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章公务豁免权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什么是公务豁免权
第三节公务豁免权的作用
第四节公务豁免权的渊源
第五节主权豁免权
第六节宪法根源
第七节政策原因
第八节确定豁免权的可得性
第十节立法豁免权
第九节公务员种类的划分
第十一节司法豁免权
第十二节行政豁免权
第十三节豁免权和侵权责任的法律修正
第二章行政公务员的豁免权与侵权责任
总说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诉讼分类
第三节不同豁免权之间的关系
酌处职务区别于羁处职务的理论
第四节酌处职务和羁处职务的定义
第五节公务职位和酌处行为
第六节对酌处职务区别于羁处职务理论的证明
第七节对酌处职务区别于羁处职务理论的挑战
第八节对酌处职务区别于羁处职务理论的评价
第九节联邦一级的酌处豁免权
豁免权的类型及其适用
第十节联邦一级的绝对豁免权
第十一节联邦一级的宪法侵权豁免权
第十二节有限豁免权的发展
第十三节必须证明什么
第十四节有限豁免权的未来
第十五节诉讼上的正当程序诉讼
第十六节州一级的豁免权
第十八节州法律下政策制定中的酌处行为
第十七节州法律下没有豁免权
第十九节州政府行使判断权的酌处行为
第二十节州公务员的有限豁免权
第二十一节职务范围和滥用权力
联邦公务员
第二十二节联邦公务员概述
第二十三节总统
第二十四节总统特别助理
第二十五节 内阁公务员
第二十六节次内阁公务员
第二十七节机关首长或主任
第二十九节一般人员
第二十八节内阁级助理
第三十节直接执行政策的人员
第三十一节监狱公务员
第三十二节执法公务员
第三十三节军事人员
第三十四节作为被告的公司
州公务员
第三十五节州长
第三十六节副州长和州长顾问
第三十七节 内阁成员或部门首长
第三十八节中级行政公务员
第四十节检查和扣押
第三十九节经费
第四十一节许可
第四十二节毁坏财产
第四十三节高等教育机构
第四十四节地方政府公务员
第四十五节财政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节动物管理
第四十七节法律执行
第四十八节狩猎法律执行
第四十九节调查
第五十节运输公务员
第五十一节医疗和医院公务员
第五十三节监狱管理
第五十二节车辆驾驶员
第五十四节学校教育
第五十五节义务问题
第五十六节主权豁免权
第三章立法公务员的豁免权与侵权责任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立法豁免权的基础
第三节演说和辩论条款
第四节演说和辩论条款的保护
第五节强制补救和宣告补救
第六节绝对豁免权的否定
第七节行政行为和管理行为
第八节政治行为
第九节立法厅内的行为
第十节立法厅外的行为
第十一节剥夺他人宪法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节逮捕豁免权
第十三节 立法侵权责任的法律定义
第十四节立法机关雇员的豁免权
第十五节评论
第四章检察官的豁免权与侵权责任
第一节起诉决定的责任
第二节起诉豁免权的性质
第三节控告州的诉讼
第四节职权范围以外的行为
第五节剥夺他人宪法权利或法律权利
第六节非准司法行为
第七节行政职能、管理职能和羁处职能
第八节警务行为
第九节调查行为和取证行为
第十节司法程序后的事件
第十一节新闻发布和其他通信
第十二节混合行为
第十三节规定责任的法律
第十四节规定豁免权的法律
第十六节评论
第十五节有关政府官员保险的法律
第五章法官的豁免权与侵权责任
总说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豁免权
管辖权
第三节管辖权缺乏
第四节事项管辖权
第五节地域管辖权
第六节属人管辖权
第七节当管辖权失去时
第八节无权采取的行为
无权行为
第九节非法逮捕
第十节在没有规定的控诉状、起诉书或宣誓书存在的情况下签发逮捕令
第十一节根据有法律瑕疵的控诉状、起诉书或宣誓书
签发逮捕令
第十二节签发有瑕疵的逮捕令
第十三节非法监禁
第十四节 对不视为犯罪的行为而判决行为人有罪并课以徒刑
第十五节作出无权刑事判决
第十六节签发非法搜查令
第十七节非法扣押私有财产
第十八节作出无权民事判决
第二十节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节其他行为
不受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节法庭和法官办公室以外的行为
第二十二节基于金钱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非司法行为
第二十三节公务非司法行为的责任
第二十四节立法行为
第二十五节羁处行为
第二十六节行政行为和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节执法行为和检察行为
第二十八节法庭内的非司法行为
第二十九节故意侵权行为概述
故意侵权行为
第三十节民事合谋
第三十一节殴打
第三十二节滥用诉讼程序
第三十三节敲诈和恐吓
第三十四节恶意行为和腐化行为
第三十五节恶意起诉
第三十六节私捕和私禁
第三十七节侵害
第三十八节 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第三十九节财务渎职
第四十节拒绝签发人身保护令
法律
第四十一节越权行为的责任
第四十二节恶意行为的责任
第四十三节 司法行为或酌处行为的豁免权
第四十四节惟一的州责任
第四十五节政府提供抗辩的义务
第四十六节政府代替赔偿的义务
第四十七节政府提供保险的义务
第四十八节其他立法
第四十九节评论
与侵权责任
第一节执行裁判职能的官员
第六章执行裁判职能的非法官人员的豁免权
第二节法院书记官
第三节法庭记录员
第四节其他人员
第五节评论
第七章执行准司法职能的公共人员的豁免权
与侵权责任
第一节准司法职能概述
第二节准司法豁免权的性质
第三节假释官员和假释委员会
第四节缓刑官员和缓刑委员会
第五节将他人关进精神病院的公务员
第六节解除对精神病人限制的公务员
第七节卫生官员
第八节验尸官和法医
第九节许可公务员
第十节估算员
第十一节选举官员
第十二节银行管理官员
第十三节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学校公务员
第十四节区划和规划公务员
第十五节其他公共官员
第十六节给予豁免权的条件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