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合同的起草、设计、审查
第一节 概述
合同审查的四大原则
合同审查的对象
一方签发的聘书能否证明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
看看合同主体是否错位
区分合同的性质
可不可以接受屈辱条约
格式条款的转换
盖私章、摁手印不可取
只有一方的手印(指模),协议能否成立
为预约定性
暂付阙如的条款
合同可否设立排他性条款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失权条款”吗
“填空题”和“选择题”
对示范合同书文本也要审查
合同附件的特殊内容
异地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寄信的方式
对要约邀请的审查
不可撤销的要约与可撤销的要约
镜像规则、最后一枪规则、容纳规则
合同当事人的指代应前后一致
合同书首部的签约日期与实际签约日期应当一致
合同书约定的“时间段”与签约时间的协调
违约金的约定一般要“对称”
债权让与合同不可留下利息的“尾巴”
股权转让,约定到期未到工商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术语的准确运用,有助于减少纠纷
商业广告的一个风险
悬乎的“条件”
合同附既成条件,等于没有附条件
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把“担保生效”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可以同时约定附两种条件
合同所附条件要明确
可以把一方不履行合同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事人能否约定,以债务人的履行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实践合同与附随意条件
一方签字,仍可构成格式条款合同
对履行期和终止期的审查
是不是无效保底条款
自掘合同陷阱的行为
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
可以成功的技巧与不能成功的技巧
业务人员使用专用章的,为有权代理
一个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中包含仲裁协议,该合同未获得追认,仲裁协议效力如何
关于部分追认
合同风险的承受
违约金条款的审查
合同可以排除违约金的调整权吗
鱼和熊掌,可否兼得
注意合同条款的性质
记载于合同台账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形成权和除斥期间吗
合同中能否约定撤销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用的承担吗
房屋“代持”合同,要写三句话
第二节 若干技术问题
签字不能用艺术体
签字的位置与“身份”的认定
是否漏签——审查合同的一个点
合同签订的时间
编号、骑缝章及其他
告知当事人出借“信章书户”的风险
合同对“时间点”和“时间段”的表述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享有授权的期间
不同性质的款项要分别书写
合同审查的一项任务:发现自相矛盾的条款
可仲可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一种情况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签订的时间不一致,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以抵押登记簿为准,还是以抵押合同为准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要对上号
诚意金的性质是什么
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协议》的终止吗
企业合同管理
第三节 各类合同的起草、设计、审查
第一目 买卖合同
审查合同,要看一下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
要强调最后的10%质保金是价金的一部分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只能附条件,不能附期限
循环给付,可以约定浮动价格吗
样品封存
第二目 赠与合同
并非理论游戏
赠与合同审查之“三看”
本案回赠有风险
“双交”的约定没有用
第三目 租赁合同
转租条款的审查及相关问题
同意转租,在合同中如何表达
租赁时间怎么算
何种租赁
可以把小猫当租金吗
特约第三人(买受人)的任意解除权是否有效
可以约定承租人、次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目 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技术合同的文字陷阱
如何区分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合同的审查,要看一下是不是间接代理
第五目 担保合同
对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很重要
股权转让,能否由标的公司担任支付股权款的担保人
不宜约定“保证期限”
主合同效力拿不准,要“保”一下担保合同(从合同)
能以特定的财产为保证吗
代物清偿的有限责任保证
反担保、再担保
混合担保可以约定先找第三人
能否将保证合同的成立、抵押权、质权的成立作为借贷合同(主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生效条件
最高额抵押合同需要主债务人的签字吗
质押合同不要约定担保期间
质押合同可以约定变价期间
第六目 和解协议、夫妻忠诚协议
起草和解协议的一个注意事项
对和解协议原法律关系责任是否确定的审查
审查和解协议着重看什么
和解协议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可以把和解协议约定为实践合同吗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婚内赔偿
第二部分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的研究
意定法律关系与法定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
这个案例是否理论联系实际
双务合同两个单一法律关系的牵连性是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基础
单一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合同类型的判断
一个双务合同的两个诉讼时效
预约是不是本约的从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第一目 合同的效力状态
未按约定办理公证,合同有效吗
原因可以竞合,效力不能竞合(效力审查)
恶意串通的判断
以重大误解撤销或变更合同,应当“看人下菜碟”
格式条款未进入合同与无效
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目 合同附条件及给付附条件
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有效吗
买受人未付款,不影响追究出卖人的产品责任
缔约责任,是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时的过错责任
