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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大纲 上》_高纳原著;顾敦鍒译_11332916_

【书名】:《政治学大纲 上》
【作者】:高纳原著;顾敦鍒译
【出版社】:世界书局
【时间】:
【页数】:313
【ISBN】:
【SS码】:1133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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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节 缺乏正确的术语

上编 政治科学

附录 本书重要专名英汉对照表

一 政治科学的术语

第一章 政治科学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节 『政治』和『政治科学』

第三节 『理论的』政治和『应用的』政治

第四节 政治科学的单性和复性

二 定义和范围

第五节 著名作家的意见

第六节 相同之点

三 『政治』是不是一种科学

第八节 否定的意见

第七节 政治哲学

第九节 肯定的意见

第二章 研究政治科学的方法

第一节 限制和困难

第二节 方法论的学派

第三节 实验的方法

第四节 社会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的方法

第五节 法理学的方法

第六节 比较的方法

第七节 历史的方法

第八节 观察的方法

第三章 政治科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第一节 政治科学的补助科学

第二节 政治科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第三节 政治科学与历史的关系

第四节 政治科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第五节 政治科学与统计学的关系

第六节 政治科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第七节 政治科学与生物学的关系

第八节 政治科学与地理学的关系

第九节 政治科学与人种学人种志和人类学的关系

第四章 国家的性质

一 名词和定义

第一节 国家这个名词

第二节 国家的种种意义

第三节 什么是国家

第四节 国家的近代的定义

第五节 结论

第六节 定义的条件和观察点

第七节 国家的观念和概念

第八节 国家是国际公法中的一种概念

第九节 国际联合会是否国家

第十节 国联不是国家

第十一节 教皇区域是否国家

二 国家与其他团体的分别

第十二节 团体的性质和种类

第十三节 国家与其他团体的区别

第十四节 自由团体隶属国家管辖

第十五节 多元论

第十六节 对于多元论的批评

第十七节 结论

三 国家的目的

第十八节 国家是目的还是手段

第十九节 国家目的之分类

第二十节 结论

一 人民

第一节 人民的重要

第五章 国家的要素和属性

第二节 人民是国家的公民和臣民

第三节 组织国家所需要的人民数目

二 领土

第四节 领土的需要

第五节 否认领土的需要

第六节 领土是法权的范围

第七节 财产说

第八节 国际地役限制领土主权

第九节 领土为国家的主权要素的学说

第十节 领土观念中的含义

第十一节 天然国境和海口

第十二节 领土面积的必要范围

第十三节 否认小国的价值

第十五节 政府的需要

三 国家的其他要素和属性

第十四节 小国的答辩

第十六节 外交独立权

第十七节 对内的主权

第十八节 永久性

第十九节 国家的继续性国家的继承

第二十节 国家的平等权

第二十一节 平等原则的批评

第六章 国家族国和民族

一 国家族国和民族的分别

第一节 名词

第二节 族国的定义种族上的要素

第三节 种族和语言非要素

第四节 族国是一种政治现象

第五节 『国民』和『民族』

第六节 什么是民族

第七节 民族的要素

第八节 结论

二 民族主义原则的发展

第九节 民族主义的发生

第十节 民族主义发展的原因波兰的瓜分

第十一节 法国革命和拿破仑征服的影响

第十二节 维也纳会议的结果

第十四节 民族原则的改变

第十三节 世界大战的结果

第十五节 全民表决民族的未决问题

第七章 国家族国和民族(续)民族的权利

第一节 自决权

第二节 自决权的限制

第三节 穆勒的民族国家原则

第四节 对于『单一民族』国家的原则之批评

第五节 阿克吞爵士反对民族主义

第六节 阿克吞爵士意见的研究

第七节 民族问题

第八节 民族的其他权利

第九节 国际联合会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第十节 条约规定的施行

第十一节 德人在南提罗尔的情形

第十二节 少数民族的交换

第二节 观念和名词

第一节 主权的性质

一 性质和起源

第八章 主权

第三节 君主即主权

第四节 主权的定义

二 主权的种类

第五节 名义上的主权

第六节 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

第七节 此种区别并非主权的划分

第八节 英国的法律主权

第九节 人民主权

第十节 民族主权

第十二节 事实主权

第十一节 理性或公义的主权

第十三节 法律主权

第十四节 对外主权

三 主权的特性

第十五节 永久性专有性统一性广大性

第十六节 不可让与性

第十七节 主权不可剥夺性

第十八节 一国仅有一个主权

四 主权不可分性

第十九节 主权可分说

第二十节 外国学者的意见

第二十一节 政府权力的划分

五 奥斯丁的主权学说

第二十二节 法律和主权的定义

第二十三节 对于奥斯丁学说的批评

第九章 主权(续)

