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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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版序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犯罪与刑法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第十七版序言
第十八版序言
第十九版序言
第二节 刑法在刑事学中的地位
第一节 普通法上的刑事责任原则
第二章 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二节 法定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原则
第三章 责任的不同形式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错误
第三节 醉酒
第四节 强迫
第五节 法律上的特殊人
第四章 预备罪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煽动
第四节 未遂
第三节 犯罪共谋
第五章 犯罪中的共犯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一级主犯
第三节 二级主犯:共犯和帮凶
第四节 事前从犯
第五节 事后从犯
第六节 共犯
第六章 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 应予起诉罪和简易审决罪
第二节 重罪与轻罪
第一节 导言
第二编 分则各罪的定义
第七章 杀人罪
第二节 正当的杀人
第三节 可免责的杀人
第四节 谋杀罪
第五节 自杀
第六节 非预谋杀人罪
第七节 普通法上重罪杀人的刑罚
第八节 杀婴罪
第九节 堕胎罪
第二节 性犯罪
第一节 导言
第八章 非致命性侵犯人身罪
第三节 非性犯罪
第九章 重婚罪
第一节 定义
第二节 对第一次婚姻的误信
第三节 证据、惩罚和犯罪等级
第十章 诽谤罪
第一节 通常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对待的私人诽谤
第二节 民法和刑法的共同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两种诽谤的微小的区别
第四节 惩罚
第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恶意损害
第二节 纵火罪
第十二章 夜盗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一节 夜盗罪
第二节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第三节 盗窃圣物罪
第十三章 盗窃
第一节 历史综述
第二节 法律定义
第三节 占有
第四节 委托
第五节 同意
第六节 “能被盗窃”的物品
第七节 偷窃的犯罪意图
第八节 刑罚
第九节 故意勒索威吓
第十节 被盗财产的返还
第十四章 贪污罪
第一节 历史沿革和定义
第二节 伪造帐目罪
第一节 被普通法所忽视的受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欺诈性侵占罪
第二节 1916年《盗窃罪法》第20条的规定
第三节 盗窃罪与欺诈性侵占罪的区别
第四节 欺诈性受委托人
第十六章 普通法中应惩罚的欺骗罪
第一节 欺诈罪
第二节 侵害公共正义的欺诈
第三节 对平民个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章 欺诈罪
第一节 1916年《盗窃罪法》第32条的规定
第二节 惩罚
第三节 盗窃罪与欺诈罪的区别
第四节 发还令
第一节 普通法和成文法的规定
第十八章 收受赃物罪
第二节 从国外盗窃的财产
第三节 处罚
第十九章 涉及欺诈的其他犯罪
第一节 制定法上的欺诈
第二节 贿赂与贪污
第二十章 伪造罪
第一节 历史
第二节 定义
第三节 文件
第五节 虚假
第四节 印章、印模等
第六节 使用虚假文件
第七节 特殊的伪造罪
第八节 刑罚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罪
第一节 叛逆
第二节 包庇叛逆
第三节 私自和解
第四节 侵害王权
第五节 背叛
第七节 煽动叛乱及其他危害国家的犯罪
第六节 企图伤害或惊吓国王
第八节 侵害公共治安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共谋和劳资纠纷
第一节 共谋
第二节 劳资纠纷
第二十三章 伪证及妨碍公共司法的其他犯罪
第一节 伪证
第二节 妨碍公共司法的其他犯罪
第二十四章 违背国际法的犯罪
第一节 海盗
第二节 违背中立
第三节 对大使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流浪罪
第一节 历史
第二节 游手好闲与不安分守己的人
第三节 流氓与无赖
第四节 不可救药的流氓
第三编 司法证明的方式
第二十六章 推定与证据的本质
第一节 英国证据规则的严格性
第二节 证据证明与推定证明的比较对照
第三节 证据
第一节 导言
第二十七章 证据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刑、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规则
第二十八章 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第一节 对证明的最低限度要求更高
第二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别例外
第三节 被告人的品行
第四节 供认
第五节 证人的能力
第六节 未贴印花的文件
第七节 从国外取得证据
第二节 时间限制
第一节 导言
第二十九章 对刑事管辖的限制
第四编 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领域限制
第三十章 刑事法院
第一节 议会中的女王高等法院
第二节 刑事上诉法院
第三节 高等法院的王座庭
第四节 巡回审判法庭
第五节 四季法庭
第六节 验尸法院
第七节 治安法院(简易法庭)
第一节 简易审决法院
第三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对应予起诉罪的简易审判
第三节 由陪审团审判的非应予起诉罪
第四节 简易审决的优点与异例
第五节 自治安法院上诉
第三十二章 普通程序(一):预备阶段
第一节 告发
第二节 逮捕
第三节 羁押候审
第三十三章 普通程序(二):从起诉到判决
第一节 起诉
第二节 传讯
第三节 抗辩和争论
第四节 审判和裁决
第五节 判决
第六节 防止执法错误
第七节 缓刑与赦免
第三十四章 普通程序(三):拘留和缓刑
第一节 拘留
第二节 缓刑和释放
附录一 “信贷”的含义
附录二 关于采纳向陪审团出示的有损被告名誉的证据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