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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词典》_黎国志主编_10328285_7560702597

【书名】:《行政法词典》
【作者】:黎国志主编
【出版社】: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时间】:1989
【页数】:586
【ISBN】:7560702597
【SS码】:1032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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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行政法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概述

行政

行政法

目录

行政管理法规

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效力

行政基本法

行政法体系

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渊源种类

行政法渊源

行政实体法

行政组织法

行政法确认的习惯

行政法学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

行政法总论

行政法分论

行政立法

行政法典

行政法的清理和编纂

行政法调整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本质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权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行政职责

行政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行政法

中国古代行政法

中国新民主主义行政法

中国社会主义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与民法

行政法与刑法

行政法与劳动法

行政法与经济法

行政法与国际法

依法行政

行政法具体原则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管理民主化

行政管理法制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因地制宜原则

行政法内部和谐

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结合

授权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党政分开

政企分开

政社分开

国家机关工作责任制

集体领导制度

行政首长负责制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

行政效率

我国行政机关

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军政委员会

三三制政权

人民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

行政区域

市辖区

民族乡

专区

省辖市

省会

直辖市

边区

大行政区

行署区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

民族自治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自治县

自治州

自治旗

经济特区

计划单列市

专员公署

行政公署

基层政权(行政机关)

街道办事处

边区政府

人民公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

企业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事业单位

行政村

自然村

村民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的任务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

职能机构

机构职能转变

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职能型结构

行政组织结构

行政领导机关

行政决策机关

行政本部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咨询机关

行政派出机关

行政辅助机关

政府组织体制

反馈部门

市管县

编制

编制法

行政体制改革

企业编制

行政机关设置原则

精简原则

事业编制

行政编制

便民原则

尊重民意原则

工作需要原则

依法设置原则

科学合理原则

管理幅度原则

和变更的程序

国务院所属机构设立、撤销

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的程序

完整统一原则

地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设立、撤销及变更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

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组织通则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关于设置国务院顾问的决议

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膨胀的通知

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陕甘宁边区组织条例

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国家公务员

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工作人员

行政工作人员种类

国家工作人员法

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改革

行政职务

行政职务关系

行政职务的权利与义务政纪

行政工作人员录用制度

行政职务的变更和消灭职位分类

行政工作人员任用条件

行政工作人员的智力结构

行政职务考任制

行政职务聘任制

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

行政工作人员培养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民主评议与组织考核

行政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管理体制

行政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行政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行政处分种类

行政处分程序

行政处分撤销

行政职务的任免

行政免职

行政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行政职务

行政任命

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免的

国家行政学院

管理干部学院

行政工作人员交流制度

人才合理流动

行政工作人员保障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调配制度回避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任期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离休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退休制度

行政工作人员退职制度

顾问制度

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

干部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置顾问的决定

难补助暂行规定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国务院顾问的决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

关于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岗位责任制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招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范围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

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

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

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

国家公务员条例(草案)

我国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准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行政行为

采取措施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

政令

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行政规章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程序

授权立法

政府法制

政府立法规划

国务院法制局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成立要件

行政措施的种类

羁束的行政措施

补充的行政措施

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消极的行政措施

独立的行政措施

积极的行政措施

依职权的行政措施

依申请的行政措施

须受领的行政措施

不须受领的行政措施

有附款的行政措施

无附款的行政措施

行政教育措施

采取行政措施的程序

行政措施的表现形式

形成法律关系的措施

授权令

国务院令

任免令

确认法律关系的措施

行政命令

禁止令

指示

指令

许可

免除

赋予与剥夺

批转

证明

确认

请示与批复

代理

审批

拒绝

认可

行政措施的效力

受理

告知

通知

公证(行政行为)

行政措施的效力要件

决定行政措施生效的附款条件

行政措施的无效

行政措施的撤销

行政强制执行的要件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措施的变更和消灭

行政措施的废止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代执行

执行罚

直接强制

强制征收

征用

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构成

行政制裁

警告

罚款

拘留

没收

停止营业

冻结资金、停止贷款和撤销银行帐户

劳动教养(行政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罚金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

财政金融管理处罚

滞纳金

农林水利管理处罚

文教卫生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

行政统计

行政规划

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的撤销

行政执行

行政咨询

行政公文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审计监督

财政监督

财政监察

税务监督

信贷监督

会计监督

物价监督

工商行政监督

海关监督

边防检查

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监督

消防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我国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党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