六 主权有限说

第二十四节 法外的限制

第二十五节 主权有限的意义

第二十六节 对于主权无限说的批评

第二十七节 批评的批评

第二十八节 自制说

第二十九节 对于自制说的批评

第三十节 国际公法的限制习惯主义

第三十一节 习惯说的反对论

七 对于主权说的攻击

第三十二节 否认主权的必要性

第三十三节 对于非主权国家说的批评

第三十四节 否认国家主权的存在

第十章 国家的理论

一 法律说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法学家的见解

第三节 国家的人格

第四节 对于国家人格说的批评

第五节 有条件的承认此种学说

第六节 有机体说和其他学说的分别

二 有机体说

第七节 机械说

第八节 有机体说的历史和著作

第九节 此种学说在十九世纪的发展

第十节 斯宝塞的比较

第十一节 主张有机体说的其他学者

第十二节 有机体说的估价

第十三节 理论的价值

三 契约说

第十四节 契约说的解释

第十五节 契约的性质

第十六节 契约说的反对

第十七节 『政府』契约说

第十八节 『政府』契约说的估价

第十九节 结论

四 理想或形而上学说

第二十节 理论

第二十一节 黑格尔的哲学

第二十二节 黑格尔学派

第二十三节 英国理想主义派

第二十四节 对于理想说的批评

第二十五节 理想主义的估价

第十一章 国家的体制

一 分类原则

第一节 分类的方法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分类的混合

第三节 习用的分类法

第四节 对于以上分类的批评

第五节 适当的国家分类的标准之困难

第六节 亚理斯多德的标准

第七节 对于亚氏分类的批评

第八节 神权国体

二 近代的分类

第九节 惠芝等的分类

第十节 摩尔的分类

第十一节 伯伦智理的分类

第十二节 耶律芮克的分类

第十四节 耶律芮克和柏哲士两氏分类的估价

第十三节 柏哲士的分类

第十六节 部分主权国

第十五节 结论

三 部分主权国

第十七节 联邦的分子

第十八节 附庸国

第十九节 被保护国

第二十节 现今的被保护国

第二十一节 委任统治下的国家

第二十二节 中立国

第二十三节 中立国举例

第二十四节 中立国参加自卫同盟和获得殖民地之权

一 分类原则

第一节 联合的种类

第二节 耶律芮克的联合分类

第十二章 国家的联合

二 身合物合

第三节 身合

第四节 身合举例

第五节 物合

三 邦联

第六节 邦联的性质

第七节 邦联不是国家

第八节 邦联举例

第九节 德国邦联(一八一五至一八六七年)

第十节 中亚美利加联合(一九○七至一九一八年)

四 联邦

第十一节 联邦举例

第十二节 联邦的性质

第十三节 联邦的种类

第十四节 联邦的分子是否国家

第十五节 联邦是怎样成立的

第十六节 联邦的主要条件及其要素

五 国际的行政联合

第十七节 性质和目的

第十八节 国际联合的举例和种类

第十九节 组织

第二十节 国际联合的价值

六 国际联合会

第二十一节 联合会会员

第二十二节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二十三节 国联的目的

第一节 国家和政府的区别

第十三章 政府的体制

下编 政府论

一 分类

第二节 分类的标准

二 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寡头政治和民主政治

第三节 用执行主权的人数之多寡来分类

第四节 君主政治的种类

第五节 绝对的君主政治

第六节 限制的君主政治

第七节 贵族政治

第八节 寡头政治

第九节 民主政治

第十节 民主政治的种类纯粹的一种

第十一节 代议的民主政治

第十二节 代议政府的要素

第十三节 共和政府

第十四节 其他的分类

第十四章 政府的体制(续)

