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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手册》_吉林大学法律系,吉林省政法干校_13807581_

【书名】:《婚姻法手册》
【作者】:吉林大学法律系,吉林省政法干校
【出版社】:
【时间】:1984
【页数】:
【ISBN】:
【SS码】:1380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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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无产阶级革命领袖论婚姻家庭与妇女解放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的恋爱观

1.爱情以互爱为前提

2.爱情要经过长期考验

3.提倡健康的爱情、反对“杯水主义”

4.关于“恋爱自由”问题

5.摆正爱情与革命事业的位置

二、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

1.婚姻的本质与结婚自由

2.反对资产阶级婚姻道德

3.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三、马克思主义的家庭观

1.家庭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

2.计划生育的问题

3.要保护、教育少年儿童

四、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解放理论

1.妇女受压迫的根源

2.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解放妇女

3.反对歧视妇女

第二部分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资料汇编

一 法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1月26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4月8日)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1月5日)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2年4月26日)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4年2月4日)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

二、重要文件和讲话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1950年4月30日)

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1950年6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1953年2月18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解答(1953年3月19日)

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3年11月1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0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要点(1980年10月)

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1980年12月10日)

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80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妇联坚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抚育和培养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两个文明中的重大作用(转载自1983年4月18日《人民日报》)

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1980年9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

关于实施新婚姻法的几个问题&武新宇

共青团中央关于提倡婚事新办给全国共青团员、青年朋友们的一封信(1981年12月11日)

在婚姻家庭领域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座谈会(1982年1月18日中宣部、全国妇联召开)

婚姻家庭道德问题座谈会(1982年2月27日全国妇联召开)

婚姻道德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廖井丹

婚姻、家庭和精神文明——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答《民主与法制》记者问

邓颖超同志谈男女问题

张友渔同志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开展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家庭——于光远同志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陈丕显在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妇女的解放是社会解放的重要尺度全党全社会要为妇女运动前进而奋斗

康克清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坚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希望社会各方面同歧视、残害妇女儿童的现象作斗争(转载自1983年4月13日《人民日报》)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983年4月29日 《人民日报》社论)

妇联常委扩大会要求各级妇联贯彻中央书记处指示,把妇联建成保护教育妇女儿童的权威团体大力进行法制教育,联合社会有关方面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转载自1983年4月29日《人民日报》)

奋发自强、开创妇女运动新局面 康克清同志在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1983年9月2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决定(1980年9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议案(1980年9月20日)

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有关规定和批复

(一)结婚

婚姻登记办法(1955年5月20日)

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10月23日)

内务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1955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1953年3月7日)

附: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1950年10月23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1952年8月5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1953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1963年7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堂兄妹结婚问题的批复(1953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的指示信(1951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的问题(选自《法院工作通讯》1951年第17期)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登记问题的解答(1953年12月11日)

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62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1963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1955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一方与第三者结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5月4日)

(二)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1963年6月22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1954年7月24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1961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1962年12月17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瘫痪、白痴、聋哑者离婚问题的批复(1952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对山西省人民法院关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慎处理的复函(1953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5年5月18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1955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1956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1年8月19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196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2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流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2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

(三)家庭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1956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反革命分子的亲生子女请求与其父母脱离亲属关系,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9月15日)

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子女与地主、反革命身分的父母脱离关系的问题的请示报告(1956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1963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1981年9月1日)

(四)民族婚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0年12月14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1981年4月18日)

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6月15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9月21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1981年6月9日)云人办发〔1981〕8号、9号、10号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11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问题的批示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处理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原则的通知(1950年11月25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批示(1951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12月26日)

(五)革命军人婚姻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

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50年11月16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1951年4月2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治部联合通知(1954年)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1954年1月20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1951年6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3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通知(1955年1月5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处理问题的批复(1953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1951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1954年10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和干部的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的通知(1961年8月20日)

(六)涉外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8月26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50年11月8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1951年10月16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及国籍不明人民申请结婚问题的处理意见(1951年6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内务部关于女方出国与华侨结婚的意见(1953年7月3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1954年4月8日)

中央司法部关于中日籍干部结婚问题的复函(1951年4月25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处理朝鲜人民军军人结婚登记及离婚重婚等问题的意见(1955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1975年2月4日)

附: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1975年1月17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华侨离婚问题的批复(1951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居住香港、原告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1955年2月16日)

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1964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66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198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1980年8月2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1962年3月24日)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1957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2日)

内务部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公证认证问题的批复(1961年6月10日)

第三部分 外国婚姻家庭立法选编

一、法国民法典(选录)

二、德国民法(选录)

三、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

四、日本民法典亲属编

五、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

六、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

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

八、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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