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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 2》_林纪东著_14097708_9571401102

【书名】:《中华民国宪法逐条释义 2》
【作者】:林纪东著
【出版社】:三民书局
【时间】:1991
【页数】:460
【ISBN】:9571401102
【SS码】:1409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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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四章总统

总说

第三十五条 总统之地位

第三十六条 统帅权

第三十七条 公布法令权

第三十八条 外交权

第三十九条 宣布戒严权

第四十条 赦免权

第四十一条 任免文武官员权

第四十二条 授与荣典权

第四十三条 发布紧急命令权

第四十四条 权限争议处理权

第四十五条 总统副总统之被选资格

第四十六条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方法

第四十七条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与连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统就职之宣誓

第四十九条 总统缺位时之继任

第五十条 总统解职时之代行职权

第五十一条 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之期限

第五十二条 总统不受刑事上诉究之特权

第五章 行政

总说

第五十三条 行政院之地位

第五十四条 行政院之主要人员

第五十五条 行政院院长之任命

第五十六条 行政院副院长及各部会首长之任命

第五十七条 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

第五十八条行政院会议之组织与职权

第五十九条 行政院提出预算案之期间

第六十条 行政院提出决算之期间

第六十一条 关于行政院组织之授权规定

第六章 立法

总说

第六十二条 立法院之地位

第六十三条 立法院之职权

第六十四条 立法委员之产生方式

第六十五条 立法委员之任期

第六十六条 立法院院长副院长

第六十七条 立法院之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立法院之会期

第六十九条 立法院之临时会

第七十条 立法院对预算案所为提议之限制

第七十一条 立法院开会时之列席人员

第七十二条 立法院通过法律案之公布期限

第七十三条 立法委员之言论免责特权

第七十四条 立法委员之不逮捕特权

第七十五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六条 关于立法院组织之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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