群众监督

社会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

行政管理法制监督

行政机关的上下监督

特种监督与一般监督

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有组织监督与无组织监督

舆论监督

报刊监督

行政监察

人民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部

行政监察机构领导体制

信访制度

人民监察通讯员

申诉、控告与检举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

监察部关于国家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诉工作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

我国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宗旨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诉讼径直原则

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行政复议

讼法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

行政诉讼自由选择原则

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更换与追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争议

行政案件

行政审判庭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行政案件

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地

行使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回避原则

行政诉讼辩论原则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的一审复核制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行政案件公开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

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陪审制

行政案件的损害陪偿制度

行政决定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行政裁决服从司法裁判

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审判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案件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案件的起诉理由

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审理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的审判组织

行政诉讼的终结

行政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中止

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变更

行政案件裁判的效力和执行

行政诉讼的律师

重新起诉

被告的重新决定与原告的

行政诉讼费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案件复核

行政审判监督程序

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

概述

五权分立主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台湾)

台湾行政法分类

台湾行政法特征

台湾行政种类

行政法上特别权力关系(台湾)

行政法上一般权力关系(台湾)

行政法的制定(台湾)

行政规章的制定(台湾)

行政法的效力(台湾)

行政法的适用原则(台湾)

台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台湾)

行政机关的种类(台湾)

行政机关的职权(台湾)

行政机关的员额编制(台湾)

行政隶属系统(台湾)

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台湾)

金门、马祖地区

台湾省政府

台北市政府

行政组织法(台湾)

台湾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行政主义

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台湾)

区分公法私法关系的原则

行政福利主义

台湾公务员制度

台湾公务员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台湾)

品位制公务员(台湾)

官吏

官吏的种类(台湾)

待遇官(台湾)

等外官(台湾)

任官要件(台湾)

政务官与事务员(台湾)

文官与武官

公务员的任命行为(台湾)

任命官吏的形式(台湾)

公务员任用的限制(台湾)

公务员的权利(台湾)

公务员的义务(台湾)

公务员的责任(台湾)

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台湾)

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动(台湾)

公务员的考绩(台湾)

公务员的奖励与褒奖(台湾)

公务员的惩戒(台湾)

公务员的退休(台湾)

公务员的抚恤(台湾)

台湾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台湾)

行政契约(台湾)

行政责任(台湾)

准行政行为(台湾)

行政协定(台湾)

行政裁量(台湾)

行政处分(台湾)

行政命令(台湾)

直接强制处分(台湾)

间接强制处分(台湾)

行政罚(台湾)

行政执行(台湾)

行政犯(台湾)

执行罚(台湾)

代执行(台湾)

台湾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台湾)

行政监督机关(台湾)

种类(台湾)

地方自治行政监督的

审计监督(台湾)

行政监督的种类(台湾)

地方自治监督(台湾)

台湾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台湾)

诉愿(台湾)

申诉(台湾)

请愿(台湾)

诉愿人(台湾)

请愿之管辖机关(台湾)

再诉愿(台湾)

行政诉讼(台湾)

行政法院(台湾)

行政诉讼当事人(台湾)

行政诉讼之提起(台湾)

行政诉讼审理方式(台湾)

行政诉状(台湾)

行政诉讼的审理(台湾)

行政诉讼判决(台湾)

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台湾)

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台湾)

行政诉讼裁定(台湾)

行政诉讼的再审(台湾)

行政诉讼复查申请(台湾)

行政诉讼裁定申请(台湾)

行政诉讼再审之诉的裁判(台湾)

行政损害救济种类(台湾)

行政损害赔偿(台湾)

行政损失补偿(台湾)

请愿法(台湾)

概述

香港地区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

之规定(台湾)

行政诉愿法(台湾)

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台湾)

行政执行法(台湾)

香港行政法法源

英王和枢密院

总督

行政局

立法局

官守议员

财政司

律政司

香港行政改革绿皮书

非官守议员

布政司

香港行政改革白皮书

香港总督直属机构

香港地区政府直属机构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香港市政局

香港房屋委员会

核数署

布政司署、财政司署的办事机构

香港政府现行组织机构(图表)

香港地区政府行政部门

职业训练局(香港)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香港)

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委员会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委员会

人民入境事务处(香港)

环境保护处(香港)

