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篇章目录索引第一篇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一般法律知识
目 录第一篇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 一般法律知识法 (1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规范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解释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章 涉外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4
海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60
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第四篇 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七章 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和仲裁 (61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5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7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范围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
违法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立法权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立法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关系
经济法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我国经济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与我国宪法的关系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经济法与经济规律的关系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制裁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我国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机构
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行为的合法
经济行为的违法
计划法
第二篇 企业经营管理法律基本知识第三章 计划
第二篇 企业经营管理法律基本知识第三章 计 划计划
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 (26 )计划法律关系的客体
计划法的调整对象 (25 )计划法律关系
计划法律关系的内容
计划法的基本内容
计划法的基本任务和作用
计划法的重要地位
计划法的基本原则
指导性指标
计划体系 (28 )指标体系
指令性指标
综合平衡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计划的编制
计划机关、有关部门计划职责
社会组织的计划职责
计划的审批和下达
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计划的检查与监督
违反计划法的责任
我国计划体制改革的基本要点
第四章 统 计统计法
统计立法
统计法调整的对象
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章 统计
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在统计工作中被调查者的义务与权利
统计调查者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 (6
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制
统计调查计划
统计制度
统计报表
统计资料
统计活动
统计资料的管理
各统计机构或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全国各级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资料的公布
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人履行《统计法》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统计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统计法》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履行《统计法》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 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制定经济合同法的目的和任务
第五章 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
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的规定 (2
经济合同的法律特征
经济法人
经济合同的形式
经济合同的种类
签订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经济合同的签订
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无效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机关与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
欺诈与胁迫
代理
代理权限
代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证与保证单位的责任
违约金与赔偿金
定金与预付款
经济合同的担保
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实际履行、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购销合同的概念
购销合同的种类
购销合同的内容
购销合同的基本特征
购销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基本原则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的技术标准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违反交货数量规定的处理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货物验收与交接的规定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的包装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质量的检验和处理办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形式和期限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和装卸的交接手续及责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交(提)货期限及逾期责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产品价格的确定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货款结算办法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基本原则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形式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的开支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效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担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程序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总包与分包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的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工期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验收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办法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签订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原则
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货物运输的联运
货物运输的包装
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
入库货物的验收与双方的责任
供用电合同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仓储保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一般规则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保管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供用电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订立供用电合同应该遵循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财产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租赁财产的转让
租金标准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
借款合同中贷款方的权利和借款方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订立 (69))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贷款利率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的义务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对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责任
第三人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单
科技协作合同的主要条款
科技协作合同中委托方、受托方、转让方、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科技协作合同的种类
保险合同中的追偿权
科技协作合同的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
保险凭证
科技合同中的物资概算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与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
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
承办人
法定代表人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前提和条件
承担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金、赔偿金偿付的期限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出来源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违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开支办法
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与处理
供方违反农副产品合同的责任
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需方违反农副产品合同的责任
违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违约金、赔偿金开支来源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方的赔偿责任
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及其主要任务
金融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职能
依法保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经济合同中违法行为的机关及其职权范围
国营工业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企业
