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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_(日)美浓部达吉编著;陈正明译_13557762_

【书名】:《公法与私法》
【作者】:(日)美浓部达吉编著;陈正明译
【出版社】:陈正明律师事务所
【时间】:1937
【页数】:306
【ISBN】:
【SS码】:1355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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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第一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及其根据

一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为明现实国法,有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其例证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为现实国法上之区别,同时亦为理论上之区别

二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否定说

HansKelsen说

其批评

Franz Weyr说

其批评

AdolfMerkl说

Austin说及Kr.abbe说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根据

公法与私法,乃经验的概念,非先验的理论之概念

其区别专存於国法

其区别於国法上必要之理由

第二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一 学说之概观

(一)主体说

(二)意思说

(三)利益说

(四)社会说

二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之多元性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不一

有由基本标准外之标准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基本标准

(一)私法亦为国家法

其与公法之区别,在公法为直接国家法,私法为直接其他之社会法——即第二次的国家法

主体说正当之理由

(二)直接国家法之公法

(三)法之制定者、法之规律之性质、法之规律之意思或利益之差异,不为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四)所谓第三领域之社会法说

四 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对於基本标准之两个修正。其一,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一)国家服从私法之理由

(二)国家於如何之场合服从私法之标准

第一,法律关系之性质

1.经济内容之关系

2.国家支配权之不发动

3.无以服从私法为不当之公益上之理由

第二,法律之规定

1.裁判管辖之规定

2.强制执行之规定

五 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对於基本标准之修正。其二,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一)地方公共团体

(二)公共组织

(三)公之财团法人

(四)受有国家公权之私人

六 结论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定义

参考说(1)FritzFleiner

(二)Stier-Soml

(三)Hatschek

(四)Wal-ter Iellinek

(五)MaxLayre

第二章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

一 权利义务关系之共通性

以公法为权力服从关系之法之不当

公法关系亦为权利义务之关系

二 关於权利义务之种类之共通性

(一)公法上之物权

1.公法上之所有权

2.公物管理权

3.公法上之限制物权

4.公法上之担保物权

(二)公法上之债权

(三)参政权

三 关於法律原因之共通性

公法之法律原因

(一)状态或事件

1.年龄

2.出身、死亡、身份

3.住所

4.期间

5.时效

(二)意思行为

1.公之意思行为与私之意思行为

2.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

3.单独行为与契约

4.意思表示之附款

5.代理

四 关於人、物及事业之共通性

法律关系之四要素——人、利益、物、事业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公物与私物

(三)公企业与私企业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之特殊性

一公法上权利义务之相对性

公法关系,权利含有义务性,义务含有权利性

其结果1.抛弃之不能

2.移转之不能或限制

二 公法上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国家行为公定力之法律上之意义

公法上契约之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三 公法上国家公权之强制力

强制力之表现

(一)违反义务之场合之制裁

(二)不履行义务之场合之强制执行

四 公法上人民权利之保护

保护公权与私权之差异

1.得提起行政诉讼之场合

2.得提起诉愿之场合

3.两者俱不得提起之场合

五 制定法规上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

(一)公法与私法之标的之差异

(二)公法与私法之效果之差异

1.公法对象之私的行动与私法对象之私的行为之差异

2.违反公法上之命令或禁止之法律行为之私法上之效力

3.公法上之请求权者与私法上之权利者之差异

4.公法上之支付义务者与私法上之债务者之差异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之关联

第一节 混合之法律关系与混合之权利

一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可能性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否定说及其批评

混合之法律关系可能之理由

二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实例

1.电话利用关系

2.邮便利用关系

3.铁道与乘客关系

4.康健保险关系

5.学校与学生学徒之关系

三 混合之权利

1.渔业权及人渔权

2.鑛业权

3.公有水面埋立准许权、依国有未开地处分法受出卖或贷借上地之权利及部分林民收权

所有权、家宅权、人格权

公物支配权

第二节 基於公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一 依司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私法秩序监督者裁判所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民法上实例

二 依行政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为私法的秩序,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为行政上之目的,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三 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之裁判管辖

(一)主张行政行为之违法而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

(二)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三)请求行政行为之失效之确认之诉

第三节 为私法的法律行为之要素之公法的行为

一 受理行为

法律行为要素之呈报之受理

(一)作为意思表示之呈报

(二)作为通知行为之呈报

(三)作为公法上义务之呈报

二 认可行为

认可之性质与许可之差异

司法行为之认可与行政行为之认可

关於认可之法律问题(一)法律行为本体之瑕疵

(二)认可前法律行为之条件附之效力

(三)非认可不得处分之权利之扣押及拍卖

(四)认可之取消

三 公法上之代理

关於法律行为之公法上代理之性质及实例。司法行为之代理与行政行为之代理

依公法上之代理之私法的法律行为之公法的方面与私法的方面

四 公证行为

(一)公证行为之公的证据力

(二)公证行为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要件之场合

五 确认行为

确认行为之确定力

第四节 公法关系上私法规律之适用

一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私法规律之适用

(一)公法上财产关系之权利义务之移转性

依私法的法律行为之移转

概括之移转

附於事业之移转

(二)公法上之财产权之扣押

(三)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选择债务公法上之适用

(四)担保物权公法上之适用

(五)代位清偿及时效公法上之适用

(六)依债务之不履行之迟延利息

(七)事务管理及不当得利之原则公法上之适用

(八)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之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

二 一般公法关系上民法规定之准用

(一)法主体

(二)物

(三)法律行为

(四)期间及时效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一 因义务之履行或权利之实现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一)公法上债务之履行

(二)公法上取得物权之行使

二 因财产扣押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国家或公共团体扣押私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私人扣押公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三 因公物之公用废止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河川公用废止之例

公有水面埋立竣功认可之例

第六节 私法之公法化

一 所有权公法上之限制

(一)应适当行使所有权之公法上之义务

(二)直接为社会公共福利之土地收用

(三)所有权行使自由之限制

二 企业经营之公共化

私营业转化於公企业之倾向

其结果之公法要素

三 契约自由之公法上之限制

基於经济理由,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之实例

劳动契约之限制

劳动争议之调停

四 公法与私法之结合

劳动法及少年法上公法与私法结合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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