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传播内容规范论
一、探索第三种规范——对媒体法与媒体伦理结合模式的研究
二、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有标准——介绍课题成果《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
三、产业年与产品规格(或“节目标准”)——“三道金牌”撬动内容产业的法制进程
四、电视剧生产应当有规则——电视剧《吕布与貂蝉》一案的法律视角
五、网络时代的表达标准需要共识与规范
第二章 诽谤法论
一、中国宪法41条公民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突破性实践
二、中国诽谤法:刑法与民法的博弈
三、诽谤罪不用、少用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够用、好用
四、中国媒体侵权法制亟待发展——建立在若干统计数据基础上的研究报告
五、中国新闻界对新闻侵权法制的期待
六、特许权:中国新闻侵权法亟待扩展的领域——从2004年的两起判决谈起
七、简论案件报道引起人格权诉讼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八、中国公共人物隐私权问题和媒体责任
九、“排他的、惟一的指向”:违背法治之判——简评陆幽诉黄健翔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案二审判决
第三章 隐性采访论
一、社会正向电视暗访发出预警
二、论电视偷拍采访方式的法律环境——从2002年几起代表性事件中获得的启示
三、运用偷拍方式采访应当确立程序
四、暗访与偷拍: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五、解读新闻:意大利立法限制狗仔队
第四章 媒体与司法关系论
一、法院不必太脆弱——一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二、质疑生效判决不等于“媒体审判”——二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三、论裁判文书不公开之三大弊端——从中国新闻侵权法的角度
四、“避免媒体误导性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五、记者旁听习水嫖宿幼女案有违公开审判原则
六、除了公开,还是公开——荷兰新闻法官侧影
七、刑事案件的信息保密与司法公开
八、刑诉法大修:新增多项保密规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九、新闻报道与“亲亲相隐”制度
十、刑诉法大修:禁止自我归罪原则与新闻报道
十一、刑诉法大修:未成年人犯罪或成媒体禁区
十二、少年司法制度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影响
十三、“糯康死刑直播”批判
十四、警方回应舆论关注应当坚守法律底线——简评警方对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舆论应对
十五、刑事案件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标杆案件的观察与比较
第五章 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
一、媒体报道案件的自律规则
二、记者不是警察
三、避免罪案报道的负作用
四、媒体不是法官
五、公正审判的权利应获尊重
六、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应予特别关切
七、涉密案情一般不宜详细报道
八、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
九、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
十、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十一、批评要抱有善意
十二、不在自己的媒体上为自己的诉讼申辩
十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十四、“准确”应当成为生命线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