工业企业法调整的对象
第六章 企 业工业企业法
国营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国营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国营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
开办国营工业企业的条件
开办国营工业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
国营工业企业的法定责任
国营工业企业的自主权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国营工厂厂长的职责
国营工业企业的组织领导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的法定权利
国营工厂厂长的委派与选举
国营工厂厂长的罢免与辞职
国营工厂厂长责任
国营工厂厂长的职权范围
国营工厂厂长的指挥系统与责任
国家对国营工厂厂长的奖励与惩罚
国家对企业经理、厂(矿)长进行统考的有关规定
企业领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厂长、企业主管机关的关系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国营工业企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适用范围
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国营工业企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
国营工业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
对国营工业企业的奖励与惩罚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责任的划分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目的
经济责任制的含义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经济责任制的形式
《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对企业的指导与监督
经济责任制中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法律规定
扭亏增盈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法律责任
国营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国营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办法
国营施工企业的法定利润
国营施工企业的降低成本留成
地方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取费办法
国营施工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国营施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性专业公司的性质
全国性专业公司的领导体制
经济联合体
组织各种形式经济联合的基本原则
经济联合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联合体的内部关系
经济联合体的产品销售与材料供应
经济联合体的经营管理
对经济联合体的法律保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开办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方式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
国营农场法
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领导和法律保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转业或歇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
国营农场的性质和任务
国营农场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
国营农场经营方针
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
国营农场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利
农工商联合企业
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性质
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权利
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义务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任务和经营方针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规模和组成形式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农机化服务站(公司)成立的合法条件
农工商联合企业的自主权
农机化服务站(公司)经营范围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方向的规定
乡镇企业的经营范围
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乡镇企业和管理机构
政社分设后乡镇企业的经济体制
商办工业的优惠政策
社会主义竞争的性质和作用
开展社会主义竞争的方向
社会主义竞争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 基本建设
第七章 基本建设基本建设法
基本建设关系
基本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
基本建设规模的管理
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
对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管理
利用外资进行基本建设的管理
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贷款的法律规定
基本建设的物资管理
基本建设的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的审查与批准权限
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地点的选择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
基本建设的施工和生产准备
基本建设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十二种不准建设的项目
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的标准
基本建设设计单位的责任
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
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的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范围
设计审查单位的职责
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善后工作的处理
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
县乡建筑勘察设计的管理
县乡建筑施工的技术管理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形式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条件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所有权
违反《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责任
搬迁压煤村庄的处理原则
迁村新址的选择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责任制的目的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含义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形式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条件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指标的变更
建设项目包干单位的权益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的奖罚办法
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之内的基本建设
更新改造措施的内容
更新改造措施的含义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条款的检查
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和在建项目的清理
制定《城市规划条例》的目的
城市的划分标准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范围
城市规划的任务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的管理
城市规划的分类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
旧城区的改建管理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城市各项建设规划管理
《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实施范围
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责任 (139))“五好建设项目”的内容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物资供应与管理物资法
对物资供应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性
第八章 物资供应与管理
建筑工程返修责任争议的处理
工程保修费、违约金的支付
物资供应的法律形式
物资供应的计划法律形式
物资法的作用
物资法的原则
物资法的主要内容
物资供应合同的基本特征
物资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
物资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级物资机构的职责
各级计划委员会在物资分配中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主管部门的物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物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物资仓库设施的条件
物资仓库的管理
仓库管理工作的消耗定额
仓库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的内容
统配物资的管理
物资流通中的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
收购个人拣拾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的管理
物资部门企业购销工业生产资料的范围
厂矿企业物资防失防盗的管理
库存积压物资报废、降价的范围和标准
库存机电产品的报废范围
库存积压物资的转账处理
库存积压物资报废降价的财务处理
库存报废产品的财务处理办法
库存专用设备和大型设备的处理办法
库存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办法
防止新的库存积压的规定
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对废品收购工作的管理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服务办法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成交价格和委托业务的收费标准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成立的合法条件
经济联合体的物资供应办法
第九章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法
交通运输法调整的对象
第九章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法的原则
交通运输管理体制
铁路运输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权
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权
民航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权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实施范围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
不准按零担托运的货物
不得按一批托运的货物
铁路货物托运的规定
铁路货物承运的规定
货物运到期限的规定
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的规定
货物运输的变更
