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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通论 下》_(德)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著;王晓晔等译_11134253_7503639911

【书名】:《德国民法通论 下》
【作者】:(德)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著;王晓晔等译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03
【页数】:1007
【ISBN】:7503639911
【SS码】:1113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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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一分编 法律行为概说

第十八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

二、债法上的行为、物权法上的行为、亲属法上的行为和继承法上的行为

三、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和取得行为

四、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财产给与

五、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第十九章 意思表示与其解释

第一节 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和社会交际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二、解释的对象和手段

三、附:解释和形式要求

四、交易惯例对解释的意义

五、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表示

六、死因处分的解释

七、实体解释规则和补充性法律

八、举证责任和解释结果的上告问题

第三节 表示意识或表示意义的可归责性

第四节 沉默以及其他可推断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

一、在某种特定情况中通过沉默发出的表示

二、通过其他“可推断的行为”发出的表示

三、带表示的沉默(规范化的沉默)

第二十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

第一节 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

一、心意保留

二、缺乏真意的表示

三、虚假行为

第二节 单方面的错误

一、表示错误以及几种有疑问的情形

二、动机错误,尤其是性质错误

三、因错误而撤销以及信赖损害的赔偿

四、对因错误而撤销的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三节 双方对主观的行为基础的错误

第四节 恶意诈欺和非法胁迫

一、因恶意诈欺而撤销

二、因非法胁迫而撤销

三、撤销期间;其他法律救济手段

第二十一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发出与送达

第一节 行为的形式

一、行为的各种形式

二、违反形式要件的后果

三、通过法律行为确定的形式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送达

一、表示的发出

二、送达作为非对话人之间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三、无载体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二十二章 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

第一节 概说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 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一、概说

二、违反善良风俗行为的典型案例

三、第138条第1款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四、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高利贷行为

第二十三章 不生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一节 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行为的一体性

二、行为的可分性

三、推测当事人意思的标准

四、考虑到禁止条款的目的,不适用第139条

五、“诚实信用”对第139条的限制

第三节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第四节 处分行为的相对无效性

第五节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撤销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二、撤销权是形成权

三、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状态

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 需要同意的行为补全

第二十五章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第一节 由法律行为确定的条件的意义、种类和限制

第二节 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第三节 附延缓条件

一、条件的成就和不成就

二、未定状态中的法律地位

三、(权利)取得者的期待权

第四节 附解除条件

第五节 附期限

第二十六章 对“准法律行为”准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

第二分编 合同

第二十七章 通过意思表示缔结一般的合同

第一节 合同要约

一、合同要约的法定要件

二、要约的时间限制

三、要约的拘束力以及被要约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承诺表示

第三节 当事人的同意,所谓合意

第二十八章 通过法律行为的意思实现对合同要约的承诺

第一节 履行行为和使用行为是一种承诺

第二节 是否可以通过社会典型行为缔结合同?

第二十九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对合同作补充性解释阐明合同条款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补充性解释与任意法

第三节 合同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章(甲) 使用一般交易条件订立合同

第一节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一般交易条件

一、法律规定的定义

二、合同中采用一般交易条件

第二节 一般交易条件的解释;个别约定优先原则

第三节 内容的控制

一、进行内容控制的对象

二、个别禁止条款

三、《一般交易条件法》第9条规定的一般条款

四、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对商人适用一般交易条件时的内容控制,法律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四节 审查一般交易条件的程序

第五节 法律在地域与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禁止规避法律

第三分编 代理他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章 直接代理的实质、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代理的实质

一、直接代理的概念和目的

二、与间接代理、托管权和缔约中介的区别

三、代理人与传达人

第二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

一、代理权

二、以被代理人名义和“用他人名义”的活动

三、代理人个人的要件

第三节 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章 委托代理权

第一节 委托代理权作为通过法律行为所授予的代理权限的意义

一、委托代理权及内部关系

二、复代理权

第二节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第三节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权消灭的一般原因

二、不可撤回的委托代理权

第三十二章 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第一节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和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后果

第二节 对代理人的后果

第四分编

第三十三章 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

第一节 代理法中的权利表见责任

一、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权利表象

二、委托代理权继续存在的权利表象

第二节 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权利表见责任

第三节 违反指示而填写的空白证书所产生的责任

第四节 商人交易中规定的缄默

第五编 关于期间、期日和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四章 期间、期日规定的解释

第三十五章 关于担保的规定

附录

内容索引

法律条文索引

人名对照索引

译校后记

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张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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