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文书范本0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文书范本02]结婚公证书样式一
[文书范本03]结婚公证书样式二
[文书范本04]结婚公证书样式三
[文书范本05]离婚公证书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
[文书范本06]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文书范本07]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文书范本08]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文书范本09]遗嘱
[文书范本10]遗赠书
[文书范本11]继承公证书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文书范本12]收养协议
[文书范本13]收养公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文书范本14]赡养协议公证书样式一
[文书范本15]赡养协议公证书样式二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文书范本16]亲属关系公证书样式一
[文书范本17]亲属关系公证书样式二
[文书范本18]亲属关系公证书样式三
[文书范本19]亲属关系公证书样式四
[文书范本20]亲属关系公证书样式五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文书范本21]离婚登记申请书
[文书范本22]离婚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文书范本23]刑事自诉状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文书范本24]民事起诉状
[文书范本25]民事上诉状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文书范本26]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范本27]先予执行申请书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文书范本28]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保护计划生育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五条 送养人的条件
第六条 收养人的条件
第七条 特别规定
第八条 收养人数
第九条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
第十条 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当事人自愿
第十二条 监护人送养的限制
第十三条 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限制
第十四条 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的形式要件
[文书范本29]收养公证书样式一
[文书范本30]收养公证书样式二
[文书范本31]收养公证书样式三
[文书范本32]收养公证书样式四
[文书范本33]收养公证书样式五
[文书范本34]收养公证书样式六
第十六条 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亲朋抚养例外
第十八条 优先抚养权
第十九条 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禁止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涉外收养
第二十二条 保守收养秘密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条 收养的无效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解除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收养解除的条件之二
第二十八条 解除的程序
[文书范本35]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样式一
[文书范本36]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样式二
[文书范本37]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四条 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文书范本38]继承公证书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文书范本39]赡养继承协议书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文书范本40]遗产分配协议书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 继承纠纷解决方式
[文书范本41]调解申请书
[文书范本42]民事起诉状
[文书范本43]民事上诉状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文书范本44]自书遗嘱
[文书范本45]代书遗嘱
[文书范本46]遗嘱公证书
[文书范本47]受赠公证书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文书范本48]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文书范本49]遗赠扶养协议
[文书范本50]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文书范本5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范本5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范本53]先予执行申请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