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详情

《民政工作手册 第6辑》_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_10239907_

【书名】:《民政工作手册 第6辑》
【作者】: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编
【出版社】:
【时间】:1953
【页数】:192
【ISBN】:
【SS码】:10239907

最新查询

内容简介

民政工作手册第六辑目录

民政

迎接普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日报社论

拥护选举法开展普选运动 人民日报社论

创造和推广结合生产进行普选的经验 人民日报社论

抓住主要环节,作好基层普选 东北日报社论

关于人口调查与选民登记关系的几个问题 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

关于人口调查登记问题的解答 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

人口调查登记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

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覆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

关于湘西苗族自治区所属机关的印信问题

优抚

目前代耕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转载)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优抚司

辽西省代耕工作的成就与改进意见(转载)………………………………………(46)代耕与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相结合的办法(转载)

陕西省长安县大兆区南留村和霸桥区九乡代耕与互助组

结合的经验(转载)

劝止革命残废军人、回乡转业军人、烈军家属盲目来京

就医的通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企业、团体机关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仍应享受

公费医疗给江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

内务部

关于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

「关于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

优待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

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

为发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

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

优待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

为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致死者可按优抚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合并处理给华东行政委员会民政局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

给华东行政委员会民政局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领取残废金与优待金的规定的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部队所属工厂等移交地方领导后原有残废军人

关于烈士称号问题给江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在一九五○年前由部队直接转业军人的军籍及其家属待遇等问题

给天津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信综合答覆的几个问题转载)

关于烈军属实物补助及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问题

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基层民兵团队冬训实弹演习中伤亡抚恤问题的

补充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停止工资制工作人员家属物质优待函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为四川省广元专署及西北地质局在修建工程中

毁坏烈士坟墓事件的通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的意见给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革命军人未婚妻的待遇及多年不通音信的革命军人配偶请求离婚

附: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报告

社会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 人民日报社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

进一步做好农业贷款的工作 人民日报社论

农村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政策…………………………………………………邓子恢(113)关于加强灾区节约渡荒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纠正当前农村灾民单纯依赖政府救济的错误思想(转载)

必须把救济粮款发好(转载)

河南省抢救霜灾工作的几点经验(转载)

给江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地政

关于赣州市所提使用国有土地因离婚、分家时可否分析问题

关于中小城镇颁发土地证及办理契税问题的指示 中南行政委员会

关于「国有房地产使用证」及「国有房地产权证」式样问题

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附一:国有房地产使用证式样

二:国有房地产权证式样

关于铁路留用土地,不宜单独收租给湖南省人民政府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

关于开垦荒地的产权问题给江西省人民政府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

关于城镇及农村中房地产的几个主要问题

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土地房屋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

关于城镇中租地建屋及几个有关房地产权问题给广东、湖北省

人民政府民政厅的覆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关于答覆城市房屋租赁押金退还问题

给湖南省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关于没收、代管地主或反革命份子在城镇中房地产之典押、买卖等关系的

处理问题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关于钦州专署拨给军分区使用之公房请示如何确定为军产问题

给广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修正前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解决城市房荒的几项原则规定」

第三项第二款的条文函…………………………………………中南行政委员会(162)转发本会民政局「对武汉市建设使用土地情况综合报告」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

附:武汉市建设使用土地情况综合报告

送发「调查郑州市建设使用土地情况报告」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

附:调查郑州市建设使用土地情况报告

关于建设使用坟地对坟墓处理的命令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对「中南区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中的三点疑义的解释

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为转发政务院批覆同意内务部所提对于城镇

特殊房地产的处理意见给湖南省人民政府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

附:一、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中南军政委员会对于城镇特殊房地产所提的

意见致政务院秘书厅函

附:二、中商军政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镇特殊房地产的管理收益解缴及

提成等问题给湖南省人民政府函

关于代管祠堂庙宇期满是否可以收归国有的问题

覆湖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


书查询(www.shuchaxun.com)本网页唯一编码:
31ae10575ca5302506a37d8e52cc48be#97843cecfff15a623dbdf01382f915de#10734388#民政工作手册_10239907.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