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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_(法)孟德斯鸠著;孙绍文主编_13606220_9787807235705

【书名】:《论法的精神》
【作者】:(法)孟德斯鸠著;孙绍文主编
【出版社】: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
【时间】:2011
【页数】:366
【ISBN】:9787807235705
【SS码】:136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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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人为法

第二章 直接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

第一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政治相关的法

第二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三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二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三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四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法律应和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法

第二节 君主政体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第四节 共和政体的教育

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法律应该怎样在民主政体下建立平等

第二节 贵族政治下,法律如何在贵族政体下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三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如何在君主政体下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四节 法律如何在专制政体下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五节 续前提

第六节 与政体原则有关的一些新推论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结果

第一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裁决方式

第四节 不同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第五节 不同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第六节 刑罚的作用

第七节 罪与刑的恰当比例

第八节 拷问罪犯

第九节 罚金和肉刑

第十节 同等报复法律

第十一节 子罪父坐

第十二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的原则与法律

第一节 民主政治的节俭法

第二节 贵族政治的节俭法

第三节 君主政体的节俭法

第四节 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对君主政体有利

第五节 中国的奢侈

第六节 中国奢侈产生的必然后果

第七节 不同政体下的妇女地位

第八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九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好习俗

第十节 不同政体下嫁妆与婚姻的财产利益

第十一节 妇女掌权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本章总体思想

第二节 贵族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三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四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五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与腐化以及其后果

第六节 续前提

第七节 中华帝国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取得安全

第二节 专制国家如何取得安全

第三节 君主国家如何取得安全

第四节 总体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

第十章 法律和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战争

第二节 征服权利

第三节 共和国进行征服的场所

第四节 实行征服的君主国

第五节 续前提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主”的不同含义

第二节 自由的含义

第三节 英格兰的政治制度

第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五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六节 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第二节 定罪时参考犯罪性质和轻重有利于自由

第三节 违背天性罪

第四节 欺君罪

第五节 言语不慎重

第六节 文字

第七节 共和国过度惩罚大逆罪十分危险

第八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九节 匿名信

第十节 君主应尊重臣民

第十一节 专制政体下可给予人们一些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和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

第二节 认为重税好的推理十分愚蠢

第三节 无农奴制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赋税和自由的关系

第五节 赋税的性质和政体有关

第六节 自由的滥用

第七节 增加兵员

第八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个对君主和公民适合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不同气候下人的差别

第二节 与禁止人民饮酒相关的法律

第三节 反对自杀的法律

第四节 英国气候产生的影响

第五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六节 气候的差异影响立法者对人民的信任程度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和奴役权的发源

第三节 对黑人的奴役

第四节 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第五节 奴隶制对我们没有好处

第六节 不同种类的奴隶制

第七节 奴隶制的弊端

第八节 奴隶众多产生的弊端

第九节 与主奴关系有关的法律

第十节 释放奴隶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南方国家里两性的不平等与生俱来

第二节 多偶制本身

第三节 治国与治家的关系

第四节 东方的道德原则

第五节 离婚与休婚

第六节 罗马人的离婚与休婚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一节 亚洲的气候

第二节 亚欧北方民族均从事征服及其导致的毁灭结果

第三节 “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的另外一个原因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性质怎样影响法律

第二节 适宜耕种的地区

第三节 国家土地肥瘠的其他后果

第四节 岛屿人民

第五节 勤劳人所建立的国家

第六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万民法

第七节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公民

第八节 不会使用货币的民族的公民法

第九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法

第十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的奴役

第十一节 鞑靼人的万民法

第十二节 鞑靼人的公民法

第十三节 日耳曼人的一种公民法

第十四节 法兰克君主的成年年龄

第十五节 续前提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传统习俗

第一节 一般精神

第二节 要防止民族的一般精神被改变

第三节 民族的虚荣和骄傲

第四节 专制国家的习俗和风尚

第五节 用什么样的自然方法改变一个国家的风俗和习惯

第六节 一些立法者怎样混淆支配人类的各种原则

第七节 中国政体的特征

第八节 中国人是怎样实现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综合的

第九节 法律应如何与风俗礼仪发生联系

第十节 法律怎样随从风俗

第十一节 法律是怎么对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产生帮助的

第四卷

第二十章 从贸易本质和特点论法律

第一节 向缪斯女神的祈祷

第二节 贸易

第三节 贸易的精神

第四节 不同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六节 适合于经济等贸易的制度

第七节 与没收商品有关的贸易法规

第八节 对人身的拘禁

第九节 一项好法律

第十节 罗得的一项法律

第十一节 君主最好不要经商

第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想法

第十三节 哪些国家不适合商业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

第一节 古代的贸易

第二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三节 亚历山大及其远征

第四节 亚历山大之后希腊君王们的贸易

第五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六节 罗马人同阿拉伯以及印度各邦的贸易

第七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野蛮

第八节 西班牙人从美洲掠取的财富

第二十二章 法律和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为何要使用货币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在标记性财富的变化中怎样确定物价

