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四编 继承法
第一章 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三、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 必然继承人和任意继承人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
第二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意义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一、市民法的遗嘱方式
二、大法官法的遗嘱方式
三、帝政后期的遗嘱方式
(一)私式遗嘱
(二)公式遗嘱
(三)特别遗嘱
第三节 遗嘱能力
一、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继承的能力
三、遗嘱作证能力
第四节 继承人的指定
一、指定继承人的位置
二、指定继承人的用语
三、指定继承人的人数
四、附条件或期限的指定
第五节 指定的补充
一、普通补充指定
二、来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一)概述
(二)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要件
(三)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无效
三、准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第六节 遗嘱自由的限制
一、废除继承人的限制
(一)市民法的规定
(二)大法官法的改革
(三)优帝一世的改革
二、遗嘱逆伦诉
(一)概述
(二)起诉的条件
(三)本诉的效力
三、特留份追补诉
(一)概述
(二)本诉的效力
四、赠与或嫁奁逆伦诉
(一)概述
(二)两诉的效力
第七节 遗嘱的无效
一、违法遗嘱的无效
二、合法遗嘱的无效
第八节 遗嘱的启封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一、 法定继承必须在无遗嘱继承时开始
二、法定继承须在确定无遗嘱继承时开始
三、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能力,以法定继承开始时为准
第二节 《十二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第三节 大法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一、依法的遗产占有
二、补充法律的遗产占有
三、改革法律的遗产占有
四、遵章的遗产占有
第四节 帝政后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第五节 《优帝新敕》的规定
第四章 遗产的继承
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
一、当然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
二、任意继承人
(一)接受继承的能力
(二)接受继承的方式
(三)接受继承的时间
第二节 继承的效力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一)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保护
(二)对继承人的保护
三、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一)遗产的分割
(二)参加分割的遗产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诉
二、遗产占有的诉权
第五章 继承的拒绝
第一节 拒绝继承的方式
第二节 拒绝继承的效力
第六章 遗赠
第一节 遗赠的要素
一、遗赠的当事人
二、遗赠的方式
三、遗赠的标的物
第二节 遗赠的取得
一、遗赠取得的时期
二、遗赠取得的效力
第三节 遗赠的无效
一、遗赠无效的原因
(一)自始无效
(二)嗣后无效
(三)违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二、遗赠无效的后果
第七章 遗产信托
第一节 遗产信托概述
第二节 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变
第三节 遗产信托与遗赠的区别
第八章 死因赠与
第五编 债法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当事人
(二)标的
(三)方式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一)条件
(二)期限
(三)负担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内容明确的
二、法律行为内容发生歧义或晦涩不明的
第四节 代理
一、代理概述
二、代理的沿革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分类
三、有关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期日和期间
一、期日和期间的概念
二、罗马历法
三、时间的计算
第二章 债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主体
三、债的标的
四、债的种类
五、债的效力
(一)给付
(二)故意和过失
(三)事变
(四)迟延
第二节 债的发生
一、契约
(一)契约概述
(二)契约的分类
(三)契约的效力
(四)要式契约
(五)要物契约
(六)诺成契约
(七)无名契约
(八)简约
二、准契约
(一)不当得利
(二)无因管理
(三)其它准契约
三、私犯
(一)私犯概述
(二)私犯的构成要件
(三)私犯的种类
(四)准私犯
第三节 债的保全
一、违约金契约
二、定金
三、副债权契约
四、连带债
五、保证
(一)保证概述
(二)保证的种类
(三)关于保证的限制
第四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沿革
二、债的转移的种类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四、债权让与的限制
(一)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得让与的
(三)法律明定不得让与的
第五节 债的消灭
一、清偿
(一)清偿的要件
(二)清偿的效力
(三)清偿的证明
二、提存
三、更改
(一)更改的概说
(二)更改的种类
(三)更改的效力
(四)强制更改
四、抵销
(一)抵销的概述
(二)抵销的条件
(三)抵销的限制
(四)抵销的效力
五、免除
六、混同
七、其它债的消灭原因
(一)消灭的时效
(二)当事人的死亡
(三)当事人人格的变更
(四)标的物的灭失
(五)无偿原因的竞合
(六)判决
(七)仲裁
(八)解除条件的完成
(九)终期的届满
(十)和解
(十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十二)权利被剥夺
第六编 诉讼法
第一章 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法定诉讼
一、法院组织
(一)私诉程序
(二)法官
(三)审判员
二、法定诉讼的特征
三、法定诉讼的程序
(一)传唤
(二)法律审理
(三)证讼
(四)事实审理
(五)执行
四、法定诉讼的方式
(一)拘押
(二)扣押
(三)宣誓决讼
(四)请求返还诉
(五)申请任命仲裁人
五、法定诉讼的消灭
第三章 程式诉讼
一、概述
二、法院组织
(一)法官
(二)承审员
三、程式诉讼的种类
(一)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二)市民法诉讼和大法官法诉讼
(三)严法诉讼和诚信诉讼
(四)仲裁诉讼和非仲裁诉讼
(五)确定诉讼和不确定诉讼
(六)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
(七)永久诉讼和有期诉讼
(八)可转移诉讼和不可转移诉讼
(九)先决诉讼和非先决诉讼
四、程式诉讼的程序
(一)传唤
(二)法律审理
(三)程式的内容
(四)程式错误的效力
(五)诉讼代理
(六)证讼
(七)事实审理
(八)诉讼救济
(九)执行
五、特别程序
(一)谕令口约
(二)占有裁定
(三)令状
(四)回复原状
六、程式诉讼的消灭
第四章 非常程序
一、概述
二、法院组织
三、诉讼的分类及其改革
四、非常程序的特征
五、诉讼程序的改革
(一)传唤
(二)审判
(三)上诉
(四)执行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
附录二《十二表法》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