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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问答:考试必备》_上海法学编_13684703_

【书名】:《民事诉讼法问答:考试必备》
【作者】:上海法学编
【出版社】:上海法学编译社
【时间】:1932
【页数】:234
【ISBN】:
【SS码】:1368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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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总则

试说明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试述民事诉讼之目的

民事诉讼之手段若何

民事诉讼法为公法乎为私法乎

试述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差异之点

何谓管辖

试约举管辖之类别

以住所定普通审判籍之理由如何

中国人在外国者以何者定其普通审判籍

国库及公私法人及其他得为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以何者为普通审判籍

对於中国无住所人因财产权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

对於生徒受雇人或寄寓人因财产权涉讼者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对於军人军属或海员因财产权涉讼者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对於设有营业所或事务所之人因业务而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

对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关於船舶航行及因於债权而涉设者其审判籍若何

关於团体事务及不法行为之涉讼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关於不动产之涉讼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关於契约或票据之涉讼其审判籍以何定之

关於登记或注册之涉讼其审判籍若何

关於继承涉讼之审判籍若何

因诉讼关系而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

同一诉讼被告有数人或管辖有数处者其审判籍若何

指定管转之声请及其裁定若何

合意管辖之限制若何

法院认为无管辖权者应为如何之处置

试言推事之自行回避

试言当事人声请回避

声请推事回避应用诉讼之形式否

试说明当事人之意义

何人有当事人能力

试述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之异点

试说明当事人能力之承认

有诉讼能力者之资格若何

试说明法定代理权限制之效力

证明代理权之方法若何

试说明代理权之承认

试说明诉讼行为所必要允许者

法院防止无效之诉讼行为其方法若何

试说明特别代理人之选任

选任特别代理人之程序若何

试述多数当事人之诉讼关系

何谓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内一人或相对人之行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诉讼人否

就他人间之诉讼标的有所请求之诉讼应如何起诉

何谓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内一人或相对人之行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诉讼人否

何谓诉讼参加

诉讼参加之程序若何

参加人应注意之点有几

何谓承当诉讼及其效果如何

何谓告知参加

告知参加之程序及效果若何

指名参加之要件及其效力若何

试说明诉讼理人

试言律师之制度

试言律师之职务

试述证明诉讼代理权之方法

试说明诉讼代理权之范围

各国规定诉讼代理权之范围有异同否

一个诉讼得委数人代理否

试言诉讼代理权之承认及欠缺之补正

试言诉讼委任之消灭及解除

试说明法定代理人与依法律规定不须特别委任而有诉讼代理权人之关系

试说明辅佐人之性质并与代理人参加人不同之点

试说明辅佐之效力

诉讼标的之价额应由何人核定乎

诉讼标的之价额以何时为准

试述诉讼标的价额应否合算之情形

数项标的竞合或应为选择者其价额如何计算

原告应负担之对待给付与诉讼价额有何关系

试说明诉讼费用

试说诉讼费用之类别

诉讼费用应由何人负担欤

各当事人一部为胜诉一部为败诉者其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诉讼费用有归胜诉之原告负担者其情形若何

诉讼费用有归胜诉之当事人负担者其情形若何

诉讼之撤回或和解其费用如何负担

多数当事人之诉讼其费用如何负担

诉讼费用有归第三人负担者其情形若何

法院何时得为诉讼费用之裁判乎

对於诉讼费用之裁判得声明不服否

确定诉讼费用额之方法如何

诉讼费用裁判之程序若何

试说明诉讼担保

试说明诉讼担保与豫纳费用之异点

被告於何时得为提存担保之声明乎

关於提存担保声请之限制及裁定之效力若何

试说明诉讼担保之提存物

试述担保权利之取得

试述担保物之返还及其程序

何谓诉讼救助

试述诉讼救助之要件

对於外国人之诉讼救助若何办理

诉讼救助之声请及其方式若何

试述诉讼救助之效力

法院得为受诉讼救助者选任律师否

诉讼救助之效力应否及於上诉

诉讼救助效力之消灭及撤销若何

受救助者暂免之费用可否向其相对人直接徵收或请求偿还

对於声请诉讼救助之裁定若何及裁定准否声明不服

诉讼程序何以须定法则

我国所采诉讼程序之根本法则若何

试述通常诉讼程序之大纲

诉讼当事人表示其意思之方法若何

书状分几种

书状之形式若何

书状内引用所执之文书应添具缮本否

书状须另备缮本乎

相对人欲阅览引用书状之原本其程序若何

试说明书状补正之程序

何谓送达

通常送达如何为之

送达有由书记官转托为之或迳行交付者乎

送达可向无诉讼能力人或非法人之团体为之否

送达於军人囚人可直接为之否

送达於在中国设有事务所之外国公司应若何

送达关於商业上诉讼事件向何人为之

送达於诉讼代理人若何

送达於指定收受人若何

送达必交付缮本乎

送达得於会晤地为之乎

不获会晤本人之送达如何

休息日及夜间得为送达否

何谓送达证书

送达人不能为送达时将若何

试述邮政送达之程序

於何情形应为嘱托送达

嘱托送达之办法若何

於何情形得为公示送达

试言公示送达应行之程序及其效力若何

何谓日期何谓期间

日期若何定之

日期之开始以何时何地为准

日期得如何变更或延展

期间之种类及起算方法若何

期间之计算若何

何谓在途期间

何种期间得行伸缩

如何得追复其迟误之诉讼行为

何谓诉讼程序停止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死亡而中断乎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失诉讼能力或代理人死亡而中断乎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破产而中断乎

