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总目录
第一部分劳动力管理
(二)方针与政策 (88
(一)宗旨和方向
一职业介绍
(二)性质和职责
(四)领导体制
(三)场所设置
(五)工作内容
(六)经费
(七)适用范围
(八)违纪处理
(九)施行时间
二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
(一)民政部、劳动部等部门的通知
(二)具体规定
三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
(一)劳动部通知
四妥善处理新出现待业职工问题
(二)处理意见
五修订朝鲜、蒙古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
六撤并公司人员安排意见
(一)人事部、劳动部通知
(二)具体安排意见
七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
(一)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二)接收安置
(三)配偶安置和家属落户
(四)执行时间
八劳动服务公司经营生产资料的规定
九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
十违反招工规定处理办法
(一)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的手续办理
十一调配
(二)“老工人”含义
十二劳动争议仲裁
(一)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意见
(二)劳动合同鉴证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
(四)审理范围
(五)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争议处理
十三清退计划外用工
(一)具体规定
(二)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劳务、户口、粮食等管理
(三)整顿清退外地劳动力的经济鼓励措施
(四)对自行使用外地劳动力违反整顿清退规定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补充规定
十四 临时工管理
(一)招用
(二)工资
(三)伤亡待遇
(四)保险制度
(五)管理教育
(十一)公检法司机关不设“讨债公司” (13
十五私营企业劳动管理
(一)劳动部通知
(二)适用范围
(三)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
(四)工资待遇
(五)保险福利
(六)劳动安全与卫生
(七)劳动争议处理
(八)其他规定
(九)雇工管理办法……………………………(89 )(十)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
(二)具体规定
(一)劳动部、国家保密局通知
十六劳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
十七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地(市)、县级试点试验单位
十八国际劳工公约
(一)第174号国际劳工建设书海员遣反建议书
(二)第166号国际劳工公约海员遣返公约(修正本)
(三)执行自由职业的条约
(四)国外劳动立法形式
第二部分工资管理
一工资总额组成
(一)国务院的批复
(二)计算范围
(三)总额组成
(四)不包括的项目
(五)其他规定
(六)劳动部通知
(七)国家统计局通知
(八)具体范围的解释
(九)具体说明
(一)国务院通知
二工资基金管理
(二)管理办法
(三)地方规定
(四)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
三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
(一)国务院通知
(二)普调工资
(三)解决工资突出问题
(四)提高离休退休人员待遇
(五)若干问题规定
(一)国务院通知
四 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安排意见
(二)安排意见
(三)企业性公司的工资制度与工资标准
(一)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二)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三)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执行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
七调整事业船舶船员和潜水员船岸工资差
八为企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工资
九集体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有关人员工资待遇
十被兼并企业职工工资处理
十一培训生在培训期间的津贴待遇
十二征地农民进企业工作后工资待遇
理
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资和工作处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
十四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
(一)国务院规定
(二)地方规定
十五企业改革创新奖
十六对检举或协助查获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十七津贴(补贴)
(一)提高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标准
(二)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
(四)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
(三)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
(五)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
(六)制止滥发误餐补贴
十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一)第二汽车制造厂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核定西南航空公司和成都双流机场挂钩基数
(四)核定部分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方案
(三)核定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吨矿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十九 用工管理费收缴和使用
(一)收缴范围和标准
(二)收缴权限及分配原则
(三)使用范围
(四)其他规定
二十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的规定
二十一全国财政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
级
第三部分保险福利
一福利待遇
(一)调整劳模和基层职工休养费用标准
(二)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规定
(三)改进职工疗养和休养工作
(四)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公费医疗管理
(六)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的规定
(八)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购买车、船、飞机票予以优待
(七)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的规定
(九)对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
(十)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规定
(十一)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
二退休退职
(一)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
(二)征地农民工退职待遇
(三)制止在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工作中乱收费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办理
三伤亡抚恤
(二)调整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一)不安排实习培训人员在实习培训期间回国探亲或配偶、子女出国探亲
(二)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的规定
四探亲
(三)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
五特殊贡献待遇
(一)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
(二)全国劳模应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
(三)人才市场管理 (1
(三)省级劳动模范应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
(四)全国财政系统劳动模范应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
(五)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应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
(六)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应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
(七)全国审计系统劳动模范应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
(一)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工作职责
六社会保险
(二)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示、规定
(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体制
(四)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委托收款银行结算方式
(五)人民银行、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统筹的规定
七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
八国际劳工公约
(一)第163号国际劳工公约、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公约
(二)第164号国际劳工公约、海员保健医疗公约
(三)第165号国际劳工公约 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正本)
(四)第173号国际劳动建议书 海员海上和港口福利建议书
(五)给予工人事故补偿外国工人与本国工人享受平等待遇公约
九参阅资料…………………………………………(381 )(一)台湾放宽大陆同胞去台探病、奔丧范围
(二)保障台湾记者在大陆正常、合法地进行采访活动
(三)第二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第四部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一)适用范围
(二)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一铁路运输安全保护
(三)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四)奖励与惩罚
(五)其他规定
二加强蒸压釜安全工作的规定
三军队系统生活用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四控制瓦斯爆炸事故的措施
五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
(二)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测
(一)劳动部通知
(三)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检查
(四)矿灯检验办法
(五)乡镇煤矿矿图检查
(六)乡镇露天矿边坡稳定检测
六劳动防护眼镜质量监督检验
(一)劳动部规定
(二)地方规定
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一)总则
(二)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
(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五)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
八环境保护
(一)天津市调整企业防暑降温费用标准
九防署降温
(二)上海市劳动局就防暑降温问题作出规定
十检验、监督、监察规程和规则
(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
十一安全和卫生管理
(一)街道(镇)办第三产业劳动安全管理
(二)工业劳动卫生管理
(二)安全资格审查
(一)劳动部通知
十二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