第三目 签订合同的代理
容忍委托授权的沉默与无权代理的沉默有何区别
无权代理人是否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产生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构成犯罪不影响表见代理的存在
表见代理与无效合同
依表见代理取得,还是善意取得
本案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可撤销与可解除,可撤销与效力待定,能竞合吗
第三节 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
第一目 债权让与
哪些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可,哪些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哪些债权的让与连通知都不需要
债权让与,与向第三人履行不同
民间借贷的债权让与
第二目 债务承担
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解除与抵销
第一目 合同的履行
浅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二例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关于加速到期
行使抗辩权与行使解除权的选择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一个时间节点
第二目 合同的解除
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过去的解除)和不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不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合同解除,从何时失去效力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溯及既往的解除
合同被撤销与被解除的区别及解决争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履行之催告、解除之通知、解除之催告、解除之异议
单方解除的通知及效力
对书面合同,口头解除是否有效
单方解除后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三目 抵销
抵销概说
谁到期,谁有抵销权
可以用工程款抵销违约金吗
抵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吗
第五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
可以强制实际履行的债
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对同一违约行为,为什么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合同解除,还能适用违约金吗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
双方违约与过错相抵
举证责任分配一例
损害赔偿的五大规则
第六节 赠与合同
第一目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的几个“点”
赠与合同的主体
赠与中的自己代理问题
赠与合同无对价
赠与可以击破优先购买权
射幸式赠与
有奖销售不是赠与
无因管理不构成赠与
第三人的无偿担保不是赠与,预先放弃追偿权的为赠与
有对价的,不是赠与合同
关于名义上的对价
受赠人是特定的相对人
第二目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写了欠条,还能撤销吗
赠与人如何摆脱债务
是否可以约定受赠人先履行义务
第三目 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撤销权
法定事由撤销权的含义
法定撤销权成立的事由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方式
撤销赠与财产后果的处理
撤销的效力
赠与法定撤销后的增值利益及价值减损
一种回赠
第四目 各类财产的赠与
赠与的标的财产有哪些
遗产(房产)的赠与
动产赠与之交付
赠与的缩短给付
赠与物的简易交付
货币能否指示交付
债权的赠与
股权的赠与
干股的赠与
第五目 家事赠与
父母及其他人在缔结婚姻前的赠与
谁的房子
婚礼现场礼金的归属
能否以结婚作为赠与的条件
关于互赠
婚内赠与
抚养给付与赠与
抚养给付,不构成赠与
他人对夫妻的赠与
道德义务赠与一例
第七节 租赁合同
第一目 概述
租赁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用益权合同
租赁合同包含的三个单一法律关系
出租人不一定是所有权人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能否以损害赔偿为代价获得单方解除权
承租人能否请求强制实际履行
第二目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以抵押的财产出租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出租人的适用性担保义务
未支付租金,应当先催告,后解除
第三目 转租
转租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
转租与承租权转让的区别
分租是转租吗
转租的期限
对转租的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
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
转租造成损害的承担
先催告,后解除
第四目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规则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概述
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的主要情况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发生的要件
第五目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一般问题
出租人对第三人赠与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不定期租赁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交付占有之前,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出卖份额,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近亲属购买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通过一物多约实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八节 民间借贷
第一目 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与非民间借贷的区分
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民间借贷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