中断中止之诉讼程序应如何续行

诉讼程序有因法院之事故而中断者乎

因何项事由得中止诉讼程序

中断中止之效力若何

中止之办法与中断有异否

诉讼程序得如何休止及休止之效力若何

休止之诉讼程序如何续行

当事人两造迟误辩论日期可视为休止之合意乎

何谓言词辩论

辩论必如何而后谓之开始

辩论必用言词之理由何在

证据声明或证据陈述若何为之

当事人於何时得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

当事人如何得申述异义

诉讼指挥权若何行之

试述审判长之指挥权

对於审判官指挥之命令及发问得述异议否

确定诉讼关系之指挥权属於法院者若何

法院有权使诉讼之辩论分离或合并乎

当事人不同之数宗诉讼得为合并辩论否

合并诉讼可认为一个诉讼而判决之乎

如何得限制辩论

如何得用通译

试说明陈述能力

如何得禁止诉讼代理人等陈述

禁止陈述之效力若何

参与辩论之推事於判决前有变更时若何

言词辩论笔录如何制作

笔录内应明确记载之事项为何

试述裁判之区别

法院得以自由心证为判断乎

裁判应否宣示并送达

试言宣示之方法及其效力

试分述判决与裁定之制作方法

裁判得更正或补充之否

书记官所为之处分如何行之

诉讼卷宗许当事人等阅览或缮录否

第一审程序之部

试述第一审程序之大要

试述起诉之方法

诉状之作式若何

各诉得如何提起

於请求计算时得一并提起给付或确认之诉否

诉之提起得合并否

於何情形法院应不定期日迳为驳回之裁定

传讯程序及就审期间若何

诉讼拘束自何时始

诉讼拘束之效力若何

何种行为与诉之变更或追加无碍

诉之变更或追加与管辖权有何关系

关於诉讼变更追加之裁判得声明不服否

被告得如何提起反诉

反诉有不许提起者乎

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得於言词辩论时为之否

原告得如何撤回其诉

反诉不因撤回本诉而失其效力乎

试述准备书状之实质及效用

准备书状之形式若何

试说明准备程序

准备程序应以何种事情记明笔录

试列举受命推事施行准备程序时应有之权限或职务

当事人於准备程序期日不到场其办法若何

准备程序终结后之情形若何

法院因何为证据调查

试述证据之意义及种类

试述当事人立证之责任

於自认有所附加或限制及撤销自认应如何办理

事实之承认或争执若何定之

法院所不知之习惯法地方制定法外国现行法须立证否

以释明为立证者得用何种证据方法乎

调查证据须定日期及期间其理安在

试言受命或受托推事调查证据时应行程序

向外国调查证据若何

调查证据得如何追复或补充

当事人得就证据调查之结果以为辩论否

何谓人证

证人应如何传唤

试述证人之义务

证人於何种情形应就地讯问之乎

证人所秘密之事项得如何讯问

证人有得拒绝证言者否

得拒绝证言者於何情形仍不许其拒绝

证人应具结与否以何为准

证人应如何讯问

受命推事等讯问证人之权限若何

证人应受之权利及制裁若何

试说明鉴定之意义

鉴定人如何选任

试述鉴定人之义务及权利

鉴定人之为鑑定及拒绝鉴定若何

当事人得如何拒却鉴定人

声请拒却如何裁判

讯问鉴定证人应依若何之规定乎

鉴定得命复行否

法院得依何种方法审查鑑定书

举证人自己所执之书证如何提出

书证有得向受命推事或受托推事提出者乎

使用他造当事人所执书证应若何

他造当事人提出书证依何规定

使用第三者所执书证应若何

使用公署或公务员所执掌之书证应若何

第三人得请求提出书证之费用否

公文书之真伪如何推定

私文书之真伪如何确定

应命第三人核对笔迹时如何办理

试述文书之效力

书证皆应交还乎

隐匿毁坏书证或致令不堪使用之制裁若何

於文书外而有书证效用之物件应否视同文书

勘验应如何为之

何谓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应如何声请

声请证据保全之裁判若何

因证据保全而为之证据调查其程序若何

证据保全结果之利用何在及其费用如何负担

诉讼得如何试行和解

试说明全部之终局判决

试说明一部之终局判法

法院何时得为中间判决

规定缺席判决理由何在

缺席判决於何情形应为之

於何种情形不适用缺席判决

法院之为判决有无限制

试说明假执行宣示之意义

法院於何种判决得因职权为假执行之宣示乎

法院得因释明而为假执行与否之宣示乎

试言假执行效宣示之程序

试言假执行效力之丧失

假执行之效力丧失后之情形若何

判决确定后有如何效力

判决确定由何程序以证明之

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效力否

试述适用简易程序之诉讼

试述通常诉讼程序与简易诉讼程序之异点

简易程序之就审期间若何

简易程序之辩论准备若何

上诉程序之部

试说明上诉程序

试说明第二审与第一审之关系

如何得上诉於第二审法院

上诉权得如何舍弃

试述上诉期间及第二审上诉状内应表明之事项若何

法院接受上诉状后应行如何程序

於何情形第二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

第二审之辩论期日得延长否

试述第二审之言词辩论

试言第二审之判决

当事人对於第二审法院之管辖权得任意主张否

试言第二审之於假执行

上诉之撤回及其效力如何

试说明附带上诉及其效力

上诉程序终结后其卷宗如何处置

试言第三审之性质

试分述得上诉於第三审及不得上诉於第三审之事件

