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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注译》_(唐)长孙无忌著_14291074_9787226050866

【书名】:《唐律疏议注译》
【作者】:(唐)长孙无忌著
【出版社】: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时间】:2017
【页数】:900
【ISBN】:9787226050866
【SS码】:1429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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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一

名例一 凡七条

1.笞刑五

2.杖刑五

3.徒刑五

4.流刑三

5.死刑二

6.十恶

7.八议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

名例二 凡一十一条

8.诸八议者

9.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10.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

11.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

12.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

13.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

14.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

15.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

16.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

17.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18.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三

名例三 凡一十条

19.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

20.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21.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22.诸以官当徒者

23.诸除名者,比徒三年

24.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26.诸犯死罪非十恶

27.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

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四

名例四 凡八条

29.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30.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31.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32.诸彼此俱罪之赃

33.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34.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35.诸略、和诱人,若和同相卖

36.诸会赦,应改正、征收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五

名例五 凡八条

37.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38.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

39.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

40.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

41.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

42.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43.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

44.诸共犯罪而有逃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则决其从罪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六

名例六 凡一十三条

45.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46.诸同居,有罪相为隐

47.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

48.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49.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50.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51.诸称“乘舆”“车驾”及“御”者

52.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

53.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

54.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

55.诸称“日”者,以百刻

56.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57.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七

卫禁 凡一十八条

58.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

59.诸阑入宫门,徒二年

60.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

61.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闌入论

62.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门,流三千里;殿内,绞

63.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

64.诸应入宫殿,未着门籍而入

65.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

66.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

67.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

68.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

69.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

70.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

71.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

72.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

73.诸向宫殿内射

74.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

75.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八

卫禁 凡一十五条

76.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

77.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

78.诸宫内外行夜,若有犯法

79.诸本条无犯庙、社及禁苑罪名者

80.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自代及代之者

81.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

82.诸私度关者,徒一年

83.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

84.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

85.诸私度有他罪重者

86.诸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度者

87.诸赉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

88.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

89.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

90.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九

职制 凡二十三条

91.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92.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

93.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

94.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

95.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

96.诸之官限满不赴者

97.诸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者

98.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

99.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

100.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

101.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

102.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

103.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

104.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

105.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

106.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

107.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

108.诸外膳,谓供百官。犯食禁者

109.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

110.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

111.诸稽缓制书者

112.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

113.诸受制忘误及写制书误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

职制 凡一十九条

114.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

115.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

116.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

117.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

118.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

119.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

120.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121.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122.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

123.诸驿使稽程者

124.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

125.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

126.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

127.诸增乘驿马者

128.诸乘驿马辄枉道者

129.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

130.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

131.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

132.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一

职制 凡一十七条

133.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

134.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

135.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

136.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

137.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

138.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

139.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

140.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

141.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

142.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

143.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等

144.诸监临之官,受猪羊供馈

145.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

146.诸监临之官家人

147.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

148.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

149.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二

户婚 凡一十四条

150.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

151.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

152.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

153.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

154.诸私入道及度之者

155.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

156.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

157.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

158.诸立嫡违法者

159.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

160.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

161.诸相冒合户者

162.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

163.诸卖口分田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三

户婚 凡一十八条

164.诸占田过限者

165.诸盗耕种公私田者

166.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

167.诸在官侵夺私田者

168.诸盗耕人墓田

169.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

170.诸部内田畴荒芜者

171.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

172.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

173.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

174.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

175.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176.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

177.诸有妻更娶妻者

178.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

179.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180.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

181.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四

户婚 凡一十四条

182.诸同姓为婚者

183.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

184.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

185.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

186.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

187.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

188.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

189.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

190.诸犯义绝者离之

191.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

192.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193.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喝娶者

