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序编 一般原则
第一章 法源
第二章 一般法律的适用
第一编 人与家庭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团与财团
第三节 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
第三章 住所与居所
第四章 失踪宣告死亡
第一节 失踪
第二节 宣告死亡
第三节 下落不明之人或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权利
第五章 血亲与姻亲
第六章 婚姻
第一节 婚约
第二节 宗教婚礼和市俗婚礼
第三节 登记结婚
第一分节 结婚要件
第二分节 婚前预备程序
第三分节 婚姻异议
第四分节 婚礼
第五分节 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结婚
第六分节 无效婚姻
第七分节 婚姻证明
第八分节 处罚
第四节 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解除婚姻和分居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六节 家庭财产制
第二分节 家庭财产基金
第三分节 法定共有
第四分节 协议共有
第五分节 分别财产制
第六分节 家庭企业
第七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婚生亲子关系
第一分节 婚生子女
第二分节 婚生亲子关系的证明
第三分节 否认之诉、确认之诉和准证之诉
第二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与认领
第一分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
一、私生子女的认领
二、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子、母子关系
第二分节 准正
第八章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
第一节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及其效力
第二节 由成年人实行收养的程序
第三节 特别收养
第九章 亲权
第十章 监护与解除亲权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
第一分节 负责监护事务的法官
第二分节 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
第三分节 监护的执行
第四分节 监护的终止
第五分节 决算报告
第二节 解除亲权
第十一章 领养及其安置
第十二章 精神病、禁治产和准禁治产
第十三章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第十四章 身份证明
第二编 继承
第一章 继承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继承开始、继承发生的依据和取得遗产
第二节 被动遗嘱能力
第三节 无继承资格
第四节 代位继承
第五节 接受继承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遗产清单利益
第六节 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相分离
第七节 放弃继承
第八节 待继承的遗产
第九节 返还遗产请求权
第十节 特留份继承人
第一分节 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
第二分节 补足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亲属的继承
第二节 配偶的继承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遗嘱能力
第三节 被动遗嘱能力
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
第一分节 普通遗嘱
第二分节 特别遗嘱
第三分节 自书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公布
第五节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附条件、附期限和有负担的遗嘱处分
第三分节 遗赠
第四分节 增添权
第五分节 遗嘱的撤销
第六节 继承替补
第一分节 一般替补
第二分节 信托替补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第四章 遗产分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合算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遗产分割的效力和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担保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撤消和取消
第五章 赠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赠与能力与受赠资格
第三节 赠与的方式与效力
第四节 赠与的撤销
第三编 所有权
第一章 财产
第一节 一般财产
第一分节 共同体范围内的财产
第二分节 动产与不动产
第三分节 孳息
第二节 国家财产、公共团体的财产、宗教团体的财产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二分节 乡村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第三分节 全面改造土地
第四分节 水文地理的限制及河流的防护
第五分节 建筑物的所有权
第六分节 建筑物、植树、沟渠之间的距离,土地之间的界墙、界沟和篱笆
第七分节 采光和瞭望
第八分节 滴水权
第九分节 水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一分节 先占和发现
第二分节 添附、加工、附合与混合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诉讼
第三章 地上权
第四章 永佃权
第五章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第一节 用益权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第三分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第四分节 用益权的消灭与变更
第二节 使用权和居住权
第六章 地役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强制地役权
第一分节 水道和强制排水
第二分节 水闸的设置
第三分节 对建筑物和土地的强制供水
第四分节 强制通行
第三节 任意地役权
第五分节 强制送电和电缆的强制通行
第四节 根据时效取得的役权和根据家父指定取得的役权
第五节 役权的行使
第六节 役权的消灭
第七节 保护役权的诉讼
第八节 某些有关用水的役权
第一分节 汲水役权或引水役权
第二分节 排水役权和余水役权
第七章 共有
第一节 一般共有
第二节 建筑物的共有
第八章 占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第一分节 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分节 动产的善意占有
第三分节 时效取得
第三节 占有保护之诉
第九章 新施工警告和惧怕损害之诉
第四编 债
第一章 债的总论
第一节 预备性条款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一分节 一般履行
第二分节 因代位实施的给付
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
第四节 不同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债的消灭的其他形式
第一分节 变更
第二分节 免除
第三分节 抵销
第四分节 混同
第五分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突然发生的不能
第五节 债权的转让
第六节 委任债务人,代位清偿和承担债务契约
第七节 债的类型
第一分节 金钱之债
第二分节 选择之债
第三分节 连带之债
第四分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第二章 契约总论
第一节 预备性规定
第二节 契约的要件
第一分节 当事人的合意
第二分节 契约原因
第三分节 契约的标的
第四分节 契约的形式
第三节 契约中的条件
第四节 契约的解释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违约金约款和定金
第六节 代理
第七节 指名契约
第八节 契约的转让
第九节 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
第十节 虚假行为
第十一节 契约的无效
第十二节 契约的撤销
第一分节 无能力
第二分节 意思瑕疵
第三分节 撤销的诉权
第十三节 契约的废除
第十四节 契约的解除
第一分节 因不履行而解除
第二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能
第三分节 过重负担
第十四节附加节 消费契约
第三章 各类契约
第一节 买卖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一、出卖人的义务
二、买者的义务
三、合意买回
第二分节 动产买卖
一、一般规定
二、满意保留买卖、试用买卖、货样买卖
三、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四、对证券的买卖和凭票付款的买卖
五、有价证券附期限的买卖
第三分节 不动产买卖
第四分节 遗产买卖
第二节 附返还证券的转让
第三节 互易
第四节 代销契约
第五节 供给
第六节 租赁契约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城市不动产的租赁