第十五节 柏哲士教授的分类

三 内阁制政府

第十六节 内阁制政府的定义

第十七节 英国的内阁制

第十八节 英国自治殖民地的内阁制政府

第十九节 比利时的内阁制

第二十节 法国的内阁制

第二十一节 意大利的内阁制政府

第二十二节 德国的内阁制政府

第二十三节 其他欧洲各国的内阁制

四 总统制政府

第二十四节 总统制政府的特色

第二十五节 美国的总统制

第二十六节 拉丁亚美利加的总统制

五 瑞士制

第二十七节 瑞士制的特征

第二十八节 主要的特色

七 单一制和联邦政府

六 俄国的苏维埃制

第二十九节 单一制政府

第三十节 联邦制政府的解释

第三十一节 联邦制的分权问题

第三十二节 分权的方法

第三十三节 联邦的控制和强制

第三十四节 地方执行联邦法律

第三十五节 联邦干涉地方事务

八 其他政府体制

第三十六节 邦联政府

第三十七节 官僚政府

第三十八节 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节 个人主义的政府和爸爸主义的政府

九 政府体制的相续

第四十节 早期作家的理论

第十五章 各种政府制度的优点和弱点

一 君主政体

第一节 君主政体的存在

第二节 共和主义的进步

第三节 君主政体的优点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弱点

第五节 限制的君主政体的优点

第六节 贵族政治的不同的形式

二 贵族政治的政府

第七节 贵族政治的优点

第八节 贵族政治的弱点

第九节 近代拥护贵族政治的人

第十节 选择人材的原则

第十一节 政府大多是贵族政治的

第十二节 政主主义政府的意义

三 民主主义的或人民的政府

第十三节 民主主义的政府的优点

第十四节 民主政治的弱点

第十五节 缅因对于民主政治的批评

第十六节 勒启的批评

第十七节 多赉乞克的诉状

第十八节 别种近代的批评

第十九节 蒲徕士爵士的批评

第二十节 民主政治的将来

第二十一节 成功的民主政治的主要条件

第二十二节 人民对于民主政府的才能各各不同

第二十三节 民主政治的过重负担

四 单一和中央集权政府

第十六章 各体政府的优点和劣点

第二十四节 单一和中央集权政府之界说

第二十五节 分权和分治

第二十六节 单一政府和集权政府之优点

第二十七节 单一政府和中央集权政府之劣点

五 联邦政府

第二十八节 特征

第二十九节 联邦政府之优点

第三十节 联邦政府之劣点

六 内阁制政府

第三十一节 内阁制政府之优点

第三十二节 内阁制政府之劣点

第三十三节 内阁制特别在某种国家之劣点

七 总统制政府

第三十四节 总统制政府之特征

第三十五节 总统制政府之劣点

第三十六节 何以内阁制没有传入美国

第三十八节 容许阁员出席国会之拟议

第三十七节 美国早期的议会规例

八 最好的政府制度

第三十九节 由各种试验所得的判断

第四十节 政府对于民族和国家的适合性

第四十一节 将来的政府

第四十二节 民主政治的展望

第四十三节 联邦政府的展望

第四十四节 内阁制政府的展望

第四十五节 好政府的价值

一 关于政府职务的理论——无政府说

第一节 无政府主义

第十七章 政府的权限

第二节 政府的代替制度

第三节 对于无政府主义理论的解答

二 个人或放任主义

第四节 个人主义的解释

第五节 个人主义理论的渊源

第六节 穆勒的主张

第七节 斯宾塞的主张

第八节 斯宾塞反对国家的干涉

第九节 立法者的罪恶

第十节 放任主义的理由

第十二节 国家管理的增加的需要

第十一节 对于放任主义的批评:国家是罪恶的假定

第十三节 政府和自由是相反的概念

第十四节 个人主义所说国家法令的罪恶

第十五节 政府的巳往过失

第十六节 个人有自决的较高能力

第十七节 现行的惯例

第十八节 放任政策的危险

第十九节 放任主义的价值

第二十节 社会主义的解释

第二十一节 社会主义的种种概念

三 社会主义

第二十二节 社会主义的理由

第二十三节 反对社会主义的理论

第二十四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举例

第二十五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职务

第二十六节 英国的国家社会主义