运输遇阻的处理办法
货车出租和发货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规定
发、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办法
货运事故和处理的规定
赔偿和运输费用退补规定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铁路同发、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交通运输中伤亡事故的处理规定
铁路部门应负的伤亡事故责任
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的处理规定
交通运输中对伤亡者的处理规定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的适用范围
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的规定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规定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的适用范围
水路甲板货物
水路甲板货物运输的合法条件
水路甲板货物承运单位和发货人的义务
水路甲板货物损坏、灭失的赔偿责任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工作的基本原则
联运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的规定
联运货物运输计划的规定
联运货物承运后变更的规定
联运货物换装作业的规定
换装联运货物的手续
联运货物的赔偿处理
联合运输的方式
联合运输的主要任务
货物的联运规定
旅客的联运
联运服务公司
联合运输的协作
联合运输的财务结算
联合运输的组织领导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的管理
调整公路运输分工的规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的管理
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范围
公路运输税利和运价的管理
汽车运输企业联合经营的管理
免征养路费的范围
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办法
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的规定
交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
交通监理机构和交通管理机构
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章 商业
商业法调整的对象
商业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十章 商 业商业法
我国的商业管理体制
商业经营责任制
商业法的基本原则
商业购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商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商品仓储保管合同
商品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违反商品购销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商品仓储保管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商业财经纪律的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用语定义的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卫生监督制度
法定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规定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的制定
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物价
第十一章 物 价物价法
严禁商品搭配的规定
物价法的基本原则
计划价格的法律规定
浮动价格的法律规定
议购议销价格的法律规定
物价体系
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
议购议销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集市贸易价格的法律规定
物价管理的法律规定
购销差价
批零差价
质量差价
季节差价
批量差价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国家物价局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的法定职权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物价的法定职权
农副产品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工商企业的定价权限
企业、事业单位在物价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
地、县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物价的法定职权
工业产品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特殊地区最低保护价与最高限价的法律规定
个体劳动者经营的商品、产品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
交通运价和邮电资费管理的法律规定
非商品收费管理的法律规定
个体劳动者经营的运价和非商品收费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物价监督的法律规定
物价管理方面奖励与惩罚的法律规定
商业部系统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法律规定
关于稳定医药物品市场价格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规定
关于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规定
关于重工业产品价格的法律规定
关于工业品按质论价的规定
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法律规定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规定
第二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商品
化纤纺织品、手表等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
制止卷烟降价竞销的规定
关于议价粮油的经营和价格的规定
控制卷烟生产,调整不合理比价的规定
关于取消农业用柴油价格补贴的决定
关于改变棉花加价办法和取消北方棉区价外补贴的决定
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的表现
改革价格体系同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关系
改革价格体系的具体设想
改革价格体系的基本原则
价格体系改革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章 财 政财政法
第十二章财政
财政法的基本特点
财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预算法
预算法的特征
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预算体系
预算法律关系
预算的管理体制
国家预算编制程序的规定
国家预算审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的法律规定
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预算的监督和检查
国家决算的规定
国家预算管理的审批制度
地方预算的安排和财政支出的基本原则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基本原则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石油勘探环境保护条例中用语的法律含义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免予征集的范围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任务和交款方法
交纳基金单位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违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法律责任
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
严禁私分产品和国家财物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劳保用品和福利待遇的管理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开支的规定
关于国内办理信托投资业务的规定
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规定
对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规定的财产保险、排污、人防工程等问题的收费办法及标准的法律规定
城市维护城市建设开支的法律规定
取消向企业收取回扣及其它不合理摊派的法律规定
严格控制对企业收费的规定
开发研究单位事业费开支实行有偿合同制的原则
开发研究单位事业费开支实行有偿合同制内容的规定
关于实行事业费有偿合同制开发研究单位自主权的规定
对实行事业费有偿合同制开发研究单位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
禁止挪用行政、事业费进行基本建设的规定
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规定
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确定
特殊地区的发展基金和补助数额的规定
增加收入、压缩支出、保证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收支平衡的规定
压缩超储积压物资、节约流动资金的规定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
对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
抚恤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关于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法律规定
社会救济和福利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使用范围
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原则
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民政事业费预算管理的规定
关于民政事业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关于民政事业费使用的财务监督的规定
离休、退休、退职费的使用范围
关于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规定
关于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
企业广告费用开支办法
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规定
关于发行1985年国库券的规定
财务大检查中对侵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处理办法
财务大检查中对偷税漏税的处理办法
财务大检查中对多提分成多留利润的处理规定
在财务大检查中对违反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实物的处理规定
在财务大检查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理
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规定
财政监察人员的法定职权
财政监察案件的处理
财政监察机构的设置
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
财政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税 收税收与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十三章税收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法的基本特征
征税对象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
税率
减税、免税
违章处理
偷税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法律解释权的划分
税收管理权限
抗税
欠税
漏税
税收管理的内容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利改税
实行利改税的目的
利改税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的关系
关于不能采取包税的法律解释
实行利改税时应做好的儿项工作
实行利改税后对企业的一般要求
利改税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实现利润的含义
