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译者序
前言
【第一章 法律规则对法律关系的效力】
第一节(总第344节) 绪论
【第二章 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地域范围】
第二节(总第345节) 概述
第三节(总第346节) 民族和地域作为特定实在法支配人的基础
第四节(总第347节) 同一国家内相互冲突的属地法律
第五节(总第348节) 不同国家间相互冲突的属地法律
第六节(总第349节) 不同国家间相互冲突的属地法律(续篇)
第七节(总第350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导论)
第八节(总第351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Ⅰ.籍贯
第九节(总第352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Ⅰ.籍贯(续篇)
第十节(总第353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Ⅱ.住所渊源(参见总第350节)
第十一节(总第354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Ⅱ.住所(续篇)
第十二节(总第355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这两种关系的效果--Ⅰ.市政负担--Ⅱ.管辖法院
第十三节(总第356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这两种关系的效果(续篇)--Ⅲ.关于人的身份的共同体的特定法律(出生地法和住所地法)
第十四节(总第357节) 罗马的籍贯和住所理论--这两种关系的效力(续篇)
第十五节(总第358节) 现代法中的籍贯和住所
第十六节(总第359节) 现代法中的籍贯和住所(续篇)
第十七节(总第360节) 过渡到法律关系
第十八节(总第361节) 过渡到特定法律关系(续篇)
第十九节(总第362节) Ⅰ.人的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十节(总第363节) 人的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续篇)
第二十一节(总第364节) 人的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续篇)
第二十二节(总第365节) 人的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续篇)
第二十三节(总第366节) Ⅱ.物法--一般规则
第二十四节(总第367节) Ⅱ.物法--所有权
第二十五节(总第368节) Ⅱ.物法--其他物权(Jura in re)
第二十六节(总第369节) Ⅲ.债法(引言)
第二十七节(总第370节) 债法--债的法院地
第二十八节(总第371节) 债法--债的法院地(续)
第二十九节(总第372节) 债法--本地法
第三十节(总第373节) 债法--本地法(续)
第三十一节(总第374节) Ⅲ.债法--本地法特殊问题
第三十二节(总第375节) Ⅳ.继承
第三十三节(总第376节) Ⅳ.继承(续)
第三十四节(总第377节) Ⅳ.继承--特殊问题
第三十五节(总第378节) Ⅳ.继承--普鲁士法
第三十六节(总第379节) Ⅳ.家庭法--A.婚姻
第三十七节(总第380节) Ⅴ.家庭法--B.父亲的权力 C.监护
第三十八节(总第381节) Ⅵ.法律行为的形式(场所支配行为)
第三十九节(总第382节) Ⅴ.法律行为的形式--场所支配行为(续)
【第三章 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时间范围】
第四十节(总第383节)导论
第四十一节(总第384节) 两类法律规则
第四十二节(总第385节) A.权利的获得--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节(总第386节) 权利的获得--基本原则(续)
第四十四节(总第387节) 权利的获得--基本原则(续)
第四十五节(总第388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
第四十六节(总第389节) 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Ⅰ.人的身份
第四十七节(总第390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Ⅱ.物法(续)
第四十八节(总第391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Ⅱ.物法(续)
第四十九节(总第392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Ⅲ.债法
第五十节(总第393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Ⅳ.继承
第五十一节(总第394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Ⅳ.继承(续)
第五十二节(总第395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Ⅳ.继承(续)
第五十三节(总第396节) A.权利的获得--原则的适用--Ⅴ.家庭法
第五十四节(总第397节) A.权利的获得--例外
第五十五节(总第398节) B.权利的存在--基本原则
第五十六节(总第399节) B.权利的存在--原则的适用--例外
第五十七节(总第400节) B.权利的存在--衡平法上的考虑
附录Ⅰ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传略
附录Ⅱ《现代罗马法体系》第1卷--第7卷目录(第1--343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