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防污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第1条 本公约的基本义务
第2条 定义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4条 违章
第5条 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
第6条 违章事件的调查和本公约的实施
第7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8条 涉及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
第9条 其他的公约及解释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第11条 资料的送交
第12条 船舶事故
第13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14条 任选附则
第15条 生效
第16条 修正
第17条 促进技术合作
第18条 退出
第19条 保存和登记
第20条 语言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第Ⅰ条 基本义务
第Ⅱ条 公约附则Ⅱ的实施
第Ⅲ条 资料的送交
第Ⅳ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Ⅴ条 生效
第Ⅵ条 修正
第Ⅶ条 退出
第Ⅷ条保存
第Ⅸ条 语言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Ⅰ条 报告的责任
第Ⅱ条 报告的时间
第Ⅲ条 报告的内容
第Ⅳ条补充报告
第Ⅴ条 报告的程序
议定书Ⅱ仲裁
第Ⅰ条
第Ⅱ条
第Ⅲ条
第Ⅳ条
第Ⅴ条
第Ⅵ条
第Ⅶ条
第Ⅷ条
第Ⅸ条
第Ⅹ条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
第1条 需修正的文件
第2条 公约新增的附则Ⅵ
第3条 基本义务
第4条 修正程序
第5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6条 生效
第7条 退出
第8条 保存
第9条 语言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免除
第4条 例外
第5条 等效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第6条 检验
第7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第8条 他国政府签发或签注证书
第9条 证书格式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11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第3章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A部分 结构
第12条 残油(油泥)舱
第12A条燃油舱的保护
第13条 标准排放接头
B部分 设备
第14条 滤油设备
C部分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C.对南极区域以外任何区域内小于400总吨船舶的要求
D.基本要求
第16条 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首尖舱内载油
第17条《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第4章 对油船货物处所的要求
A部分 结构
第18条 专用压载舱
第19条对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
第20条对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的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
第21条 防止载运重质油的油船造成污染
第22条 泵舱舱底的保护
第23条 意外泄油性能
第24条 破损的假定
第25条 假定的泄油量
第26条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
第27条 完整稳性
第28条 分舱和破损稳性
第29条 污油水舱
第30条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
B部分 设备
第31条 排油监控系统
第32条油/水界面探测器
第33条 对原油洗舱的要求
C部分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第34条 排油的控制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
C.对小于150总吨油船的要求
D.基本要求
第35条 原油洗舱作业
第36条《油类记录簿》第11部分——货物/压载作业
第5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第37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6章 接收设施
第38条 接收设施
A.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
B.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C.基本要求
第7章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第39条 对固定或浮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第8章 防止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造成污染
第40条 适用范围
第41条 关于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
第42条 通知
第9章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第43条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附则Ⅰ的附录
附录Ⅰ油类清单
附录Ⅱ 《 IOPP证书》和附件的格式
附录Ⅲ《油类记录簿》格式
附则Ⅰ的统一解释
附则Ⅰ统一解释的附录
附录1关于船长小于150 m的专用压载舱油船建议吃水深度的主管机关实用导则
附录2对第18.12至18.15条(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统一解释的临时建议
附录3小直径管路与汇集管阀门的连接
附录4控制舷外排放分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技术条件
附录5固定或移动平台的排放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例外
第4条 免除
第5条 等效
第2章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第6条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
第3章 检验和发证
第7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检验和发证
第8条 检验
第9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4章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
第11条 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
第12条 泵吸、管路、卸货设施和污液舱
第5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排放
第13条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
第14条 程序和布置手册
第15条 货物记录簿
第6章 港口国监督措施
第16条 监督措施
第7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第17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第8章 接收设施
