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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用六法全书》_施茂林,陈维钧主编;施伊盈,刘瑞彬编辑_13742851_9789861939391

【书名】:《最新实用六法全书》
【作者】:施茂林,陈维钧主编;施伊盈,刘瑞彬编辑
【出版社】:世一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4
【页数】:2889
【ISBN】:9789861939391
【SS码】:1374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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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宪法及关系法规

中华民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三章 国民大会

第四章 总统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试

第九章 监察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节 省

第二节 县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 国防

第二节 外交

第三节 国民经济

第四节 社会安全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客家基本法

原住民身分法

原住民民族别认定办法(节录)

蒙藏族身分证明条例

华侨身分证明条例

戒严法

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

条例

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

判案件补偿条例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

减刑复权办法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投票法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中华民国领海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表

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

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特种勤务条例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

中央政府机关员额管理办法

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行政院组织法

立法院组织法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立法委员行为法

立法院议事规则

中央法规标准法

司法院组织法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法院组织法

例变字第一号

司法院所属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院类别」核定清册

司法院所属地方法院「法院类别」核定清册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

法官法

法官法施行细则

法庭旁听规则

检察及司法警察机关使用录音录影及录制之资料保管注意要点

法庭录音办法

法庭数位录音实施要点

法院电子笔录调阅要点

检察机关律师阅卷要点

法律扶助法

考试院组织法

公务人员考试法

典试法

监试法

监察院组织法

监察法

监察法施行细则

审计法

审计法施行细则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法重要子法规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社团

第三款 财团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民法总则施行法

民法 第二编债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之发生

第一款 契约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第三款 无因管理

第四款 不当得利

第五款 侵权行为

第二节 债之标的

第三节 债之效力

第一款 给付

第二款 迟延

第三款 保全

第四款 契约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五节 债之移转

第六节 债之消灭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清偿

第三款 提存

第四款 抵销

第五款 免除

第六款 混同

第二章 各种之债

第一节 买卖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效力

第三款 买回

第四款 特种买卖

第二节 互易

第三节 交互计算

第四节 赠与

第五节 租赁

第六节 借贷

第一款 使用借贷

第二款 消费借贷

第七节 雇佣

第八节 承搅

第八节 之一 旅游

第九节 出版

第十节 委任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节 居间

第十三节 行纪

第十四节 寄托

第十五节 仓库

第十六节 运送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物品运送

第三款 旅客运送

第十七节 承搅运送

第十八节 合夥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第十九节 之一 合会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节 和解

第二十四节 保证

第二十四节 之一 人事保证

民法债编施行法

民法 第三编 物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权

第一节 普通地上权

第二节 区分地上权

第四章 (删除)

第四章 之一 农育权

第五章 不动产役权

第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第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八章 典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民法 第四编 亲属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约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第二目 (删除)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第五节 离婚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监护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

第五章 扶养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亲属会议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志愿自费鉴定血缘关系收费标准

民法 第五编 继承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第一节 效力

第二节 (删除)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第三章 遗嘱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方式

第三节 效力

第四节 执行

第五节 撤回

第六节 特留分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代管无人承认继承遗产作业要点

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无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第四节 退股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第六节 清算

第三章 有限公司

第四章 两合公司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份

第三节 股东会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第五节 监察人

第六节 会计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发行新股

第九节 变更章程

第十节 公司重整

第十一节 解散、合并及分割

第十二节 清算

第一目 普通清算

第二目 特别清算

第六章 (删除)

第六章 之一 关系企业

第七章 外国公司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规费

第九章 附则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签证规则

企业并购法

票据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参加承兑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七节 付款

第八节 参加付款

第九节 追索权

第十节 拒绝证书

第十一节 复本

第十二节 謄本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附则

票据法施行细则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规范

海商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海事优先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章 运送

第一节 货物运送

第二节 旅客运送

第三节 船舶拖带

第四章 船舶碰撞

第五章 海难救助

第六章 共同海损

第七章 海上保险

第八章 附则

船舶法

船舶登记法

船员法

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第二节 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费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第五节 复保险

