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 云南省民政厅令准大理县政府『民国三十二年度工作计划』备查(1944.4.11)
二 云南省民政厅令准蒙化县政府呈报『民国三十三年度工作计划纲领表及工作计划』(1944.10.12)
三 大理县政府民国三十四年度民政工作计划(1945.5.1)
四 大理县政府报『民国三十五年度中心工作计划』(1946.6.27)
五 云南省民政厅为据大理县呈报『民国三十六年度施政计划』的指令(1947.9.17)
六 云南省政府为施行民国三十七年度各机关工作计划编审办法一案训令省民政厅(1947.9.19)
七 云南省民政厅为解释延迟编呈民国三十七年度工作计划暨报送工作计划民政部分一案呈省政府(1947.12.17)
八 云南省民政厅编『云南省政府民国三十八年工作计划(民政部分)』[1948]
九 云南省民政厅为避免重复拟请免予编报民国三十七年度中心工作一案呈省政府(1948.1.7)
一○ 云南省民政厅为据大理县政府呈报『民国三十七年度中心工作计划』的指令(1948.8.4)
一一 云南省民政厅呈报『民国三十八年度工作计划(文稿)』请云南省政府核办(194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