第18条 接收设施和卸货站布置
附则Ⅱ的附录
附录Ⅰ有毒液体物质分类指南
附录Ⅱ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
附录Ⅲ《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
附录Ⅳ《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
附录Ⅴ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
附录Ⅵ预洗程序
附录Ⅶ通风程序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包装
第3条 标志和标记
第4条 单证
第5条 积载
第6条 限量
第7条 例外
第8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附则Ⅲ的附录
附录 识别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标准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例外
第2章 检验和发证
第4条 检验
第5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第6条 由他国政府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第7条 证书的格式
第8条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第3章 设备与排放控制
第9条 生活污水系统
第10条 标准排放接头
第11条 生活污水的排放
第4章 接收设施
第12条 接收设施
第13条 特殊区域内对客船的接收设施
第5章 港口国监督
第14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附则Ⅳ的附录
附录《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禁止垃圾排放入海的一般规定
第4条 特殊区域外垃圾的排放
第5条 对从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排放垃圾的特殊要求
第6条 特殊区域内垃圾的排放
第7条 例外
第8条 接收设施
第9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第10条 告示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的保存
附则Ⅴ的附录
附录《垃圾记录簿》的格式
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例外和免除
第4条 等效
第2章 检验、发证和控制措施
第5条 检验
第6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第7条 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证书
第8条 证书的格式
第9条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
第10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第11条 违章的调查和执行
第3章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第12条 消耗臭氧物质
第13条 氮氧化物(NOx)
第14条 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
第15条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第16条 船上焚烧
第17条 接收设施
第18条 燃油的供应和质量
第4章 船舶能效规则
第19条 适用范围
第20条 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Attained EEDI)
第21条 要求的能效设计指数(Required EEDI)
第22条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第23条 促进有关改进船舶能效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转移
附则Ⅵ的附录
附录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 )》的格式(第8条)
附录Ⅱ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第13条)
附录Ⅲ指定排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第13.6条和第14.3条)
附录Ⅳ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操作限制(第16条)
附录Ⅴ燃油交付单中包括的资料(第18.5条)
附录Ⅵ《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Ⅵ燃油样品的燃油验证程序(第18.8.2条)
附录Ⅶ排放控制区(第13.6条和第 14.3条)
附录Ⅷ《国际能效证书(IEE )》的格式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第Ⅰ条
第Ⅱ条
第Ⅲ条
第Ⅳ条
第Ⅴ条
第Ⅵ条
第Ⅶ条
第Ⅷ条
第Ⅸ条
第Ⅹ条
第ⅩⅠ条
第ⅩⅡ条
第ⅩⅢ条
第ⅩⅣ条
第ⅩⅤ条
第ⅩⅥ条
第ⅩⅦ条
第ⅩⅧ条
第ⅩⅨ条
第ⅩⅩ条
第ⅩⅩⅠ条
第ⅩⅩⅡ条
附件Ⅰ
附件Ⅱ
附件Ⅲ
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6年议定书
第1条 定义
第2条 目标
第3条 基本义务
第4条 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
第5条 海上焚烧
第6条 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出口
第7条 内水
第8条 例外
第9条 许可证的颁发和报告
第10条 应用和实施
第11条 履行程序
第12条 区域合作
第13条 技术合作和援助
第14条 科学和技术研究
第15条 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16条 争端的解决
第17条 国际合作
第18条 缔约国会议
第19条 本组织的职责
第20条 附件
第21条 本议定书的修正
第22条 附件的修正
第23条 本议定书和本公约的关系
第24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25条 生效
第26条 过渡期
第27条 退出
第28条 保存人
第29条 文本
附件1可考虑倾倒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
附件2对可考虑倾倒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评估
附件3仲裁程序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
第1条 总则
第2条 定义
第3条 油污应急计划
第4条 油污报告程序
第5条 收到油污报告时的行动
第6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第7条 油污反应工作的国际合作
第8条 研究和开发
第9条 技术合作
第10条 促进防备和反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第11条 与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第12条 机构安排
第13条 评估公约
第14条 修正
第15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16条 生效
第17条 退出
第18条 保存人
第19条 语言
附件 援助费用的偿还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
第1条 总则
第2条 定义
第3条 应急计划和报告
第4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第5条 污染反应国际合作
