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绪论
第一章 各国中央银行之进展(一)战前
各国中央银行设立年代表——英国英格兰银行早年历经停兑——一八二六年法令限制其他股份银行在伦敦附近发钞——一八三三年准许股份银行在伦敦经营其他业务。
一八三七年至一八四○年发生恐慌、启通币学派与银行学派之争论
一八四四年条例依通币学派之说、采最高发行额制、限制其他银行发钞、渐由英格兰银行承继、至一九二○年始绝迹。
一九一四年之国库钞券、一九二八年复行合并于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由进化而成银行的银行、白芝浩首先道破。
法兰西银行于一八○○年成立、一八○八年向外省设立分行、继有六家外省银行发钞、一八一七年停闭复集中于巴黎——一八四八年后经强迫通币法兰西吸收其他银行、增加资本、为中央银行造成之一大原因、一八二八年恢复金本位。
德意志银行于一八七五年改组而成、当时有三十六家银行具享发钞之权、以后逐消灭、自一九○六年后只余四家——一九○六年后德意志银行发钞票为法偿币——一九一二年后他行存最小限度之存款、战后改组。
瑞典银行设立虽早、至一八九七年始独享发钞权、前有廿八家银行发钞。
意大利银行自一八四七年至一九二六年、始完成发钞集中、共有六十五年多数发行之经验、一八四七年有六家、一八九二年尚有三家。
日本银行——日本于一八七二年采美国国民银行制度、造成多数发钞之局、一八七九年有一百五十三家——日本帝国银行于一八八二年成立、一八八五年发钞独享、一八九九年他行钞票禁止通行——正金银行与中央发生密切关系。
瑞士国家银行于一九○六年成立、一九一○年发钞独享、以前各银行具享发钞之权、一八八一年尚有卅六家。
一八八一年法令关于发钞之规定。
国家银行议案于一八九四年国会过、一八九七年被国民大会否决、几经修正一九一○年完成。
美国与吾国情形对照所注意之点。
美国国情不容中央银行长成、十八世纪末年十九世纪初年、第一第二两银行均被摧残。
各邦成立银行、一八四六年之国库独立制、截断财政金融相济之合流——一八五三年计有邦银行一四五六家、一八六四年产生国民银行制度、弊端种种要在缺乏申缩性、发生恐慌——清算所有时发行救济钱币、实即尽中央银行之职责。
一九○八年派遣币制委员会赴欧考查、一九一○年制成教案、建议设中央银行并十五个分行、议案被否决、一九一三年始产生联合准备制度、转出十二家联合准备银行、至此一班舆论渐注意于中央银行制度问题、不待自然演进而参加人工集成法、近来趋势权渐集中于总部。
第二章 各国中央银行之进展(二)战后
欧战后之趋势——欧战前始所影响于国际金融种种。
战后币制整理、比京与日内瓦两次会议关于之决议。
各新中央银行勃兴之原因与纪略。
一九二○年南菲洲联邦准备银行
一九二二年秘鲁准备银行
一九二二年立陶宛银行
一九二二年拉脱维亚银行
一九二二年苏俄国家银行
一九二三年奥大利国家银行
一九二三年哥伦比亚银行
一九二四年旦泽银行
波兰银行
匈亚利国家银行
德意志银行改组
一九二五年南斯拉夫国家银行
阿尔班尼亚国家银行
墨西哥银行
智利中央银行
一九二六年捷克斯拉夫国家银行
一九二七年保加利亚国家银行
赤道国中央银行
爱斯多尼亚银行改组
总计战后各中央银行成立年月表
中央银行之进展分为三期、(一)十九世纪末叶以前发展于不知不觉中、(二)十九世纪末叶至廿世纪初、为明白讨论与人工创造时期、(三)自欧战后而大盛。
第三章 中央银行之职责
战后对于中央银行之讨论极盛、英格兰银行行长脑曼氏在印度金融委员会曾陈述意见。
总论六种职责、
第一条 发钞集中、管辖一国钱币。