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后上缴办法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指导思想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内容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设置的税种
调节税税率的核定
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对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的处理规定
企业留用利润的分配
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减税、免税办法
暂不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范围的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的法律规定
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的法律规定
对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
《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建筑税应税额与税率的规定
法定免征建筑税的投资项目
建筑税缴纳对象
用自有资金缴纳建筑税的规定
建筑税的征收管理
农村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
违反《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
调整农村乡镇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规定
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
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法律解释
对商业批发企业征收批发环节工商税的规定
批零划分的规定
安置待业知青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纳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不得随意改变税种、税率和减免税收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额的计算与纳税方法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与违法责任
关于集市贸易市场税收的规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范围
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办法
设置集贸市场税务机构的法律规定
关于雇用临时协税员的规定
关于征税人员佩带标志的法律规定
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的比例和办法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拖欠工商各税进行查处的法律规定
国家优质产品奖励制度
第十四章质量管理
处理税务争议的法定程序
第十四章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法
国家优质产品获奖的法定条件
国家优质产品评选审批办法
国家评选金、银质奖章和“优”字样质量标志的条件
国家优质产品标志级别
国家优质产品标志
国家优质产品荣誉标记
国家优质产品的奖励
国家优质产品标不的使用
《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的解释权
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对象和条件
国家优质产品标志审批和颁发
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评选与审批
国家优质工程项目的奖励
国家优质工程优秀设计标准
国家全优工程六条标准
全面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的任务
关于质量的计划管理
设计试制过程的质量管理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奖惩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
关于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优质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下降的处理规定
对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人员行使职权的规定
第十五章 成 本成本法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十五章成本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实施范围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的责任制度
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关于工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质消耗
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列入成本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的费用
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及奖金
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82 )列人成本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和坏帐损失
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关于交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及排污费
关于施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关于农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关于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不得列入国营企业生产、销售成本的开支
厂长(经理)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职责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积责
总工程师对成本管理的职责
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国家对企业成本、费用计划完成的考核
企业财会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
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成本管理的责任
企业成本营理的基础工作
对国营企业的成本实行监督的规定
各级财政机关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
违反《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章 会 计会计法
第十六章会计
会计法主体在会计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法主体在会计核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范围
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会计工作的管理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与任免
国家对会计工作人员奖励和惩罚的规定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审 计审计法
审计的职能
第十七章审计
审计的分类
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
事前审计与事后审计
全部审计和部分审计
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期末审计和期中审计
预告审计和突击审计
计划外审计
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委托审计
审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我国的审计组织机构
审计机构的组织领导关系
审计人员的必备条件
审计人员的任免
审计人员工作守则
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审计机关的主要权限
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工作计划
委派审计人员的合法条件
审计合同或委托书的内容
审计工作开始进行之前的准备工作
对审计者、被审计者的奖励与惩罚
审计工作的程序
标准化法(standardizationLaw)
标准化立法
第十八章 标准化标准和标准化
第十八章标准化
标准化的作用
标准的法律性质
标准化的目的
标准化的对象
标准的分级
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管理体制
标准化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标准化技术机构的设置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制订标准的程序和方法
标准的构成内容和表达形式
商品检验方法的标准化
外贸标准化的审查
加强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
机电新产品标准化
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规定
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规定
机电新产品标准化的审查
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关于标准的分级及其审批和发布的规定
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解释权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企业标准的对象、制订、修订、审批和发布
工业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奖惩规定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人员及职权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解释权
采用国际际准化和国外先进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措施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定
采用国际标准的任务
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程序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分工和物质条件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范围
国际标准的范围与国外先进标准范围
第十九章 计 量计量法
计量立法
计量立法工作的原则
第十九章计量
国际单位制
外国计量立法及国际计量组织
计量工作的任务和意义
我国计量单位与符号的试行方案
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措施
厂矿企业的计量工作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二十章 金 融金融法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
第二十章金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信贷的种类
信贷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货币制度
对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制裁
对违反货币发行和货币管理规定的制裁
对违反信贷规定的制裁
结算制度
结算制度的基本原则
银行异地结算的方式
同城结算和县内结算
同城结算的方式
结算关系中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关系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和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四种金属人民币的通告
中国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
中国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的法律规定
建设银行职能的规定
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的规定
关于加强信贷管理、控制贷币发行的规定
贷款单位的自主权利?
