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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JNG 01-2014》_济南铁路局编著_13782120_151134177

【书名】:《济南铁路局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JNG 01-2014》
【作者】:济南铁路局编著
【出版社】: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时间】:2014
【页数】:342
【ISBN】:151134177
【SS码】:137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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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用语说明

总则

第一章 技术设备

第1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第2条 电气化工程验交范围及要求

第3条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

第4条 路外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和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的规定

第5条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

第6条 站台、雨棚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7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第8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

第9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岔线设备检查的规定

第10条 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

第11条 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

第12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

第13条 桥隧检定的补充规定

第14条 桥隧的巡守和监视办法

第15条 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

第16条 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

第17条 道口管理的规定

第18条 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

第19条 CTCS-2级区段列控中心设置的补充规定

第20条 配置操作隔离开关备品的规定

第21条 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第22条 行车安全装备管理、使用补充办法

第23条 机车乘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24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第25条 牵引超重列车的司机及机车鉴定条件的规定

第26条 牵引供电吸上线等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27条 提供接触网电分相和电分段位置的规定

第28条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导高、轨面标准线和支柱侧面限界管理的规定

第29条 在接触网引接其他用电设备和支柱附挂设施的规定

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第30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第31条 枢纽地区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第32条 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第33条《站细》、《段细》编制工作的规定

第34条 车站行车备品管理的规定

第35条 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及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第36条 车站道岔及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

第37条 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

第三章 编组列车

第38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设置车辆乘务人员工具材料室的规定

第39条 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第40条 特殊情况下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

第41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第42条 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43条 特种车辆过桥的规定

第44条 货物列车尾部标志的补充规定

第45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使用KLW的补充规定

第46条 电力机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第47条 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

第48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第49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

第50条 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第51条 旅客列车机车挂车的补充规定

第52条 调动乘坐旅客的车辆及空客车的补充规定

第53条 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

第54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第55条 动车组发生制动故障时进行制动试验的补充规定

第56条 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

第57条 货运交接检查的补充规定

第58条 开往电气化区段货物列车的规定

第59条 防止货物列车运行中空车脱轨的规定

第四章 调车工作

第60条 调车工作管理制度

第61条 调车作业“九固定”的补充规定

第62条 调车作业划区的规定

第63条 越区、转场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64条 调车机车到外站及利用企业自备机车调车的规定

第6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管理、使用办法

第66条 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67条 调车作业中的补充规定

第68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第69条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第70条 牵引和推送车辆运行的补充规定

第71条 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第72条 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73条 电力机车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74条 天气不良瞭望信号困难时调车作业的规定

第75条 调动故障车及正在进行装卸作业车辆的规定

第76条 调动装载标有?货物车辆的规定

第77条 调动跨装车组的规定

第78条 溜放调车的补充规定

第79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铁鞋制动的规定

第80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第81条 穿越正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82条 站内设有电分相作业的规定

第83条 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84条 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85条 电气化区段机车出入段的规定

第86条 防止停留机车溜逸的规定

第87条 停留车防溜的补充规定

第88条 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第89条 工程线、大修基地调车作业的规定

第五章 行车闭塞

第90条 管内各区间(区段)行车基本闭塞法

第91条 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第92条 线路所行车办法

第93条 辅助所行车办法

第94条 设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区间办理反方向发车或改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

第95条 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的牵引吨数的规定

第96条 单线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

第97条 电话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第98条 行车凭证、调度命令加盖站名印及车站值班员签名的规定

第99条 一切电话中断时,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第100条 轮渡行车组织办法

第101条 特大桥梁行车组织补充规定

第102条 向衔接的高速铁路车站发出列车时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车站高速车场和普速车场间行车的补充规定

第六章 调度集中区段行车组织办法

第104条 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

第105条 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第106条 中心操作方式的车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管理和作业的规定

第107条 CTC模式转换的规定

第108条 转入非常站控和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的规定

第109条 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预告(闭塞)的规定

第110条 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第111条 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补充规定

