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保护计划生育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五条 送养人的条件
第六条 收养人的条件
第七条 特别规定
第八条 收养人数
第九条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
第十条 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当事人自愿
第十二条 监护人送养的限制
第十三条 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限制
第十四条 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的形式要件
第十六条 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亲朋抚养例外
第十八条 优先抚养权
第十九条 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禁止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涉外收养
第二十二条 保守收养秘密
本章参考文献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条 收养的无效
本章参考文献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解除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收养解除的条件之二
第二十八条 解除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
本章参考文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
本章参考文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四条 生效日期
附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