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土地制度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卖地(出租土地)方法
2.多层建筑物业权的形式
第二章:建筑物单位买卖的主要法律文书
1.临时买卖合约及正式合约
2.成交前转名或转售
3.转易契
4.完成买卖
5.土地业权条例
第三章:建筑物公契
1.公契及建筑物管理条例(BMO)
2.公契的参与人
3.公契内词语的释义
4.单位业主的独有管有权
5.业主的权利
6.契诺及约束
7.建筑物的管理及维修
8.业主代表
9.经理人在公契内的责任
10.公契契诺的解释
第四章:新建筑物公契
1.政府介入新公契草拟的背景
2.新公契的大原则
3.新公契明示BMO的条文
4.发展商的权责
5.经理人的权责
6.业主的权责
7.地政总署的实务
第五章:会议规则
1.会议的基本原则
2.BMO关於会议的条文
3.会议主持人
4.会议的延会(休会)
5.会议的辩论规则
6.首次业主大会为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委任管理委员会
7.管理委员会的定期及特别会议
8.法团的周年大会及特别大会
9.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议
10.制定会议常规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章:建筑物管理条例下经理人的权责
1.BMO第VIA部介绍
2.适用第VIA部的公契
3.第VIA部的法律效力及释义
4.公契的强制性条款
5.附表7的条文
6.第VIA部的其他条文
7.经理人和法团的关系
8.专业经理人的独立性
第七章:建筑物管理条例下法团的权责
1.法团法定权责的来源
2.法团的成立(BMO第8条)
3.法注册证书副本等的展示及登记册(BMO第11及12条)
4.法团的一般权力(BMO第14条)
5.业主权利由法团行使(BMO第16条)
6.针对法团的法庭判决等的执行(BMO第17条)
7.法团的职责及权力(BMO第18条)
8.法团可将业主单位出售或作出押记注册(BMO第19条)
9.法团签定供应品、货品及服务合约(BMO第20A条)
10.基金的设立、缴款及追讨(BMO第20、21及22条)
11.占用人向基金缴款的法律责任(BMO第23条)
12.扣押动产以偿付缴款(BMO第24条)
13.已登记承按人可代付缴款及向业主追讨该缴款(BMO第25条)
14.管理委员会核证基金缴款的有关事项(BMO第26条)
15.管理委员会展示有关事项法律程序的资料(BMO第26A条)
16.法团帐目(BMO第27条)
17.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法定保障(BMO第29A条)
18.法团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
第八章:建筑物管理纠纷的解决方法
1.诉讼
2.调解
3.仲裁
后记
附件一: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BMO)
附件二:供应品、货品及服务采购工作守则
附件三: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