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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基本文件集》_刘振民编著_11028350_7502755225

【书名】:《海洋法基本文件集》
【作者】:刘振民编著
【出版社】:北京:海洋出版社
【时间】:2002
【页数】:516
【ISBN】:7502755225
【SS码】:1102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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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前言

编辑说明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第五条 正常基线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六条 礁石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七条 直线基线

第八条 内水

第九条 河口

第十条 海湾

第十一条 港口

第十二条 泊船处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第二节 过境通行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第三节 无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四十六条 用语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第七部分 公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第九十条 航行权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第一一○条 登临权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一二二条 定义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四条 用语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三三条 用语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第四节 管理局

A分节 一般规定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B分节 大会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C分节 理事会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D分节 秘书处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 企业部

第一七○条 企业部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三节 技术援助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第六节 执行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第七节 保障办法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第八节 冰封区域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第十节 主权豁免

第九节 责任

第二三五条 责任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第五节 责任

第二六三条 责任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第二八四条 调解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第二八九条 专家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三○五条 签字

第三○七条 加入

第三○八条 生效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第三一二条 修正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第三一七条 退出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第二条 探矿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第五条 技术转让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第十八条 罚则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责任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第四条 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所在地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

第十二条 业务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附件五 调解

第四条 程序

第五条 和睦解决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第七条 报告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第十三条 权限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第二条 组成

第三条 法官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第五条 任期

第六条 出缺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

第二节 权限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

第三节 程序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讯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第三十条 判决书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第三十五条 组成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第三十四条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第五节 修正案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附件七 仲裁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第五条 程序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 开支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第九条 不到案

第十条 裁决书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附件八 特别仲裁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第二条 专家名单

第三条 特点仲裁法庭的组成

第五条 事实认定

第四条 一般规定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第一条 用语

第二条 签字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第六条 责任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第四条 同意接受约束

第三条 签字

第二条 本协定与第十一部分的关系

第一条 第十一部分的执行

第五条 简化程序

第六条 生效

第七条 临时适用

第八条 缔约国

第九条 保管者

第十条 有效文本

附件

第一节 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

第二节 企业部

第三节 决策

第四节 审查会议

第五节 技术转让

第六节 生产政策

第七节 经济援助

第八节 合同的财政条款

第九节 财务委员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与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合编文本

编者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部分 序言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一三三条 用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协定》附件第5节第1段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协定》附件第6节和第7节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A分节 一般规定

《协定》附件第1节第17段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第四节 管理局

《协定》附件第4节

《协定》附件第1节第12段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协定》附件第1节第1段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协定》附件第1节第2至第5段

B分节 大会

《协定》附件第3节第14段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协定》附件第3节第2、第3、第4、第7、第9和第10段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协定》附件第3节第1段

《协定》附件第9节第7段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协定》附件第3节第15、第16、第9和第10段

C分节 理事会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协定》附件第3节第8段

《协定》附件第3节第2、第5、第6和第7段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协定》附件第3节第11和第12段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协定》附件第1节第15和第16段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协定》附件第9节第9段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协定》附件第3节第2和第13段

《协定》附件第1节第4段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协定》附件第9节

D分节 秘书处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 企业部

第一七○条 企业部

《协定》附件第2节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协定》附件第1节第14段

《协定》附件第9节第7段(c)和(d)项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协定》附件第1节第14段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一七五条 年底审计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协定》附件第4节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放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第二条 探矿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第五条 技术转让

《协定》附件第5节第2段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协定》附件第1节第6至第11段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协定》附件第1节第10段

《协定》附件第2节第5段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协定》附件第1节第13段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协定》附件第8节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放的专属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协定》附件第1节第5段(f)项

第十八条 罚则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责任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第一条 宗旨

《协定》附件第2节第1、第2和第6段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第四条 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协定》附件第3节第11段(b)项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协定》附件第5节第2段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八条 所在地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

《协定》附件第2节第3段

第十二条 业务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附录 《公约》第十一部分不再适用的条款

一、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部分

二、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部分

三、第一六一条(理事会的组成、程序和表决)部分

四、第一六二条(理事会权力和职务)部分

五、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部分

六、附件三第五条(技术转让)全部

八、附件三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全部

七、附件三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部分

九、附件三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部分

“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序言

第一部分 导言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 探矿

第二条 探矿

第三条 探矿通知

第四条 对通知的考虑

第五条 年度报告

第六条 年度报告内的探矿数据和资料的机密性

第七条 关于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事故的通知

第八条 考古或历史文物

第二节 申请书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书的格式

第三部分 请求核准合同形式的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

第九条 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担保书

第十二条 财政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以前同管理局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承诺