第六节 再保险

第二章 保险契约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基本条款

第三节 特约条款

第三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火灾保险

第二节 海上保险

第三节 陆空保险

第四节 责任保险

第四节 之一 保证保险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

第二节 健康保险

第三节 伤害保险

第四节 年金保险

第五章 保险业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第四节 之一 同业公会

第五节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保险法施行细则

保险业各种准备金提存办法

投资型保险投资管理办法

简易人寿保险法(节录)

动产担保交易法

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信托法

信托业法

信托业设立标准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第二节 共同诉讼

第三节 诉讼参加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

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第五节 诉讼救助

第四章 诉讼程序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第五节 言词辩论

第六节 裁判

第六节 之一 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

第七节 诉讼卷宗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第三节 证据

第一目 通则

第二目 人证

第三目 鉴定

第四目 书证

第五目 勘验

第五目 之一 当事人讯问

第六目 证据保全

第四节 和解

第五节 判决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第四编 抗告程序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五编 之一 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第六编 督促程序

第七编 保全程序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第三章 监护及辅助宣告事件程序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民事诉讼文书传真及电子传送作业办法

邮务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

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施行细则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嘱托办理交付子女与子女会面交往强制执行事件要点

法院设置家事调解委员办法

强制执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

未登记建筑改良物办理查封登记联系办法

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要点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法院嘱托限制登记网路作业实施要点

管收条例

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和解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第三章 破产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第三节 破产债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调协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第七节 复权

第四章 罚则

破产法施行法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人

第一节 法院之公证人

第二节 民间之公证人

第三章 公证

第四章 认证

第五章 公证费用

第六章 公会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公证法施行细则

驻外领务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办法

非讼事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事件管辖

第二节 关系人

第三节 费用之征收及负担

第四节 声请及处理

第五节 裁定及抗告

第六节 司法事务官处理程序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第一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第二节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达事件

第三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第四节 信托事件

第三章 登记事件

第一节 法人登记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第四章 家事非讼事件

第一节 失踪人财产管理事件

第二节 婚姻及亲权事件

第三节 收养事件

第四节 监护事件

第四节 之一 扶养事件

第五节 继承事件

第六节 亲属会议事件

第六节 之一 其他家事非讼事件

第七节 罚则

第五章 商事非讼事件

第一节 公司事件

第二节 海商事件

第三节 票据事件

第六章 附则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注意要点

提存法

提存法施行细则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司法协助事件之处理程序

乡镇市调解条例

法院移付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调解办法

仲裁法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三章 未遂犯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第五章 刑

第六章 累犯

第七章 数罪并罚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九章 缓刑

第十章 假释

第十一章 时效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内乱罪

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第四章 渎职罪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 脱逃罪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十六章 之一 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第二十章 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各类枪炮、弹药主要组成零件种类

公告镖刀等列入管制刀械

公告模拟枪列入管制之枪炮

枪炮弹药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

原住民自制猎枪认定基准

原住民自制鱼枪执照等证照书表

要塞堡垒地带法

贪污治罪条例

检察机关办理贫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法院办理贫污治罪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法务部廉政署组织法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节录)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中央银行法(节录)

中央银行发行新画币办法

惩治走私条例

管制物品管制品项及管制方式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洗钱防制法

银楼业对达一定金额以上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申报办法

银楼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

洗钱犯罪没收财产管理拨交及使用办法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注意事项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检察机关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法院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行细则

转让毒品加重其刑之数量标准

毒品戒瘾治疗实施办法及完成治疗认定标准

侦办跨国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协调管制作业办法

海关执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业要点

先驱化学品工业原料之种类及申报检查办法

通商口岸毒品查缉联系作业要点

观察勒戒处分执行条例

戒治处分执行条例

陆海空军刑法

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

中华民国六十年罪犯减刑条例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罪犯减刑条例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罪犯减刑条例

