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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重刑 从立法技术开始》_王志远_14761273_9787562093466

【书名】:《遏制重刑 从立法技术开始》
【作者】:王志远
【出版社】:
【时间】:2020
【页数】:
【ISBN】:9787562093466
【SS码】:1476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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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代序 祭那份未完成的使命

第一章 中国刑法的重刑化品性

第一节 刑法重刑化品性的判断基准问题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法的重刑化表现

一、犯罪圈的不当设置

二、立法的重刑导向

三、刑罚量的过度配置

第三节 重刑化的缺陷

一、不利于人们对规范的信赖和遵守

二、导致人们对生命和自由缺乏必要的尊重

三、造成刑罚成本的不必要提高

第二章 中国刑法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

第一节 重刑化的观念原因

一、国民的报应观念和重刑观念

二、立法对民意的反映不够全面

三、片面注重刑罚一般预防的价值取向

四、犯罪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第二节 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及其延伸

一、立法技术的概念界定

二、被遮蔽的立法技术

三、立法技术导致重刑立法

四、有权司法解释对于刑法重刑化的强化

五、对罪刑法定的片面理解导致缺少对实质公正的诉求

第三章 “罪”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第一节 “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评判

一、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一般违法行为类型的关系

二、“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利弊详考

三、“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不当扩大犯罪圈的倾向

第二节 列举择一式入罪门槛规定模式评判

一、列举择一式的立法规定模式

二、列举择一式入罪门槛规定模式的优劣

第三节 共同犯罪立法模式评判

一、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制度思维

二、“主体间”关系思维导致共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三、多元身份主体共同犯罪的重刑导向问题

第四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评判

一、刑事立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普遍处罚

二、司法解释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作出的纠正努力

三、被司法解释“遗忘”的若干罪名评析——以犯罪未完成形态为视角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造成犯罪类型诸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比较

第五节 法律拟制的立法规定评判

一、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二、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

三、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导致的重刑

四、共识性的法律拟制导致的重刑

第四章 “刑”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第一节 附加刑并科模式评判

一、没收财产刑并科模式评判

二、罚金刑规定模式评判

三、资格刑的设定评判

第二节 法定最高刑、最低刑的立法设定评判

一、法定刑设定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危害程度判定——类型性的可能危害程度

三、对我国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设定之评价

第三节 罪刑阶段立法设定模式评判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罪刑阶段法定刑之设定模式

第五章 遏制重刑取向下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

第一节 “罪”之立法技术纠偏

一、刑法分则各罪“定量”因素的废止

二、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转向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的完善

四、法律拟制立法技术的运用建议

第二节 “刑”之立法技术的匡正

一、附加刑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法定刑幅度的立法完善

三、罪刑阶段立法模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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