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有关公务员的各种法规
一、国家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五章之二 中等专业学校(70条之
第二章 中央人事行政机构(3—26条)
第三章官职的基准(27—108条之7)
第三章之二临床进修(16条之2—
第四章罚则(109—111条)
二、外务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1—4条)
第二章 职务、职称(5—6条)
第三章任免(7—12条)
第四章薪俸(13条)
第五章效率(14—16条)
第六章保障(16条之2—22条)
第七章 回国休假(23条)
第八章名誉总领事、名誉领事及外国人的任用(24—25条)
第九章其他(26—28条)
三、地方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1—5条)
第二章人事机关(6—12条)
第三章 适用于职员的基准(13—56条)
第四章补则(57—59条)
第五章罚则(60—62条)
四、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
第一章总则(1—4条)
第二章 职阶制的基本原则(5—11条)
第三章 职阶制的实施(12—14条)
第四章罚则(15条)
五、恩给法
第一章 总则(1—18条之2)
第二章 公务员(19—71条)
第三章遗族(72—82条)
第四章 杂则(82条之2—之4)
六、国家公务员、职员退职津贴法
第二章 一般退职津贴(3—8条)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三章 特别退职津贴(9—10条)
第四章 杂则(11—14条)
七、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
第一章 总则(1—8条)
第二章 补偿和福利设施(9—23条)
第三章审查(24—25条)
第四章 杂则(26—34条)
八、关于灾害补偿实施的审查申请规则
第一章总则(1—7条)
第二章关于补偿实施的申请(8—27条)
第三章有关福利设施使用的处置申请
(28—35条)
第四章 杂则(36条)
第一章总则(1—2条)
一、职员的任免规则
第二部分有关职员的各种法规
第二章任命权者(3—4条)
第三章任用(5—28条)
第四章考试(29—41条)
第五章选拔(42—49条)
第六章 任用候补者(50—70条)
第七章 休职、复职及离职(71—74条)
第八章 任免手续(75—80条)
第九章 杂则(81—94条)
二、职员的惩戒规则
第一条总则
第三条减薪
第四条警告
第五条惩戒的程序
第二条 停职
第六条对另一任命权者的通知
第七条处分说明书副本的提交
第八条减薪的过渡规定
三、职员任职宣誓的政令
第二条 权限的委任
第一条 任职的宣誓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平等对待的原则
第三条休职
四、职员的身份保障规则
第四条 休职中的职员保留官职
第五条休职期间
第六条复职
第七条 违反本人意愿的降职和免职
第八条 临时职员的特例
第九条 试用期职员的特例
第十条 级别变更或修改的职员的特例
第十一条专职休职者的特例
第十二条处分说明书副本的提交
五、关于许可职员兼职的政令
第一条权限的委任
第二条 占用工作时间的许可
第三条 非常勤职员及临时职员的特例
第一章总则(1—8条)
六、职员灾害补偿规则
第二章平均工资津贴(9—19条)
第三章补偿(20—33条之9)
第四章杂则(34—46条)
七、一般职职员工资津贴法
第二条人事院的权限
第一条本法之目的与效力
第四条俸给
第三条 工资津贴的支付
第五条补贴、补助
第六条俸给表种类
第七条 职员月俸的享受
第八条 职务等级的制定或修改
第九条俸给的支付
第十条俸给调整额
第十一条扶养补贴
第十二条通勤补贴
第十三条特殊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一周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扣发工资
第十六条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假日工资
第十八条夜勤补贴
第十九条 期末补贴、勤奋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非常勤职员工资津贴
第二十一条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条俸给的更正决定
第二十三条休职者的工资补贴
第二十四条工资津贴数额及比率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罚则
八、国营企业职员的工资津贴特例法
第一条本法宗旨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工资津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工资津贴准则
第五条 工资津贴总额
第五条之二退职年龄
第六条工作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法律不适用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措施要求书
第二条提交材料
九、关于工作条件的行政措施要求
第一条行政措施要求
第五条 当事人就要求事项进行交涉
第六条 要求的受理或驳回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措施要求书的审查
第八条 证人的证据调查
第九条 意见审查委员会的讨论
第十条 意见审查委员长
第七条 案件的审查等
第十一条 意见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第十二条要求的撤销
第十三条案件审查的中止
第十四条判定的方式等
第十五条建议书的发送
十、船舶职员法
第一章 总则(1—3条)
第二章海技从事者的许可及考试(4—17条)
第三章船舶职员(18—23条)
第三章之二小型船舶驾驶员考试机关(23条之2—23条之14)
第四章 杂则(24—29条之3)
第五章 罚则(30—33条)
一、教育基本法
第三条 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
第二条 教育的方针
第一条 教育的目的
第三部分有关教育和教职员的各种法规
第八条政治教育
第四条 义务教育
第七条 社会教育
第六条 学校教育
第五条 男女同校
第九条宗教教育
第十条教育行政
第十一条补充原则
第一章总则(1—16条)
二、学校教育法
第二章小学(17—34条)
第三章初中学校(35—40条)
