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细节的力量(序)
壹 遏公权之放纵
反特权是当务之急
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法治的要义在于管住“一把手”
说情亦是犯罪
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
法院受审:该还是不该
法官办案如何少受干扰
“公捕大会”的做法应当废止
怎么又见公判大会?
再谈“公判大会”当禁
如何给警察权“减负”
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从体制机制上提高执法公信力
“暗中执法”不能再玩捉迷藏
“身份不明”不能成为长期羁押的理由
鼓励一切适当的民意监督——就云南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答《新京报》记者赵继成
打击网谣与公权慎用——答《潇湘晨报》记者周喜丰
贰 筑制度之樊篱
冤案是如何酿成的
公诉环节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错案该如何平反——答《新京报》记者高明勇
“五个严禁”有利于塑造法官良好的人格
从“黑哨”案判决看法院变更罪名的是与非
定罪判刑如何避免“一统就死、一放就乱”
量刑改革:让自由裁量更阳光
“线人”需要法律规范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反思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警察要不要作证
防止刑讯逼供光把羁押场所划归司法部还不够
看守所和拘留所:法治不应遗忘的地方
通过预防增强反腐败的主动性
监狱防腐要找准四个原因
用制度建设取代“暗箱操作”
建立减刑、假释的长效监督机制
收容教养制度需要改革
叁 察现实之病弊
中国人为何信访而不信法
潜规则盛行与社会的“法格分裂”
对“律师伪证罪”的深层次思考
我会对许霆案作无罪判决——答《经济观察报》记者刘波
“公益上书”之改进
尸体为何三年未能火化
余振东案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证据三题
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应提交法庭质证
刑法该如何面对民事伪证行为?——答《检察日报》记者张建升
如何强化证人出庭作证
从现场观摩看证人出庭工作的不足——在“第九届尚权刑辩论坛”上的发言
《刑法修正案(九)》的感悟与思考——在“第六届博和法律论坛”上的发言
如何理解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肆 思未来之良法
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眼中的刑事政策变迁
以“宽”济“严”是宽严相济的时代内容
立法不要回避现实问题
“法庭之友”:司法吸纳民意的制度化
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应纳入刑法
废止劳教的具体办法及其后续措施
后功教时代的法治再出发
劳教废止助推“大刑法”格局的形成
类似劳教的制度也有待改革
取保候审公开听证好
刑法应平等保护公有和非公有经济
刑法应慎重介入公民言论
刑法解释不应一概溯及既往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应改为“不正当好处”
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法治
法庭会见应从“破例”走向常态
陈久霖何以当庭才收监
“两个基本”不宜继续沿用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司法常态化与刑法完善
取消“嫖宿幼女罪”及其善后措施
刑法应去性别化
伍 探正义之精髓
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
法律职业的使命与视野
得罪领导还是得罪法律
法治建设中的“自律”与“他律”
司法信息受阻的困境与出路
司法中的公民合作精神
追求无害甚至多赢的正义
恢复性司法不应只是“听起来很美”
“赔钱减刑”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公诉词要不要进行法制宣传
取消个案请示更符合诉讼规律
警惕关系盛行对法治的消极解构
陆 辟人道之曲径
回忆我对重启特赦的呼吁
中国的死刑问题为什么广受关注——死刑改革与法治发展系列谈之一
悲剧发生后怎么办——死刑改革与法治发展系列谈之二
人道才能使社会走向文明——死刑改革与法治发展系列谈之三
死刑削减仍然在路上
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提法
死刑犯器官利用需进一步规范
刑法大修: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仍是趋势——答《凤凰周刊》记者吴如加
法意与亲情
司法宽容需要这样伟大的母亲
威慑力并不排斥人道主义
复旦“求情信”呼吁“超越悲剧”——答《新京报》记者高明勇
死刑执行的人道化
温情执法与法治文明
从国际标准看我国囚犯人权保障
认真对待被告人的道歉
当场击毙必须掂量五个问题
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和抚慰制度
柒 凝细节之力量
从细节和理念两方面来完善国家赔偿
美国司法细节观察——与一位美国法官的通信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美国最高法院
贪官也有隐私权
嫖娼被抓要不要通知配偶
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
国际公约中文文本的纠错与重译
“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责任?
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
再谈精神病人的管理
所有被告人都应自由着装出庭
去“犯罪化标签” 禁穿囚服还不够
不再强制囚犯剃光头是监狱人性化的体现
未决犯会见亲属权探析
被告人有权与亲属说话吗?
法学著作的署名与法学者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