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章 概说
第一节 清代
第二节 日据时期
第三节 光复後
第二章 明代
第一节 先住民司法
第一项 泰雅族
第二项 赛夏族
第三项 布农族
第四项 曹族
第一目 阿里山亚族
第二目 卡那布亚族
第三目 沙鲁阿亚族
第五项 鲁凯族
第六项 排湾族
第七项 卑南族
第八项 阿美族
第九项 雅美族
第十项 邵族
第十一项 平埔族
第二节 荷西之司法
第一项 荷兰
第二项 西班牙
第三节 明郑之司法
第三章 清代
第一节 法律渊源
第一项 成文法
第一目 法之源出及其类别
第二目 清律及其附例
第三目 清会典及其则例
第四目 则例与省例
第五目 其他成文法
第二项 不成文法
第一目 习惯法
第二目 条理
第二节 司法组织
第一项 裁判机关之种类与审级
第一目 裁判机关之种类
第二目 裁判机关之审级
第三目 裁判之监督
第二项 普通裁判机关
第一目 第一级裁判机关
第二目 第二级裁判机关
第三目 第三级裁判机关
第四目 第四级裁判机关
第五目 第五级裁判机关
第三项 最高级裁判机关
第三节 诉讼程序
第一项 裁判之管辖与回避,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之分别
第一目 裁判管辖
第二目 裁判官之回避
第三目 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分别
第二项 代书之管理与讼棍之禁止,诉讼费用之惯例及文书格式
第一目 代书之管理
第二目 讼棍之禁止
第三目 诉讼费用之惯例
第四目 文书格式
第三项 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目 诉讼系属
第二目 诉讼受理
第三目 强制处分
第四目 保释、摘释及责付
第五目 证据
第六目 审讯
第七目 诉讼之注销
第八目 调处
第九目 裁判
第四项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目 上诉程序
第二目 越诉与申诉
第三目 秋审与朝审
第四目 热审
第五项 坊乡与郊之裁决与调处
第一目 私刑与宗约
第二目 坊乡
第三目 郊
第四节 判决之执行
第一项 刑事判决之执行
第一目 刑罚之种类
第二目 刑罚之执行
第二项 民事判决之执行
第一目 作为及不作为判决之执行
第二目 物之交付及金钱支付判决之执行
第五节 监狱
第一项 监狱之种类
第一目 中央监狱与地方监狱
第二目 监狱、羁所及押馆
第二项 狱囚之戒护
第一目 狱舍构造
第二目 锁收与散收
第三目 拘禁与防察
第三项 给养与卫生
第一目 衣粮支给
第二目 卫生设备
第四项 恤囚
第一目 禁止淹留
第二目 禁止虐待
第四章 日据时期
第一节 司法法源
第一项 本省在法律上地位
第二项 司法法源概说
第一目 成文法源
第二目 不成文法法源
第三项 司法法源分述
第一目 法源类别
第二目 军权时期之司法法源
第三目 民政时期之司法法源
第四项 日人统制经济与本省司法法源
第一目 战争长期化之统制法令
第二目 统制准备及统制基本法令
第三目 统制法令来源
第五项 习惯法源
第二节 法院组织
第一项 军权时期
第二项 民政时期
第一目 总督府法院条例
第二目 临时法院
第三目 法院制度
第四目 司法制度
第五目 战时法院组织
第三节 军权时期民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项 军法会议
第二项 军权时期
第一目 裁判与立法
第二目 司法组织与审级
第三目 民事讼诉程序
第四目 刑事讼诉程序
第五目 各项法制施行范围
第四节 民政时期之民事事件程序
第一项 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项 民事诉讼程序总则
第一目 诉讼主体
第二目 诉讼费用
第三目 诉讼程序通则
第三项 一般民事诉讼
第一目 第一审程序
第二目 上诉审程序
第三目 再审程序
第四项 特殊民事诉讼
第一目 证书诉讼及票据诉讼程序
第二目 督促程序
第三目 人事诉讼程序
第四目 准诉讼
第五项 新民事诉讼法之诉讼程序
第一目 战时特别程序
第二目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第三目 战时之民事特例
第六项 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目 强制执行程序性质
第二目 强制执行种类
第三目 强制执行要件
第四目 执行机关及执行当事人
第五目 强制执行对象(标的)
第六目 执行程序开始及终结
第七目 强制执行之救济
第八目 执行费用、担保及提存、裁判籍
第七项 破产程序
第一目 破产法制
第二目 破产宣告
第三目 破产机关
第四目 破产程序
第五目 小破产
第六目 破产前强制和解
第八项 其他有关司法制度
第一目 拍卖制度
第二目 提存制度
第三目 公证制度
第四目 登记制度
第五目 民事争讼调停制度
第九项 司法保护事业
第一目 司法保护之意义与名称
第二目 保护机构
第三目 司法保护事业有关法令
第五节 民政时期之刑事事件程序
第一项 刑事事件程序
第二项 刑事诉讼程序总则
第一目 诉讼主体
第二目 诉讼费用
第三目 诉讼程序通则
第三项 一般刑事诉讼
第一目 第一审程序
第二目 上诉审程序
第三目 非常程序
第四项 新刑事诉讼法之一般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目 新刑诉法及刑事特例
第二目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第三目 战时之刑事特例
第五项 特殊刑事诉讼及其他特别程序
第一目 简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
第二目 总督府临时法院特别权限程序
第三目 高等法院上告部特别权限程序
第四目 行政官署科刑程序
第五目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第六目 要偿诉讼程序
第七目 冤狱赔偿程序
