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十编 武装力量;以及附则
第一分编 一般军事法
第一部分 编制与一般军事权力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国防部
第三章 一般权力职能
第四章 国防部长办公厅
第五章 参谋长联席会议
第六章 作战司令部
第七章 各种委员会
第八章 国防部局(署)及国防部野战机构
第九章 正规部队[无现行条款]
第十一章 后备役部队
第十三章 民兵
第十五章 叛乱
第十七章 美国舰船和飞机的武装
第十八章 对民法执行机构的军事支援
第三十一章 入伍
第二部分 人事
第二十章 人道主义和其他援助
第二十一章 国防部情报事宜
第三十二章 军官实力和衔级分配
第三十三章 正规部队中的任命
第三十四章 后备役军官的任命
第三十五章 军官衔级的临时任命
第三十六章 在现役军官名单上的军官的晋升、退役和强制性退休
第三十七章 一般服役要求
第三十八章 联合事务军官的管理
第三十九章 现役
第四十章 休假
第四十一章 特殊任命、委派、派遣与职责
第四十三章 军阶与指挥权
第四十五章 着装
第四十七章 统一军事司法法典
第四十八章 军事教养设施
第四十九章 各种禁止与处罚事项
第五十一章 后备役人员保留与晋升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三章 其他权利及优待
第五十四章 军营食品店和军人服务社的优惠
第五十五章 医疗与牙科治疗
第五十七章 勋奖章和奖励
第五十九章 退役
第六十章 正规军官因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退役
第六十一章 因身体伤残的退休或退役
第六十三章 因年龄退休
第六十五章 准尉按服役年资退休
第六十七章 非正规服役的退休金
第六十九章 退休级别
第七十一章 退休金的计算
第七十三章 以退休金或雇用金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
第七十四章 国防部军事退休基金
第七十五章 死亡优抚
第七十七章 身后授衔令和委任状
第七十九章 军事档案的更改
第八十一章 文职雇员
第八十章[已废除]
第八十三章 国防情报局的文职人员
第八十五章 采购管理人员
第三部分 训练
第一百零一章 训练总则
第一百零二章 初级后备军官训练团
第一百零三章 高级后备军官训练团
第一百零四章 军职部门医科大学
第一百零五章 武装部队医务专业财务援助计划
第一百零六章 对精选后备役人员的教育援助
第一百零七章 对入伍服现役人员的教育援助
第一百零八章 由国防部的学校授予高级学位
第一百零九章 教育贷款偿还计划
第一百一十章 被俘人员及其受赡养人的教育援助
第四部分 服务、补给和采购
第一百三十一章 计划和协调
第一百三十二章 后备役部队使用的设施
第一百三十四章 杂项行政管理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章 奖励航空事业
第一百三十七章 采购总则
第一百三十八章 同北约盟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采购服务的协定
第一百三十九章 研究与发展
第一百四十一章 其他采购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章 采购技术援助的合作协定计划
第一百四十三章 军事机构生产
第一百四十四章 主要的国防采购计划
第一百四十五章 编目和标准化
第一百四十六章 行使民间商业型或工业型职能的合同的签订
第一百四十七章 公用事业和服务
第一百四十八章 国防工业基地
第一百四十九章 武装部队物品的拨发
第一百五十一章 向武装部队以外的单位发放可用物资
第一百五十三章 交换物资和处理陈旧过剩或无人认领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五章 接受捐赠和服务
第一百五十七章 运输
第一百五十九章 不动产、有关的动产和非过剩财产的租用
第一百六十章 环境的恢复
第一百六十一章 财产帐册和某些财产被盗或丢失的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章 军事索赔
第一百六十五章 会计责任和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章 国防测绘局
第一百六十九章 军事建筑和军人家属住房
第一百七十一章 补给品的安全和控制
第三百零三章 陆军部
第三百零一章 定义
第一部分 编制
第二分编 陆军
第三百零五章 陆军参谋部
第三百零七章 陆军
第二部分 人事
第三百三十一章 实力
第三百三十三章 征募
第三百三十五章 正规陆军中的任命
第三百三十七章 后备役军官的任命
第三百四十一章 现役
第三百三十九章 临时任命
第三百四十三章 特别任命、委派、派遣和执勤
第三百四十五章 军阶(军衔)和指挥权
第三百四十七章 [已废除]
第三百四十九章 各种禁律和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章 [已废除]
第三百五十五章 住院治疗
第三百五十七章 授勋和授奖
第三百五十三章 各种权利和福利
第三百五十九章[已废除]
第三百六十章[已废除]
第三百六十一章 因种种原因退役
第三百六十三章 退役或转服退休后备役
第三百六十五章 [已废除]
第三百六十七章 服役相应年数后退役
第三百六十九章 退役衔级
第三百七十一章 退役金的计算
第四百零一章 训练总则
第三部分 训练
第三百七十三章 文职雇员
第四百零三章 合众国陆军军官学校
第四百零五章[已废除]