经济责任制与贷款合制
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的规定
中短期设备贷款原则
安排落实贷款项目的规定
农业贷款的方针和主要来源的规定
农业资金使用的规定
农业贷款管理的规定
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有关规定
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规定
国内信托投资业务管理的规定
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规定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国营工商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职责范围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使用流动资金的责任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规定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计划管理的法律规定
国拨流动资金管理的规定
流动资金损失处理的规定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来源的规定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规定
流动资金的检查和考核规定
建立驻厂(站)信贷员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的范围和管理的规定
国家对金银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法律规定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国内金银的管理原则
金银收购管理的规定
金银配售的报批程序
国家对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规定
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规定
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章保 险保险法
保险法律关系
第二十一章保险
保险的种类
保险机构的设置
财产保险的赔偿和争议的处理
我国保险工作的方针
保险工作的原则
保险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务审理
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保险企业设立的条件和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章 能源
关于再保险的规定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适用范围
第二十二章 能 源能源法
能源法调整对象
能源法的调整原则
烧油计划与严格审批制度
石油销售的计划管理
控制和压缩汽车用油的规定
油耗标准的规定
生产、进口油机具的管理
润滑油交旧供新的制度
压缩各种锅炉烧油的规定
成品油的统一分配和定量包干办法
工业窑炉烧油的管理
油田和炼油厂自用油的管理
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规定
工业锅炉节约用煤的管理
低效锅炉的更新与改造
商品煤的加工与供应
煤炭洗选加工的发展与改造
加快发展小煤矿的规定
定量用电办法
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的规定
择优供电办法
均衡用电办法
节约生活用电办法
电器设备的合理配置
计划发电与燃料的供应
农村电网的整顿和改造
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规定
电力分配原则
对东北、华东、京津唐三大电网的供电限制
择优用电的管理
电网调度纪律
季节性生产与用电管理
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的规定
调整电价的规定
用电计划的编制与监督
调整用电指标的规定
节约归己、超用扣还的用电规定
第二十三章 劳动
第二十三章 劳 动劳动法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劳动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工会的权利和职责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争议的范围
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的签订
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规定
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的规定
关于招聘工作的规定
建立健全专职职工教育机构
职工教育的基本内容
职工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职工的学徒培训和工人的技术考核
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必备条件
国营企业计件工资办法
企业的奖励制度
制止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规定
经济责任制中工资奖金的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的规定
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规定
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期、路程假和待遇的规定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对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保护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
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
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
高级专家离体退休年龄的规定
企业职工的义务和奖惩原则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范围
关于对企业职工奖励的规定
对企业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规定
处理伤亡事故的规定
仓库建筑防火安全的规定
仓库储存管理的防火安全规定
仓库货物装运防火安全管理的规定
仓库电源防火安全管理的规定
仓库火源防火安全管理的规定
仓库消防设施的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和职权
《矿山安全条例》适用范围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权利和安全义务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的规定
国营矿山安全的基本规定
矿山安全开采的规定
关于矿山通风防护的规定
矿山机电和运输的安全规定
矿山爆破安全规定
矿山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的规定
矿山职工健康管理规定
乡镇矿山安全规定
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
矿山安全监察办法
关于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一般规定
爆破器材生产管理的规定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爆破器材销售和购买管理的规定
爆破器材运输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使用的规定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规定
消防工作的方针和监督机关
火灾预防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消防组织的规定
火灾扑救的规定
消防监督的规定
第二十四章 科学技术
消防工作中奖励与惩罚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章 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法
科学技术成果的法律涵义
科学技术发明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
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等级的规定
发明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请奖的推荐与审定
自然科学奖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的分配
对华侨和外国人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规定
发明奖励的法律保护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适用范围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内容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审查与实施
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费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的权益
技术转让的税收
技术商品和技术市场
技术转让收入的使用
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的限制
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
行业、地区和中心城市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审批程序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检查、考核和统计表报制度
