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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_(英)Stewart C.Body等著;郭国汀译_10495238_7503634537

【书名】:《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
【作者】:(英)Stewart C.Body等著;郭国汀译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01
【页数】:893
【ISBN】:7503634537
【SS码】:104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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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章 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第1节 货运合同

第2节 作为公共承运人船舶

第3节 作为租用船舶使用

第4节 合同的格式

第5节 在订立合同时的错误

第6节 胁迫(duress)下订立的合同

第7节 非法行为对货运合同的影响

第8节 封锁的后果

第9节 合同的解释

第10节 法律选择

第11节 习惯的证据:(evidence of custom)何时可采信

(1)习惯证据被认定可以采信的判例

(2)习惯证据被认定为不可采信的判例

第12节 印就的格式合同

第13节 合同的变更

第14节 货运合同的落空

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

第15节 租船合同对于那些对船舶拥有利益的人的影响

(1)船舶股份的部分股东

(2)(船舶的)买方

(3)抵押人或抵押权人

(4)保险人

第16节 人们根据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取得的权利及义务

第17节 根据提单或其他文件提取货物的人

第三章 代理

第18节 何时代理人约束其委托人

第19节 何时代理人作为本人应负责任

(1)代理人被认定为负有委托人责任的判例

(2)代理人被认定不负个人责任的判例

第20节 谁是委托人(本人) ?

第21节 授权的保证

第22节 王国的代理

第23节 代理人的分类——船长

第24节 代理人的分类——租船经纪人

第25节 代理人的分类——装运经纪人

第26节 代理人的分类——管理船东

第27节 代理人的分类——货运代理人

(1)货运代理作为安排运输的代理人

(2)货运代理人作为本人

第四章 租船合同

第28节 光船租船——分类

(1)不是光租的租船合同

(2)构成光租的租船合同

第29节 光船租赁——此类租船的后果

第30节 非光租合同——种类

第31节 租用和替代的吨位

第五章 提单作为合同

第32节 提单的签发

第33节 提单的条款

第六章 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第34节 一般原则

第35节 承租人手中的提单

第36节 在承租人的被背书人手中的提单

第37节 租船合同并入提单——一般原则

第38节 租船合同的鉴别

第39节 并入条款

第40节 并入仲裁条款

第41节 确认承运人

第42节 与租船合同不同的提单

第43节 船长签发提交的提单

第44节 合同条款的种类

第七章 合同条款

第45节 合同的默示保证

第46节 船舶登记等级

第47节 船舶吨位,或载重吨位

第48节 船名及承租人国籍

第49节 船速

第50节 船位与开航时间

第51节 适航保证

第52节 合理速遣的保证

第53节 危险货物

第八章 陈述(representation)

第54节 陈述:导言

第55节 导致订立合同的陈述

第56节 构成合同条款的陈述

第57节 提单中的记载

第58节 普通法下的禁止反悔

第59节 法定的禁止反悔

第60节 作为证据的提单

第61节 侵权的误述

第62节 对数量的记载

第63节 关于装船货物状况的说明

第64节 有关批注的说明

第65节 托运人的说明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装船

第66节 装船前合同的履行

第67节 装船前船东在租船合同下的义务:“开往装船港装货”

第68节 解约条款

第69节 “开往安全港口”

第70节 “前往指定的港口”

第71节 “船舶能安全抵达的最近处所”

第72节 “安全地”

第73节 租船合同下的装船——船东的责任

第74节 在船舶已做好装船准备之场合——承租人有义务装船

第75节 装船准备就绪

第76节 给承租人的装船准备就绪通知

第77节 特殊滞期费条款

第78节 无须前提条件的“到达”船条款

第79节 规定等待时间计算为装船时间或卸货时间的货款

第80节 要求支付等候时间的条款

第81节 要求即刻有可供使用泊位的条款

第82节 承租人提供船货的责任

第83节 “船边”

第84节 承租人拒绝装运或无能力装船

第85节 装船

第86节 装载满载船货

第87节 亏舱

第88节 甲板货

第89节 压载与衬垫

第90节 装船与装卸工

第91节 大副收据

第92节 责任中止条款

第93节 滞期费和责任中止条款

第十章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第94节 提单的背书

第95节 背书的效果

第96节 依商业习惯背书对所有权的效果

第97节 通过提单的背书转让全部所有权的意图

第98节 未获付款卖方的担保

第99节 未获付款的卖方对处分权的保留

第100节 未获付款的卖方有条件的背书

第101节 中途停运权

第102节 作为抵押的提单背书

第103节 作为质押的提单背书

第104节 无效的背书

第十一章 船东对承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第105节 在缺乏明示条款的情况下船东的责任