第三分节 产生孳息的物品租赁
一、一般规定
二、耕地的租赁
第七节 承揽
三、自耕农的租赁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八节 运送
第二分节 旅客运送
第三分节 货运
第九节 委任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一、受任人的义务
二、委任人的义务
三、委任的消灭
第二分节 代购代销契约
第三分节 承运委任
第十节 代理商契约
第十一节 居间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节 寄托
第二分节 旅店内的寄托
第三分节 普通仓库内的寄托
第十三节 合意托管
第十四节 使用借贷
第十五节 消费借贷
第十六节 结算帐户
第十七节 银行契约
第一分节 银行蓄储
第二分节 保管箱的银行业务
第三分节 银行信贷的开立
第四分节 银行预付贷款
第五分节 在结算帐户中银行的运作
第十八节 永久年金
第六分节 银行贴现
第十九节 终身年金
第二十节 保险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损害保险
第三分节 人寿保险
第四分节 再保险
第五分节 最后的规定
第二十一节 赌博与赌金
第二十二节 保证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第三分节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第五分节 保证的消灭
第四分节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节 信托
第二十四节 不动产典质
第二十五节 和解
第二十六节 财产转让于债权人
第四章 单方允诺
第五章 有价证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记名的证券
第三节 指示证券
第四节 记名证券
第六章 无因管理
第七章 非债给付
第八章 不当得利
第九章 不法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行业规则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定
第五编 劳动
第一章 职业活动规则
第三节 集体劳动契约与衡平规则
第二章 企业劳动
第一节 一般企业
第一分节 企业主
第二分节 企业主的合作者
第三分节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社会保障与义务性扶助
四、劳动关系的解除
五、最后规定
第四分节 实习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业企业
第二分节 分益耕种契约
第三分节 共同耕种契约
第四分节 牲畜租赁契约
一、一般规定
二、一般牲畜租赁契约
三、共同饲养牲畜契约
四、以牧场出资的牲畜租赁契约
第五分节 最后规定
第三节 商业企业与其他应当登记的企业
第一分节 企业登记
第二分节 登记义务
第三分节 商业企业的特别规定
一、代理
二、会计帐簿
三、无清偿能力的情况
第三章 自由职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智力职业
第四章 特殊关系中的辅助性劳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家务劳动
第五章 公司(合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一般合伙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分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分节 合伙的解散
第五分节 合伙关系的解除
第三节 无限公司
第四节 普通两合公司
第五节 股份公司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募集设立
第三分节 发起人和设立人
第四分节 出资
第五分节 股份
第六分节 公司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二、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分节 债券
第八分节 公司文件
第九分节 财务报告
第十分节 变更设立文件
第十一分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分节附加节
第十三分节 涉及国民经济利益的公司
第十二分节 国家或公共团体投入资本的公司
第六节 股份两合公司
第七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出资和股份
第三分节 公司的机构和管理
第四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和公司解散
第八节 公司的重组、合并与分立
第一分节 公司的重组
第二分节 公司的合并
第三分节 公司的分立
第九节 在国外设立的或者在国外活动的公司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
第一节 合作社
第二分节 设立
第三分节 出资额和股份
第四分节 合作社的机构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
第六分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七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二节 相互保险社
第七章 人股
第八章 企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商号和标识
第三节 商标
第一节 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著作权
第九章 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
第二节 工业发明专利权
第三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章 竞争规则和康采恩
第一节 竞争规则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 协调生产和交换的康采恩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对外活动的康采恩
第二附加分节
第三分节 强制性康采恩
第四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章 对公司与康采恩的处罚
第一节 对注册公司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有关康采恩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司法董事和政府特派员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六编 权利的保护
第一章 登记
第一节 不动产文书的登记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和保管人的责任
第三节 某些动产文件的登记
第一分节 船舶、航天器和机动车的登记
第二分节 其它动产的登记
第二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书证
第一分节 公证书
第二分节 私证书
第三分节 应当登记的企业会计簿
第四分节 机械复制件
第五分节 印记或者印戳
第六分节 文件复印件
第七分节 证明文件或重发的文件
第三节 证人证言
第四节 推定
第五节 承认
第六节 宣誓
第三章 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先取特权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动产先取特权
一、动产上的一般先取特权
二、特定动产上的先取特权
第三分节 不动产上的先取特权
第四分节 先取特权的顺序
第三节 质权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动产质权
第三分节 债权质和其它权利质权
第四节 抵押权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
第三分节 诉讼抵押权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
第五分节 抵押权的登记和续展
一、登记
二、续展
第六分节 抵押权的顺序
第七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受让人的效力
第八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担保人的效力
第九分节 抵押权的缩减
第十分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十一分节 登记的取消
第十二分节 解除财产抵押权的形式
第十三分节 在强制转移中债权人的放弃和弃权
第五节 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第一分节 代位诉权
第二分节 要求撤销之诉
第三分节 财产的假扣押
第四章 权利的司法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扣押的效力
第一分节 强制转移
第二节 强制执行
三、强制变卖和折价的效力
第二分节 以特别方式强制执行
第五章 消灭时效和失权
第一节 消灭时效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止
第三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断
第四分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一、一般消灭时效
二、短期消灭时效
三、推定消灭时效
四、期间的计算
第二节 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