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证据的概念、法定证据的种类和证据适用原则的规定
(二)关于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关于确立收集证据的一般规则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规定
(四)关于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的规定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权力及配合义务、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的效力、证据保密原则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六)关于口供的运用、口供补强规则和证明标准的规定
(七)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排除阶段的规定
(八)关于赋予检察机关查处非法收集证据职责的规定
(九)关于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以及当事人的初步举证责任的规定
(十)关于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及侦查人员出庭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
(十一)关于非法证据、存疑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
(十二)关于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和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依法处理的规定
(十三)关于证人作证义务及证人资格的规定
(十四)关于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
(十五)关于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种类、请求保护和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保护措施应当配合的规定
(十六)关于对证人因作证给予经济补助和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
二、《六机关规定》中关于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什么情况下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应进行法庭调查和赋予法庭确定法庭调查的顺序的规定
(二)关于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后可以使用化名和对使用化名情况如何予以保密的规定
三、《公安机关刑事程序规定》中关于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证据的概念、种类和运用原则的规定
(二)关于收集证据要求的规定
(三)关于收集证据、调取证据时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关于调取证据的程序性规定
(五)关于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六)关于物证的收集、使用的规定
(七)关于书证的收集、使用的规定
(八)关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替代品作为证据使用的程序性规定
(九)关于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和故意隐瞒事实真象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
(十)关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的规定
(十一)关于证明标准、对证据审查的原则和口供的运用的规定
(十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十三)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
(十四)关于证人作证义务、证人资格及其审查或者鉴别的规定
(十五)关于公安机关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
(十六)关于公安机关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规定
(十七)关于使用化名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和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的规定
(十八)关于对证人作证予以人员、经费、装备保障和对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的规定
四、《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承担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和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的规定
(二)关于证据审查判断原则的规定
(三)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应当遵守的证明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将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和明确收集证据材料的行政机关的范围的规定
(五)关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明确“刑讯逼供”、“其他非法方法”范围的规定
(六)关于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定
(七)关于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对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
(八)关于检察机关怎样启动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的规定
(九)关于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部门分工的规定
(十)关于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予以调查核实方式的规定
(十一)关于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十二)关于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规定
(十三)关于检察机关为审查证据合法性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
(十四)关于案件提起公诉后因辩方提出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异议检察机关移送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
(十五)关于庭审中检察机关为回应辩方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异议提请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予以质证以及建议播放范围等的规定
(十六)关于检察机关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而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规定
(十七)关于检察机关对证人作证予以补助的规定
五、《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的规定
(二)关于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效力的规定
(三)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中应当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
(四)关于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口供程序的规定
(五)关于法庭对非法证据庭审调查时间的规定
(六)关于辩方对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责任的规定
(七)关于公诉人对取证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和法庭如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规定
(八)关于法庭庭外调查核实权的规定
(九)关于控方建议、辩方申请延期审理的规定
(十)关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的情形以及被当庭宣读后它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十一)关于公诉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规定
(十二)关于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十三)关于举证方对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的书面陈述的取证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和法庭对这两种证据如何进行调查的规定
(十四)关于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规定
(十五)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
六、《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基本要求的规定
(二)关于确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规定
(三)公安司法机关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过程中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和客观全面原则的规定
(四)关于证据须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规定
(五)关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证明对象的规定
(六)关于对物证、书证审查内容的规定
(七)关于对物证、书证应当提取、检验而没有提取、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时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
(八)关于确立物证、书证原件证据优先规则及例外情况的规定
(九)关于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和对瑕疵物证、书证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定
(十)关于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应当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的规定
(十一)关于对证人证言审查内容的规定
(十二)关于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适格证人的证言以及意见证据排除的规定
(十三)关于对证人证言应予绝对排除情形的规定
(十四)关于对瑕疵证人证言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定
(十五)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情形、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存在矛盾时的采信规则和对什么样的书面证言予以排除的规定
(十六)关于证人的保密义务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规定
(十七)关于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适用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规则的规定
(十八)关于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内容和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对其审查的规定
(十九)关于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绝对排除的规定
(二十)关于对被告人供述应予绝对排除情形的规定
(二十一)关于对存在瑕疵的讯问笔录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定
(二十二)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综合审查判断原则和对被告人庭前供述、当庭供述的采信规则的规定
(二十三)关于对鉴定意见审查内容的规定
(二十四)关于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及对存疑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补正规则的规定
(二十五)关于对勘验、检查笔录审查内容的规定
(二十六)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规则和对瑕疵勘验、检查笔录审查的内容、方法的规定
(二十七)关于对视听资料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的规定
(二十八)关于视听资料排除规则的规定
(二十九)关于对电子数据审查的内容和方法的规定
(三十)关于辨认笔录排除规则和对瑕疵辨认笔录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定
(三十一)关于对破案经过等材料的审查判断和补查的规定
(三十二)关于对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审查判断和如何最终认定证据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三十三)关于只有间接证据情况下的定案规则和根据间接证据定案后慎重使用死刑的规定
(三十四)关于口供补强规则和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如何补强的规定
(三十五)关于对依法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和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的规定
(三十六)关于对死刑案件量刑情节审查内容、如何综合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节量刑和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慎重使用死刑的规定
(三十七)关于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言词证据慎重使用的规定
(三十八)关于法庭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则和控辩双方补充的、法庭庭外取得的证据是否开庭质证的规定
(三十九)关于对被告人自首、立功及累犯的证明材料进行补充查证的规定
(四十)关于如何审查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和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明标准的规定
(四十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