第二条 准备集中、为银行的银行。
第三条 代理国库、为政府的银行。
第四条 规定利率之标准。
第五条 稳定国家信用、为恐慌时代之救济者。
第六条 主持一国清算制度。
第四章 中央银行所应遵循之原则
(一)中央银行不应营普通银行之业务、与商业银行相竞争、因其保持他银行之存款、为最后之救济者、尚与普通银行竞争、则他行必不甘心。
(二)中央银行对于存款不应给付利息、理由种种、但实例亦有给付征息者。
(三)中央银行应按期宣布业务情形、英格兰银行之周报、与美国联合准备总部之月刊。
(四)中央银行之资产应具有极易清偿性质、商业票据以三个月为标准、农业信用较长可至六个月。
(五)中央银行应立于超然地位、不受政治或其他产制致有所偏倚——战后鉴于钱币膨胀之祸、故有此种原则、究能应用至如何程度、颇有实际核考之必要。
(六)中央银行不应以营利为目的、盈余过厚则归公。
(七)中央银行可在国内设分行、但不应过多、在海外只能设代理处、理由种种。
第五章 中央银行之通常业务
普通业务有别于发钞事项。
德意志银行规定廿一条。
分述各种重要业务。
(一)买卖重金属及金汇票——金本位国家以买卖金条及金汇票为重要、白金白银为不必要。
(二)贴现与垫款——贴现票据之品质与期限、贴现委员会之于日本及比利时、国库票据之贴现垫借与放款之四种合格抵押品。
(三)存款及其他业务尚有商业性质之遗迹。
(四)内地清算业务(详见第八第九两章。)
(五)手续费。
(六)在禁例之业务。
第六章 中央银行之政策
此章重要与困难——各国制度与金融市场组织之不同。
第一节 性质与种类
(一)贴现政策——银行率之名称种种。
银行率与市场贴现率
利率之高下与信用张弛之关系
提高贴现率之五种目的
(二)公开市场之运用
贴现政策与公开市场运用性质不同
第二节 各国分论
英国制度
英国银行制度之六种特点。
(一)贴现政策 各种利率如存放、拆款、及市场贴现率、均依银行率变动。
(二)公开市场之运用
英格兰银行卖出证券发生之影响
大陆制度指德法而言
大陆各银行之七种特点
大陆中央银行所以能控制市场之特殊原因在钞票为主要支付品、及各银行向中央银行直接贴现。
美国制度
美国制度之七种特点。
美国通用票据与欧洲之互异及各种利率之复杂
(一)贴现政策——美国商业票据市场率高于联合准备银行之贴现率、然所以能控制者有三种原因、(甲)各会员银行不轻于向准备银行通融、(乙)各会员银行不愿久欠、(丙)准备银行内定各行贴现数额。
(二)公开市场之运用。
广狭两种解释
买进证券使会员银行减轻对准备银行负欠、原卖出证券使负欠增加、其势力一部分被冲销、而其效力能支配会员银行之多借少借。
公开市场运用之发展与统计数目。
第七章 发行制度与准备金
第一节 最高额制与比例制
最高额制何以能适应于英国、传至德法发生变态。
比例制产生于美国、因贸易节季关系需要支付品之量不同。
两制之实际应用
战后比例制点优势
两种先后之传统关系
第二节 现金准备专对钞票、抑对中央银行负债。
(一)现金准备单对钞票与兼对其他负债者、(指存款)两种百分率实质上发生差异、不能一律看待。
(二)现金准备不应兼对存款、有三种理由、论势论理均无须以现金作为存款准备。
各国法定准备金表。
第八章 中央银行与清算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分行与清算之关系——清算之要义所以免两地运送现金之烦、调剂异地偏枯之弊——七国中央银行比较表——略述英美大陆清算制度之不同——德国图解。
第二节 英国制度。
英国五大银行分行、及支票之通用特别发达、清算集中于伦敦。英格兰银行为最后差额之转账——图解