机械电子工业首批技术改造单位的审定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费用的筹措与合理使用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所需物资的供应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
企业开发技术改造的管理
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管理
技术改造与工业污染的防治
科学技术人员交流办法
兼职科学技术人员的聘请
支援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福利待遇
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的规定
我国科技干部的职称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
工人技术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工人技术考核的种类
工人技术考核方法
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科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科技档案的范围
科技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科技档案的保密规定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和调整的审批程序
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
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在科学技术工作方面分工管理
我国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第二十五章 专利
第二十五章 专 利专利
专利权
专利法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的内容
关于保密性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规定
专利权客体
专利保护对象
专利权的所有和转让
对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的规定
对外国人的专利保护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规定
专利公布前的保密责任
发明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的申请
哪些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专利投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关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缴纳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费用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的实施
第二十六章 商 标商标法
商标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十六章 商标
商标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册商标
商际权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标主管机关和商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关于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申请、变更和使用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的管理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十七章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
第二十七章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工商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工商企业登记的管理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法定文件
工商企业登记法
工商企业筹建或开业的合法条件
工商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
工商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法律规定
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法律规定
工商企业交纳登记费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的管理
违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
城镇集体经济所需场地的法律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工商登记管理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广告管理机关
广告经营单位的设立和广告刊户的资格
关于广告内容的规定
广告的宣传管理
关于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性演出广告的管理
行医广告的管理
办学招生广告的管理
违反《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禁止烈性酒广告的规定
禁止卷烟广告的规定
征婚、寻人、挂失等广告的管理
中西药品广告管理
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的法律规定
允许进入市场的工业品生产资料范围
工业品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
工业品生产资料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认定
城乡集市贸易的性质和管理原则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城乡贸易中的业务活动方式
集市贸易商品范围的法律规定
禁止进入集市贸易市场的物品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
集市贸易对象的法律规定
城乡集市贸易中违章行为的法律责任
工业品流通的新体制
城乡之间工业品、农副产品的供应原则
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规定
工业品代批代销的原则
代批代销商品的确定办法
代批代销业务的范围
代批代销商品的价格
工业品“提前付货、分期付款”办法
工业代批代销商品的范围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农村的经营范围
商品流通中对个体商户的工商管理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任务
县联社的性质和任务
供销社贸易货栈的性质
供销社贸易货栈的主要职能
供销社贸易货栈服务方向
供销社贸易货栈的任务
供销社贸易货栈的经营范围
供销社贸易货栈的机构设置
改革农产品派购制度的规定
烟草专卖管理
烟草专卖范围
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职权范围
烟草价格、商标和运输的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定、申请和发放
《烟草专卖条例》中的奖励与惩罚规定
名晾(晒)烟目录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药品的管理
药品的包装和分装
特殊管理的药品
药品商标和广告的管理
药品的监督管理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用语含义的法律解释
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合法条件
个体开业行医的管理
中药材的市场管理
中药材出口的管理办法
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概念、范围
从事个体经济的资格和审批程序
个体经营户雇工的规定
个体经营所需场地设施的管理
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方式
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范围
个体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对个体经营户的法律保护
个体经营户的法律责任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所需的原材料、货源供应与管理费用的法律规定
农村中的非农业个体经营户
个体工商业户的工商行政管理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合作经营
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城镇合作经营商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合作经营组织成员收益分配和待遇的法律规定
合作经营组织的内部管理
合作经营组织开业和歇业的法律规定
合作经营组织的招聘和学徒人员的限额
合作经营人员的条件和户籍的管理
关于合作经营所需的场地和货源
合作经营的法律保护
对合作经营组织的工商行政管理
加强报刊发行管理的规定
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携带、邮寄进口物品销售的规定
禁止放映营业性录像的规定
第二十八章 土 地土地法
土地法调整的基本原则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章 土地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所有制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界限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失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手段