中华民国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

现行法规所定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

其他特别刑法汇编

甲 考试与人事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乙 民商事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丙 内政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丑 本书未编列部分之刑罚条文

一 下水道法

二 自卫枪枝管理条例

六 农民健康保险条例

丁 军政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丑 本书未编列部分之刑罚条文

二 战时禁制品条例

三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

戊 财政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丑 本书未编列部分之刑罚条文

一 统计法

二 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三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四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己 经济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丑 本书未编列部分之刑罚条文

一 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

二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三 石油管理法

四 事业用爆炸物管理条例

庚 科技交通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丑 本书未编列部分之刑罚条文

一 电信条例

二 引水法

辛 教育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丑 本书未编列部分之刑罚条文

一 运动彩卷发行条例

壬 涉外事务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癸 司法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天 其他类

子 本书已编列刑罚条文之法规明细表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第五章 文书

第六章 送达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第十二章 证据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人证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第四节 勘验

第五节 证据保全

第十三章 裁判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侦查

第二节 起诉

第三节 审判

第二章 自诉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第二审

第三章 第三审

第四编 抗告

第五编 再审

第六编 非常上诉

第七编 简易程序

第七编 之一协商程序

第八编 执行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刑事审判实施询问及诘问参考要点

法院办理限制辩护人接见通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

刑事妥速审判法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施行细则

检察及调查机关执行我国与美国间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作业要点

检察机关办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检察署办理受刑人分期缴纳罚金要点

法医师法(节录)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所属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相验案件处理要点

司法机关办理现役军人或军校学生刑事案件与军事机关联系注意事项

证人保护法

证人保护法施行细则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

少年事件处理法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少年保护事件审理细则

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

法院办理保护管束应行注意要点

少年安置辅导之福利及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少年不良行为及虞犯预防办法

公设辩护人条例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

引渡法

赦免法

提审法

刑事补偿法

刑事补偿事件审理规则

羁押法

羁押法施行细则

看守所组织通则

监狱行刑法

法务部所属矫正机关遴调杂役及服务员注意事项

监狱受刑人移监作业要点

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

受刑人外出实施办法

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节录)

妨害性自主罪与妨害风化罪受刑人辅导及治疗实施办法

执行死刑规则

外役监条例

外役监受刑人遴选实施办法

监狱受刑人与眷属同住办法

外役监受刑人返家探视办法

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施行细则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

保安处分执行法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

法务部矫正署组织法

更生保护法

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

军事审判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初审

第三编 上诉

第四编 抗告

第五编 再审

第六编 非常上诉

第七编 执行

第八编 附则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六、行政法规

甲 一般行政类

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人法

政府资讯公开法

国家机密保护法

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

机密档案管理办法

个人资料保护法

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

档案法

公文程式条例

电子签章法

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

宣誓条例

离岛建设条例

金门马祖地区原土地所有权人申请返还土地实施办法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

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

莫拉克台风灾区范围

预算法

决算法

国库法

公库法

行政罚法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办理行政罚及刑事罚竞合案件业务联系办法

行政执行法

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

行政执行处核发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之一禁止命令处理原则

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一项之一定金额

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

游说法

游说法施行细则

政治献金法

公益劝募条例

志愿服务法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

乙 外交及出入境类

护照条例

加持第二本普通护照核发作业

外国护照签证条例

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

旅外国人急难救助实施要点

外交部及驻外馆处文件证明条例

外交部及驻外馆处文件证明条例施行细则

国际合作发展法

入出国及移民法

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

国民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习惯不予许可或禁止入出国认定标准

外国人强制驱逐出国处理办法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办法(节录)

滞台泰国缅甸地区国军后裔申请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禁止外国人入国作业规定

财团法人及非营利社团法人 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许可及管理办法

外交部及驻外馆处办理外国人及与我国国民结婚申请来台面谈作业要点

个人生物特征识别资料搜集管理及运用办法

驻华外国机构及其人员特权暨豁免条例

丙 内政类

子 一般内政法规

国籍法

国籍法施行细则

户籍法

户籍法施行细则

亲等关联资料申请提供及管理办法

有关性别变更登记规定

各机关申请提供户籍资料办法

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作业规定(节录)