第106节 在货运合同中除外危险的效力

第107节 除外条款的作用

第108节 天灾

第109节 国家的敌人

第110节 王子,统治者和人民的扣留或限制

第111节 固有瑕疵,不当包装

第112节 海上危险

第113节 罢工

第114节 海盗、海陆强盗、偷窃

第115节 泄漏,破碎,发热,出汗,锈蚀等所致的灭失或损害

第116节 火灾

第117节 船长或船员的恶意欺诈的非法行为

第118节 船长、船员及船东的其他雇员的过失

第119节 弃货除外

第120节 对于未能安全运送货物谁可以起诉

第121节 对于货物运输过失谁可以被诉?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第122节 “最终启航”

第123节 航程中船长的权力

第124节 船长的权力源自何方?

第125节 必要性

第126节 与货主联系

第127节 船东不得绕航、直航的义务

第128节 在必要的情况下,船长延迟及绕航的权力

第129节 船长照料货物的责任

第130节 船长出售已损坏或易腐坏货物的权力

第131节 船长转运的权力

第132节 船长用货物筹集资金的权力

第133节 抛货

第134节 共同海损

第135节 共同海损的分类

第136节 共同海损——抛弃货物

第137节 共同海损——货物因火灾直接或间接地受损

第138节 共同海损——售货或其价值的其他牺牲

第139节 共同海损——船舶、机械设备、索具的牺牲

第140节 共同海损——运费的牺牲

第141节 共同海损——船东的特殊费用

第142节 避难港的费用

第143节 船长收集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

第144节 谁可以为共同海损公摊起诉?

第145节 谁可以因共同海损分摊而被诉?

第146节 共同海损分摊,如何理算?

第147节 救助

第148节 碰撞

第十三章 合同的履行——卸货

第149节 卸货

(1)船舶已抵达运输航次终止地

(2)船舶已作好卸货准备

第150节 不要求卸货准备就绪通知

第151节 船长在卸货港交货的义务

第152节 不同货主之间混装的货物及无法区分的货物的交付

第153节 普通法下船长卸岸或续运货物的权力

第十四章 滞期费(demurrage)

第154节 滞期费的性质

第155节 何时应付滞期费——延滞损失

第156节 如何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第157节 承租人的保证:在固定的时间内装货或卸货

第158节 装货或卸货——在合理时间内——根据港口习惯——依习惯——按习惯速遣

第159节 谁应对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费负责?

第160节 谁应对提单中规定的滞期费负责?

第十五章 运费(Freight)

第161节 什么是运费?

第162节 预付运费

第163节 回程运费

第164节 船东对全额运费的权利

第165节 包船、舱运费

第166节 交付已损坏的货物或短交货物的全额运费

第167节 短交比例运费

第168节 目的地短交比例运费

第169节 运费数额

第170节 何时支付运费

第171节 应向谁支付运费?

第172节 谁应支付运费?

第173节 定期租船合同:期间

第十六章 定期租船

第174节 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的支付

第175节 定期租船合同:撤船权

第176节 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条款

第177节 定期租船合同:船东与承租人的义务

第178节 定期租船合同:还船的条件

第179节 定期租船合同:对船东的赔偿

第十七章 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第180节 联运提单

第181节 国际公约对联合运输的适用

第182节 作为商业文件的联运提单

第183节 集装箱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184节 留置权的种类

第185节 为运费普通法上的留置权

第187节 多少数额

第186节 对何种货物

第188节 留置权:如何放弃

第189节 留置权:如何维持

第190节 非由普通法支持的留置权

第191节 依明示协议的留置权

第十九章 损害赔偿

第192节 损害赔偿规则

第193节 未装货的损害赔偿

第194节 未能运载货物的损害赔偿

第195节 未能安全运送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运送的损害赔偿

第196节 亏舱运费

第197节 因不签发或提交提单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198节 责任限制

第二十章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导论

附录

第二十一章 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管辖权

诉讼时效

附录

1.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

2.Merchant Shipping Act 1995(c.21)

3.York-Antwerp Rules 1994

4.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24

5.The Hamburg Rules

6.The United State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36

7.Australia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1(No.160 of 1991)

8.Canada The Water Carriage of Goods Act 1993 (c.21)

9.Hong Kong Ordinance No. 104 of 1994

10.New Zealand Maritime Transport Act 1994,No.104

11.Singapor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78 (c.33)

译后记——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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