第6条 研究和开发
第7条 技术合作
第8条 促进防备和反应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第9条 与其他公约和协定的关系
第10条 机构安排
第11条 对议定书的评估
第12条 修正
第13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14条 具有一种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
第15条 生效
第16条 退出
第17条 保存人
第18条 语言
附件 援助费用的偿还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第1条 基本义务
第2条 定义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4条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措施
第5条 附件1废弃物的控制
第6条 对防污底系统控制措施提出修正案的程序
第7条 技术组
第8条 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
第9条 信息交流和交换
第10条 检验和发证
第11条 船舶检查和违章调查
第12条 违章
第13条 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第15条 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
第16条 修正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18条 生效
第19条 退出
第20条 保存人
第21条 语言
附件1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附件2初始申请提案要求的要素
附件3综合申请提案要求的要素
附件4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要求
第1条 检验
第2条《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第3条 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第4条《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效力
第5条 防污底系统声明
附件4的附录1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示范格式
《防污底系统记录》示范格式
附件4的附录2
《防污底系统声明》示范格式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基本义务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4条 控制有害的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
第5条 沉积物接收设施
第6条 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
第7条 检验和发证
第8条 违章
第9条 船舶检查
第10条 违章的调查和船舶监督
第11条 控制措施的通知
第12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13条 技术援助、合作和区域性合作
第14条 信息交流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第16条 与国际法和其他协定的关系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18条 生效
第19条 修正
第20条 退出
第21条 保存人
第22条 语言
附则 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规则
A部分 总则
第A-1条 定义
第A-2条 基本适用范围
第A-3条 例外
第A-4条 免除
第A-5条 等效符合
B部分 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第B-1条 压载水管理计划
第B-2条 压载水记录簿
第B-3条 船舶压载水管理
第B-4条 压载水更换
第B-5条 对船舶沉积物的管理
第B-6条 高级和普通船员的职责
C部分 对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
第C-1条 附加措施
第C-2条 关于在某些区域加装压载水的警告和相关的船旗国措施
第C-3条 信息交流
D部分 压载水管理标准
第D-1条 压载水更换标准
第D-2条 压载水处理标准
第D-3条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要求
第D-4条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
第D-5条 本组织对标准的审议
E部分 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第E-1条 检验
第E-2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第E-3条 由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第E-4条 证书的格式
第E-5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附录Ⅰ《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
附录Ⅱ《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第1条 基本义务
第2条 定义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4条 拆船管理
第5条 船舶检验和发证
第6条 对拆船设施的批准
第7条 信息交流
第8条 船舶检查
第9条 违章调查
第10条 违章
第11条 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
第12条 资料的送交
第13条 技术援助和合作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第15条 与国际法和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第16条 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17条 生效
第18条 修正
第19条 退出
第20条 保存人
第21条 语言
附则 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基本适用范围
第3条 与其他标准、建议和导则的关系
第2章 对船舶的要求
A部分 船舶的设计、建造、营运和维护
第4条 船上有害材料的控制
第5条 有害材料清单
第6条 对附录1和2提出修正的程序
第7条 技术组
B部分 拆船准备
第8条 基本要求
第9条 拆船计划
C部分 检验和发证
第10条 检验
第11条 证书的签发和签注
第12条 另一缔约国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第13条 证书的格式
第14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3章 对拆船设施的要求
第15条 对拆船设施的监督
第16条 拆船设施的批准
第17条 基本要求
第18条 拆船设施计划
第19条 防止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20条 对有害材料的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
第21条 应急防备和反应
第22条 工人安全和培训
第23条 对事故、事件、职业疾病和长期影响的报告
第4章 报告要求
第24条 初次通知和报告要求
第25条 完工报告
附录1有害材料的控制
附录2有害材料清单最少应列项目
附录3《国际有害材料清单证书》格式
附录4《国际船舶拆解准备就绪证书》格式
附录5《拆船设施批准》的格式
附录6《计划拆船开工报告》格式
附录7《拆船完工声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