印鉴登记办法

国民身分证英文字母县市代号表

姓名条例

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人民团体法

商业团体法

工业团体法

农会法

农会法施行细则

渔会法

渔会法施行细则

合作社法

信用合作社法

信用合作社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标准

储蓄互助社法

国家公园法

监督寺庙条例

办理寺庙登记须知

宗教团体申请外籍人士来台研修宗教教义要点

殡葬管理条例

性骚扰防治法

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

性骚扰防治准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办法

性侵害犯罪付保护管束加害人科技设备监控实施办法

性侵害犯罪付保护管束加害人测谎实施办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一加害人强制治疗作业办法

法院办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去氧核醣核酸采样条例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施行细则

国民中小学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办法

人口贩运防制法

人口贩运防制法施行细则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办法

幼儿教育及照顾法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

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

国民年金法

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社会救助法

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

消防法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

灾害防救法

灾害防救法施行细则

风灾震灾火灾爆炸灾害灾区民众安置或重建简化行政程序办法

重大火灾爆炸灾害救助种类及风灾震灾火灾爆炸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

水灾灾区交通抢通或公共设施重建简化行政程序办法

水灾灾区民众安置或重建简化行政程序办法

国军协助灾害防救办法

丑 自治与选举法规

地方制度法

公共造产奖助及管理办法

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

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组织准则

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

公职人员选举期间各级选举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及警察机关联系要点

寅 地政与建筑法规

土地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地权

第三章 地权限制

第四章 公有土地

第五章 地权调整

第二编 地籍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地籍测量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编 土地使用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使用限制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四章 耕地租用

第五章 荒地使用

第六章 土地重划

第四编 土地税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第三章 地价税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第七章 欠税

第五编 土地征收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三章 征收补偿

土地法施行法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执行要点

直辖市县(市)不动产纠纷调处委员会设置及调处办法

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之一至第四十六条之三执行要点

土地登记规则

台湾省土地地目明细表

核发地籍图誊本注意事项

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审查要点

申请土地登记应附文件法令补充规定

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土地登记印鉴设置及使用作业要点

地政士法

国土测绘法

地籍清理条例

地籍清理条例施行细则

寺庙或宗教团体申请赠与公有土地办法

土地征收条例

土地征收未受领补偿费保管办法

农地重划条例

农地社区土地重划条例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祭祀公业条例

有关祭祀公业之补充规定

平均地权条例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台北市清理日据时期实施土地重划地区保留地处理要点

区域计画法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

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

都市计画法

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

都市计画容积移转实施办法

都市计画工业区毗邻土地变更处理原则

都市更新条例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

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

新订扩大变更都市计画禁建期间特许兴建或继续施工办法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

新市镇开发条例

建筑法

台北市建筑物申请补办建造执照及杂项执照办则

台北市免办建筑执照建筑物或杂项工作处理原则

台北市建筑线指示申请办法

台北市建筑施工损邻事件争议处理规则

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之范围

建筑师法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规则

台北市市有非公用畸零地处理作业要点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条例

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办法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台北市现行违章建筑拆除处理原则

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规则

高雄市现有巷道改道或废止自治条例

营造业法

营造业法施行细则

共同管道法

国民住宅条例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住宅法

基本居住水准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不动产估价师法

卯 警政法规

警察法

警察法施行细则

警察勤务条例

警察职权行使法

警察勤务区家户访查办法

警察遴选第三人搜集资料办法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

警械使用条例

台北市民众协助警察拘捕人犯损失补偿自治条例

高雄市奖励及补偿民众协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条例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致人伤亡财产损失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丧葬费支给标准

