·5·17)
现役军人死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办法(95·6·14)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95·3·29)
平均地权条例第八十一条补充规定(93·8·2)
地政士法(90·10·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业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第四章 公会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地政士法施行细则(91·8·1)
地政士签证责任及签证基金管理办法(92·5·30)
肆、地价法规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92·3·14)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88·6·29)
土地分割改算地价原则(95·2·17)
土地合并改算地价原则(95·2·17)
共有土地所有权分割改算地价原则(95·2·17)
办理更正公告地价、公告土地现值作业注意事项(93·3·15)
办理申报地价补充要点(77·12·15)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补充规定(91·1·10)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补充规定(78·1·9)
不动产估价师法(91·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及开业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第四章 公会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不动产估价师法施行细则(90·10·17)
不动产估价技术规则(95·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估价作业程序
第三章 估价方法
第一节 比较法
第二节 收益法
第三节 成本法
第四章 宗地估价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特殊宗地估价
第五章 房地估价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价
第七章 权利估价
第八章 租金估价
第九章 附则
不动产评价实施要点(89·5·16)
伍、地权法规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91·5·15)
耕地三七五租约清理要点(91·6·18)
地籍清理条例(96·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土地之清理
第三章 神明会名义登记土地之清理
第四章 所有权以外土地权利之清理
第五章 限制登记及土地权利不详之清理
第六章 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之清理
第七章 附则
地籍清理条例施行细则(97·3·31)
地籍总归户实施办法(96·1·19)
陸、地用法规
区域计画法(89·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90·5·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第五章 附则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94·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容许使用、建蔽率及容积率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变更
第四章 使用地变更编定
第五章 附则
非都市土地开发影响费征收办法(90·8·29)
都市计画法(93·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95·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五章 附则
都市计画法台北市施行细则(82·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第四章 新市区之建设
第五章 旧市区之更新
第六章 附则
都市计画法高雄市施行细则(95·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第四章 (删除)
第五章 (删除)
第六章 (删除)
第七章 附则
都市计画细部计画审议原则(91·6·13)
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91·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条件及期限
第三章 公共设施用地之检讨标准
第四章 土地使用分区之检讨标准
第五章 办理机关
第六章 作业方法
第七章 附则
大众捷运系统土地开发办法(95·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开发之规划及容许使用项目
第三章 土地取得程序、开发方式及投资人甄选程序
第四章 申请投资表件及审查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七章 附则
大众捷运系统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92·8·1)
土地开发配合交通用地取得处理办法(87·4·15)
都市更新条例(97·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
第四章 权利变换
第五章 奖助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97·1·3)
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办法(96·12·18)
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95·4·20)
都市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93·6·30)
古迹土地容积移转办法(96·5·11)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92·8·14)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办法(95·4·7)
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84·12·20)
国家公园区域内农业用地认定作业要点(92·6·10)
国民住宅条例(94·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直接兴建
第三章 贷款人民自建
第四章 奖励投资兴建
第四章之一 辅助人民自购
第五章 附则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94·11·8)
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96·12·12)
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施行细则(96·5·29)
新市镇开发条例(89·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处理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
第六章 组织与经费
第七章 附则
新市镇开发条例施行细则(88·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处理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
第六章 附则
海埔地开发管理办法(88·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许可
第三章 造地施工管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森林游乐区设置管理办法(94·7·8)
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92·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奖励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95·4·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休闲农业区之规划及辅导
第三章 休闲农场之申请设置
第四章 休闲农场之设施
第五章 休闲农场管理及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高尔夫球场管理规则(88·8·25)
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96·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三章 土地开发、利用及保育
第四章 林产物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96·11·21)
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93·11·15)
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93·6·16)
建筑法(93·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三章 建筑基地
第四章 建筑界线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七章 拆除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山坡地建筑管理办法(92·3·26)
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88·12·24)
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88·6·29)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88·6·29)
柒、征收法规
土地征收条例(91·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四章 区段征收
第五章 撤销征收
第六章 附则
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95·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四章 区段征收
第五章 撤销征收
第六章 附则
土地征收法令补充规定(88·7·20)
区段征收作业补充规定(85·7·18)
各机关征收土地代扣税捐及减免土地税联系要点(81·11·11)
申请土地征收注意事项(92·12·25)
壹、总则
贰、一般征收
參、一并征收
肆、撤销征收
伍、更正征收
陸、征收地上权
柒、征用
土地征收补偿地价加成补偿注意事项(90·5·8)
土地征收未受领补偿费保管办法(93·10·26)
土地征收迁移费查估基准(89·12·30)
农作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查估基准(90·2·20)
建筑改良物征收营业损失补偿基准(89·12·30)
建筑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查估基准(89·12·30)
捌、重划法规
农地重划条例(90·1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定重划区
第三章 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
第四章 重划工程
第五章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
第六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第七章 农路、水路管理维护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农地重划条例施行细则(88·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定重划区
第三章 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
第四章 重划工程
第五章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
第六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第七章 农路、水路管理维护
第八章 附则
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91·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划区之选定
第三章 重划负担及工程
第四章 土地分配及异议处理
