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第一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及其根据
一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为明现实国法,有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其例证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为现实国法上之区别,同时亦为理论上之区别
二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否定说
HansKelsen说
其批评
Franz Weyr说
其批评
AdolfMerkl说
Austin说及Kr.abbe说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根据
公法与私法,乃经验的概念,非先验的理论之概念
其区别专存於国法
其区别於国法上必要之理由
第二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一 学说之概观
(一)主体说
(二)意思说
(三)利益说
(四)社会说
二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之多元性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不一
有由基本标准外之标准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基本标准
(一)私法亦为国家法
其与公法之区别,在公法为直接国家法,私法为直接其他之社会法——即第二次的国家法
主体说正当之理由
(二)直接国家法之公法
(三)法之制定者、法之规律之性质、法之规律之意思或利益之差异,不为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四)所谓第三领域之社会法说
四 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对於基本标准之两个修正。其一,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一)国家服从私法之理由
(二)国家於如何之场合服从私法之标准
第一,法律关系之性质
1.经济内容之关系
2.国家支配权之不发动
3.无以服从私法为不当之公益上之理由
第二,法律之规定
1.裁判管辖之规定
2.强制执行之规定
五 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对於基本标准之修正。其二,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一)地方公共团体
(二)公共组织
(三)公之财团法人
(四)受有国家公权之私人
六 结论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定义
参考说(1)FritzFleiner
(二)Stier-Soml
(三)Hatschek
(四)Wal-ter Iellinek
(五)MaxLayre
第二章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
一 权利义务关系之共通性
以公法为权力服从关系之法之不当
公法关系亦为权利义务之关系
二 关於权利义务之种类之共通性
(一)公法上之物权
1.公法上之所有权
2.公物管理权
3.公法上之限制物权
4.公法上之担保物权
(二)公法上之债权
(三)参政权
三 关於法律原因之共通性
公法之法律原因
(一)状态或事件
1.年龄
2.出身、死亡、身份
3.住所
4.期间
5.时效
(二)意思行为
1.公之意思行为与私之意思行为
2.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
3.单独行为与契约
4.意思表示之附款
5.代理
四 关於人、物及事业之共通性
法律关系之四要素——人、利益、物、事业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公物与私物
(三)公企业与私企业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之特殊性
一公法上权利义务之相对性
公法关系,权利含有义务性,义务含有权利性
其结果1.抛弃之不能
2.移转之不能或限制
二 公法上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国家行为公定力之法律上之意义
公法上契约之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三 公法上国家公权之强制力
强制力之表现
(一)违反义务之场合之制裁
(二)不履行义务之场合之强制执行
四 公法上人民权利之保护
保护公权与私权之差异
1.得提起行政诉讼之场合
2.得提起诉愿之场合
3.两者俱不得提起之场合
五 制定法规上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
(一)公法与私法之标的之差异
(二)公法与私法之效果之差异
1.公法对象之私的行动与私法对象之私的行为之差异
2.违反公法上之命令或禁止之法律行为之私法上之效力
3.公法上之请求权者与私法上之权利者之差异
4.公法上之支付义务者与私法上之债务者之差异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之关联
第一节 混合之法律关系与混合之权利
一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可能性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否定说及其批评
混合之法律关系可能之理由
二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实例
1.电话利用关系
2.邮便利用关系
3.铁道与乘客关系
4.康健保险关系
5.学校与学生学徒之关系
三 混合之权利
1.渔业权及人渔权
2.鑛业权
3.公有水面埋立准许权、依国有未开地处分法受出卖或贷借上地之权利及部分林民收权
所有权、家宅权、人格权
公物支配权
第二节 基於公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一 依司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私法秩序监督者裁判所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民法上实例
二 依行政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为私法的秩序,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为行政上之目的,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三 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之裁判管辖
(一)主张行政行为之违法而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
(二)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三)请求行政行为之失效之确认之诉
第三节 为私法的法律行为之要素之公法的行为
一 受理行为
法律行为要素之呈报之受理
(一)作为意思表示之呈报
(二)作为通知行为之呈报
(三)作为公法上义务之呈报
二 认可行为
认可之性质与许可之差异
司法行为之认可与行政行为之认可
关於认可之法律问题(一)法律行为本体之瑕疵
(二)认可前法律行为之条件附之效力
(三)非认可不得处分之权利之扣押及拍卖
(四)认可之取消
三 公法上之代理
关於法律行为之公法上代理之性质及实例。司法行为之代理与行政行为之代理
依公法上之代理之私法的法律行为之公法的方面与私法的方面
四 公证行为
(一)公证行为之公的证据力
(二)公证行为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要件之场合
五 确认行为
确认行为之确定力
第四节 公法关系上私法规律之适用
一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私法规律之适用
(一)公法上财产关系之权利义务之移转性
依私法的法律行为之移转
概括之移转
附於事业之移转
(二)公法上之财产权之扣押
(三)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选择债务公法上之适用
(四)担保物权公法上之适用
(五)代位清偿及时效公法上之适用
(六)依债务之不履行之迟延利息
(七)事务管理及不当得利之原则公法上之适用
(八)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之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
二 一般公法关系上民法规定之准用
(一)法主体
(二)物
(三)法律行为
(四)期间及时效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一 因义务之履行或权利之实现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一)公法上债务之履行
(二)公法上取得物权之行使
二 因财产扣押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国家或公共团体扣押私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私人扣押公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三 因公物之公用废止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河川公用废止之例
公有水面埋立竣功认可之例
第六节 私法之公法化
一 所有权公法上之限制
(一)应适当行使所有权之公法上之义务
(二)直接为社会公共福利之土地收用
(三)所有权行使自由之限制
二 企业经营之公共化
私营业转化於公企业之倾向
其结果之公法要素
三 契约自由之公法上之限制
基於经济理由,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之实例
劳动契约之限制
劳动争议之调停
四 公法与私法之结合
劳动法及少年法上公法与私法结合之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