政务总署(香港)

运输署(香港)

运输科(香港)

社会福利署(香港)

教育及人力统筹科

香港考试局

劳工处(香港)

文康市政科

地政署(香港)

地政工务科(香港)

香港政府海外办事处

铨叙科(香港)

香港政府新闻处

香港海关

贸易署(香港)

工业署(香港)

邮政署(香港)

注册总署

香港贸易发展局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

田土注册处(香港)

保险注册处(香港)

香港旅游协会

香港司法行政

香港法院系统

香港司法行政制度

惩教署

警察队(香港)

律师制度(香港)

法律公证人(香港)

法律援助署

国际刑警科(香港)

香港行政咨询机构

咨询委员会(香港)

区议会(香港)

地区管理委员会(香港)

香港地方行政

消费者委员会(香港)

政治顾问办事处(香港)

扑灭罪行委员会

工业发展委员会(香港)

分封制

宗法制

三师

行政官署及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法

乡议局和乡事委员会

六曹

六部

三省六部制

吏部

户部

礼部

刑部

尚书省

都察院

工部

御史台

大理寺

中书省

门下省

政事堂

唐律中的行政管理

二府制

谏院

二十四衙门

厂卫

宗人府

内务府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

体制

行省

省、道、府、州、县

郡县制

乡、遂、邑

中国古代文书制度

行政官职与御史制度

皇帝

三公九卿制

品级制

九品

世袭制

终身制

相国

丞相

宰相

大司农

尚书

给事中

司寇

主簿

宦官

太医令

节度使

总管

刺史

知州

知府

知县

职事官与散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食邑制

俸禄制

寄禄官

流内与流外

告身

六条问事

六察

月课

巡按御史

御史

按察使

监司

司隶校尉

监御史

谏议大夫

御史大夫

六科给事中

典签

通判

巡按使

观察使

监察御史

都御史

行政中枢机关

翰林院

学士院

翰林学士

明代内阁

军机处

行政官吏的选任、考核与

科举制度

禅让

二十等爵

保举制

察举与征辟

贤良方正

赀(资)选

任子

孝廉

策试

孝弟力田

上书言事

荫生

纳赀和捐纳

九品官人法

铨试

候选与铨选

明保与密保

禁锢

清代的亲族回避制度

中国封建时期科举制度

制科与特科

乡试

殿试

会试

童生试

科举条格

院试

对策

经义

八股

帖经

恩科

武科

博学鸿词科

别头试

八法治官府与六计

课群吏

上计

考课

计帐

磨勘与历纸

四善与二十七最

计年制

致仕

大计

三要与九征

四格八法

考满与考察

祠禄之制

军事行政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征兵制度

募兵制

发兵用符制

府兵制

禁军

更戌法

卫所

羁縻卫

八旗兵

大将军

三军

军(古代)

绿营兵

二十九条章程

宣政院

九译令

都护

税务处

市舶司

互市监

布吏

外事行政与民族管理制度

都督

理藩院

公安行政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警察制度

验、传、符

什伍联防、连坐制

巡尉两司制

私度入道与相冒合户

大索貌阅和输籍法

宋代保甲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消防制度火官

中国封建社会消防制度卡伦制度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早期刑徒管理制度

圜土

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工商行政

管理制度

工商食官制

管理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工商行政

司市

坊市政策

官工业政策

土贡政策

重农抑末

算缗令

禁榷政策

财政管理制度

司会

平籴法

盐铁专卖

贡、助、彻

泉府

中国奴隶社会会计制度

仓储制度

两税法

租、庸、调

转运使

均输平准

度支使

市易司

会计录

一条鞭法

中国封建社会会计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学校制度

视学

中国封建社会学校制度

吏师制度

国子监

书院制度

行政法典及规章

周礼

职制律

置吏律

除吏律

司空律

尉杂律

内史杂律

行书律

除弟子律

为吏之道

军爵律

中劳律

擅兴律

屯表律与戌律

属邦律

传食律

傅律

厩库律

游士律

徭律

骏马律

左官律

沈命法

阿党附益之法

汉官典仪

唐六典

通典

十通

唐代官制立法

元典章

至元新格

明会典

庆元条法事类

唐律中的行政处罚

清会典

清代五朝会典

中国近代行政法

行政官署与官职

内阁(总理大臣)

总理衙门(外务部)

