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 未经判决,不得定罪
第十三条 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文书范本01]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文书范本02]回避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文书范本03]刑事委托书
[文书范本04]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批办单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文书范本05]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逮捕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条 扭送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
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条 提请批准逮捕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文书范本0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文书范本0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理
[文书范本0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文书范本0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文书范本10]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文书范本1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文书范本1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 自诉的受理
[文书范本13]刑事自诉状
[文书范本14]刑事反诉状
[文书范本15]刑事答辩状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条 预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时限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
[文书范本1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种类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 执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七条 复验、复查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
[文书范本17]刑事起诉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调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文书范本18]刑事判决书(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
[文书范本19]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审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文书范本20]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文书范本21]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文书范本22]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条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支持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
[文书范本23]刑事上诉状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文书范本24]抗诉请求书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员出庭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
[文书范本25]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文书范本26]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重审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条 死刑核准程序
[文书范本27]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用)
[文书范本28]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
[文书范本29]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改判用)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
[文书范本30]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用)
[文书范本31]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发回重审用)
[文书范本32]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用)
第二百零二条 死核的合议庭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文书范本33]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用)
[文书范本34]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用)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审理
[文书范本35]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文书范本36]刑事判决书(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文书范本37]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
[文书范本38]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用)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前提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执行的停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处决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外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
[文书范本39]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文书范本40]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10.25修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9.2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8.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3.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12.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7.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4.11)
流程图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