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立法之意义
上册目录
第二章立法之程序
第三章立法之范围
第四章立法之趋势
第五章中国法制之沿革
第六章中国法制之起源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之组织
第二编 总论
第一章制定约法时期
第二节 参议院之成立
第三节优待清室及满蒙回藏条件之议决
第四节临时政府地点之议定
第五节参议院之波折
第六节参议院法之议决
第七节 适用旧有法律之议决
第八节参议院之改组
第九节参议院之组织与职权
第十节 国旗军旗商旗之议定
第十一节 国会组织法议员选举法之议定
第十二节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及省议会暂行法之议决
第十三节参议院之解散
第二章制定宪法时期
第一节 国会之召集
第二节省议会之召集
第三节 国会之组织
第四节国会之职权
第五节 国会之政党
第六节 宪法起草委员会之组织
第七节先选总统之定议
第八节袁氏干涉制宪之步骤
第九节议院法之议决
第十节 国民党籍议员之取消
第一节政治会议之组设
第三章增修约法时期
第二节 国会议员职务之停止
第三节各省省议会之解散
第四节约法会议之特设
第五节约法会议之造法
第六节参政院之成立
第七节参政院之立法
第八节立法院之筹备
第九节 国民会议之筹备
第十节君宪运动之始末
第四章审议宪法时期
第一节恢复约法之争议
第二节 国会之恢复
第三节政党之分合
第四节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重要之修正
第五节对德奥宣战案之延搁
第六节 军人威胁国会之经过
第七节 国会之解散
第五章法统分裂时期
第一节两院议员之集会
第二节护法国会之政党
第三节护法政府之成立
第四节护法政府之改组
第五节 临时参议院之召集
第六节 国会组织法及议员选举法之修改
第七节 新国会之召集
第八节新新议员之选举
第九节 省宪运动之演进
第六章恢复法统时期
第一节法统之恢复
第二节 法统之争执
第三节 国会组织法之修改
第四节政变之发生
第五节 国会议员之南下
第四节 土地法施行法 (1
第六节议员任期之延长
第七节制宪贿选之并进
第八节贿选制宪之反响
第九节 清室优待条件之修正
第一节临时执政府之成立
第七章废弃法统时期
第二节法统之废弃
第三节善后会议之召集
第四节 中国国民党之主张
第五节 临时参政院之设立
第六节 国民代表会议之筹备
第七节 国宪起草委员会之召集
第八节护宪护法之告终
第八章递嬗党治时期
第一节 中国国民党之略历
第二节 中国国民党之改组
第三节 中国国民党之组织
第四节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组织
第五节 中央政治会议之组织
第六节 国民政府之创立
第七节 党治初期之立法
第九章实施训政时期
第一节五中全会之开幕
第二节训政方案之确定
第三节 立法院之成立
第四节 立法院之组织
第五节立法院之职权
第六节立法院之特质
第七节 立法院议事之规则
第八节重要法律之编纂
第九节现行法规之整理
第十节 立法工作之分配
第十一节 立法程序纲领之制定
第十二节 立法院历届改组及工作之概略
第十三节扩大会议之举行
第十四节 国民会议之召集
第一节促进宪政之运动
第十章宪政开始时期
第二节 国民参政会组织选举各法之议定
第三节 宪法起草程序与原则之决定
第四节 宪法草案初稿之发表
第五节 宪法草案初稿之审查
第六节 宪法草案之议决
第七节 宪法草案之修正
第八节 宪法草案之宣布
第九节 国民大会组织法及代表选举法原则之决定
第十节 国民大会组织法及代表选举法之制定
第一章宪法
第三编 各论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节 民国二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四节大总统选举法
第五节 中华民国约法
第六节 民国八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七节各省宪法
第八节 中华民国宪法地方制度、国权、生计、教育各章草案
第九节 中华民国宪法
第十节 中华民国宪法案
第十一节 中华民国约法草案
第十二节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第十三节 民国二十五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节 国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行政法(上)
第二节行政院组织法
第三节 立法院组织法
第四节 司法院组织法
第五节 考试院组织法
第六节监察院组织法
第七节 内政部组织法(附卫生署组织法)
第八节 外交部组织法
第九节 军政部条例
第十节 海军部组织法
第十一节 财政部组织法
第十二节 农矿部组织法、工商部组织法、
实业部组织法
第十三节教育部组织法(附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第十四节 交通部组织法
第十五节铁道部组织法
第十七节 司法部组织法、司法行政部组织法
第十六节 卫生部组织法
第十八节铨叙部组织法
第十九节 审计院编制法、审计院组织法、
审计部组织法
第二十节 主计处组织法
第二十一节建设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节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附驻平办事处规则)
第二十三节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节 禁烟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节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六节 考选委员会组织法典试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节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节 军事委员会组织法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
第二十九节参谋本部组织法