临时大总统

行政官署

中华民国国务院

大总统政事堂

行政三联制

行政院直属机关

省政府

中华民国总统

行政院

自治行政机关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行政法律与法规

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

乡(镇)政府

设治局

县政府

西藏地方政府

蒙古地方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

政府组织令

大总统政事堂组织令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

市政府组织法

县各级政府组织纲要

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

省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

行政法分论

外交行政法

概述

外交

外交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交

双边外交

多边外交

正式外交关系

断绝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

外交行政机关

国家元首

国民外交

半外交关系

非正式外交关系

政府及首脑

外交部

外交代表机关组成

外交团

领事馆

大使馆

外交机关

领事辖区

领事团

商务处

外交行政人员

外交官

职业外交官

大使

外交职员

外交代表

公使

代办

临时代办

领事官员

领事

特使

外交信使

随员

参赞

武官

外交特别使团

外交团团长

商务专员

新闻专员

常驻使节

无外交地位的国家代表

不受欢迎的人

巡回大使

观察员

全权代表

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外国人

驻外代表等级

外交官名册

外交行政行为

外交能力

外交谈判

外交护照

外交签证

外交代表的派遣

外交代表过境

呈递国书

常驻外交代表的职务

常驻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到任拜会

外交特权

领事任命书

公务护照

居留权

国事访问

辞任国书答复书

辞任国书

领事证书

全权证书

国际礼让

照会

外交文书

外交案例

外交斡旋

外交官的义务

放行证

声明

宣言

信使证明书

外交干涉

圆桌会议

条约

备忘录

换文

君子协定

最后通牒

国书

黄皮书

批准书

外交道歉

公报(联合公报、新闻公报)

草签

认证

外国人入境

边境检查

驱逐出境

国家庆典

外国人出境

边境制度

海关检查

免纳关税

就职仪式

国家礼炮

会见

招待会

宴会

国宴

便宴

凭吊

签字仪式

授勋仪式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外交行政法规

个人拜访

颂词

国旗的悬挂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

豁免条例

军事行政法

概述

军事行政

军队体制

战时体制

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

装备体制

合成军队

军(现代)

军团

兵种

军种

兵团

守备部队

地方军

战时编制

指挥所

司令部

总部

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事行政机关

整编

平时编制

军事编制

军事管制委员会

军事行政人员

军事首长

军队政治机关

指挥员

军人职称

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

省军区

警备区

卫戌区

军分区

军区

人民武装部

兵站

卫戌部队

军队院校

超期服役

军兵种符号

军事行政行为

民兵

部队番号

征兵

义务兵役制

志愿兵制

预备役

装备管理

军队内务

军籍

灯火管制

音响管制

交通管制

行军命令

战备等级

军需勤务

军械勤务

军队财务

后方勤务

阅兵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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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标号

军事训练制度

军人外出证

军风纪

军衔

军衔制

军事训练

勋章

奖章

嘉奖

军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

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卫兵守则

入城守则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军人誓词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规定

军人保密守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通告

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决定

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委员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政治教导员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政治指导员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协理员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革命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县(市)人民武装部工作条例

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民兵工作条例

军事院校工作暂行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民政工作任务

基层政权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

民政机构和体制

民政工作对象

民政

概述

民政行政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地名的命名

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权限

行政区划管理

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

政府的通知

地名的更名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建镇的标准

建市的标准和市领导县的条件

处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

结婚

婚姻管理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管理的规定

建镇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

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

涉外婚姻

姻登记的规定

军队干部的配偶条件

婚姻登记程序

及结婚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

婚姻登记的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

登记的规定

汉族军人与少数民族公民的婚姻

婚姻登记办法

殡葬管理及改革

殡葬改革

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

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处理

优抚工作

优抚和安置工作

暂行办法

回国安葬处理办法

关于华侨、港澳等同胞去世后

华侨、港澳、台湾同胞等修复祖墓的处理办法

优抚对象

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

对义务兵及义务兵家属的优待

残废的等级

城市烈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

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

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

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

对象病故后的处理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退出现役志愿兵的安置

志愿兵的退休

志愿兵的复员

对随军的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

对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

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安置农场管理试行办法

社会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

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特殊救济和补助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守则

城镇街道福利生产单位

五保户

收容遣送站

临时救济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公安行政法

概述

公安

公安法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公安行政

公安政策

公安调查研究

公安情报工作

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和人员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公安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公安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公安警察院校