第二十七节 美国的国家社会主义

第二十八节 正当和不正当职务的界限

四 观察和结论

第三十节 国家的责任

第二十九节 共同的意见

第三十一节 自由的原则

第三十二节 放任主义的不可能

第十八章 宪法

一 宪法的性质必需和起源

第一节 名词的解释

第二节 宪法的定义

第三节 宪法的必需

第四节 革命以前的法国宪法

第五节 成文宪法的起源

第六节 近代成文宪法的原型

第七节 最早的成文法

二 宪法的种类

第八节 宪法的分类

第九节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第十节 钦定宪法

第十一节 对于上述分类法的批评

第十二节 宪法分类的新提议

第十三节 英国的宪法

三 英国的和法国的宪法之比较

第十四节 『合宪的』和『违宪的』二词在英美用法的不同

第十五节 法国的宪法

四 美国式的宪法

第十六节 美国宪法的特征

第十七节 宪法是自由的保护者

五 各种宪法的优劣

第十八节 成文宪法的优点

第十九节 不成文宪法的优点

第二十节 不成文宪法的劣点

六 成文宪法的要素

第二十一节 模型的宪法的内容

第二十二节 政府组织的规定

第二十三节 美国宪法

七 宪法的发展和扩张

第二十四节 生长的步骤

第二十五节 习俗和惯例

第二十六节 司法解释与宪法的发展

第二十七节 正式修改与宪法的发展

第二十八节 不能修改的宪法

第三十节 几种现行的宪法修改法

第二十九节 修改的伸缩性

第三十一节 反对宪法神圣的态度

第十九章 选举团

一 选举功能的性质

第一节 选举功能的重要

第二节 关于选举权的性质的理论

第三节 选举权是否为自然的权利

第四节 法国革命宪法的原则

第五节 法人对自然权利说的拒绝

第六节 选举权是职务或功能的意见

第七节 行使选举职务是否责任

第八节 强迫选举

第九节 反对强迫选举的原则

第十节 复数和加重选举

第十一节 加重选举之优点

第十二节 反对加重选举

第十三节 穆勒的辩护

第十四节 其他各国的复数选举

第十五节 复数选举的消灭

二 选举团的组织

第十六节 家庭选举的建议

第十七节 早期的限制

第十八节 法国的限制

第十九节 英美的限制

第二十节 德国及其他国家

第二十一节 早期反对普及选举的论调

第二十二节 普及选举的胜利

三 妇女选举权

第二十三节 反对妇女选举权的理由

第二十四节 女子选举权的辩护

第二十五节 自卫的理由

第二十六节 逻辑上的理由

第二十七节 澄清政治的理由

第二十八节 早期之妇女参政

第二十九节 大战后妇女参政的传播

第三十节 妇女无选举权之各国

四 现行选举制度的条件

第三十一节 普及选举原则的例外

第三十二节 教育财产和纳税的限制

第三十三节 黑人的选举权

第三十四节 知识阶级的利益

第三十五节 财产和纳税的限制

五 决定选举价值的要件

第三十六节 第一选举官吏的数目

第三十七节 第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第三十八节 赞成间接选举的理由

第三十九节 反对间接选举的理由

第四十节 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

第四十一节 法国在一九一四年前的选举方法

第四十二节 投票的便利

第二十章 立法机关

一 政府的权限的分配

第一节 两权说

第二节 三权说

第三节 其他分类

第四节 立法的最高权

第五节 立法部的非立法职务

第六节 古代的立法机关

二 立法机关的渊源和发展

第七节 代议制度的渊源——英国

第八节 在欧洲大陆

第九节 早期代议制度的特点

第十节 中世纪的代表

第十一节 早期立法机关的职务

三 立法机关的组织

第十二节 一院制的原则

第十三节 一院制的理由

第十四节 两院制的理由

第十五节 反对两院制的理由

第十七节 经验的结果即功用的判断

第十六节 近来上议院权力的减削

四 上议院

第十八节 上议院的组织

第十九节 各种制度的优劣

第二十节 民选的上议院

第二十一节 间接选举的上议院

第二十二节 地方立法机关选举的上议院

第二十三节 上议院新组织的建议

第二十五节 经验的教训

第二十四节 蒲徕士大会的提议

第二十六节 上议院议席的分配

第二十七节 上议院的职权

第二十一章 立法机关(续)