第三十节训练总监部组织法
第三十一节 军事参议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节 导淮委员会组织法、黄河水利委员会法、广东治河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十三节全国财政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十四节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十五节赈务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十六节 总理陵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十七节故宫博物院组织法、故宫博物院理事会条例、国立北平故宫博物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三十八节 首都警察厅组织法、首都卫戌司令部组织条例
第三十九节 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组织章程
第四十节 兵工厂组织法、兵工厂组织条例
第四十一节修正中央造币厂组织法
第四十二节 国债基金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四十三节 林垦署组织法、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组织条例、模范林场组织条例、棉业试验场组织条例、种畜场组织条例、地质调查所组织条例
第四十四节全国度量衡局组织条例
第四十五节 海洋渔业管理局组织条例
第四十六节 商标局组织条例
第四十七节 国际贸易局组织条例
第四十八节 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第四十九节 中央工业试验所组织条例
第五十节 华侨教育设计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五十一节 邮政总局组织法、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组织法
第五十二节 邮运航空处组织条例
第五十三节航政局组织法
第五十四节 中央防疫处组织条例、中央卫生试验所组织条例、海港检疫管理处组织条例、国立中医研究院组织条例
第五十五节反省院条例、军人反省院条例、
首都反省院组织条例
第五十六节 审计处组织法
第五十七节西陲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蒙旗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
第五十八节省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节省警务处组织法
第六十节 设治局组织条例
第六十一节 官等法、官俸法
第六十二节考试法
第六十三节公务员任用条例、公务员任用法、
县长任用法
第六十四节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公务员
登记条例
第六十五节 宣誓条例
第六十六节监察委员保障法
第六十七节 考绩法、陆军官佐考绩条例
第六十八节 颁给勋章条例、海陆空军勋章条例、陆海空军奖章给与法
第六十九节 纠弹法弹劾法
第七十节 司法官惩戒法、审计官惩戒法、
惩治官吏法公务员惩戒法
第七十一节 公务员交代条例
第七十二节 公务员恤金条例
第三章行政法(下)
第一节 国籍法(附施行条例)
第二节户籍法
第三节行政执行法
第四节 出版法
第五节著作权法
第六节 违警罚法
第七节 治安警察条例、预戒条例
第八节 警械使用条例
第九节清乡条例
第十节礼制、服制
第十一节 国葬法
第十二节褒扬条例
第十三节监督慈善团体法
第十四节监督寺庙条例、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
第十五节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
第十六节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第十七节 西医条例、中医条例
第十八节救灾准备金法
第十九节 护照条例
第二十节戒严法
第二十一节兵役法
第二十二节 陆海空军惩罚法
第二十三节 陆军大学校组织法、陆军大学校
兵学研究院组织条例
第二十四节要塞堡垒地带法
第二十五节 陆军服制、陆军官佐礼服制、
陆军军常服军礼服条例、海军服装条例
第二十六节 陆军礼节条例、海军礼节条例
第二十七节 国军剿匪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节 陆军步兵师司令部组织条例
第二十九节会计法
第三十节 审计法
第三十一节预算法
第三十二节 统计法
第三十三节 海关进出口税则
第三十四节 盐法、盐政改革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节 印花税法
第三十六节倾销货物税法
第三十七节 营业税法
第三十八节 银行业收益税法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
第三十九节棉纱、火柴、水泥税条例
第四十节 国民政府救灾附加税征收条例
第四十一节 海关缉私条例
第四十二节 进口货物原产国标记条例
第四十三节银本位币铸造条例
第四十四节 国民政府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
第四十五节狩猎法
第四十六节 森林法
第四十七节 渔业法、渔会法
第四十八节 矿业法(附矿产税条例)
第四十九节 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
第五十节 商标法
第五十一节 商品检验法
第五十二节 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法、特种工业奖励法、工业奖励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
第五十三节 农会法(附施行法)
第五十四节技师登记法、公营事业技术人员领照法、会计师条例