土地的征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基本原则
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原则
建设用地的审批与划拨
征用土地的程序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际准的规定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安置办法的规定
拆迁集体或村民房屋的有关规定
特殊情况下征地的处理办法
已征用两年还不使用的土地处理办法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处理办法
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法律责任
关于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的法律解释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二十倍问题的法律解释
关于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年产值倍数问题的法律解释
关于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有关年产值的计算的法律解释
关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与安置劳动力关系问题的法律解释
关于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禁止乱占耕地的规定
对租赁、买卖乡、村土地案件处理的规定
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土地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禁止买卖、租赁土地的规定
外国使领馆、中外合营企业等单位的用地管理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手续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章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
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规定
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章 环境保护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中的奖励与惩罚
关于防止新污染发展的规定
关于禁止对自然环境破坏的规定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的规定
关于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
关于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的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建设项目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排污费征收办法的规定
关于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规定
关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水污染的防治主管机关和权利义务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原则和方法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中用语的法定含义
关于防尘防毒的法律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防污措施和要求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海洋石油勘探防污主管部门公务人员权限的规定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及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及职责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污染的规定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规定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规定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章 旅 游旅游法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规定
旅游法的主要内容
旅游法的基本原则
旅游法律关系的的主体资格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家旅游管理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章 旅游
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经济合同的原则
旅游合同的种类和主要条款
对执行旅游法的奖励与惩罚
关于控制外出参观和禁止公费旅游的规定
关于旅游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规定
加强旅游事业的文明管理
第三篇 涉外经济法律知识第三十一章涉外经济法基本知识涉外经济法
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构成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中对外国法适用问题的基本原则
冲突规范
第三篇 涉外经济法律知识第三十一章 涉外经济法律基本知识
冲突规范的种类
准据法
公共秩序保留
第三十二章 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基本原则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客商投资注册和经营的规定
广东省经济特区的优惠规定
广东省经济特区的劳动管理
广东省经济特区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章 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
广东省经济特区的劳动工资管理
广东省经济特区的企业登记管理
广东省经济特区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的土地经营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深圳经济特区的公共设施用地
关于进一步开放沿海十四个城市
沿海城市进一步开放的基本内容
客商到开放区投资的优惠规定
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目主权 (542 )对客商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投资办厂的优惠规定
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优惠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条件
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应具备的条件
选择外国合资对象的条件
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三章 涉外企业
中方合营者的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领导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产生及其职责
合资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合资经营企业的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享受的待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的供应
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销售产品的渠道 (548 )中外合资企业购买国内物资和内销产品的价格
中外合资企业出口产品的定价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的经营活动方式
中外合资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
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制度
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外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举办合资企业的报批程序
政府审查中外合资项目的步骤和内容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
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企业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不准许中国合资者以土地进行投资的规定
允许外商贷款投资的规定
实物投资
中外合资经营各方投资的方式
对无形财产投资的处理措施
平等互利的内容
平等的法人身份
外国人在我国取得的平等的法人地位和平等的民事权利问题
合资各方发生争执的仲裁和司法解决
第三十四章 涉外税收经济特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四章 涉外税收
中外合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
外国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方法