第112条 CTC/TDCS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办法

第113条 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办法

第114条 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办法

第115条 调度所及车站CTC设备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办法

第116条 制定CTC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CTCS-2级区段行车组织补充办法

第117条 动车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第118条 动车组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

第119条 动车组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

第120条 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

第121条 列控限速设置的规定

第122条 应答器故障或数据丢失后的处理

第123条 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

第124条 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

第125条 动车组列车按隔离模式由车站开往区间时的行车办法

第126条 制定列控设备使用、管理的办法规定

第八章 列车运行

第127条 机车乘务员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

第128条 旅客列车进行贯通试验的补充规定

第129条 单司机值乘的补充规定

第130条 限制鸣笛的规定

第131条 机车及机车乘务人员在运行途中遇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132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

第133条 发生挤道岔时的处理

第134条 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或被迫停在调谐区内时的补充规定

第135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停车后再开的规定

第136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检查线路空闲的规定

第137条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第138条 列车在区间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

第139条 道岔通过速度的补充规定

第九章 接车与发车

第140条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的补充规定

第141条 进、出站信号机开、闭时机的补充规定

第142条 使用自动通过按钮的规定

第143条 办理列车变更进路(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第144条 原规定为通过的旅客列车补充规定

第145条 接触网停电时接发列车的规定

第146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第147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第148条 无联锁道岔的加锁办法

第149条 车站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第150条 列车在进路信号机前办理发车的规定

第151条 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第152条 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

第153条 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后再开的补充规定

第154条 信号机灭灯的处理

第155条 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15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联系的补充规定

第157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规定

第158条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

第159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第160条 使用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5T系统)的规定

第161条 列车(动车组列车除外)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处置的补充规定

第162条 事故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规定

第163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第16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救援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章 施工及维修作业

第165条 施工路用列车跟踪列车进入区间的补充规定

第166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167条 路用列车乘务人员值乘条件的规定

第168条 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

第169条 钢轨探伤车运行办法

第170条 电气化区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及作业的规定

第171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第172条 路用列车在区间及电气化区段内装卸车的补充规定

第173条 道岔施工和使用的补充规定

第174条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大修清筛施工的规定

第175条 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方法的补充规定

第176条 区间道岔、信号、联锁设备检修办法

第177条 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维修的规定

第178条 电气化区段通信设备维修的规定

第179条 电气化区段电力设备维修的规定

第180条 接触网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

第181条 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的基本规定

第182条 办理接触网停电的规定

第183条 办理接触网送电的规定

第184条 电气化区段车站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

第185条 电气化区段列车随乘人员安全的规定

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第186条 列车占用丢失处置办法

第187条 非列车占用红光带处置办法

第188条 办理区段故障解锁的规定

第189条 分动外锁闭道岔故障的处理

第190条 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处理

第191条 铁路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发生故障时处理办法

第192条 发现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

第193条 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

第194条 发生区间接触网故障时的处理

第195条 降弓运行通过故障地点的规定

第196条 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故障抢修作业的规定

第197条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附近发生火灾时的规定

第198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开山爆破和处理危石、危树的规定

第199条 为处理设备故障电务(工务、供电)人员安排往返搭乘列车的规定

第200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第十三章 信号显示

第201条 局管内部分联系用手信号显示方式的规定

第202条 影响行车安全树木的处理

第203条 自动闭塞与半自动闭塞衔接车站信号处理的规定

第204条 车辆检修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第205条 响墩、火炬信号、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206条 手信号显示的基本要求

第207条 接发列车手信号显示时机的规定

第208条 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第209条 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

第210条 电气化区段设置安全作业标的规定

附件1 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式样

附件2 6502型电气集中使用说明

附件3 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设备使用说明

附件4 DS6-K5B计算机联锁系统操作说明

附件5 区间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6 常用救援工具的使用方法

附表1 行车备品品名表

附表2 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附表3 胶济线各站(青岛—济南东)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的基本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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