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概述
第一篇 建制沿革
第一章 机构考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清代、民国时期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三节 局(科)党、团组织
第四节 区、乡(镇)民政助理
第五节 机构改革
第二篇 政权建设
第一章 行政区划
第一节 清代
第二节 民国时期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二章 选举
第一节 清末时期
第二节 民国时期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三章 地名工作
第一节 地名普查
第二节 乡(镇)、村命名、更名、复名及驻所、场期
第三篇 优待抚恤
第一章 民国时期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二节 优待抚恤情况
第三节 优待抚恤金、谷舞弊情况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一节 支前工作
第二节 革命烈士褒扬
一、革命烈士英名录
二、换补《革命烈士证明书》
三、革命烈士陵园
四、革命烈士简介
第三节 拥军优属
第四节 牺牲、病故、失踪抚恤
第五节 残废抚恤
第六节 优抚对象困难补助
第七节 农村群众优待
第八节 优抚普查
第九节 扶优致富
第十节 优抚代表会
第四篇 复、退安置和退休管理
第一章 复、退军人安置
第一节 方针、政策
第二节 安置机构
第三节 安置情况
第二章 退(离)休人员管理
第一节 方针、政策
第二节 管理情况
第五篇 社会救济和收容安置
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
第一节 冬令救济
第二节 日机空袭救济
第三节 火灾救济
第四节 义诊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社会救济
第一节 城镇社会救济
一、城镇救济
二、城镇生产自救
三、老残职工救济
第二节 农村社会救济
一、御寒救济
二、火灾救济
三、临时救济
第三节 规划扶贫
第三章 收容、遣送、安置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游民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收容、遣送、安置
第六篇 自然灾害救济
第一章 清代灾情救济
第一节 灾情
第二节 救济
第二章 民国时期灾情救济
第一节 灾情
第二节 救济
第三章 建国后的灾情救济
第一节 灾情
一、旱灾
二、水灾
三、冰雹灾
四、风灾
五、病虫灾
六、霜冻灾
第二节 救济
一、春夏荒救济
二、水灾救济
三、冰雹灾救济
四、风灾救济
第七篇 经费管理
第一章 经费使用
第一节 使用范围
第二节 使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办法
第二节 经费开支
第三章 经费大检查
第一节 方法步骤
第二节 检查情况
第八篇 社会福利事业
第一章 清朝、民国社会福利
第一节 福利团体
第二节 慈善堂院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社会福利事业
第一节 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节 区、乡(镇)“五保”工作
第九篇 婚姻登记
第一章 婚姻制度
第一节 婚姻沿革
第二节 婚礼习俗
第三节 历代婚姻年龄习俗和规定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婚姻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 贯彻婚姻法
第二节 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二、离婚登记
三、复婚登记
四、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五、涉外婚姻登记
第三节 婚姻登记情况
第四节 保护军人婚姻
第十篇 殡葬
第一章 改革前的殡葬
第一节 殡葬制度演变
第二节 殡葬习俗
第二章 殡葬改革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二节 改革措施
第三章 火葬场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二节 历年火化情况
第十一篇 其他
第一章 人事工作
第一节 清、民时期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
第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三章 地政工作
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一、减租退押
二、土地改革
三、颁发土地证
四、土地征用
第四章 户籍管理
第一节 民国及以前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五章 社团登记
第一节 清、民时期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六章 禁烟肃毒
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七章 移民工作
第一节 明末清初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第八章 群众来信来访
第一节 1950年至1965年
第二节 1966年至1979年
第三节 1980年至1984年
大事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