社会秩序维护法

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

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

电子游戏机分类标准

电子游戏场业同一营业场所认定基准

集会游行法

当铺业法

丁 劳工类

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劳工请假规则

调整基本工资公告

工厂法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事业单位优先雇用经其大量解雇失业劳工奖励办法

团体协约法

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

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施行细则

性别工作平等法

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

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

劳工保险条例

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

劳工保险被保险人退保后罹患职业病者请领职业灾害保险失能给付办法

就业保险法

就业保险失业者创业协助办法

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办法

就业保险延长失业给付实施办法

劳工退休金条例

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细则

劳工安全卫生法

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事业单位雇用女性劳工夜间工作场所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施行细则

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

劳动检查法

劳资争议处理法

劳资争议仲裁办法

劳资争议调解办法

主管机关办理劳资争议依职权交付仲裁注意事项

工会法

工会法施行细则

职工福利金条例

就业服务法

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

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

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

雇主接续聘雇外国人之比率或数额基准

职业训练法

戊 环保卫生类

环境基本法

环境教育法

环境影响评估法

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

公害纠纷处理法

公害纠纷处理法施行细则

空气污染防制法

室内空气品质管理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噪音管制法

环境用药管理法

废弃物清理法

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

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自来水法

饮用水管理条例

食品卫生管理法

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

健康食品管理法

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烟害防制法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

药事法

药事法施行细则

药害救济法

药害救济给付标准

药害救济申请办法

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节录)

血液制剂条例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

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

解剖尸体条例

台北市处理无名尸体自治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细则

脑死判定准则

优生保健法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

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机构许可办法

人工生殖子女亲属关系查询办法

人工生殖资料通报及管理办法

精神卫生法

精神疾病严重病人强制社区治疗作业办法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权益保障办法

执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补偿办法

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

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

人体生物资料库设置许可管理办法

人体生物资料库商业运用利益回馈办法

人体生物资料库资讯安全规范

医疗法

医疗法施行细则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制作及管理办法

人体试验管理办法

行政院卫生署公告不列入医疗管理之行为及其相关事项

医疗纠纷鉴定作业要点

医疗争议调处作业要点

人体研究法

癌症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

紧急医疗救护法

医疗指导医师实施办法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医事人员人事条例

医师法

医师法施行细则

领有医师证书之外国人及华侨执业管理办法

物理治疗师法(节录)

职能治疗师法(节录)

医事放射师法(节录)

医事检验师法(节录)

听力师法

语言治疗师法

呼吸治疗师法

牙体技术师法

镶牙生管理规则

齿模制造技术员从业管理办法

助产人员法(节录)

护理人员法(节录)

护理人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款所称医疗辅助行为之范围

营养师法(节录)

药师法

药商得于邮购买卖通路贩卖之医疗器材及应行登记事项

药剂生资格及管理办法

全民健康保险法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核发作业要点

全民健康保险医疗院所药价调查不实申报未申报及申报错误处理要点

己 新闻文化类

著作权法

网路服务提供者民事免责事由实施办法

著作权法第八十条之二第三项各款内容认定要点

音乐著作强制授权申请许可及使用报酬办法

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

海关查扣著作权或制版权侵害物实施办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

中美有关保护著作权商标专利权之条约规定摘要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施行细则

著作财产权质权登记及查阅办法

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许可授权及使用报酬办法

文化资产保存法

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

通讯传播基本法

公共电视法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广播电视法

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节录)

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节目与广告区分认定原则

卫星广播电视法

有线广播电视法

有线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

电影法

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

中华民国新闻评议委员会处理陈诉案及检举案程序

庚 军政类

国防法

国家情报工作法

情报机关反制间谍工作办法

国家情报工作掩护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

情报协助人员补偿及救助办法

民防法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

海岸巡防法

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兵役法

兵役法施行法

常备兵回役免予回役处理办法

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

志愿士兵服役条例

替代役实施条例

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细则(节录)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军人保险条例