第五十五节 权度法、权度营业特许法、度量衡法、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
第五十六节 中央学会法、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第五十七节 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中学法小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
第五十八节 国民体育法
第五十九节 古物保存法
第六十节 电影检查法
第六十一节 教育会法
第六十二节 民业铁路法、铁道法
第六十三节 邮政储金法、邮政国内汇兑法
第六十四节 电信条例
第六十五节 国道条例
第六十六节 商港条例、航路标识条例
第六十七节 监督商办航空事业条例
第六十八节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电气事业条例
下册目录
第四章 自治法
第一节 清季各地方自治章程
第二节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省议会暂行法、省议会议员选举法(附省参事会条例)
第三节地方自治试行条例
第四节 县自治法(附市自治制乡自治制)
第五节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
第六节县组织法
第七节 县组织法、县组织法施行法
第八节 乡镇自治施行法、区自治施行法
第九节 市组织法
第十节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第十一节 县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会组织法县参议员选举法、市参议员选举法
第十二节 县自治法市自治法(附施行法)
第十三节 县保卫团法
第十四节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第五章民法
第一节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第二节 民律第一次草案
第三节 民律第二次草案
第四节 亲属法草案、继承法草案
第五节 民法第一编:总则(附施行法)
第六节 民法第二编:债(附施行法)
第七节 民法第三编:物权(附施行法)
第八节 民法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附施行法)
第六章商法
第一节 公司法(附施行法)
第二节票据法(附施行法)
第三节 海商法(附施行法)
第四节保险法
第五节破产法(附施行法)
第六节银行法
第七节储蓄银行法
第八节 中央银行法
第九节 交易所法
第十节合作社法
第十一节船舶法、船舶登记法、船舶载重线法
第七章刑法
第一节暂行新刑律(附施行细则补充条例)
第二节修正刑法草案
第三节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第四节 中华民国刑法(附施行条例)
第五节 中华民国新刑法(附施行法)
第六节违令罚法
第七节 官吏犯赃治罪法
第八节 吗啡治罪法
第九节 惩治盗匪法
第十节私盐治罪法
第十一节徒刑改遣条例
第十二节 易笞条例
第十三节科刑标准条例
第十四节 贩运人口出国治罪条例
第十五节 禁烟法
第十六节 党员背誓罪条例、党员犯罪
加重处刑暂行法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第十七节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第十八节 处理逆产条例
第十九节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
第二十节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节 惩治绑匪条例
第二十二节 共产党人自首法
第二十三节 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
第二十五节徒刑人犯移垦暂行条例
及党旗罪办法
第二十四节 毁坏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像
第二十六节 陆海空军刑法
第二十七节 军机防护法
第二十八节 大赦令、政治犯大赦条例、大赦条例
第八章诉讼法
第一节刑事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
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条例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附施行法)
第五节新民事诉讼法(附施行法)
第六节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条例
第七节刑事诉讼法(附施行条例)
第八节 新刑事诉讼法(附施行法)
第九节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
第十节 民事调解法
第十一节 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
第十二节 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
特种刑事临时法庭诉讼程序暂行条例
第十三节 最高法院组织法
第十四节 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节诉愿法
第十六节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节行政诉讼费条例
第十八节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十九节 陆海空军审判法
第二十节 海上捕获条例、捕获法院条例
第九章劳工法
第一节 劳动法典草案
第二节工会法(附施行法)
第三节 工厂法(附施行条例)、工厂检查法
第四节修正工厂法(附施行条例)
第五节 劳资争议处理法
第六节 团体协约法
第七节铁路员工服务条例
第十章土地法
第一节经界法规草案
第二节 土地收用法土地征收法
第三节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