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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教程 罪责刑关系论》_杜发全主编;冯春萍,赵瑞蔺,段战平,杨凯副主编_11680710_7560412289

【书名】:《新刑法教程 罪责刑关系论》
【作者】:杜发全主编;冯春萍,赵瑞蔺,段战平,杨凯副主编
【出版社】: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
【时间】:1997
【页数】:790
【ISBN】:7560412289
【SS码】:116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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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代序 单长宗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学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章 刑法的制定依据和任务

第一节 刑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罚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节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六节 罪责自负原则

第五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六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

第四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七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对象

第八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九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及其制约因素

第三节 犯罪的特殊主体

第十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的故意

第三节 犯罪的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意外事件

第十一章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功能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生命刑

第三节 自由刑

第四节 财产刑

第五节 资格刑

第一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第十三章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四章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第十五章 量刑的情节

第一节 量刑情节的分类

第二节 数个情节的并存

第十六章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论争

第十七章 防卫、避险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防卫与刑事责任

第二节 避险与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犯罪进展状态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犯罪进展状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与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预备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未遂与刑事责任

第五节 犯罪中止与刑事责任

第十九章 共同犯罪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进展状态

第二十章 罪数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罪数与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数罪并罚

第三节 实质的一罪

第四节 法定的一罪

第五节 裁判的一罪

第六节 法条竞合

第二十一章 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章 累犯、自首、立功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累犯与刑事责任

第二节 自首与刑事责任

第三节 立功与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章 刑事责任的变更

第一节 缓刑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二十四章 刑事责任的终结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赦免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背叛国家罪

第三节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五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七节 投敌叛变罪

第六节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

第八节 叛逃罪

第九节 间谍罪

第十节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

第十一节 资敌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节 阻碍军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五节 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 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六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七节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佣逃兵罪

第八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九节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十一节 拒绝、逃避征招或者军事训练罪 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十节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第十二节 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十三节 扰乱军心罪

第十五节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十四节 窝藏、资助逃兵罪

第十六节 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三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节 投降敌人罪

第五节 临阵脱逃罪

第六节 擅离军人职守罪 玩忽军人职守罪

第七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八节 滥用军事职权罪

第九节 作战消极罪

第十节 见危不救罪

第十一节 军人叛逃罪

第十二节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十三节 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十四节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十六节 逃离部队罪

第十五节 战时自伤罪

第十七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十九节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十八节 挪用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一节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节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二节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二十三节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二十四节 虐待部属罪

第二十五节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二十七节 残害无辜居民罪 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第二十六节 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二十八节 私放俘虏罪

第二十九节 虐待俘虏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贪污罪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

第四节 受贿罪

第六节 行贿罪

第五节 单位受贿罪

第七节 贿赂单位罪

第八节 介绍贿赂罪

第九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十一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十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十二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

第四节 徇私舞弊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第五节 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六节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第七节 私放在押人员罪 在押人员脱逃事故罪

第九节 徇私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八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舞弊罪

第十节 公司、证券管理舞弊罪

第十一节 征税舞弊罪

第十二节 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舞弊罪

第十四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十三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十五节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十七节 土地管理舞弊罪

第十六节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十八节 徇私放纵走私罪

第二十节 检疫舞弊罪 检疫失职罪

第十九节 商检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第二十一节 徇私不履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罪

第二十二节 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

第二十四节 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

第二十三节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二十五节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十六节 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

第二十八节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二十七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三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放火罪

第三节 失火罪

第四节 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第五节 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第六节 投毒罪 过失投毒罪

第七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八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九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第十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第十二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十一节 破坏燃气设备罪 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

第十三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十四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十五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十六节 实施危及航空安全暴行罪

第十七节 破坏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信设施罪

第十八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十九节 擅自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罪

第二十节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十一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罪 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罪

第二十二节 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

第二十三节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四节 飞行肇事罪

第二十五节 铁路营运安全肇事罪

第二十六节 交通肇事罪

第二十七节 生产作业肇事罪

第二十八节 劳动安全设施肇事罪

第二十九节 危险物品管理肇事罪

第三十节 建筑质量肇事罪

第三十一节 教学设施管理肇事罪

第三十二节 消防措施肇事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

第三十一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五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六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七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八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九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十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节 走私罪概述

第三十二章 走私罪

第二节 走私军火、假币罪

第三节 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四节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五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六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二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三十三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四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五节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六节 清算欺诈罪