公安派出所

内部保卫组织

治安保卫委员会

收容审查所

人民警察

看守所

行政拘留所

户籍警察

交通警察

司法警察

武装警察

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范围

治安管理任务

户口管理

治安管理基本原则

户籍

户口迁移证

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

迁入登记

迁出登记

人口普查

危险物品管理

特种行业管理

公安签证

人口统计

公共秩序管理

安全检查

交通管理

交通规则

交通标志

交通监理

交通违章

交通事故

消防管理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公安人员八大纪律

公安人员十项注意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公安行政法规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机动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边防检查条例

司法行政法

概述

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机关

劳动改造机关

监狱

劳动改造管教队

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

公证处

少年犯管教所

劳动教养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工读学校

律师协会

兼职律师

公证员

律师

人民调解委员会

助理公证员

人民调解员

司法助理员

律师业务

律师制度

律师资格

诉讼代理

律师工作制度

律师业务

律师工作原则

律师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代理

法律顾问

代书

法律咨询

公证业务

公证

公证管辖

公证程序

经济合同公证

合同公证

公证效力

公证原则

遗嘱公证

赠与公证

财产分割公证

收养子女公证

委托公证

房屋买卖契约公证

继承权公证

涉外公证

领事认证

调解工作

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劳动改造

劳改、劳教工作

劳改工作政策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纪律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活动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劳改工作方针

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任务

狱政管理原则

狱政统计

内看守制度

犯人与家属接见、通讯制度

犯人与家属邮汇制度

禁闭制度

犯人财物保管制度

犯人守则

监规纪律

收押

监外执行

犯人奖惩

犯人考核

保外就医

释放

刑满就业

劳动教养

法制宣传

法律教育

普法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

劳动教养对象

司法外事

司法外事

司法协助

司法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关于修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9条的通知

劳动人事行政法

劳动行政管理

劳动管理

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及其种类

我国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报酬

工资

奖金

津贴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保护

劳动卫生规程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职业培训

就业前的培训

劳动纪律

在职培训

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工龄

人事行政管理

人事行政

人事管理制度化

人事调配原则

离休干部管理

人事调配审计

开放式用人制度

封闭式用人制度

干部选聘合同制

定编定员

专业人员

业务人员

职位

职系

职级

考试的客观性

考试技术

甄补

离职

复职

调动

实习制度

合格名册

合格证书

试用

年资晋升

停职

功绩晋升

考试晋升

晋升

考绩

辞职

降级

人事仲裁

基本工资

工资标准

工资基金

病假

年度休假

休假

地区工资差别

工资等级

工资级差

产假

探亲假

人才法

人才开发基金

人才市场调节”

人才交流中心

人才库存表

劳动力资源

国民经济管理

经济行政管理机构

经济管理体制

公用事业行政管理

概述

经济行政法

职业纪律

经济监督

经济仲裁

经济司法

经济审判

计划法律制度

国民经济计划法

国民经济计划管理

计划统计行政管理

经济检察

计划体系

计划程序

综合平衡

计划管理体制

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工业管理法律制度

工业行政管理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工业管理体制

企业的联合

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厂长(经理)负责制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自主权

承包制

股份制

租赁制

资产经营责任制

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监督

工资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奖惩制度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农业行政管理

农业管理法律制度

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牧工商联合企业

渔业经济联合体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业承包合同

包产到户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政社合一体制

国营农场

乡镇企业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

基本建设行政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原则

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

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范围、内容和方法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

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和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的资金渠道

基本建设计划的指标体系

建筑施工管理

建筑业的管理体制

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承包责任制

建筑施工的技术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基本建设的竣工验收

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的编制

基本建设的物资供应体制和分配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商业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商业、物资行政管理

公路交通管理体制

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水路运输管理体制

商业行政管理

商业行政机关

商业部

商业厅(局)

商业管理

商品的采购管理

商品储存、运输管理

商品管理的原则和分工

商品供应调拨管理

商品的销售管理

无价证券

商业企业管理法律制度

商业企业经营责任制

价格管理法律制度

价格管理

商业岗位责任制

各种价格形式

价格管理体制

物资计划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财政管理

财政法律制度

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条例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

物资管理体制

财政包干制度

国家预算和决算

税收法律制度

税务违章处理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原则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审计机关