第十五条 申请的总区域

第十六条 在指定保留区域以前应提交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 请求核准保留区域的工作计划的申请

第十八条 须为核准工作计划提交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书的收受、确认和妥善保管

第四节 申请书的处理

第三节 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费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对勘探工作计划的审批

第四部分 勘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

第二十四条 承包者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区域面积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训练

第二十八条 对勘探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审查

第二十九条 担保的终止

第三十条 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第五部分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第三十二条 紧急命令

第三十三条 沿海国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考古或历史文物

第六部分 机密性

第三十五条 专有数据和资料及机密性

第三十六条 确保机密性的程序

第七部分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通知和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指导承包者的建议

第八部分 解决争端

第三十九条 争端

第九部分 多金属结核以外的其他资源

附件一 从事探矿的意向通知

第一节 申请者资料

附件二 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以取得合同的申请书

第二节 关于所申请区域的资料

第三节 行政和技术资料

第四节 勘探工作计划

第五节 承诺

第六节 以前的合同

第七节 附件

附件三 勘探合同

附件四 勘探合同的标准条款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使用权的保障

第三节 合同期限

第五节 环境监测

第四节 勘探

第六节 应急计划和紧急情况

第七节 考古或历史文物

第八节 训练

第九节 帐簿和记录

第十节 年度报告

第十一节 合同期满时应提交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节 机密性

第十三节 承诺

第十四节 检查

第十五节 安全、劳动及健康标准

第十六节 责任

第十七节 不可抗力

第二十节 担保的终止

第十九节 放弃权利

第十八节 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节 合同的暂停和终止及罚则

第二十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第二十三节 不放弃权利

第二十四节 修改

第二十五节 争端

第二十六节 通知

第二十七节 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解释

第二十九节 其他文件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995年执行协定”)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第四条 本协定与《公约》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目标

第三条 适用

第二部分 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一般原则

第六条 预防性做法的适用

第七条 养护和管理措施应互不抵触

第三部分 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

第八条 养护和管理的合作

第九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

第十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职能

第十一条 新成员或参与方

第十二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活动的透明度

第十三条 加强现有的组织和安排

第十六条 完全被一个国家的国家管辖地区包围的公海区

第十五条 闭海和半闭海

第十四条 收集和提供资料及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第四部分 非成员和非参与方

第十七条 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

第五部分 船旗国的义务

第十八条 船旗国的义务

第六部分 遵守和执法

第十九条 船旗国的遵守和执法问题

第二十条 国际的执法合作

第二十一条 分区域和区域的执法合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第21条进行登临和检查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港口国采取的措施

第七部分 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五条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为执行本协定提供特别援助

第八部分 和平解决争端

第二十七条 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预防争端

第二十九条 技术性争端

第三十条 解决争端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临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解决争端程序适用的限制

第九部分 非本协定缔约方

第三十三条 非本协定缔约方

第十部分 诚意和滥用权利

第三十四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第十一部分 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查会议

第十二部分 审查会议

第十三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签字

第三十八条 批准

第三十九条 加入

第四十条 生效

第四十一条 临时适用

第四十二条 保留和例外

第四十三条 声明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同其他协定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修正

第四十六条 退出

第四十七条 国际组织的参加

第五十条 有效文本

第四十九条 保管者

第四十八条 附件

附件一 收集和分享数据的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一般原则

第二条 收集、汇编和交换数据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渔业数据

第四条 船只数据和资料

第五条 报告

第六条 数据核实

第七条 数据交换

附件二 在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方面适用预防性参考点的准则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导言

一、各期会议

二、海洋法会议的参加

三、高级职员和委员会

四、起草委员会

五、议事规则和协商的进行

最后文件的注释

附件一

决议一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

决议二 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

决议三

决议四

附件二 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

附件三 纪念解放者西蒙·博利瓦尔

附件四 向委内瑞拉总统、政府和官员表示感谢的决议

附件五 对巴拿马同盟会议的颂辞

附件六 关于发展各国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服务基层结构的决议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协定的决议

秘书长的报告: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规定所涉及的未解决问题的协商

联合国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会议最后文件

一、导言

二、洄游鱼类会议的各届会议

三、洄游鱼类会议的出席情况

四、主席团成员和委员会

五、会议文件

六、会议的工作

附件

决议一 早日切实执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决议二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发展情况的报告

附录

1982年《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及“1995年执行协定”缔约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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