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取证方面的风险问题分析与应对指导
1-01 孤证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1-02 纳税人将原件销毁怎么办?税务机关已经提取了原件的复制件,可否以复制件定案?
1-03 税务稽查中遇到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字该怎么办?
1-04 税务稽查中遇到纳税人不配合税务稽查工作该怎么办?
1-05 税务稽查案件的处理允许“零口供”吗?
1-06 对账簿资料上面红字记载内容复制后无法分辨,怎么办?
1-07 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取证上面加盖印章有何法律意义?在纳税人拒绝加盖企业印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证据的效力?
1-08 搜查获取的证据一定会被排除掉吗?
1-09 从其他机关调取的材料,能否作为税务稽查证据使用?
1-10 加盖骑缝章的证据有效吗?
1-11 无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是否有效?
1-12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哪一个更高?
第二部分 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问题分析与应对指导
2-01 《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引用征管法有效吗?
2-02 检查前或检查期间补缴税款行为如何定性及确定纳税人法律责任?
2-03 超期未缴的流转税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2-04 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5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2-06 不申报缴纳税款可以定偷税吗?
2-07 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征不征税、算不算“偷税”?
2-08 税务稽查发现被查对象违法收入能否追缴税款?
2-09 对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性处罚?
2-10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三部分 税务稽查执法程序方面的风险问题分析与应对指导
3-01 税务机关已出示检查证的证据由谁举证?
3-02 调账权运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03 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做出偷税处理决定后,是否应一律将案件同时移送司法机关?
3-04 《征管法》未规定处罚的是否就不予处罚?此时不予处罚是否就不需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部分 税务稽查法定职权方面的风险问题分析与应对指导
4-01 税务稽查局未按国家税务总局《重审办法》规定应由大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
4-02 税务机关在稽查程序中直接强制和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哪些?
4-03 税务机关可否对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如果确有涉税违法行为,可否追缴税款?
第五部分 其他存疑的问题与分析
5-01 被询问人不如实回答问题、隐瞒或作伪证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02 关联交易价格偏低如何调整补缴税款?补税后能否补开发票?
5-03 滞纳金计算加收有无上限?税务机关能否单独对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