军人抚恤条例

军人抚恤条例施行细则

陆海空军惩罚法

退除役官兵死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办法

退伍除役军官士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退除给与处理办法

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养安置办法

国军军事勤务致人民伤亡损害补偿条例

战士授田凭据处理条例

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

杀伤性地雷管制条例

辛 财金类

财政收支划分法

规费法

地方税法通则

公共债务法

国有财产法

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

国私共有土地办理共有物分割作业要点

国有非公用不动产交换办法

土地所有权人申购合并使用邻接国有非公用土地案件处理要点

国有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作业要点

出租之国有非公用不动产得予让售范围准则

国军列管国有不动产提供非军方单位使用处理原则

国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请开发案件处理要点

银行法

银行法施行细则

银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订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规定事项

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之三授权规定事项办法

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帐户管理办法

存款保险条例

金融机构合并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

农业金融法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

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管理外汇条例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所得基本税额条例

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名词定义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第一节 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估价

第五节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第六节 未分配盈馀之课税

第四章 稽征程序

第一节 暂缴

第二节 结算申报

第三节 调查

第四节 扣缴

第五节 自缴

第六节 盈馀申报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

外籍专业人士租税优惠之适用范围

遗产及赠与税法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抵缴遗产税或赠与税实物管理要点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营业登记规则

关税法

海关实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准及作业办法

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

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

海关缉私条例

货物税条例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施行细则

使用牌照税法

娱乐税法

印花税法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

土地税法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土地税减免规则

房屋税条例

契税条例

证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

证券交易税条例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期货交易法

期货交易税条例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

烟酒管理法

产制私烟及私酒供自用不罚之数量限制

烟酒税法

税捐稽征法

税捐稽征法施行细则

税捐免征免退免强制执行规定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

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提供财税资讯收费标准

壬 经济类

会计师法

商业登记法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

商业会计法

商业会计法分期实施表及小规模商业标准

商品标示法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促销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网路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

科学技术基本法

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

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施行细则

光碟管理条例

光碟制造许可及申报办法

专利法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

专利师法

商标法

商标法施行细则

海关查扣侵害商标权物品实施办法

海关执行商标权益保护措施实施办法

标准法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

正字标记管理规则

营业秘密法

度量衡法

商品检验法

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条例

国营事业管理法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产业创新条例

产业创新条例施行细则

营运总部认定办法

公司国外投资处理办法

创业投资事业辅导办法

外国人投资条例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工厂管理辅导法

工厂管理辅导法施行细则

未登记工厂补办临时工厂登记办法

贸易法

贸易法施行细则

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入管理办法

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及输出管制地区

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

电业法

处理窃电规则(节录)

天然气事业法

能源管理法

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

核子损害赔偿法

原子能法

游离辐射防护法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场址设置条例

矿业法

矿场安全法

温泉法

温泉法施行细则

温泉标准

地质法

土石采取法

土石采取法施行细则

采取土石免申办土石采取许可管理办法

土石采取区域采取深度标准

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农村再生条例

农业发展条例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

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办法

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协助农民购买耕地贷款办法

土石流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

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施行细则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

山坡地建筑管理办法

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缴交办法

公有山坡地放领办法

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

粮食管理法

农产品市场交易法

零售市场管理条例

动物保护法

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

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

野生动物保育法

野生动物保育法施行细则

保育类或具危险性野生动物饲养繁殖管理办法

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兽医师法

畜牧法

农药管理法

没入农药器械原料物品处理办法

肥料管理法

饲料管理法

植物防疫检疫法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

基因转殖植物输出入许可办法

森林法

森林法施行细则

水利法

水利法施行细则

经济部水利署查扣机具管理作业要点

经济部没入设施或机具作业要点

水患治理特别条例

地下水管制办法

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

农田水利会财产处理要点

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土地灌溉排水受益变更处理要点

台北市农田水利会不动产处理要点

渔业法

基因转殖水产动植物繁殖养殖管理规则

渔港法

台湾地区渔船航行至大陆地区许可及管理办法

投资经营非我国籍渔船管理条例

投资经营非我国籍渔船作业办法

癸 交通类

民用航空法

航空客货损害赔偿办法

国营国际机场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

航业法

国际机场礼遇作业办法

商港法

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

国营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

铁路法

铁路行车及其他事故损害赔偿暨补助费发给办法

大众捷运法

大众捷运系统行车及其他事故恤金及医疗补助费发给办法

大众捷运系统旅客运送责任保险费率标准

公路法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节录)