何种判决以违背法令论乎

试述第三审上诉状中应记之事项

第三审上诉何以不得变更或扩张其声明及其审理程序若何

第三审调查事实之例外情形

试言第三审之判决

第三审於何种情形应自行判决乎

抗告程序之部

试说明抗告之性质及其设置之理由

试言抗告之种类

如何得为抗告或不得为抗告

试说明提起抗告之方法

抗告应向何法院为之乎

抗告之效力若何

试述抗告中之言词辩论

试言抗告法院之裁定

再审程序之部

何谓再审

试言再审之管辖法院

试缕述再审之原因

如何得提起再审之诉

试言再审之程序

试言再审之期间

试言再审之诉状

再审之效力若何

再审於如何情形应予驳回

试言再审之辩论及裁判

第三审法院对於再审得判断事实否

再审与第三人之关系如何

特别诉讼程序之部

特别诉讼程序之分类若何

试说明督促程序之特质

声请支付命令其程序若何

支付命令如何发送

债务人之提出异议有如何效果

关於声请假执行之程序若何

假执行裁定形式及效力若何

督促程序之诉讼拘束力如何丧失

试说明保全程序之性质

假扣押及假处分之管辖若何

关於声请假扣押或假处分有如何程序

关於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有如何程序

假扣押或假处分必如何而得为之

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得如何撤销

假处分之特殊程序若何

何谓争执法律关系之假处分

试说明公示催告程序之本质

声请公示催告之管辖若何

实行公示催告有如何程序

公示催告之期间若何

公示催告之限制及效力若何

权利得如何申报

关於除权判决有如何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何时应中止

指定新期日有何程序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得如何提起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其程序若何

关於公示催告程序之合并如何

关於证券之公示催告应如何声请

为宣示证券无效应如何行其公示催告

法院何时应命声请人阅览证券

除权判决之宣示及效力若何

除权判决撤销后原法院及偿还义务人将如何

发禁止及撤销禁止支付命令之程序如何

试说明人事诉讼之特质

婚姻事之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若何

婚姻事件程序之要旨能说明之欤

婚姻事件之诉属何管辖

关於婚姻事件之诉之提起有如何程序

关於婚姻事件之诉之审判有如何程序

婚姻事件之审判上所不适用者有何等规定

婚姻诉讼中止及终结之特例若何

法院於婚姻诉讼亦得为假处分乎

婚姻事件判决后有如何程序及效力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之要旨能说明之欤

亲子关系之诉如何管辖

亲子关系事件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何

亲子关系诉讼终结之特例若何

亲子关系事件得如何准用婚姻事件之程序

宣告禁治产程序亦为诉讼事件否

宣告禁治产程序之管辖若何

禁治产得如何声请

禁治产程序如何进行

禁治产声请被驳回时其程序若何

禁治产宣告有裁定时其程序若何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得如何提起

禁治产人得如何为诉讼行为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应如何审问

关於禁治产程序之费用应如何负担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於判决确定前如何得视为终结

撤销禁治产宣告有判决后其程序若何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判决确定后其效力若何

关於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若何

关於裁定撤销禁治产宣告之程序若何

关於驳回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若何

试说明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之要旨

宣告死亡之声请其程序如何

为宣告死亡应如何行其公示催告

关於宣告死亡之裁判如何

撤销宣告死亡之诉得如何提起

撤销宣告死亡之诉有准用撤销宣告禁治产之诉之程序者否

就撤销宣告死亡之诉而为判决其效力若何

强制执行程序之部

何谓强制执行

试说明强制执行之债务名义

基於外国法院判决而求执行判决於何情形应卻下其诉

强制执行得停止否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如何办理

对於强制执行得攻击否

动产之执行方法若何

不动产之执行方法若何

其他之执行方法若何

船舶之执行方法若何

试说明分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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