十三女职工保护
(一)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十四 尘毒作业职工脱岗休养的补充规定
十五统计管理
(一)火灾统计管理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
十六安全指标考核
(一)升级企业安全指标考核
(二)发生车祸事故纳入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
(三)调整核工业总公司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
(四)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安金考评指标
(二)职责权限
十七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的职责权限
(一)劳动部通知
十八国际劳工公约
(一)1986年石棉公约
(二)第172号国际劳工建议书
第五部分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轻工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一技师评聘
(二)旅游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三)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四)经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五)补充确定新型建材等四个专业部分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
二技工学校
(一)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二)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招收部分专业(工种)男女比例的规定
(三)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处罚的规定
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四 停产、半停产和生产任务不足企业的工人培训
第六部分三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一劳动管理
(一)董事会及董事长产生
(二)中方法人资格审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选择
(四)机构设置与编制定员
(六)变更中方合营者的规定
(五)工会组织建立
(七)用人自主
(八)外籍职工工作证管理
(九)劳动纪律
(十)国务院规定
(十一)劳动人事部规定及说明
二工资、奖励、津贴
(一)工资标准与工资形式
(二)外籍人员的净利润、工资和薪金
(三)对外籍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及政策业务处理规定
(四)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规定
(五)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
(六)对外劳务服务、承包工程、经济合作、工资、津贴外汇收支管理
三三资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
(一)中方职工养老保险
(二)福利待遇
(一)劳动保护事项的确定
(二)具体问题的处理
四劳动保护
五中方干部管理
(一)管理办法
(二)干部兼职
(三)合作共事
(四)出国审批
(一)基本任务
六思想政治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三)基本原则
(四)工作方法
(五)组织领导
(六)适用范围
(七)具体说明
七部分省市保障三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
(一)北京市
(二)福建省
(三)山东省
(五)上海市
(四)辽宁省
(六)广州市
(七)江苏省
(八)黑龙江省
(十)云南省
(九)吉林省
(十一)河北省
八法律依据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三)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外资企业法
(五)修正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九参阅资料
(一)批准证书的发放
(二)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
第七部分人事管理
一招收录用
(一)党政机关吸收干部
(二)改革飞行学员的招收办法
(三)各部委在京事业、企业单位对中专以上毕业生的接收
二任免
(一)为西藏选派干部的规定
三选派
(二)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分流的规定
四职务升降
五计划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部门管理
(二)管理意见
(三)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计划管理
(四)律师、公证人员管理
(五)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问题
(七)艺术教育的行政管理
六领导干部工作考核
(一)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通知
(二)考核方案
七人事统计
八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国家教委通知
(二)具体规定
九调配
(一)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二)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进京审批的规定
(三)国际职员配偶出国和管理
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复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十一职位分类
(一)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
十二廉政勤政
(二)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四)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
定
(五)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六)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七)调整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
(八)人事部门廉政建设规定
(一)会议的举行
十三议事规则
(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三)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四)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五)询问和质询
(六)调查委员会
(七)发言和表决
十四干部教育
(一)国家科委原科技干部局留学人员工作划转人事部
(二)劳动管理人员培训
(三)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四)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
(五)经贸行业外销员岗位培训考核
(六)艺术教育的师资培训
(七)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
(八)成立中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水平考试委员会
(九)引进国外智力
(十)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
(十一)推荐“中国高级奖学金”考试候选人的规定
十五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目标与任务
(四)领导与管理
十六嘉奖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十七 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中专学校
(一)北京市
(二)吉林省
(三)黑龙江省
(四)山西省
(五)浙江省
(六)江苏省
(七)安徽省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
(九)天津市
(十)山东省
(一)监察人事部门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
作
十八惩戒
(二)查处贪污贿赂行为
(三)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
(四)侵权渎职立案标准
(五)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
(六)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
(八)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一)坚持干部退休制度
十九辞职、退休
(二)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内地安置
(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规定
二十领导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
二十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
二十二军队人事制度改革
(一)解放军文职干部管理
(二)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
二十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一)国务院通知
(二)具体意见
(三)地方规定
(一)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规定
二十四干部学法执法
(二)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规定
(四)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五)临时身份证管理
(六)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八)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
(九)保密法实施办法
第八部分机构改革与编制管理
一中央国家机构设置
(一)中央人民政府
(二)政务院(国务院)
(四)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
(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五)行政委员会
(六)国务院(政务院)部委
(七)办公(办事)机构
(八)直属机构
(九)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十)机构调整和改革
二机构和编制管理
(一)1990年国务院规定
(二)恢复政法委员会
(三)加强参事室工作
(四)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五)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
(六)增加农业税编制和调配干部
(七)归口管理国家局和大型工业公司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管理
(一)登记管理
(八)国家科委有关人才方面的业务和机构划转人事部
(二)外国商会管理
(四)幼儿园管理
(五)幼儿园工作规程
(六)村卫生所管理
(七)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则
(八)居民委员会组织规定
(九)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十)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四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
(二)国务院的通知
(三)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
(四)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五)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
(六)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
(七)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
(八)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
(九)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所办公司
(十)清理整顿劳动服务公司
(十二)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
五参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