汽车运输业行车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及医药补助费发给办法

大众运输工具播音语言平等保障法

市区道路条例

停车场法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及覆议作业办法

各直辖市鉴定及覆议权责相关规定

高雄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及覆议收费自治条例

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要点

国军编制内军用车辆管理及处罚办法(节录)

占用道路废弃车辆认定基准及查报处理办法

一般公路汽车煞车距离、行车速度对照表

汽车行驶距离及反应距离一览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高速公路汽车煞车距离、行车速度及坡度对照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受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处分重新申请考验办法

电信法

邮政法

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节录)

邮政储金汇兑法(节录)

气象法

发展观光条例

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

天 教育类

教育基本法

校园霸凌防制准则

性别平等教育法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

学校卫生法

学位授予法

大学法

专科以上学校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

大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

空中大学设置条例

师资培育法

专科学校法

国民教育法

强迫入学条例

幼稚教育法

补习及进修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

艺术教育法

终身学习法

社会教育法

私立学校法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

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条例

外国学生来台就学办法

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

教师法

教师法施行细则

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节录)

教师借调处理原则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

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

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

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施行细则

高尔夫球场管理规则

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

国光体育奖章及奖助学金颁发办法

中等以上学校技艺技能优良学生甄审及保送入学办法

绩优运动选手就业辅导办法

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

地 海峡两岸事务类

本书已列之两岸事务相关法规

本书未列之其他重要两岸事务法规一览表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强制出境处理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按捺指纹及建档管理办法

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

大陆地区高等教育学历甄试作业要点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

推动台商回台投资联合审查作业要点

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

半导体晶圆制造用设备出口至大陆地区审查要点

在大陆地区投资晶圆铸造厂积体电路设计积体电路封装积体电路测试与液晶显示器面板厂关键技术审查及监督作业要点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空运直航许可管理办法

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海运直航许可管理办法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两岸司法事务之处理

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情形说明

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海基会认证公证书补充规定

法院及公证人办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注意要点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

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

玄 公务员类

公务人员保障法

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

公务人员任用法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特殊查核办法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

公务人员升迁法

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

公务人员俸给法

公务员服务法

公务员兼任非营利事业或团体受有报酬职务许可办法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

公务人员考绩法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公务员惩戒法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

公教人员保险法

公务人员退休法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公务人员抚恤法

公务人员抚恤法施行细则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施行细则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款业务主管人员范围标准

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黄 专门职业人员类

本书已列之其他专门职业人员类法规明细表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律师法

律师法施行细则

律师职前训练规则

律师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联系要点

外国法事务律师雇用中华民国律师或与中华民国律师合夥经营法律事务所许可及管理办法

律师伦理规范

律师惩戒规则

技师法

技师法施行细则

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

原住民取得技术士证照奖励办法

记帐士法

记帐士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管理办法

心理师法

社会工作师法

宇 行政救济类

请愿法

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

诉愿法

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法院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赔偿计算基准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

邮务机构送达行政诉讼文书实施办法

行政诉讼文书传真及电子传送作业办法

附录

世界人权宣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汇编

已经废止之重要法律一览表

法院体制及所在地表

各级行政法院管辖区域一览表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简易庭事务分配区域及办公处所参考表

国军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署及各军总部法律事务组(科)电话、所在地及管辖区域一览表

高等法院受理军事上诉案件管辖区域一览表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地行政执行处辖区一览表

依霍夫曼计算法计算一次给付之金额

台闽地区历年简易生命表平均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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