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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新论》_李晓明著_13696010_9787511874214

【书名】:《行政刑法新论》
【作者】:李晓明著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14
【页数】:347
【ISBN】:9787511874214
【SS码】:1369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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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绪论

一、行政刑法在欧洲的兴起及其传播

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轻犯罪法”

三、我国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

四、我国解放前后社会主义的“行政刑法”

五、我国当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

六、关于行政刑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论争

七、我国未来行政刑法的新建构

第一章 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义的行政刑法

第一节 广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行政罚

一、国外的广义说: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论

二、国内的广义说:全部行政性刑法规范

三、学界的应然说:行政刑罚+行政罚

第二节 狭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

一、国外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刑罚规范

二、国内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罪责规范

三、学界的主流说:刑法视野的行政刑罚

第三节 中义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罚+部分行政罚

一、德国的界域:经济刑法+违反秩序法

二、美国的实用:较轻的刑罚(罚金)

三、日本的选择:轻犯罪法

四、中义的核心: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

第二章 行政刑法的新建构:独立于刑法之外

第一节 观念上的创新:自由罚、财产罚和资格罚等的司法化

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处罚中的人权保障优先

二、自由罚的司法化:杜绝司法外的人身自由处罚

三、财产罚的司法化:落实宪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

四、资格罚的司法化:规范处罚行为保障职业资格

第二节 确立上的根据:夯实中义行政刑法的理论基础及依据

一、国家权能的合理划分:司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制衡

二、灰色理论的核心支撑:两法间的缓冲地带与过渡

三、国家类型的实际推动:行政国、法治国和福利国

四、公权与私权间的博弈:保障人权优先理念的确立

五、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辩诉交易、矛盾化解与直诉

六、二元结构的惩处体系:刑罚体系+保安处分体系

第三节 内容上的调整:行政拘留、“收教”、强制治疗为主体

一、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中的自由罚和财产罚

二、内容之二: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

三、内容之三: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自由罚”

四、内容之四:将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

五、内容之五:将非刑罚处罚方式移入行政刑法

六、内容之六:将危驾和恶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

七、内容之七:设置与刑罚有效对接的保安处分

八、内容之八:完成同违法和犯罪的分离与衔接

第四节 措施上的配套:通过专门程序框定案件的范围与管辖

一、措施之一:在社区里普遍设立基层法庭

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专门制定简易程序

三、措施之三:在性质上处罚不入刑事登记

四、措施之四:在运作上行政机关实行直诉

第三章 行政犯罪的新称谓: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

第一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

一、行政不法:中外学者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二、刑事不法:中外学者在范围划分上的分歧

三、两者的区分:“三大差异理论”的不同界说与发展

四、定性的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与对接

第二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位: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缓冲地带

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统称

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别称

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对称

四、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同刑法内行政犯罪的划分

第三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一、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双违性与灰色理论

二、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一般要件:行为要素、责任要素和价值要素

三、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法人要件:行为要素和价值要素

第四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要素

一、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二、行为对象:人、物、秩序与环境

三、行为结果:种类、数额与情节(包括人身危险性)

四、因果关系:认识、关联与要求

五、相关因素: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五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2):责任要素

一、责任主体:责任年龄与特殊身份

二、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责任内容:故意与过失

四、认识错误:法律与事实

五、相关因素:目的和动机

第六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3):价值要素

一、价值要素(1):违法判断

二、价值要素(2):正当业务

三、价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章 行政刑法责任的新表述:行政性刑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确立根据:行政秩序与权益保护

一、追责目的:实现国家行政目的和秩序

二、追责方式:自由罚和财产罚的司法化

三、追责根据:特殊契约论与追求正当性

四、追责技术:“二元结构”的制裁体系

第二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罚的司法化

一、行政罚:行政责任(行政法责任)

二、刑罚:刑事责任(刑法责任)

三、行政刑罚(一):行政刑法责任(刑法之内)

四、行政刑罚(二):行政性刑事责任(刑法之外)

五、行政刑罚司法化: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1):人身自由罚

一、行政拘留和拘役

二、管制

三、收容教养

四、收容教育

五、强制治疗

六、其他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

七、驱逐出境(限期离境)

八、禁止令

九、社区服务令

十、醉酒约束

第四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2):财产罚

一、罚款

二、没收

三、赔偿损失

四、销毁

第五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3):资格罚

一、剥夺人身、民事等相关权利的资格

二、剥夺实施相关行为的资格

三、剥夺公职及职业资格

四、剥夺荣誉资格

第六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4):申诫罚

一、警告

二、训诫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改正

第七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5):名誉罚

一、赔礼道歉(包括声明道歉)

二、惩罚性通告

三、刑事违法宣告

第八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6):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一、“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或处分是对其他行政性刑事制裁措施的补充

第五章 行政刑法规范的新拓展:行政刑法程序

第一节 立法理念: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公正与效能

一、司法效能: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权益保障:辩护权与非法证据排除

三、简易审:立法与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四、非罪化:现代国际刑事政策的总趋势

五、与现行法的对接:出罪与入罪的缓冲地带

六、与刑诉法的关系:适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

第二节 立法内容(1):对实体管辖范围的框定

一、与刑法的对接(一):刑事性质的管辖边界

二、与刑法的对接(二):有罪宣告判决的使用

三、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罚”为核心

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五、强制治疗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六、工读教育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培养方式

七、保安处分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防卫对策

八、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与行政法的有效对接

第三节 立法内容(2):对行政刑法程序的设置

一、简易简化审程序:法官独任和行政直诉

二、轻罪的认罪协商:辩诉交易和矛盾化解

三、保护措施的下达:书面裁定与庭审裁定

四、法人罚的前程序:大额行政罚款的听证

五、文书与期间送达:通用格式与程序简化

第四节 立法内容(3):对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证据衔接以客观证据为限:并直接用于案件直诉

二、直诉、自诉者以举证为主: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

三、被告人以辩解和自证为辅: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四、独任法官以自由心证为准:证据采信和自主裁判

第五节 立法内容(4):对实体证明标准的明确

一、自由罚的证明标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财产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三、资格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四、其他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优势证据程度

第六节 立法内容(5):对实体审理结果的救济

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起诉方不服:引起上级法院的书面审理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刑法诉讼程序(专家稿)

附件二《日本轻犯罪法》(于瑞钦翻译)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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