第四节 罗马关于货币的措施

第五节 罗马人如何抓紧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

第六节 皇帝时代的货币政策

第七节 汇兑怎样难为专制国家

第八节 意大利某些诸侯国的惯例

第九节 国家得到银行家的哪些援助

第十节 公债

第十一节 公债清偿

第十二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婚姻

第二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权

第三节 政府的暴虐

第四节 罗马人有必要制定繁衍人口政策

第五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六节 遗弃子女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考察各个国家的宗教与法律关系

第一节 宽和政体与基督教,专制政体与伊斯兰教

第二节 天主教适合于君主政体,耶稣新教适合于共和政体

第三节 宗教中的至善尽美法律

第四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五节 斯多噶派

第六节 宗教对法律产生影响

第七节 法律如何纠正宗教的谬误

第八节 宗教的法规如何消除政体弊害

第九节 宗教的法律怎样发挥民法的效力

第十节 一个国家的宗教对人类的利弊主要不在于教义的真伪,而在于是否适用

第十一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第二十五章 各国宗教的建立以及对外政策

第一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第二节 应该对僧侣的财产设立的限制

第三节 宗教自由

第四节 给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的忠告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有关

第一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二节 民法与自然之法的抵触

第三节 因自然法原则变更而依据民法原则进行裁决

第四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

第五节 裁决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

第六节 不应以教会法原则处置应由公民法处置的事项

第七节 应由公民法原则裁定的事项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则裁定

第八节 何时应遵循公民法所许可而不遵循宗教所禁止

第九节 婚姻在什么情况下应遵从宗教法规或民法

第十节 亲戚间的婚姻在什么情况下应依从自然之法或民法

第十一节 应由政治法处置的事项不要根据公民法

第十二节 应依家法处断的事项不应依民法处断

第十三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民法的原则处断

第十四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特性的区别之处

第二节 撒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不同之处

第三节 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消亡,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存在的原因

第四节 假敕令

第五节 野蛮人的法律和敕令的消亡

第六节 蛮族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消亡的其他原因

第七节 撒利克法或萨利安法兰克法与里普埃尔法兰克法以及其他蛮族法的不同之处

第八节 其他不同

第九节 一点说明

第十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十一节 决斗立证为何会传播开来

第十二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及《敕令》消亡的新理由

第十三节 与决斗有关的习俗

第十四节 与决斗裁判有关的法学

第十五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十六节 对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十七节 诉讼人与证人之间的决斗

第十八节 诉讼人与领主的司法家臣之间的决斗以及对裁判不公的上诉

第十九节 圣路易统治的朝代

第二十节 诉讼费用

第二十一节 公诉人

第二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及其后果和法庭变化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法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貌似与立法者意图相违背的法律通常和这些意图相吻合

第三节 违反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四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是动机不同

第五节 不应该把法律及其制定的目的分开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六节 不应当把法律及其制定时的情况分开讨论

第七节 制定法律时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源头

第三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第四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五节 不同的分割土地方式

第六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七节 二重职务

第八节 后来的领主司法权

第九节 教会属地的司法权

第十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封地司法权的建立

第十一节 对杜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的总体观点

第十二节 续前提,对杜波基本理论的看法

第十三节 法国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与君主国的革命

第一节 职官、封地的变化

第二节 宰相的职权

第三节 国家在宰相问题上的特性

第四节 宰相怎样获得军队的指挥权

第五节 宰相治理下的重要职位和采邑

第六节 自由土地怎样成为封地

第七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八节 宽厚的路易

第九节 自由人有权利拥有封地

第十节 第二代衰败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十一节 封地的变化

第十二节 封地的又一种变化

第十三节 重要的职官和封地的变化

第十四节 秃头查理王朝以后采邑的性质

第十五节 续前提

第十六节 帝国是如何摆脱查理曼王室的

第十七节 法兰西王冠何以传到于格·加佩家族

第十八节 封地的永久性给予所产生的若干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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