第四章高中学校(41—51条)
第五章大学(52—70条)
至之8)
第六章特殊教育(71—76条)
第七章幼儿园(77—82条)
第七章之二专科学校(82条之2至之10)
第八章杂则(83—88条)
第九章罚则(89—92条)
三、私立学校法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二章关于私立学校的教育行政
(5—24条)
第三章学校法人(25—63条)
第四章 杂则(64—65条之2)
第五章罚则(66—67条)
第一章总则(1—3条)
四、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第二章 任免、地位、惩罚及服务(4—18条)
第三章研究与进修(19—20条)
第四章 杂则(21—22条)
五、教员许可法
第一章总则(1—3条)
第二章许可证书(4—9条)
第三章证书的失效及没收(10—14条)
第四章杂则(15—20条)
第五章罚则(21—22条)
第三条 国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的教育职调整金额的支付
第二条定义
六、关于国立及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工资津贴特别措施法
第一条 宗旨
第四条 将教育职调整金额视为俸给所适用的法令
第五条 不享受教育职调整金额的教育职员月俸额的特例
第六条人事院的劝告
第七条 超过国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正规工作时间的工作
第八条 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员的教育职调整金额的支付
第九条将教育职调整金额视为工资所适用的
法令
第十条关于对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
员的替读
第十一条超过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教育职
员正规工作时间的工作
第四部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法规
一、技术士法一
第一章总则(1—3条)
第二章考试(4—13条)
第三章注册(14—23条)
第四章技术士的义务(24—26条)
第五章技术士审查会及技术考试委员会
(27—35条)
第八章罚则(40—41条)
第六章 日本技术士会(36—37条)
第七章杂则(38—39条)
技术士法施行令
技术士法施行规则
按照技术士法施行规则制定的有关正式考试科目内容的条款
关于免除技术士预备考试,规定在短
期大学必须学习的理科系统课程
的条款
二、建筑士法(摘要)
第一章总则(1—3条之2)
第二章许可(4—11条)
第三章考试 (12—17条)
第四章业务(18—22条)
第四章之二 建筑士会及建筑士会联合会
(22条之2)
第五章建筑士办事处(23—27条略)
第六章建筑士审查会(28—34条)
第七章罚则(35—38条)
建筑士法施行规则(摘要)
建筑士选拔标准
第二章许可(2—8条)
第一章总则(1条)
三、医士法
第三章考试(9—16条)
条之4)
第四章 业务(17—24条之2)
第五章 审查会及医师考试委员(25—30条)
第六章罚则(31—33条)
四、牙科医师法
第一章总则(1条)
第二章许可(2—8条)
第三章 考试(9—16条)
第四章业务(17—23条之2)
第五章牙科医师考试委员(24—28条)
第六章罚则(29—31条)
五、药剂师法
第一章总则(1条)
第二章许可(2—10条)
第三章考试(11—18条)
第四章业务(19—28条)
第五章罚则(29—33条)
第二章许可(3—9条)
六、兽医师法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三章考试(10—16条)
第四章业务(17—23条)
第五章兽医师许可审查会(24—26条)
第六章罚则(27—29条)
七、公认会计师法(摘要)
第一章总则(1—4条)
第二章公认会计师考试(5—16条之2)
第三章注册(17—23条)
第四章公认会计师及助理会计师的义务
(24—28条)
第五章 公认会计师及助理会计师的责任
(29—34条)
第五章之二 法人的监督(34条之2—
34条之22略)
第六章公认会计师审查会(35—42条)
第七章 杂则(47—49条之3略)
第八章罚则(50—55条之2)
第六章之二 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43—
46条之14略)
第九章 公认会计师考试规则
八、律师法(摘要)
第一章律师的使命和职责(1—3条)
第二章律师的资格(4—7条)
第三章律师注册(8—19条)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20—30条)
第六章 日本律师联合会(45—50条略)
第七章资格审查会(51—55条)
第五章律师会(31—44条略)
第八章惩戒(56—64条)
第九章 惩戒委员会及纲纪委员会
(65—71条)
第十章关于办理法律事务的监督
(72—74条)
第十一章罚则(75—79条)
九、税理士法(摘要)
第一章总则(1—4条)
第二章税理士考试(5—17条)
第一条工作评定的意义
一、工作评定的基本标准规则
第二条工作评定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五部分有关工作评定和
法纪的各种法规
第三条工作评定实施的免除
第四条根据工作评定结果采取的措施
二、关于工作成绩评定的程序与记录的政令
第一条工作评定的实施规程
第二条实施者
第三条工作评定的种类
第四条定期评定
第五条特别评定
第八条记录
第九条委任总理府令的事项
第七条评定的程序
第六条评定期限
三、关于工作成绩评定的程序和记录的总理府令
第一条变更工作评定的实施规程
第二条变更定期评定日期的原因
第三条记录书的形式
第四条评定结果的记录
第五条调整结果的记录
第六条评语的附加及其基准
第十条 同兼职职员有关的工作评定的特例
第九条记录书的保管
第八条记录书的效力
第七条记录书的修改
四、关于工作成绩评定的程序及其记录
关于“工作条件”和“劳动条件”的
解释(参考)
五、关于弹劾人事官员追诉之法律
第一条国会的决议
第二条国会代表
第三条 起诉议员的指定及其权限
第五条参议院议长之权限
第六条追诉程序规程的制定
第四条起诉议员指定的取消及辞职
六、对不当处分的申诉
第一节审查请求(1—10条)
第二节代表者、代理者及代理人
(11—15条)
第三节公平委员会(16—24条)
第四节审理程序(25—37条)
第五节证据调查(38—51条)
第六节判定(52—56条)
第七节再审的请求(57—63条)
第八节杂则(64—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