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编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单位走私罪
第二节 逃汇、套汇罪
第二编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节 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
第五节 单位行贿罪
第三编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四编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五编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补充规定
第六编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节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四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七编 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四节 窝藏毒品、毒赃罪
第五节 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第六节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第七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八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九节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十节 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第十一节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编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九编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组织他人卖淫罪
第二节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第三节 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
第十编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节 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三节 绑架勒索罪
第四节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第五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六节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一编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妨碍追收欠缴税款罪
第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十二编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第十三编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第二节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三节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四节 假冒专利罪
第十四编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第五节 生产、销售毒害食品罪
第六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第七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产品罪
第八节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罪,销售假冒、失效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冒充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九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十五编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二节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节 倒卖出入境证件罪
第四节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
第五节 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十六编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十七编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节 虚假出资罪
第三节 抽逃出资罪
第四节 股票、债券发行欺诈罪
第五节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六节 清算欺诈罪
第七节 提供虚假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证明文件罪
第八节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九节 商业受贿罪
第十节 侵占罪
第十一节 挪用资金罪
第十八编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
第三节 金融人员购买伪造货币、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罪
第四节 非法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 变造货币罪
第六节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七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八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九节 集资诈骗罪
第十节 徇私贷款罪
第十一节 滥放贷款罪
第十二节 贷款诈骗罪
第十三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十四节 金融票据诈骗罪
第十五节 信用证诈骗罪
第十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七节 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罪
第十八节 保险诈骗罪
第十九编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罪刑各论
第一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四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五节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第六节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第七节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
第八节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第九节 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
第十节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