194.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

195.诸嫁娶违律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五

厩库 凡二十八条

196.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

197.诸验畜产不以实者

198.诸受官羸病畜产,养疗不如法

199.诸应乘官马、牛、驼、骡、驴,私驮物不得过十斤

200.诸供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致有瘦损者

201.诸乘驾官畜产,而脊破领穿

202.诸官马乘用不调习者

203.诸故杀官私马牛者

204.诸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登时杀伤者

205.诸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

206.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

207.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踏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

208.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

209.诸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

210.诸有人从库藏出,防卫主司应搜检而不搜检

211.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

212.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

213.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

214.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

215.诸财物应入官私而不入,不应入官私而入者

216.诸放散官物者,坐赃论

217.诸应输课税及入官之物,而回避诈匿不输,或巧伪湿恶者

218.诸监临主守之官,皆不得于所部僦运租税、课物

219.诸有所输及出给,而受给之官无故留难,不受不给者

220.诸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

221.诸应输课物,而辄赍财货,诣所输处市籴充者

222.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

223.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六

擅兴 凡二十四条

224.诸擅发兵

225.诸应调发杂物,供给军事者

226.诸应给发兵符而不给,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若下符违式

227.诸拣点卫士,取舍不平者

228.诸征人冒名相代者

229.诸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

230.诸乏军兴者斩

231.诸征人稽留者

232.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

233.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

234.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

235.诸在军所及在镇戍,私放征、防人还者

236.诸临军征讨,而巧诈以避征役

237.诸镇、戍有犯,本条无罪名者

238.诸戎仗,非公文出给而辄出给者

239.诸镇、戍应遣番代,而违限不遣者

240.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

241.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

242.诸工作有不如法者

243.诸私有禁兵器者

244.诸役功力,有所采取而不任用者

245.诸应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剩者

246.诸被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者

247.诸丁夫、杂匠在役,而监当官司私使及主司于职掌之所,私使兵防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七

贼盗 凡一十三条

248.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249.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

250.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

251.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

252.诸谋杀制使

253.诸谋杀期亲尊长

254.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

255.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256.诸谋杀人者

257.诸劫囚者

258.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

259.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

260.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八

贼盗 凡九条

261.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窃中,有所妨者

262.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

263.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

264.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

265.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

266.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

267.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冢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

268.诸造袄书及袄言者

269.诸夜无故入人家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十九

贼盗 凡一十七条

270.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

271.诸盗御宝者

272.诸盗官文书印者

273.诸盗制书者

274.诸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

275.诸盗禁兵器者

276.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

277.诸发冢者

278.诸盗园陵内草木者

279.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

280.诸盗不计赃而立罪名,及言减罪而轻于凡盗者

281.诸强盗

282.诸窃盗

283.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

284.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

285.诸恐喝取人财物者

286.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取财物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

贼盗 凡一十五条

287.诸盗缌麻、小功财物者

288.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

289.诸因盗而过失杀伤人者

290.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

291.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

292.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

293.诸略奴婢者

294.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

295.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

296.诸知略、和诱及强盗、窃盗而受分者

297.诸共盗者,并赃论

298.诸共谋强盗,临时不行

299.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300.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301.诸部内有一人为盗及容止盗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一

斗讼 凡一十五条

302.诸斗殴人者

303.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

304.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

305.诸斗殴折跌人肢体及瞎其一目者

306.诸斗殴杀人者

307.诸保辜者

308.诸同谋共殴伤人者

309.诸以威力制缚人者

310.诸斗两相殴伤者

311.诸于宫内忿争者

312.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313.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

314.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

315.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

316.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二

斗讼 凡一十六条

317.诸流内九品以上殴议贵者

318.诸监临官司,于所统属官及所部之人有高官而殴之,及官品同自相殴者

319.诸拒州县以上使者

320.诸部曲殴伤良人者

321.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

322.诸主殴部曲至死者

323.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

324.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

325.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326.诸妻殴夫

327.诸殴缌麻兄姊

328.诸殴兄姊者

329.拒诸詈祖父母、父母者

330.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31.诸妻妾殴、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32.诸殴兄之妻及殴夫之弟妹