五 下议院的组织

第二十八节 一般原则

第二十九节 代表的基础

第三十节 违反平等代表原则的实例

第三十二节 选举区

第三十一节 代表分配的修正

第三十三节 『普通选票制』对『一区一员制』

第三十四节 法国的实例

第三十五节 其他各国的实例

第三十六节 『一区一员制』的优点

第三十七节 『反对一区一员制』的理由

第三十八节 议员的资格

第三十九节 欧洲关于居住条件的实例

第四十节 美国关于居住条件的实例

第四十一节 财产的资格

第四十二节 消极的资格

第四十三节 议员的任期

第四十四节 美国关于议员报酬的实例

第四十五节 欧洲关于议员报酬的实例

第四十六节 议员报酬的优点和劣点

六 少数党的代表问题

第四十七节 早期的主张者

第四十八节 对于多数代表制的批评

第四十九节 比例代表的运动

第五十节 对于比例代表制原则的批评

七 职业代表

第五十一节 对于比例的政党代表的批评

第五十二节 早期的阶级代表

第五十三节 利益代表的主张者

第五十四节 职业代表制的实例

第五十五节 对于职业代表制的批评

八 立法委任权的性质议员的任务

第五十六节 一般意见的分歧

第五十八节 近代的观念

第五十七节 早期的观念

第五十九节 政治家及政治作家的意见

第六十节 议员应否受训示的约束

第六十一节 肯定的意见

第六十二节 否定的意见

第六十三节 议员应该享有判断的自由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内容

一 组织的原则

第二十二章 行政机关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一般性质

第四节 议会政治的国家的行政组织

第五节 合议制的优点

第六节 行政会议

二 行政首长的选择方法

第七节 一般的方法

第八节 直接选举制

第九节 间接选举制

第十节 议会选举制

第十一节 哈密尔敦和斯托立的观念

第三节 合议制的事例

三 行政首长的任期

第十二节 各国的实例

第十三节 反对短任期的理论

第十四节 重选问题

第十五节 单一任期制的优点

第十六节 美国对于单一任期制的趋向

第十七节 赞成连任的理论

第二十三章 行政机关(续)

四 行政权

第十八节 行政权的性质

第十九节 行政权及任命权

第二十节 指挥权

第二十一节 命令权

第二十二节 命令权的种类

第二十三节 法国的命令权

第二十四节 美国的命令权

第二十五节 英国的命令权

第二十六节 行政首长的军事权

第二十七节 赦免权

五 行政首长与立法权的关系

第二十八节 行政首长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九节 行政首长的立法权

第三十节 行政的否决权

第三十一节 行政首长不受司法管辖

第三十二节 其他国家使总统去职的方法

第三十三节 现行方法的评价

第三十四节 德国总统的直接罢免

第三十五节 法国国会强制总统辞职的权力

第三十六节 美国总统

六 共和国家行政首长的种类

第三十七节 法国总统

第三十八节 德国总统

第二十四章 司法机关

一 司法机关的职务

第一节 早期的司法观念

第二节 司法行政是国家的职务

第三节 司法机关的需要

第四节 法院的非司法职务

第五节 明定判决

第六节 咨询意见

第七节 法院有权把立法议案宣告违宪

第八节 早期的美国惯例

第九节 哈密尔登对这原则的辩护

第十节 马尔堡对马的孙案件

第十一节 欧洲的惯例——德国

第十二节 奥国

第十三节 其他欧洲国家

第十四节 英国的惯例

第十五节 法国的理论和惯例

第十六节 英领自治地及拉丁亚美利加在违宪立法上的司法管辖

第十七节 联邦国家司法管辖的理由及其价值

第十八节 司法管辖在单一国的价值

第十九节 司法管辖的批评

第二十节 司法判决的取消

第二十一节 不一致的判决

第二十三节 法院的制法职务

第二十二节 结论

第二十四节 司法判例

第二十五节 固定裁判的原则

二 司法机关的组织

第二十六节 组织的原则

第二十七节 联邦国家的法院组织

第二十八节 法院的两种制度

第二十九节 行政法院

第三十节 英美制度

第三十一节 大陆制度的批评

第三十二节 批评的批评

第三十三节 法官的资格

第三十四节 法官的任命:(一)由立法机关选举

三 法官的任命任期和免职

第三十五节 (二)由人民选举

第三十六节 (三)由行政机关任命

第三十七节 行政任命方法的批评

第三十八节 法官的任期

第三十九节 法官的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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