第四百零七章 学校和营地
第四部分 服务、补给和采购
第四百三十一章 工业动员、研究和发展
第四百三十三章 采购
第四百三十五章 武装部队可用物资的发放
第四百三十九章 可用材料的出售
第四百三十七章 公用事业和服务机构
第四百四十一章 向武装部队以外的团体发放可用物资
第四百四十三章 对过时或剩余物资的处理
第四百四十五章 调查:对亡故人员财产的处理;缴获的旗帜
第四百四十七章 运输
第四百四十九章 不动产
第四百五十一章 军事索赔
第四百五十三章 责任和职责
第五百零三章 海军部
第五百零一章 定义
第三分编 海军和海军陆战队
第一部分 编制
第五百零五章 海军作战部
第五百零六章 海军陆战队司令部
第五百零七章 海军部的编成
第五百零九章[已废除]
第五百一十一章[已废除]
第五百一十三章 各局;军法局
第五百一十七章[已废除]
第五百一十九章 海军后备队和海军陆战队后备队
第五百一十六章[已废除]
第五百一十五章[已废除]
第二部分 人事
第五百三十一章 海军后备队和海军陆战队后备队实力
第五百三十三章 衔级分配
第五百三十五章 军官的衔级和军阶
第五百三十七章 士兵
第五百三十九章 初次任命
第五百四十四章 临时任命
第五百四十一章 与后备队军官晋级相关联的人
第五百四十三章[已废除]
第五百四十五章[已废除]
第五百四十七章[已废除]
第五百四十九章 后备队人员的晋升
第五百五十一章 指挥军官
第五百五十三章 特种委派和派遣
第五百五十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五百五十七章 给养
第五百五十九章 各种禁律和处罚
第五百六十一章 各种权利和福利
第五百六十三章 住院治疗和护理
第五百六十五章 军乐队
第五百六十七章 授勋和授奖
第五百六十九章 士兵退役
第五百七十一章 志愿退役
第五百七十三章 非志愿退役,离队和士兵休假
第五百七十五章 召回重服现役
第五百七十七章 死亡抚恤金;死者料理
第三部分 教育和训练
第六百零一章 军官招收计划
第六百零三章 合众国海军军官学校
第六百零五章 合众国海军研究生学院
第六百零七章 合众国海军军官学校与合众海军研究生学院文职教官的退休
第四部分 管理总则
第六百三十一章 海军部长: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六百三十三章 海军舰艇
第六百三十五章 海军飞机
第六百三十七章 救援设施
第六百三十九章 合众国海军观象台
第六百四十一章 海军石油储备
第六百四十三章 文职雇员
第六百四十五章 采购补给品和支付服务费
第六百四十七章 对过时或剩余物资的处理
第六百四十九章 营房、公共设施和有关服务
第六百五十一章 舰上小卖部和军营小商店
第六百五十三章 索赔
第六百五十五章 战利品
第六百五十七章 中止诉讼
第六百五十九章 海军民兵
第六百六十一章 责任和职责
第六百六十三章 名称和标记
第八百零三章 空军部
第八百零一章 定义[无现行条文]
第一部分 编制
第四分编 空军
第八百零五章 空军参谋部
第八百零七章 空军
第二部分 人事
第八百三十一章 实力
第八百三十三章 征募
第八百三十五章 正规空军中的任命
第八百三十七章 后备役军官的任命
第八百四十一章 现役
第八百三十九章 临时任命
第八百四十三章 特别任命、委派、派遣和执勤
第八百四十五章 军阶(军衔)和指挥权
第八百四十七章[已废除]
第八百四十九章 各种禁律和处罚
第八百五十一章[已废除]
第八百五十三章 各种权利和福利
第八百五十五章 住院治疗
第八百五十七章 授勋和授奖
第八百六十一章 因种种原因退役
第八百五十九章[已废除]
第八百六十章[已废除]
第八百六十三章 退役或转服退休后备役
第八百六十五章 [已废除]
第八百六十七章 服役相应年数后退役
第八百六十九章 退役衔级
第八百七十一章 退役金的计算
第九百零一章 训练总则
第三部分 训练
第八百七十三章 文职雇员
第九百零三章 合众国空军军官学校
第九百零五章[已废除]
第九百零七章 学校和营地
第九百零九章 民航巡逻组织
第四部分 服务、补给和采购
第九百三十一章 工业动员、研究和发展
第九百三十三章 采购
第九百三十五章 武装部队可用物资的发放
第九百三十七章 公用事业和服务机构
第九百三十九章 可用材料的出售
第九百四十一章 向武装部队以外的团体发放可用物资
第九百四十三章 对过时或剩余物资的处理
第九百四十五章 调查:对亡故人员财产的处理
第九百四十七章 运输
第九百四十九章 不动产
第九百五十一章 军事索赔
第九百五十三章 责任和职责
附则
合众国军事上诉法院诉讼及程序规则
军事复核法院诉讼及程序规则
第十四编 海岸警卫队
第一部分 正规海岸警卫队
第一章 建立和职责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五章 作用和权力
第七章 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第九章 海岸警卫队的军官学校
第十一章 人事
第十三章 薪金、津贴、奖赏和其他利益
第十五章[已废除]
第十七章 管理
第二部分 海岸警卫队后备队和辅助部队
第二十一章 海岸警卫后备队
第二十三章 海岸警卫辅助部队
第十五章 海岸警卫后备队和辅助部队的总则
第三十二编 国民警卫队
第一章 编制
第三章 人事
第五章 训练
第七章 服务、补给和采购
第三十七编 军职部门的薪金和津贴
第一章 定义
第三章 基本薪金
第五章 特别薪金和奖金
第七章 津贴
第九章 休假
第十章 发给失踪人员的款项
第十一章 发给精神失常人员的款项
第十三章 薪金的拨用和分配
第十五章 禁令和处罚
第十七章 其他权利和福利
第十九章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