第五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施行细则(95·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划区之选定
第三章 重划负担及工程
第四章 土地分配及异议处理
第五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第六章 附则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92·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划地区之选定与公告禁止事项
第三章 重划计划之拟订、核定及公告通知
第四章 测量、调查及地价查估
第五章 计算负担及分配设计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或坟墓拆迁补偿及工程施工
第七章 地籍登记
第八章 交接及清偿
第九章 财务结算
第十章 附则
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95·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划会之组织及职权
第三章 重划业务
第四章 奖励
第五章 附则
民间团体办理市地重划贷款要点(72·6·18)
办理跨区市地重划及跨区区段征收作业规范(89·3·31)
勘选市地重划地区评估作业要点(92·11·14)
玖、税务法规
土地税法(96·7·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名词定义
第二章 地价税
第三章 田赋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 稽征程序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94·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价税
第三章 田赋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 附则
土地税减免规则(96·12·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减免标准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房屋税条例(96·3·21)
契税条例(90·6·13)
遗产及赠与税法(93·6·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第四章 稽征程序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第二节 行政救济(删除)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89·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遗产税及赠与税之计算
第三章 申报及通知
第四章 估价
第五章 缴纳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
税捐稽征法(96·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纳税义务
第三章 稽征
第一节 缴纳通知书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征收
第四节 缓缴
第五节 退税
第六节 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救济
第五章 强制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税捐稽征法施行细则(97·2·20)
印花税法(91·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课征范围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第四章 纳税方法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地方税法通则(91·12·11)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80·8·16)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89·11·8)
九十六年遗产税及赠与税免税额、课税级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扣除额之金额(95·12·27)
拾、公产管理法规
国有财产法(9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保管
第一节 登记
第二节 产籍
第三节 维护
第四章 使用
第一节 公用财产之用途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拨用
第三节 非公用财产之借用
第五章 收益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之出租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利用
第六章 处分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类不动产之处分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类动产、有价证券
第三节 计价
第四节 赠与
第七章 检核
第一节 财产检查
第二节 财产报告
第八章 附则
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96·3·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保管
第一节 登记
第二节 产籍
第三节 维护
第四章 使用
第一节 公用财产之用途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拨用
第三节 非公用财产之借用
第五章 收益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之出租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之利用
第六章 处分
第一节 非公用财产类不动产之处分
第二节 非公用财产类动产、有价证券
第三节 计价
第四节 赠与
第七章 检核
第一节 财产检查
第二节 财产报告
第八章 附则
国有不动产拨用要点(92·1·15)
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出租管理办法(96·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租
第三章 迳予出租
第四章 租约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国有耕地放租实施办法(96·11·2)
国有耕地放领实施办法(91·3·19)
国有边际养殖用地放领实施办法(91·2·20)
国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办法(93·7·30)
国有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实施要点(93·4·23)
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92·3·12)
公有土地经营及处理原则(91·10·8)
各级政府机关互相拨用公有不动产之有偿与无偿划分原则(94·8·4)
拾壹、公物、公共设施法规
水利法(97·5·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第三章 水权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第六章 水之蓄泄
第七章 水道防护
第八章 水利经费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水利法施行细则(93·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第三章 水权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第六章 水之蓄泄
第七章 水道防护
第八章 水利经费
第九章 附则
河川管理办法(96·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川区域及土地管理
第三章 河川治理规划
第四章 防汛及抢险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地下水管制办法(95·2·6)
温泉法(94·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温泉保育
第三章 温泉区
第四章 温泉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大众捷运法(93·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营运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安全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要塞堡垒地带法(91·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项
第三章 惩罚
第四章 附则
殡葬管理条例(96·7·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章 殡葬设施之经营管理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之管理及辅导
第五章 殡葬行为之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祭祀公业条例(96·1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祭祀公业之申报
第三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登记
第四章 祭祀公业法人之监督
第五章 祭祀公业土地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拾贰、产业发展法规
农业发展条例(96·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地利用与管理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 农产运销、价格及贸易
第五章 农民福利及农村建设
第六章 农业研究及推广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94·6·10)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97·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税减免
第三章 开发基金之设置及运用
第四章 技术辅导
第五章 工业区之设置
第六章 创业投资
第六章之一 营业总部
第七章 附则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施行细则(94·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税减免
第三章 工业区之设置
第三章之一 营运总部
第四章 附则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90·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取得及开发
第三章 融资及租税优惠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97·1·21)
民间参与经建设施公共建设使用土地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92·8·20)
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91·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取得与开发
第三章 融资与税捐优惠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施行细则(91·12·27)
离岛建设条例(97·1·9)
离岛建设条例施行细则(90·4·24)
发展观光条例(96·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93·1·20)
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95·5·30)
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93·4·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及管理
第三章 土地与建物之取得及运用
第四章 进驻之条件、程序及管理
第五章 促进园区发展措施