审计制度

财政监督法

财政纪律

审计

审计工作程序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金融行政管理

金融管理法律制度

银行法

专业银行

中央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货币管理

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有价证券

贷款管理原则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管理原则

结算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

个人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的方针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金银管理机构

国库

银行监督

保险法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财政强制保险条例

邮电行政管理

邮政管理法律制度

邮电部门

邮电部门的组织管理机构

邮电企业的领导制度

电信管理法律制度

汇兑资金管理

邮件的验关

邮件的检疫

公用电话管理

市内电话用户交换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关于重申几项邮电通信纪律的通知

电信通信保密暂行规定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接入市话网的电话机的有关规定

市内电话号薄编印管理办法

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政公约

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公约

工业产权管理法律制度

专利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专利管理机关

商标管理法律制度

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商标注册

商标印刷管理

商标使用管理

版权管理法律制度

世界商标注册条约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市场管理方法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分类

国内市场管理原则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合同管理

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工商行政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经济合同的行政监督

经济合同鉴证

经济合同的银行监督

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

经济仲裁的制度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程序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诉和受理

工商企业登记制度

经济仲裁监督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

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协议

工商企业登记程序

工商企业登记条件

筹建许可证

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

广告内容的管理

对广告刊户的管理

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管理

广告管理主管机关

广告管理

广告收费标准的管理

广告管理中的罚则

个体工商业管理

个体劳动者协会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查处投机倒把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管理体制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征用土地原则

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

土地登记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管理机关

土地整理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

森林管理体制

森林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档案

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林业行政机构

草原管理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渔业管理法律制度

海岸带管理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法律制度

自然保护区

能源、环境保护行政管理

能源管理法律制度

能源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外贸及其他行政管理

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管制

涉外经济仲裁

涉外经济仲裁机构

涉外经济仲裁程序

涉外经济仲裁协议

涉外经济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海关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特区行政管理

教育行政

教育部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

教育行政管理

文化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

教育改革

学校教育制度

两种教育制度

我国学校管理制度

全日制学校学制

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制度

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高等学校研究生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学衔

职工教育

学分制

学年制

中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制度

学位制

博士

学生守则

勤工俭学

名誉博士

学位评定委员会

硕士

学士

函授教育

学前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科技行政管理

科技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科技改革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我国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针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制度

技术引进审查制度

科技档案管理制度

科技立法

技术标准

技术转让

技术规范

技术合同

标准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中国科学院试行章程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实行科学技术人员交流的暂行办法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

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

科技体制改革若干规定

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通则

电影管理

群众文化管理

出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管理

艺术管理

文字改革

文物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审稿制度

地方志编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淫秽出版物

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非法出版物

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卫生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

医政管理

药政管理

医院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合作医疗制度

防疫监督

食品卫生监督

公费医疗制度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

卫生检疫

卫生防疫站

留验

药品检验所

药品标准

农村医疗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体育行政

体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体育行政管理

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体育运动全国记录审批制度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教练员守则

优秀运动队试行工作条例

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运动员守则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裁判员守则

体育教练员技术职称

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苏维埃行政法主体

苏维埃国家管理机关

苏维埃国家工作人员

苏联行政法

外国行政法

苏维埃国家管理

苏维埃社会组织

苏维埃国家管理的法律文件

公民的行政权利能力(苏)

公民的行政行为能力(苏)

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权利和义务的种类(苏)

苏维埃国家管理中的说服

苏维埃国家管理中的强制

社会感化措施(苏)

行政处罚种类(苏)

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苏)

苏维埃国家纪律

纪律的保障手段

苏维埃国家管理中法制与

行政委员会(苏)

苏维埃国家管理中的法制

苏维埃宪法监督委员会

苏维埃国家管理中的审判监督

检察院的一般监督(苏)

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

人民监督和人民监督机关(苏)

跨部门管理(苏)

苏联关于审理公民建议、申请和控告的程序

国家管理范围(苏)

苏联国家仲裁机关

苏联国营企业法

苏联劳动纠纷审理程序条例

苏联国家仲裁法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

苏俄行政违法行为法典

苏联部长会议法

苏俄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条例

乌克兰行政法典

苏联人民监督法

苏俄未成年人社会辅导员条例

苏联向法院控告公职人员妨碍公民权的违法行为程序法

苏联全民讨论重大国家生活问题法

苏维埃机关和社会机关负责人员鉴定程序示范条例

苏维埃机关负责人员鉴定程序条例

东欧国家行政法

保加利亚民意征询法

保加利亚退休金法

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工作领导干部及党和国家其他干部必须申报私有贵重物品法

罗马尼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系统化的立法技术总方法

波兰宪法法院

波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波兰国家机关中公民的权利和工作人员的义务

行政法(南)