《唐律疏议》注译卷二十三

斗讼 凡一十三条

333.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

334.诸妻殴詈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

335.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

336.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

337.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

338.诸戏杀伤人者

339.诸过失杀伤人者

340.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

341.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

342.诸诬告人者,各反坐

343.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者

344.诸诬告人流罪以下

345.诸告祖父母、父母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四

斗讼 凡一十六条

346.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

347.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

348.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349.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

350.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

351.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

352.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

353.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

354.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355.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

356.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357.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

358.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

359.诸越诉及受者

360.诸强盗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

361.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五

诈伪 凡二十七条

362.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

363.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

364.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绞

365.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

366.诸盗宝、印、符、节封用

367.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

368.诸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

369.诸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

370.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

371.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

372.诸诈为官及称官所遣而捕人者,流二千里

373.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

374.诸诈为官私文书及增减,欺妄以求财赏及避没入、备偿者,准盗论

375.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子孙者

376.诸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

377.诸诈伪瑞应者,徒二年

378.诸诈教诱人使犯法

379.诸诈乘驿马,加役流

380.诸诈自复除

381.诸诈疾病,有所避者

382.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

383.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

384.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

385.诸诈陷人至死及伤者

386.诸保任不如所任

387.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

388.诸诈冒官司以有所求为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六

杂律 凡三十四条

389.诸坐赃致罪者

390.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

391.诸私铸钱者

392.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

393.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

394.诸施机枪,作坑阱者

395.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

396.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

397.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

398.诸负债违契不偿

399.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

400.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

401.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

402.诸博戏赌财物者

403.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

404.诸侵巷街、阡陌者

405.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

406.诸犯夜者

407.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

408.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剩取者

409.诸不应入驿而入者

410.诸奸者

411.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

412.诸奸从祖祖母姑等

413.诸奸父祖妾等

414.诸奴奸良人者

415.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

416.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

417.诸校斛斗秤度不平

418.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

419.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

420.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

421.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

422.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七

杂律 凡二十八条

423.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警动,令扰乱者

424.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

425.诸盗决堤防者

426.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

427.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业不如法

428.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

429.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

430.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

431.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

432.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

433.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

434.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

435.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

436.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

437.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

438.诸弃毁制书及官文书者

439.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

440.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

441.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

442.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

443.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

444.诸请受军器,事讫停留不输者

445.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

446.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坐者

447.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

448.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

449.诸违令者

450.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八

捕亡 凡一十八条

451.诸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

452.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捍

453.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

454.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

455.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

456.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

457.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

458.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

459.诸流、徒囚,役限内而亡者

460.诸宿卫人在直而亡者

461.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亡者

462.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

463.诸官户、官奴婢亡者

464.诸在官无故亡者

465.诸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者

466.诸主守不觉失囚者

467.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

468.诸知情藏匿罪人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二十九

断狱 凡一十四条

469.诸囚应禁而不禁

470.诸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而与囚者

471.诸死罪囚辞穷竟

472.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

473.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

474.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

475.诸囚在禁,妄引人为徒侣者

476.诸应讯囚者

477.诸拷囚不得过三度

478.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

479.诸鞫狱官,停囚待对问者

480.诸鞫狱者

481.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

482.诸决罚不如法者

《唐律疏议》注译卷第三十

断狱 凡二十条

483.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恐迫人致死者

484.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485.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

486.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

487.诸官司入人罪者

488.诸赦前断罪不当者

489.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

490.诸狱结竟,徒以上

491.诸缘坐应没官而放之

492.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

493.诸应输备、赎、没、入之物

494.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

495.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者

496.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

497.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

498.诸断罪应决配而听收赎

499.讲断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

500.诸领徒应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计日令陪役者

501.诸纵死罪囚,令其逃亡

502.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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