第六章 园区事业义务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拾參、不动产经纪法规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92·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动产投资信托
第一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募集及私募
第二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运用
第三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之会计
第三章 不动产资产信托
第四章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受益人会议、信托监察人
第一节 受益证券之发行交付及转让
第二节 受益人会议及信托监察人
第五章 税捐及相关事项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92·12·2)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90·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纪业
第三章 经纪人员
第四章 业务及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1·3·22)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95·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4·11·16)
公平交易法(9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独占、结合、联合行为
第三章 不公平竞争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员会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91·6·19)
消费者保护法(9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第三节 特种买卖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第一节 申诉与调解
第二节 消费诉讼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92·7·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第三节 特种买卖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91·3·19)
壹、应记载事项
贰、不动产说明书不得记载事项
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90·9·3)
壹、应记载事项
贰、不得记载事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房屋仲介业之规范说明(94·2·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之规范说明(94·8·2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不动产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95·8·9)
拾肆、环境资源法规
环境基本法(91·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及保护
第三章 防制及救济
第四章 辅导、监督及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环境影响评估法(92·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审查及监督
第三章 罚则
第四章 附则
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94·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审查及监督
第三章 附则
森林法(93·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政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
第四章 保安林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森林法施行细则(95·3·1)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95·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使用
第三章 非农业使用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92·2·27)
水土保持法(92·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经费及资金
第六章 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水土保持法施行细则(95·5·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国家公园法(61·6·13)
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72·6·2)
文化资产保存法(94·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古迹、历史建筑及聚落
第三章 遗址
第四章 文化景观
第五章 传统艺术、民俗有关文物
第六章 古物
第七章 自然地景
第八章 文化资产保存技术及保存者
第九章 奖励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附则
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95·3·14)
渔业法(9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业权渔业
第三章 特定渔业
第四章 娱乐渔业
第五章 保育与管理
第六章 渔业发展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矿业法(92·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及展限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第四节 采矿权之抵押
第三章 矿业用地
第四章 矿业权费及矿产权利金
第五章 矿业监督及奖励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土石采取法(97·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石采取之许可
第一节 申请许可之条件
第二节 申请书图件
第三节 审核及登记
第四节 展限
第五节 开工、减区、更正及消灭
第三章 土石采取场安全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9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调查评估措施
第四章 管制措施
第五章 整治复育措施
第六章 财务及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拾伍、行政相关法规
行政程序法(94·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法例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当事人
第四节 回避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第七节 资讯公开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第九节 费用
第十节 听证程序
第十一节 送达
第二章 行政处分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第三章 行政契约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第五章 行政计画
第六章 行政指导
第七章 陈情
第八章 附则
行政诉讼法(96·7·4)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第二章 行政法院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
第三节 共同诉讼
第四节 诉讼参加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第四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诉讼卷宗
第五节 诉讼费用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停止执行
第三节 言词辩论
第四节 证据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第六节 裁判
第七节 和解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六编 重新审理
第七编 保全程序
第八编 强制执行
第九编 附则
行政罚法(94·2·5)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责任
第三章 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
第四章 裁处之审酌加减及扩张
第五章 单一行为及数行为之处罚
第六章 时效
第七章 管辖机关
第八章 裁处程序
第九章 附则
行政执行法(96·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
第四章 即时强制
第五章 附则
诉愿法(89·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诉愿事件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诉愿人
第五节 送达
第六节 诉愿卷宗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
第三章 诉愿程序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
第二节 诉愿审议
第三节 诉愿决定
第四章 再审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国家赔偿法(69·7·2)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88·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之编列与支付
第三章 协议
第一节 代理人
第二节 协议之进行
第三节 协议之期日及期间
第四章 诉讼及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公证法(96·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人
第一节 法院之公证人
第二节 民间之公证人
第三章 公证
第四章 认证
第五章 公证费用
第六章 公会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公证法施行细则(97·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院公证处
第三章 民间公证人
第一节 登录
第二节 事务所及助理人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记簿
第五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
第六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
第七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关于遗嘱事件之特别规定
第九章 关于文书认证之特别规定
第十章 公证费用
第十一章 地区公证人公会
第十二章 附则
信托法(85·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财产
第三章 受益人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五章 信托监察人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第七章 信托关系之消灭
第八章 公益信托
第九章 附则
规费法(91·12·11)
政府资讯公开法(94·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资讯之主动公开
第三章 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第四章 政府资讯公开之限制
第五章 救济
第六章 附则
拾陸、附录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文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