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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学者建议稿及说明》_王平编_13201625_9787562043775

【书名】:《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 学者建议稿及说明》
【作者】:王平编
【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时间】:2012
【页数】:268
【ISBN】:9787562043775
【SS码】:13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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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立法建议稿

第二部分 释义、立法理由及文件链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社区刑罚的种类】

第三条【任务】

第四条【评估先行原则】

第五条【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

第六条【和解原则】

第七条【检察监督】

第八条【经费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质】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期和培训】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禁令】

第三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被剥夺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限制的权利】

第十八条【仍然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心理矫治的自主参与权】

第四章 社区刑罚的执行程序

第一节 接收

第二十条【管辖】

第二十一条【接收的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

第二十三条【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节 变更

第二十五条【管辖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措施的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缩短矫正期限、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延长矫正期限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 解除

第三十条【因矫正期满而解矫】

第三十一条【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解矫】

第三十二条【因修改认定而解矫】

第三十三条【因易科拘役或收监(所)执行而解矫】

第三十四条【因死亡而解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报告】

第三十八条【外出】

第三十九条【会见】

第四十条【走访】

第四十一条【弥补被害人】

第四十二条【因保外就医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附加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第四十四条【附加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第四十五条【附加禁止接触特定人】

第四十六条【信息的保密和告知】

第四十七条【监督人】

第六章 矫正治疗

第一节 教育矫正

第四十八条【教育矫正的目的】

第四十九条【因人施教】

第五十条【教育内容】

第五十一条【教育形式】

第五十二条【就学】

第二节 劳动矫正

第五十三条【劳动矫正的目的】

第五十四条【劳动矫正项目的设置】

第五十五条【劳动职业技术传授】

第五十六条【向被害人提供补偿性劳动】

第五十七条【社区服务】

第五十八条【其他公益劳动】

第五十九条【就业】

第六十条【可以免于参加劳动的情形】

第三节 心理矫治

第六十一条【心理矫治的目的】

第六十二条【心理测评】

第六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四条【心理咨询】

第六十五条【心理治疗】

第六十六条【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心理矫治队伍】

第六十七条【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的资质】

第四节 强制医疗

第六十八条【强制医疗的目的】

第六十九条【应予强制医疗的情形】

第七十条【强制医疗的场所】

第七十一条【强制医疗期间的监管】

第七十二条【强制医疗的费用】

第七章 帮助保护

第七十三条【帮助保护的目的】

第七十四条【临时安置】

第七十五条【生活保障】

第七十六条【保险】

第七十七条【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七十八条【考核奖惩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考核指标和考核形式】

第八十条【社区矫正奖励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从宽的社区矫正措施】

第八十二条【司法奖励】

第八十三条【社区矫正惩罚的种类】

第八十四条【从严的社区矫正措施】

第八十五条【延长矫正期限和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六条【易科拘役和收监(所)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工作办法的制定】

第八十八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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