债的保持效力
民间借贷既有有偿合同,也有无偿合同;既有双务合同,也有不真正双务合同
民间借贷既有不要式合同,也有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有定期借贷,也有不定期借贷
借款合同的展期
主合同履行期限变动、展期及以贷还贷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共同借贷
第二目 收条、借贷法律关系
收条
借贷法律关系的分析
换一个角度
冒名借款,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吗
第三目 民间借贷的无效
关于民间借贷无效的有关规定
“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
合意的事实
是否存在借款的争议
第四目 打主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及诉讼管辖
民间借贷的履行地在哪儿,打官司在哪儿起诉
第五目 民间借贷的担保
连带保证人与一般保证人的“追加”
一方出具担保书、保函的情形
第三人签字、盖章能否构成保证人
居间人可兼为担保人
未经内部程序的担保是否有效
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法理与技巧
能否要求抵押登记
第六目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虚假诉讼
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有无胜诉的可能
由谁举证
不出庭的后果
民间借贷与虚假诉讼
合理怀疑
第七目 公借私用与私借公用
“头”以企业名义借款,自己使用(公借私用)
“头”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使用(私借公用)
第八目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支付利息的期限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
借款利息的起算
逾期利息的起算
是否有息的确定
借款利息的“两线三区”
适用“两线三区”,在判决书中如何表达
射幸利息
本金与利息的认定
民间借贷的复利
关于逾期利率
关于利息与违约金的合并计算问题
利息与违约金的自愿支付
本金与利息的抵充
第九节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居间合同
举证责任在谁
特别要注重《合同法》第286条的运用
关于跳单
报告居间是卖信息
第十节 和解协议(和解合同)
第一目 和解协议概述
和解协议涉及双层法律关系
本案的三个法律关系
一般和解协议与特种和解协议
特种和解协议概述
特种和解协议,以谁为被告
和解协议适用《合同法》
可以通过和解协议处理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吗
不起诉协议
可否按原法律关系起诉
和解协议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排斥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互相让步而产生的合同
和解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
附随意条件的和解协议
第二目 和解协议的确定效、创设效和认定效
和解协议的确定效
按和解协议起诉,还是按原法律关系起诉
和解协议的创设效
和解协议的认定效
第三目 和解协议的无效、解除
和解协议的无效
和解协议解除的原因
和解协议合意解除
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导致和解协议解除
因一方重大违约解除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解除后,原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第三部分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与用益债权
合同登记与产权登记
宣示登记无物权变动
自己建造的房屋,取得登记之前,可否送给他人
A、B二房屋所有权在何时发生变动
从物不单独计价
第三人受让抵押物,无善意取得之问题
正常取得的三种情况
受欺诈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
第二节 《物权法解释(一)》的若干问题
本案程序如何选择
是登记绝对主义,还是登记推定主义
异议登记的基本问题及确认之诉
异议登记后,还能否过户
预告登记
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变动与善意第三人的定位
变动共有关系之法律文书的具体类型
已经取得,当然可以请求物权保护
按份共有的几个问题
善意取得之善意的法律构成
就善意取得之善意,是真实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还是善意取得人承担举证责任
让与人无权时,不动产受让人的“知道”与“应当知道”
动产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
善意取得之交付
合理的价格
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善意取得的一个条件
基于无效合同不能善意取得,合同被撤销不能善意取得
第三节 他物权
抵押是担保之王
主债权转让,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吗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自行变卖吗
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质押合同是债权合同
货币能否质押
能否留置贝贝
第四节 占有及占有媒介关系
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物的用益互易之两个占有媒介关系
能否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回复占有
对本权之诉和占有之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占有之诉
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陶罐中的银圆归谁
是占有抗辩权,还是留置权
占有和所有的取得
第四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概述
法律关系的聚合
被侵权人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间接受害人
受害人是谁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与竞合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侵权“进行时”,受害人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过错相抵规则
过错相抵规则排除适用二例
对结果事实是受害人故意,行为人才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财产损失确定的时间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确定