第六项 裁判执行程序及监狱
第一目 裁判执行程序
第二目 监狱
第五章 台湾光复後之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台湾光复司法之接收
第一项 法院接收
第一目 法院名称
第二目 管辖区域
第二项 监狱之接收
第三项 民刑案件之处理
第四项 法院变更
第一目 法院改设
第二目 法院增设
第三目 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
第四目 法院编制
第二节 司法组织
第一项 裁判机关
第二项 法院审级
第三项 政府迁台精简政策
第一目 裁撤机构
第二目 紧缩编制
第四项 专业法庭
第五项 法院行政监督与审检分隶
第一目 法院行政监督
第二目 实施审检分隶
第六项 法院业务
第一目 民刑审判业务
第二目 改进审判业务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项 总则
第一目 法院之管辖
第二目 法院职员回避
第三目 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
第四目 通知传唤拘提通缉逮捕及羁押
第五目 搜索及扣押
第六目 证据
第二项 第一审
第一目 侦查
第二目 起诉
第三目 自诉
第四目 审判
第三项 上诉
第一目 通则
第二目 第二审
第三目 第三审
第四项 抗告
第一目 抗告权人
第二目 抗告范围
第三目 抗告期间、方式及效力
第四目 抗告裁判
第五目 再抗告
第六目 准抗告
第五项 再审
第一目 再审原因
第二目 再审声请人
第三目 声请再审期间
第四目 再审管辖法院
第五目 声请再审方式及效力
第六目 声请再审之撤回
第七目 声请再审之裁判
第六项 非常上诉
第一目 提起非常上诉程序
第二目 非常上诉之审理
第三目 非常上诉之判决
第四目 非常上诉判决之效力
第七项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目 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第二目 附带民事诉讼裁判
第三目 第二审上诉之限制
第四目 第三审上诉之限制
第五目 声请移送民事庭
第六目 职权移送民事庭
第七目 附带民事诉讼之再审
第四节 民事事件程序
第一项 民事诉讼程序总则
第一目 法院与当事人
第二目 诉讼费用
第三目 诉讼程序通则
第二项 一般民事诉讼
第一目 第一审程序
第二目 上诉审程序
第三目 抗告程序
第四目 再审程序
第三项 特殊民事诉讼
第一目 督促程序
第二目 保全程序
第三目 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目 人事诉讼程序
第四项 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目 动产之执行
第二目 不动产之执行
第三目 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第四目 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第五目 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第六目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第五项 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法规
第六项 乡镇调解与讼源疏减
第七项 军法与司法案件
第五节 判决之执行
第一项 执行机关
第二项 执行之停止
第三项 死刑之执行
第四项 自由刑之执行
第五项 财产刑之执行
第六项 褫夺公权之执行
第七项 其他处分之执行
第八项 裁判之疑义
第九项 行刑之异议
第六节 诉讼案件统计
第一项 台湾高等法院暨分院
第一目 受理民事案件收结件数
第二目 受理民事第二审案件终结情形及件数
第三目 受理刑事案件收结件数
第四目 受理刑事第二审案件终结情形及件数
第五目 民事上诉与抗告最高法院案件终结情形及件数
第六目 刑事上诉与抗告最高法院案件终结情形及件数
第二项 台湾高等法院暨分院检察处
第一目 受理刑事案件收结件数
第二目 执行死刑徒刑拘役罚金人数
第三项 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
第一目 受理民事案件收结件数
第二目 终结民事第一审案件诉讼种类及件数
第三目 受理财务裁定与执行案件收结件数
第四目 水利案件收结情形
第五目 公证事件收结情形
第六目 终结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及件数
第七目 受理刑事案件收结件数
第八目 终结刑事第一审案件宣告情形及人数
第四项 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检察处
第一目 台湾地区各受理刑事案件收结件数
第二目 执行死刑徒刑拘役罚金人数
第三目 执行少年犯案件罪名及人数
第四目 侦查暨检举案件起诉後确定判决结果及人数
第五目 执行案件中宣告及撤销缓刑人数
第六目 执行保安处分种类及人数
第七节 台湾地区各监狱与看守所
第一项 人犯处过管教
第一目 收容人处遇
第二目 机构名称及增设
第三目 监所行政监督
第四目 监所收容情形
第五目 人犯给养
第六目 受刑人补习教育
第七目 分监管理
第八目 作业及技能训练
第二项 疏通监狱
第一目 中华民国六十年罪犯减刑
第二目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罪犯减刑
第八节 台湾地区司法保护
第一项 司法保护制度之沿革
第二项 司法保护制度之实施
第一目 审检分隶前之司法保护
第二目 审检分隶後之司法保护
第九节 台湾地区一般法制
第一项 台湾地区之法制
第一目 光复初期之过渡措施
第二目 台湾省政府成立後之台湾法制
第二项 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