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比较法与比较基本法
第一节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
一 概念
二 范围
三 研究方法
第二节 港澳比较基本法
第三节 比较研究基本法的意义
一 增进对基本法的认识和了解
二 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教育
三 促进基本法的贯徹实施
四 有助港澳两地法律制度的借鉴
第二章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一 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 基本法的效力及实施
第二节 基本法是港澳特区的宪法性法律
一 宪法性法律的涵义
二 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三 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四 基本法与联合声明的关系
五 明确基本法作为特区宪法性法律的意义
第三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域
一 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二 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一 与国家不可分离的地方行政区域
二 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三 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四章 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
第一节 一国两制方针的涵义
第二节 港人治港与澳人治澳
一 港(澳)人治港(澳)的涵义
二 港(澳)人治港(澳)的必要性
三 几个法律界限
第三节 居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一 居民权利与人权
二 权利与基本权利
第四节 原有的制度五十年不变
一 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二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三 五十年不变
第五节 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 港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徵
二 基本法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三 基本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第六节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使用
一 土地及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二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
第七节 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一 中文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二 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第八节 国旗国徽与区旗区徽
一 特别行政区必须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
二 区旗区徽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
三 香港、澳门区旗区徽的产生
第五章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第一节 原有法律的涵义
第二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异同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相同之处
二 港澳原有法律的不同之处
第三节 港澳原有法律与现行法律
一 香港现行法律与原有法律
二 澳门现行法律与原有法律
第四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保留
一 保留原有法律的原则
二 对原有法律的修改
第五节 原有法律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效力
二 港澳原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六章 中央享有和行使的权力
第一节 中央负责管理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节 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一 防务及其权力的行使
二 关於驻军问题
三 驻军的职责
四 驻军的守法问题
五 关於驻军军费问题
第三节 中央行使的其他权力
一 任免权
二 监督审查权
三 决定权
四 批准权
五 授予权
第四节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一 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问题
二 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三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简介
第五节 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一 基本法的解释权
二 基本法的修改权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第一节 高度自治权的涵义
第二节 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一 行政管理权
二 立法权
三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四 依法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八章 港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港澳居民的定义
一 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
二 非永久性居民
三 港澳居民与中国公民
第二节 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 平等权
二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 其他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 人身及诉讼方面的权利
一 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二 诉讼方面的权利
第四节 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 选择职业及学术自由权
二 社会福利的权利
三 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第五节 对少数人群体的保护
一 少数人群体概述
二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三 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居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一 基本法的保障
二 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的保障
三 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保障
第七节 香港、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第九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一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二 行政长官须对中央和特区负责
第二节 行政长官的资格和条件
一 行政长官的当选资格
二 行政长官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行政长官的产生
一 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二 第二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第四节 行政长官的职务代理
一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的代理
二 行政长官缺位时的代理
第五节 行政长官的职权
一 领导权
二 执行权
三 行使部分立法权
四 批准决定权
五 提名建议权
六 任免权
七 行使部分司法权
第六节 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一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二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制约
第七节 行政会与行政会议
一 行政会(议)的职权
二 行政会(议)的组织
第八节 廉政公署与审计署
一 廉政公署
二 审计署
第十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组成
一 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的设置
二 主要官员的条件和资格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职权
一 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处理的对外事务
四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 提出法案、议案
六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谘询制度
一 港英政府的谘询机构
二 澳葡政府的谘询机构
三 谘询制度的作用及保留
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一 公务人员的范围及任职资格
二 公务人员的留用、任用和聘用
三 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四 公务人员的退休制度
五 公务员制度的保留
第五节 宣誓效忠
一 宣誓效忠的对象和范围
二 宣誓效忠的内容
第六节 区域组织与市政机构
一 政权机关与非政权机关
二 香港、澳门现行的市政机构
三 港澳两地市政机构的区别
第十一章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一节 立法机关的产生
一 立法议员的条件和资格
二 立法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二节 立法机关的职权
一 在制定法律方面
二 在财政税收方面
三 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一 一般法案的通过程序
二 特别法案的通过程序
三 其他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节 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立法会主席及任职资格
二 立法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三 立法会主席的权力
四 立法议员的权利
第五节 第一届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一 产生原则
二 产生办法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 遵循先例的原则
三 陪审制度的原则
四 普通法诉讼原则的保留
第二节 法院制度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第三节 法官制度
一 法官的资格及任免
二 法院院长的资格及任免
第四节 检察制度
第五节 司法辅助人员任免制度
一 其他司法人员与司法辅助人员
二 任免制度
第六节 律师制度
一 律师的种类及资格
二 律师业务
三 律师组织
四 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制度
第七节 司法协助与司法互助
一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问题
二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助问题
第十三章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第一节 财政税收制度
一 财政独立
二 特别行政区的理财原则
三 独立的税收制度
第二节 货币金融制度
一 货币政策
二 金融政策
三 国际金融中心
第三节 自由港政策
一 自由港政策
二 单独关税地区
第四节 土地契约
一 超越97、99年的土地契约
二 特别行政区成立後满期的土地契约
三 香港过渡时期订立的土地契约
四 “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权益
第五节 产业政策
一 工商业发展政策
二 劳工政策
三 旅游娱乐业政策
四 环境保护政策
第六节 航运与民用航空政策
一 航运政策
二 民用航空制度和政策
第十四章 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文化制度
第一节 教育制度及政策
一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二 办学自由与教学自主
三 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第二节 科技文化政策
一 医疗卫生政策
二 科技政策
三 文化政策
四 体育政策
五 文物保护政策
第三节 宗教政策
一 特别行政区的宗教政策
二 宗教组织从事文化事业的权利
三 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四节 专业制度
一 专业制度的建立
二 专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三 执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第五节 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的政策
一 对民间团体的资助政策
二 社会服务团体的服务方式
三 民间团体和组织的对外交往
主要参考书目
後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