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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_杨静辉,李祥琴著_12192895_

【书名】:《港澳基本法比较研究》
【作者】:杨静辉,李祥琴著
【出版社】:澳门基金会
【时间】:1996
【页数】:428
【ISBN】:
【SS码】:1219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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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章 比较法与比较基本法

第一节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

一 概念

二 范围

三 研究方法

第二节 港澳比较基本法

第三节 比较研究基本法的意义

一 增进对基本法的认识和了解

二 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教育

三 促进基本法的贯徹实施

四 有助港澳两地法律制度的借鉴

第二章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一 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 基本法的效力及实施

第二节 基本法是港澳特区的宪法性法律

一 宪法性法律的涵义

二 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三 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四 基本法与联合声明的关系

五 明确基本法作为特区宪法性法律的意义

第三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域

一 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二 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一 与国家不可分离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 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三 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四章 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

第一节 一国两制方针的涵义

第二节 港人治港与澳人治澳

一 港(澳)人治港(澳)的涵义

二 港(澳)人治港(澳)的必要性

三 几个法律界限

第三节 居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一 居民权利与人权

二 权利与基本权利

第四节 原有的制度五十年不变

一 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二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三 五十年不变

第五节 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 港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徵

二 基本法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三 基本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第六节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使用

一 土地及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二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

第七节 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一 中文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二 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第八节 国旗国徽与区旗区徽

一 特别行政区必须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

二 区旗区徽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

三 香港、澳门区旗区徽的产生

第五章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第一节 原有法律的涵义

第二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异同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相同之处

二 港澳原有法律的不同之处

第三节 港澳原有法律与现行法律

一 香港现行法律与原有法律

二 澳门现行法律与原有法律

第四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保留

一 保留原有法律的原则

二 对原有法律的修改

第五节 原有法律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效力

二 港澳原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六章 中央享有和行使的权力

第一节 中央负责管理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节 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一 防务及其权力的行使

二 关於驻军问题

三 驻军的职责

四 驻军的守法问题

五 关於驻军军费问题

第三节 中央行使的其他权力

一 任免权

二 监督审查权

三 决定权

四 批准权

五 授予权

第四节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一 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问题

二 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三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简介

第五节 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一 基本法的解释权

二 基本法的修改权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第一节 高度自治权的涵义

第二节 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一 行政管理权

二 立法权

三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四 依法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八章 港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港澳居民的定义

一 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

二 非永久性居民

三 港澳居民与中国公民

第二节 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 平等权

二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 其他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 人身及诉讼方面的权利

一 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二 诉讼方面的权利

第四节 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 选择职业及学术自由权

二 社会福利的权利

三 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第五节 对少数人群体的保护

一 少数人群体概述

二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三 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居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一 基本法的保障

二 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的保障

三 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保障

第七节 香港、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第九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一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二 行政长官须对中央和特区负责

第二节 行政长官的资格和条件

一 行政长官的当选资格

二 行政长官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行政长官的产生

一 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二 第二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第四节 行政长官的职务代理

一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的代理

二 行政长官缺位时的代理

第五节 行政长官的职权

一 领导权

二 执行权

三 行使部分立法权

四 批准决定权

五 提名建议权

六 任免权

七 行使部分司法权

第六节 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一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二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制约

第七节 行政会与行政会议

一 行政会(议)的职权

二 行政会(议)的组织

第八节 廉政公署与审计署

一 廉政公署

二 审计署

第十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组成

一 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的设置

二 主要官员的条件和资格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职权

一 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处理的对外事务

四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 提出法案、议案

六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谘询制度

一 港英政府的谘询机构

二 澳葡政府的谘询机构

三 谘询制度的作用及保留

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一 公务人员的范围及任职资格

二 公务人员的留用、任用和聘用

三 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四 公务人员的退休制度

五 公务员制度的保留

第五节 宣誓效忠

一 宣誓效忠的对象和范围

二 宣誓效忠的内容

第六节 区域组织与市政机构

一 政权机关与非政权机关

二 香港、澳门现行的市政机构

三 港澳两地市政机构的区别

第十一章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一节 立法机关的产生

一 立法议员的条件和资格

二 立法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二节 立法机关的职权

一 在制定法律方面

二 在财政税收方面

三 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一 一般法案的通过程序

二 特别法案的通过程序

三 其他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节 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立法会主席及任职资格

二 立法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三 立法会主席的权力

四 立法议员的权利

第五节 第一届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一 产生原则

二 产生办法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 遵循先例的原则

三 陪审制度的原则

四 普通法诉讼原则的保留

第二节 法院制度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第三节 法官制度

一 法官的资格及任免

二 法院院长的资格及任免

第四节 检察制度

第五节 司法辅助人员任免制度

一 其他司法人员与司法辅助人员

二 任免制度

第六节 律师制度

一 律师的种类及资格

二 律师业务

三 律师组织

四 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制度

第七节 司法协助与司法互助

一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问题

二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助问题

第十三章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第一节 财政税收制度

一 财政独立

二 特别行政区的理财原则

三 独立的税收制度

第二节 货币金融制度

一 货币政策

二 金融政策

三 国际金融中心

第三节 自由港政策

一 自由港政策

二 单独关税地区

第四节 土地契约

一 超越97、99年的土地契约

二 特别行政区成立後满期的土地契约

三 香港过渡时期订立的土地契约

四 “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权益

第五节 产业政策

一 工商业发展政策

二 劳工政策

三 旅游娱乐业政策

四 环境保护政策

第六节 航运与民用航空政策

一 航运政策

二 民用航空制度和政策

第十四章 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文化制度

第一节 教育制度及政策

一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二 办学自由与教学自主

三 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第二节 科技文化政策

一 医疗卫生政策

二 科技政策

三 文化政策

四 体育政策

五 文物保护政策

第三节 宗教政策

一 特别行政区的宗教政策

二 宗教组织从事文化事业的权利

三 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四节 专业制度

一 专业制度的建立

二 专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三 执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第五节 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的政策

一 对民间团体的资助政策

二 社会服务团体的服务方式

三 民间团体和组织的对外交往

主要参考书目

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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