定期金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按份责任与追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责任,是立即陷入迟延的
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人格权与债权的冲突
赠与人应否承担瑕疵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二节 违法阻却事由
无因管理
正当防卫
老段子,新分析
自助行为
受害人同意
自甘风险排除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
第三节 用益侵权
用益侵权的含义
专利用益侵权
商标用益侵权
对肖像的用益侵权
对隐私的用益侵权
对姓名的用益侵权
第五部分 婚姻法、继承法、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婚姻法
夫妻关系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亲子关系的推定
财产的转换
律师必知
如何回答为好
赠与的是货币,还是房屋
是否为混同
第二节 继承法
立遗嘱可以“概括处分财产”吗
立遗嘱最好把债务处理一下
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
遗嘱应为人工授精的胎儿保留必要份额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目 概述
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不是身份合同,是债权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不违反伦理的交易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义务的赠与
遗赠扶养协议是射幸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资格
第二目 遗赠扶养协议的若干具体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受扶养人继承人的撤销权
扶养人对受扶养人不成立履行抗辩权
受扶养人财产的移转时点
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措施
能否将受扶养人给付的财产抵押给扶养人
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有权获得遗产
第六部分 律师操作
第一节 概述
律师一般不要当见证人
不要念错当事人的名字
不要既主张解除权,又主张撤销权
解除合同,不宜采取撕掉合同书的方式
击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个重要点
有的放矢
诉讼文书引用法条,要原汁原味
诉讼请求要写清楚——以共有物分割为例
一个技巧:把握好起诉的时间
推翻一审判决要考察的事项
律师书写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重点应在程序方面
提起解除权确认之诉,还是提起解除之诉
容易被推翻的一审判决
预设败诉之后的措施
除斥期间超过以后,受害人还有没有机会
一个有风险的“技巧”
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一例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执行不足部分,债权人可以起诉次债务人吗
行使代位权的被告,限于主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吗
案由挺重要
抗辩与行使抗辩权
反诉还是抗辩
一定要问问当事人
举证陷阱
证明什么及相关“技巧”
主张定金罚则,是否需要反诉
另辟蹊径
善意第三人购买房屋,被房屋承租人“抢走”,可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最大的失误
律师应当注意开发的一个业务领域
提醒小股东,预防灭顶之灾
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股东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
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第二节 若干技术问题
庭审突袭好不好
法律文书应当简洁
诉讼文书要抓住最重要的东西
法律文书可以打比喻吗
类案检索
制作卷宗有讲究
律师函中,最关键的一句话是什么
狭义的涉他契约
裁判抵销
欠钱的人下落不明,是先申请他为失踪人好,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他好
有无打赢民事官司的可能
能否排除法定监护人
律师不要轻易给当事人打电话
给当事人的三个提示
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人)协商收费
律师的办公场所与律师的“外貌”
第三节 律师要抓住最关键的一、两句话
新证据,还是新制作的证据
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对特异体质,不得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不适用过错相抵的情形
书证,不否认签名,意味着什么
不能转让不存在的东西
自愿承担误解风险的,不构成重大误解
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效力如何
让与担保,是否有效
第四节 参照适用——寻找请求权基础的一条路径
“参照适用”的意义
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
冒名女朋友获赠与,参照什么规定处理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成立的事由及参照适用
父母赠与房屋参照赠与货币的规定
物的用益互易的参照适用
过错相抵规则的参照适用
无偿合同参照赠与的规定
时间差与参照适用
“揭开公司的面纱”,能否参照适用(见附录四)
超市提供寄存服务,是履行附随义务吗
附录 参考案例
附录一: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应第一部分“盖私章、摁手印不可取”)
附录二:(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对应第二部分“关于跳单”)
附录三:(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应第六部分“提醒小股东,预防灭顶之灾”)
附录四:(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应第六部分:“‘揭开公司的面纱’,能否参照适用”)
附录五:(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应第六部分“对特异体质,不得适用过错相抵规则”)
附录六:(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对应第五部分“遗嘱应为人工授精的胎儿保留必要份额”)
附录七:(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应第六部分“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