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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标准》_曹正式主编_11664790_722106962X

【书名】:《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作者】:曹正式主编
【出版社】: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时间】:2005
【页数】:1071
【ISBN】:722106962X
【SS码】:1166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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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目录

一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3.煽动分裂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8.投敌叛变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0.间谍罪

9.叛逃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3.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资敌罪

1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破坏交通设施罪

15.破坏交通工具罪

17.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8.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资助恐怖活动罪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1.劫持航空器罪

22.劫持船只、汽车罪

2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3.丢失枪支不报罪

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5.重大飞行事故罪

37.交通肇事罪

38.重大责任事故罪

3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0.危险物品肇事罪

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43.消防责任事故罪

4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本节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4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5.生产、销售假药罪

46.生产、销售劣药罪

4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4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9.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5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5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53.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54.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55.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56.走私淫秽物品罪

57.走私废物罪

5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他规定】

59.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6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6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63.妨害清算罪

6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65.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6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66.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6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7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72.伪造货币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7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75.持有、使用假币罪

76.变造货币罪

77.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8.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79.高利转贷罪

8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8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8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8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8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8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90.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91.违法发放贷款罪

9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9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9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95.逃汇罪

96.骗购外汇罪

97.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98.集资诈骗罪

99.贷款诈骗罪

100.票据诈骗罪

101.金融凭证诈骗罪

102.信用证诈骗罪

103.信用卡诈骗罪

104.有价证券诈骗罪

105.保险诈骗罪

106.偷税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07.抗税罪

108.逃避追缴欠税罪

109.骗取出口退税罪

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1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1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17.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节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118.假冒注册商标罪

11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2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21.假冒专利罪

122.侵犯著作权罪

12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24.侵犯商业秘密罪

125.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26.虚假广告罪

127.串通投标罪

128.合同诈骗罪

129.非法经营罪

13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30.强迫交易罪

132.倒卖车票、船票罪

13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3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3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36.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37.故意杀人罪

(本章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138.过失致人死亡罪

139.故意伤害罪

140.过失致人重伤罪

141.强奸罪

14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44.非法拘禁罪

143.猥亵儿童罪

145.绑架罪

146.拐卖妇女、儿童罪

14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48.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50.强迫职工劳动罪

149.诬告陷害罪

152.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5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53.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

15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55.虐待被监管人罪

157.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5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59.侵犯通信自由罪

158.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61.报复陷害罪

16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63.破坏选举罪

16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66.破坏军婚罪

165.重婚罪

16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才处理)

168.遗弃罪

167.虐待罪(告诉才处理)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69.拐骗儿童罪

170.抢劫罪

(本章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171.盗窃罪

172.诈骗罪

173.抢夺罪

174.聚众哄抢罪

175.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176.职务侵占罪

177.挪用资金罪

178.挪用特定款物罪

179.敲诈勒索罪

180.故意毁坏财物罪

181.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82.妨害公务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8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84.招摇撞骗罪

18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8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8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8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18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90.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191.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19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9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9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95.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其他规定】

19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99.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9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9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0.聚众斗殴罪

201.寻衅滋事罪

20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0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5.传授犯罪方法罪

20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0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10.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09.侮辱国旗、国徽罪

20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1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12.聚众淫乱罪

215.赌博罪

214.盗窃、侮辱尸体罪

216.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17.伪证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19.妨害作证罪

21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22.扰乱法庭秩序罪

221.打击报复证人罪

220.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23.窝藏、包庇罪

225.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2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2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29.脱逃罪

228.破坏监管秩序罪

227、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31.组织越狱罪

230.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3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32.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34.骗取出境证件罪

235.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3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37.偷越国(边)境罪

238.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239.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41.过失损毁文物罪

240.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43.倒卖文物罪

24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4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4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4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24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49.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51.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50.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5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25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25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56.非法行医罪

255.医疗事故罪

25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5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58.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26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6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6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6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64.非法狩猎罪

26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66.非法采矿罪

267.破坏性采矿罪

26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69.盗伐林木罪

270.滥伐林木罪

27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7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7.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73.非法持有毒品罪

27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75.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7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7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7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80.容留他人吸毒罪

279.强迫他人吸毒罪

28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其他规定】

28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83.协助组织卖淫罪

28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86.传播性病罪

285.引诱幼女卖淫罪

28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87.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8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90.传播淫秽物品罪

29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92.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其他规定】

295.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9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94.阻碍军事行动罪

296.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99.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297.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98.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302.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00.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01.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0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30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306.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05.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310.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0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0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309.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312.贪污罪

31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13.挪用公款罪

314.受贿罪

315.单位受贿罪

316.行贿罪

317.对单位行贿罪

318.介绍贿赂罪

319.单位行贿罪

32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21.隐瞒境外存款罪

322.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九章 渎职罪

323.私分罚没财物罪

32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2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26.徇私枉法罪

32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29.私放在押人员罪

328.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33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3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3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3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3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3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33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3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3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39.环境监管失职罪

34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4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42.放纵走私罪

343.商检徇私舞弊罪

344.商检失职罪

34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346.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4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4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4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5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5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5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5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54.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55.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356.投降罪