伦敦清算所分三部、(一)城心清算、(二)四郊清算、(三)各乡支票清算城心清算后、由英格兰钱行转账之各种表单、四郊各乡清算后、加入于翌日之城心清算。
伦敦清算所会员十一家名单英格兰银行虽亦为会员之一、但性质特殊。
英格兰银行外省分行八处——外省清算所共有十一处、皆以本城为限对他城之收解关系、仍转交伦敦总行代理清算。非会员银行之收解、由跑街部办理
三岛间之清算。
清算数额与贸易之关系、及历年统计。
第三节 德国制度。
德国支票不发达、自创有急入转账法、与支票制度各有优劣不同。
德意志银行之急入转账——红票与白票。
国家邮局之急入转账尤便平民。
各信用银行亦有急入转账法、以汉堡城为最精密。
其余储蓄银行及各合作社皆有转账、而自成系统、其弊在系统之太多、而以德意志银行与邮局为主干。
英德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之比较。
第四节 法兰西银行之转账法
法兰西十数年前尚无支票、其转账法名为外孟和、类似德国。
论德法转账法可采之优点。
第九章 续论中央银行与清算制度(美国)
第一节 美国之特殊情形。
美国有六种特殊情形、发生异城汇水问题、十二家联合准备银行之转账问题
第二节 平价收现制。
平价收现制即为解决国内汇水问题而设、一九一五年萌芽、一九一六年推及非会员银行、历年推行之成效与统计、至一九三二年止各邦障碍仍未能完全消释
第三节 清结金款之发展。
计划于一九一五年完成、未实行之先、各联合准备银行用债权转渡法、清结金款制系由各联合准备银行以百万元存于国库名曰、清结金款、由总部派专员司转账之责、每周结算一次
一九一八年增添专电制、并实行每日结算
一九二○年推及分行至下半年、各联合准备银行渐取分库而代之
第四节 清结金款之实际应用。
各种支票之来源不同付款行所在地不同、各联合准备银行接到票据后有种种手续
清算发出电文公式、清结专员之计算法、以及覆电公式
其他各项如准备银行间之重贴现、国库转账及钞票代兑、均经清结金款转拨
历年清结金款统计表。
第十章 中央银行与国家之关系
第一节 主张中央银行应归国有之理由。
第二节 反对国有之理由。
调剂折衷办法
第三节 各国立法之不同。
(一)完全国家资本、澳洲、保加利亚、芬兰、立陶宛、苏俄瑞典。
(二)完全公司组织英、德、奥、匈、法、及西欧各国。
(三)官商合办日本、爱斯同尼亚、希腊、墨西哥、捷克、南菲、智利及南美诸国。
第四节 盈余之分配实例。
美德法英及其他各国
中央银行应与国库合作
第十一章 论吾国中央银行制度问题
我国中央银行数年来之发展
以六种职责讨论吾国中央银行问题
第一 发钞集中占全额百分之三十
第二 准备集中事实未造成法律未规定
第三 代理国库最收统一之效
第四 规定利率之标准缺乏票据贴现
第五 最后之救济者属有实力问题、资金未能远超过各行
第六 主持一国清算制度、全国现无制度之可言、而上海之清算尤复杂
建议六条
(一)中央银行资本金应扩充至六千万
(二)各银行及钱业须以存款准备存入中央银行
(三)各会员银行得直接以短期本票向中央银行贴现
(四)中央银行总行分行所在地应主持当地清算并为差额转账
(五)对政府垫款限制
(六)中央银行钞票应为无限法偿币、并对于其他银行发钞应加以限制。
附录一 上海清算之研究
附录二 各国中央银行条例举隅(英、法、德、美、智利、苏俄、)
附录三 吾国三银行条例(中央、中国、交通二十四年修正)
附录四 上海银行业及钱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公约及章程
附录五 中央银行简史
附录六 介绍参考书(附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