外国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外国企业有关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交纳和管理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缴税办法
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的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罚
进口商品征免工商税的规定
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征免工商税和所得税的规定
有贷款建设项目的企业征免工商税和所得税的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对三十四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的规定 (573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运用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款的交纳与遇补
进出口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
进出口关税异议的申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率的适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章 涉外金融中国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处罚
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的条件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的规定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的偿还
第三十五章 涉外金融
中国银行使用买方信贷贷款项目的规定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的管理
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权限及职责
我国外汇管理的范围原则及其主管机关
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
关于涉外企业和个人汇出外汇至中国境外的管理
对个人所有外汇的管理
个人申请外汇的审批规定
在外汇管理中的奖励与惩罚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管理办法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
对违反外汇管理的处罚
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的管辖和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章 海 关海关与海关法
海关的组织、任务与职权
海关对进出国境货运的监管
海关对海洋货运的监管
船长应向海关所交文件
船舶所带物件的封存管理
海关对船舶的监管与搜查
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的管理
第三十六章 海关
船舶遇特殊情形驶进港口的规定
关于出口船舶申请出关的规定
海关对船舶的其他管理规定
海关对进出国境铁路货运监管的规定
海关对进出国境公路和江河货运监管的规定
海关对进出国境航空货运监营的规定
海关监管过境货物的规定
海关监管转运货物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报关和查验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保管和放行的规定
国际邮递物品监管、报验、征税和放行的规定
海关对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放行的规定
外交人员行李物品进出国境优待的办法
海关对合作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出口物资及工程技术人员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
进口贷物许可制度
进口货物的审批权限
办理进口货物手续的规定
申领、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界限
法定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物品
不发或撤销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规定
违反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程序
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货物的规定
海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由港澳进口货物及其他方式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的管理
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办法
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征收规费办法
海关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关于走私行为及处罚的规定
打击走私、投机倒卖进出口物品的规定
走私案件的处理程序
海关对违章案件的处罚及处理程序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
仲裁
第四篇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十七章 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和仲裁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基本方式
仲裁的种类
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
经济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仲裁组织
经济合同仲裁案件的管辖
经济仲裁的程序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保全措施
仲裁案件的执行
办议和仲裁的法律效力
仲裁机关的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限制
仲裁案件的先行调解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涉外经济仲裁
涉外经济仲裁与司法审判的区别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及其任务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
我国涉外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
我国受理涉外经济中裁案件的合法条件
涉外经济仲裁案件的申请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合议仲裁和独任仲裁
涉外经济仲裁程序
争议案件的审理
裁决的生效和执行
涉外经济争议案件的和解
第三十八章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经济司法
涉外经济仲裁案件手续费用的支付
经济司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的任务
经济检察机构的设置
经济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
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第三十八章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经济案件的收案分工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职权
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
海事法院的审级
经济案件的诉讼程序
诉讼参与人
起诉和受理
开庭与审理
经济案件的裁定与裁决的执行
中止和终结的案件
上诉
经济案件诉讼费用的规定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
经济案件中代为诉讼的案件
审理涉外经济案件的原则
经济案件的证据
经济案件的诉讼时效
认证
鉴证
签证
公证的性质和公证处的任务
第五篇公证、律师第三十九章 公 证公证
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公证的基本原则
公证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规定
公证处的管辖权
办理公证的程序
第五篇 公证、律师第三十九章 公证
律师制度
我国律师的任务
第四十章 律 师律师
我国律师资格的法律规定
我国律师的工作机构
我国律师的职责与权和
常年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聘请法律顾问
第四十章 律师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
企业、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第六篇 经济犯罪第四十一章 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的分类
打击经济犯罪的原则
走私罪
第六篇 经济犯罪第四十一章 经济犯罪
套汇、逃汇罪
贪污罪
贿赂罪
投机倒把罪
诈骗罪
盗窃罪
妨害邮电通讯罪
抢夺罪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盗伐、滥伐森林罪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
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
假冒商标罪
偷税、抗税罪
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货币罪
加强同经济犯罪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