波兰最高监察院

波兰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文件(南)

行政机关(南)

行政管辖权(南)

行政退休(南)

行政程序(南)

行政合同(南)

行政违法行为(南)

行政执行(南)

行政违法行为法(南)

行政处罚(南)

行政处罚程序(南)

行政审计纠纷(南)

行政诉讼法(南)

行政诉讼特别法律

手段(南)

南斯拉夫行政法院

调解员制度(法)

政府行为(法)

行政机关的救济的种类(法)

规则行为、主观行为和条件行为(法)

行政条例的种类(法)

行政救济的类型(法)

行政救济(法)

法国、联邦德国行政法

行政机关的救济(法)

行政处理(法)

行政程序公开原则(法)

效力先定特权(法)

通令(法)

行政合同(法)

行政合同的履行(法)

行政合同中的国家行为原则(法)

法国中央下放权力法案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的渊源(法)

公务员的管理机构(法)

行政人员(法)

实施行政职务的非行政人员(法)

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法)

公共工程(法)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

公共工程捐助合同(法)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

共用公产的使用原则(法)

公产的范围(法)

行政主体的财产制度(法)

1953年法国行政法院改革

1987年法国行政法院改革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诉讼庭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录用

冲突法院(法)

初期冲突(法)

危险责任(法)

立法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

联邦德国行政法院

联邦德国基层行政法院

联邦德国联邦行政法院

联邦德国高级行政法院

行政法官(联邦德国)

无效之诉(联邦德国)

义务执行令之诉(联邦德国)

宣告之诉(联邦德国)

普通法律关系变更之诉(联邦德国)

普通确定救济之诉(联邦德国)

行政行为(联邦德国)

命令行为、创设行为和宣告行为(联邦德国)

受益行为和不利行为(联邦德国)

自由裁量行为和非自由裁量行为(联邦德国)

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联邦德国)

议会主权(英)

英国地方政府

公法人(英)

英国、美国行政法

法治原则(英)

委任立法(英)

英国行政法规法

调查法庭(英)

行政裁判所(英)

行政裁判所委员会(英)

司法审查(英)

自然公正原则(英)

实质上的越权(英)

越权无效原则(英)

程序上的越权(英)

特权的救济手段(英)

提审令(英)

禁止令(英)

执行令(英)

人身保护状(英)

阻止令(英)

确认判决(英)

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英)

申请司法审查的程序(英)

法定调查(英)

英国王权诉讼法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英)

卫生行政监察专员(英)

地方行政监察专员(英)

诺斯科特——杜维廉报告(英)

富尔顿报告(英)

文官分类(英)

文官事务委员会(英)

文官学院(英)

文官考试(英)

文官晋升(英)

文官标准年终考核报告(英)

艾伯特·维恩·戴西

惠特利委员会(英)

文官退休制度(英)

文官职业道德(英)

州委任立法(美)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的“机关”定义(美)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

制定规章程序(美)

在阳光下的政府法(美)

制定规章权(美)

情报自由(美)

行政规章的制裁(美)

行政审查官和行政法官(美)

裁判权(美)

裁判程序(美)

立法监督(美)

司法复查(美)

侧面进入制度(美)

职位分类法(美)

文官制度改革法(美)

彭德尔顿法(美)

考绩法(美)

海奇法(美)

退役军人优待法(美)

伯纳德·施瓦茨

日本地方自治法

日本国家行政组织法

日本内阁法

日本行政法

日本政府的行政管理厅

审议会(日)

行政委员会(日)

公正交易委员会(日)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地方公务员法(日)

日本行政代执行法

日本一般职职员工资法

人事院规则(日)

国家公务员职阶制法(日)

行政裁判(日)

行政上的不服申诉(日)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

苦情处理制度(日)

行政诉讼制度(日)

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日)

客观诉讼(日)

日本请愿法

日本警察法

民众诉讼(日)

当事人诉讼(日)

机关诉讼(日)

日本地方财政法

会计检查院法(日)

日本学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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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画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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