第七节 商业受贿罪

第九节 经营同类业务罪

第八节 商业行贿罪

第十节 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罪

第十二节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十一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十三节 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三十四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伪造货币罪

第三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四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五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六节 变造货币罪

第七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八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九节 高利转贷罪

第十节 非法吸收存款罪

第十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十二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十四节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十三节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五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节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十八节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十七节 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第十九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二十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二十一节 帐外非法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罪

第二十二节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二十四节 逃汇罪

第二十三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五节 洗钱罪

第二节 集资诈骗罪

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概述

第三十五章 金融诈骗罪

第三节 贷款诈骗罪

第四节 票据诈骗罪

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罪

第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八节 保险诈骗罪

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

第三十六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三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四节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五节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六节 假冒专利罪

第七节 侵犯著作权罪

第九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一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第三十七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节 偷税罪

第三节 抗税罪

第四节 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第五节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第六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退税、扣税发票罪

第七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八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九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十节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特种发票罪 非法出售特种发票罪

第十一节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

第一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述

第三十八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 商业诽谤罪

第三节 虚假广告罪

第四节 串通投标罪

第五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六节 非法经营罪

第七节 强迫交易罪

第八节 伪造有价票证罪 倒卖伪造的有价票 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九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十一节 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罪

第十节 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罪 出具中介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第三十九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 阻碍人民代表执行职务罪 阻碍红十字会人员履行职责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罪

第三节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四节 招摇撞骗罪

第五节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身份证罪

第六节 非法生产、买卖警察专用标志、物品罪

第七节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八节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第十节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

第九节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罪

第十一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十二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十三节 干扰无线电通讯罪

第十四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十六节 聚众斗殴罪

第十五节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十七节 寻衅滋事罪

第十八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九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十节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十一节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十二节 违法携带违禁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十三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十四节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二十五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之罪

第二十六节 聚众淫乱罪

第二十八节 赌博罪

第二十七节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二十九节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一节 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四十章 妨害司法罪

第二节 伪证罪

第三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刑事证据罪

第四节 妨害作证罪

第五节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六节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七节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八节 窝藏罪 包庇罪

第九节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第十一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十节 窝赃罪 销赃罪

第十二节 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第十三节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十四节 脱逃罪

第十五节 劫夺被押解人罪

第十六节 组织越狱罪

第十七节 暴动越狱罪

第十八节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一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第四十一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二节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节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四节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六节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五节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八节 破坏界碑、界桩罪

第七节 偷越国(边)境罪

第九节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一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第四十二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二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节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四节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五节 倒卖文物罪

第七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化石罪

第六节 擅自出售、赠送馆藏文物罪

第八节 抢夺国有档案罪 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第四十三章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二节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第三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事故罪

第四节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第五节 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卖血罪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七节 医疗责任事故罪

第九节 非法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手术罪

第八节 非法行医罪

第十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一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四十四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二节 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节 非法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肇事罪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五节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第六节 非法狩猎罪

第七节 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八节 擅自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第九节 破坏珍贵树木罪

第十节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第十一节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二节 走私、贩卖、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四十五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四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五节 窝藏毒品、毒赃罪

第六节 走私、非法买卖毒品原料、配剂罪

第七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八节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

第九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十一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十节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十二节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一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四十六章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二节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

第三节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第四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五节 传播性病罪

第六节 嫖宿幼女罪

第一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四十七章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节 为他人提供出版淫秽书刊书号罪

第四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六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概述

第四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第二节 故意杀人罪

第三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四节 故意伤害罪

第五节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六节 强奸罪

第七节 奸淫幼女罪

第九节 猥亵儿童罪

第八节 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十节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第十一节 绑架罪

第十二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十四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五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六节 强迫劳动罪

第十八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七节 非法搜查罪

第十九节 侮辱罪

第二十节 诽谤罪

第二十二节 暴力逼取证言罪

第二十一节 刑讯逼供罪

第二十四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十三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十五节 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四十九章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破坏选举罪

第三节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四节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五节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第六节 报复陷害罪

第七节 妨害邮电通信罪

第八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一节 妨害婚姻家庭罪概述

第五十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二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三节 重婚罪

第四节 破坏军人婚姻罪

第五节 虐待罪

第六节 遗弃罪

第七节 拐骗儿童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五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抢夺罪

第五节 哄抢罪

第六节 抢劫罪

第七节 侵占罪

第八节 业务侵占罪

第九节 挪用资金罪

第十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十一节 敲诈勒索罪

第十二节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十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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