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宗旨
第2条 调整对象
第3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4条 股东权利
第5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6条 公司登记
第7条 营业执照
第8条 公司名称
第9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10条 公司住所
第11条 公司章程
第12条 经营范围
第13条 法定代表人
第14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15条 转投资
第16条 公司担保
第17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18条 工会
第19条 党组织
第20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21条 禁止关联交易
第22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23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24条 股东人数
第25条 公司章程内容
第26条 注册资本
第27条 出资方式
第28条 出资义务
第29条 设立登记
第30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31条 出资证明书
第32条 股东名册
第33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34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35条 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36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37条 股东会职权
第38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39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40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41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42条 股东的表决权
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45条 董事任期
第46条 董事会职权
第47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48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9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50条 执行董事
第51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52条 监事的任期
第53条 监事会会监事的职权(一)
第54条 监事会会监事的职权(二)
第55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56条 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57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
第58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59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第60条 一人公司的章程
第61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第62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第63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4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65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66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67条 固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68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69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第70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71条 股权转让
第72条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第73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第74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75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76条 股东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77条 设立方式
第78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79条 发起人的责任
第80条 注册资本
第81条 公司章程
第82条 公司章程
第83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84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85条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第86条 招股说明书
第87条 股票承销
第88条 代收股款
第89条 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90条 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91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92条 申请设立登记
第93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94条 发起人的责任
第95条 公司性质的变更
第96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97条 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98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99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100条 年会和临时会
第101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102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第103条 股东表决权
第104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第105条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第106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第107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108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109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110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111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第113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114条 董事兼任经理
第115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第116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117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118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第119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120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121条 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第122条 独立董事
第123条 董事会秘书
第124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25条 股份及其形式
第126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127条 股票发行价格
第128条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第129条 股票的种类
第130条 股东信息的记载
第131条 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132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133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134条 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135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136条 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137条 股份转让的概念
第138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
第139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140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141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第142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第143条 记名股票丢失的补救
第144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145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146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148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150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第151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第152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153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
第154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155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156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157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158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
第159条 公司债券转让
第160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161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162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163条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164条 财务会计报告
第165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166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第167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168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169条 招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170条 真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171条 会计账簿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172条 公司的合并
第173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174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175条 公司的分立
第176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第177条 公司减资
第178条 公司增资
第179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80条 公司解散原因
第181条 修改公司章程
第182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183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184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185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186条 清算程序
第187条 破产程序
第188条 公司注销
第189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190条 公司破产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191条 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192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193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194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第195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196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
第197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198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199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200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201条 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202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203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204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205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206条 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207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208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209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210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211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212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213条 吊销营业执照
第214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215条 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216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217条 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218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宗旨
第2条 清理债务与重整
第3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4条 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5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
第6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7条 申请主体
第8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第9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10条 破产申请的处理
第11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12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13条 指定管理人
第14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第15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16条 债务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17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18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19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第20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21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管理人
第22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23条 管理人的义务
第24条 管理人的资格
第25条 管理人的职责
第26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27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28条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29条 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30条 债务人财产
第31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32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33条 无效行为
第34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35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36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第37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38条 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第39条 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第40条 抵销权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41条 破产费用
第42条 共益债务
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44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第45条 债权申报期限
第46条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
第47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
第48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
第49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
第50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51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第52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53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
第54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
第55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
第56条 补充申报债权
第57条 债权表
第58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9条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60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61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62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63条 通知债权人知
第64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65条 法院裁定事项
第66条 债权人申请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67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68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69条 管理人行为的告知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70条 重整申请
第71条 裁定重整与公告
第72条 重整期间
第73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
第74条 管理人管理与营业
第75条 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
第76条 重整期间的取回权
第77条 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
第78条 重整中止与破产宣告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79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
第80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
第81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82条 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第83条 不得减免的费用
第84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85条 出资人代表列席会议与出资人组表决
第86条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
第87条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
第88条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89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第90条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报告
第91条 监督报告与监督期限的延长
第92条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第93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
第94条 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九章 和解
第95条 和解申请
第96条 裁定和解
第97条 通过和解协议
第98条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第99条 和解协议的否决与宣告破产
第100条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第101条 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102条 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第103条 和解协议无效与宣告破产
第104条 终止执行和解协议与宣告破产
第105条 自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106条 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107条 破产宣告
第108条 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终结
第109条 别除权
第110条 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放弃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111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第112条 变价出售方式
第113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114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第115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第116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第117条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第118条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119条 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120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
第121条 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第122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
第123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第124条 对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责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125条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6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7条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8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9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第130条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131条 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132条 别除权适用的例外
第133条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
第134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
第135条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破产的准用规定
第136条 施行日期
公司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案例
破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