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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规选编 1》_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办公室_14106365_

【书名】:《经济法规选编 1》
【作者】: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办公室
【出版社】:
【时间】:1984
【页数】:438
【ISBN】:
【SS码】:141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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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

一、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年七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年十月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工业交通类

国务院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变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一九八○年九月二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一九八○年九月二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一九八二年一月二日)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一九八二年一月二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三日)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保护国营矿业企业正常生产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一九五七年九月四日)

群众报矿奖励办法(一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节录)(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一九六四年三月三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的报告(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

三、城市建设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一年三月三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七日)

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城市规划条例(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

四、农业类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一九八○年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二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一九八一年三月三十日)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一年十二月)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解释有关土地承包的几个问题(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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