358.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357.战时临阵脱逃罪

360.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361.违令作战消极罪

362.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363.军人叛逃罪

36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36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66.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367.战时造谣惑众罪

369.逃离部队罪

368.战时自伤罪

370.武器装备肇事罪

371.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37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372.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374.遗弃武器装备罪

376.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375.遗失武器装备罪

377.虐待部属罪

378.遗弃伤病军人罪

380.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37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382.虐待俘虏罪

381.私放俘虏罪

【其他规定】

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二 附表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3.部分苯丙胺类兴奋剂名称

4.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6.麻黄素管理品种目录

5.麻黄素类产品目录及编码

7.《核查化学品名称及商品编码》

8.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正式生产、批准试生产和批准临床研究、批准立项的戒毒药品品种目录

10.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1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

12.爆炸物品名称

13.《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大案件立案标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附

359.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14.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关于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通知

1.犯罪

三 法律名词解释

2.团伙犯罪

5.敌对组织

3.首要分子

4.“骨干分子”

10.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6.境外机构、组织、境外个人

7.间谍组织代理人

8.资助

9.勾结

1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1.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3.黑恶势力犯罪的9种主要形态

17.“入户盗窃(抢劫)”的“户”

14.地痞、流氓、村霸

15.包庇、纵容

16.“多次盗窃”

20.“谋取不正当利益”

18.洗钱

19.恶意透支

21.“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违法(非法)经营(数)额”

23.应纳税额、偷税数额

22.货值金额

24.“经营去话业务数额”、“电信资费损失数额”

2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5.“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26.借款损失

27.“四自、三不见”

30.违反国家规定

29.传销或变相传销

35.童工

3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32.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33.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34.拐卖妇女、儿童

39.“患有急性传染病”

3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7.“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38.传染病

50.实验室感染

40.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41.病原携带者

42.流行病学调查

43.疫点

44.疫区

45.人畜共患传染病

46.自然疫源地

47.病媒生物

48.医源性感染

49.医院感染

55.医疗事故

51.菌种、毒种

52.消毒

5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4.医疗机构:

56.毒品

59.“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57.“危险品”

58.危险化学品

63.作品

60.“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61.“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62.“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64.著作权

68.出版活动

65.集体商标

66.证明商标

67.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70.“非法出版物”

69.出版物

72.“淫秽物品”、“制作”、“贩卖”、“传播”、“其他淫秽物品”、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

71.“复制发行”

75.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

73.“宣传品”、“制作”、“传播”

74.“有害数据”

78.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76.非法金融机构

79.“枪支”

84.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

83.集会、游行、示威

80.非军用枪支

81.钢珠枪

82.管制刀具

88.“国家秘密”、“情报”

87.居住地

85.“道路”

86.公路

94.“收购”、“运输”、“出售”

93.专用间谍器材

89.“军事秘密等级”

90.发明创造

91.商业秘密、权利人

92.技术秘密

101.彩票

100.“货币”

95.“珍贵树木”

96.“幼树”

97.“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98.林木数量

99.烟草制品、卷烟

105.假药

104.药品、辅料

102.行政机关公文(国家机关公文的一种)

103.“国内机票”、“民航国内航班机票”

108.内幕交易

107.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106.劣药

110.内幕信息、重大信息

109.重大事件

111.内幕人员

113.欺诈客户

112.证券欺诈行为

115.证券期货信息

114.虚假陈述行为

125.操纵市场行为

124.“涨跌停板”

116.“期货交易”

117.“期货合约”

118.“交割”

119.“平仓”

120.“持仓量”

121.“持仓限额”

122.“仓单”

123.“撮合成交”

126.操纵期货市场行为

129.交通肇事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28.“交通肇事逃逸”

127.“滥用职权”

131.特别重大事故

130.“重大事故”

138.军人违反职责罪

137.“军用物资”

132.“责任事故”

133.“放射事故”

134.放射性污染

135.核设施

136.“武器装备”

143.渎职罪主体的适用

142.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139.战时

140.“国有资产”

141.公共财产

144.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

14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45.“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148.单位和单位犯罪

147.司法工作人员

15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49.单位负责人

153.“以牟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152.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标准

151.偷税罪、抗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154.非法占有的目的

155.“明知”

156.“通谋”

159.“严重(慢性)疾病”、“身体残疾”(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158.“严重残疾”

157.重伤

163.流窜犯

162.“不满”

160.“在……以上的”

161.“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166.自首和立功

165.数罪并罚

164.累犯

168.“追诉”

167.“重大贡献”

171.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70.“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69.告诉才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四 有关司法鉴定和部分案件证据效力、要求等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7.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9.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1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1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1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5.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

16.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17.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18.公安部《关于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处理意见的批复》

20.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公安部《关于淫秽电影鉴定问题的批复》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1.公安部《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25.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30.关于委托境外执法部门协助提供的证人证言可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会签稿)》

33.办理淫秽色情网站案件调查取证要求

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

37.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39.贵州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事刑事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4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5.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三资企业能否构成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涉外因素及如何确定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级别管辖问题的批复》

46.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49.关于刑事自诉案件问题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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