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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鹿特丹规则》_(瑞士)亚历山大·凡·基格勒,(瑞典)约翰·斯蔡林,(意大利)斯蒂佛诺·祖纳若礼原著;郭萍,李莹莹等译_14128692_978751

【书名】:《2008年鹿特丹规则》
【作者】:(瑞士)亚历山大·凡·基格勒,(瑞典)约翰·斯蔡林,(意大利)斯蒂佛诺·祖纳若礼原著;郭萍,李莹莹等译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16
【页数】:362
【ISBN】:9787511891815
【SS码】:1412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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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引言

1统一运输法的现代路径

2公约的体系框架

3《鹿特丹规则》和现有法律体系

3.1 一般规定

3.2 订约承运人

3.3 履行海上运输的分承运人

3.4 其他海运履约方:码头经营人、装卸公司和其他港口企业

3.5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

3.6 托运人

3.7 买方

3.8 收货人

3.9 保赔协会

3.10 货物保险人

3.11 银行

第一章 总则

1.1 概述

1.2 第1条 定义条款

1.3 第2条 本公约的解释

1.4 第3条 形式要求

1.5 第4条 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 概述

2.2 第5条 一般适用范围

2.2.1 条文概述

2.2.2 合同方式:“运输合同”

2.2.3 地理上的要求

2.2.4 国籍——一个不相干的因素

2.3 第6条 特定除外情形

2.3.1 条文概述

2.3.2 租船合同的排除

2.3.3 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的定义

2.4 第7条 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第三章 电子运输记录

3.1 概述

3.2 定义

3.2.1 第1条第17项:电子通信

3.2.2 第1条第18项:电子运输记录

3.2.3 第1条第19项: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2.4 第1条第21项: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2.5 第1条第22项: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3 第8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3.3.1 本条款目的

3.3.2 制定可转让电子运输单证面临的法律挑战

3.4 第9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3.4.1 本条款目的

3.4.2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色

3.4.3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适用的程序

3.5 第10条 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3.5.1 本条款目的

3.5.2 多份正本单证

第四章 承运人的义务

4.1 概述

4.2 第11条 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4.3 第12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3.1 第12条第1款:管货之下的责任期间

4.3.2 第12条第2款:将货物交付给当局

4.3.3 第12条第3款:接收时间和交付时间的合同界定

4.4 第13条 具体义务

4.4.1 第13条第1款:照料货物的义务

4.4.2 第13条第2款:有关托运人装载和操作的协议(FIO/FIOS)

4.5 第14条 适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义务

4.6 第15条 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4.7 第16条 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

4.8 结论

第五章 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5.1 概述

5.2 第17条 赔偿责任基础

5.2.1 第17条第1款:初步证据规则

5.2.2 第17条第2款:不存在过错的证明

5.2.3 第17条第3款:具体的免责事项

5.2.4 第17条第4款:托运人的举证责任

5.2.5 第17条第5款:不适航和合理谨慎

5.2.6 第17条第6款:责任分配及共同发生的原因

5.3 第18条 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5.3.1 替代责任原则

5.3.2 第18条(a)项:对任何履约方的责任

5.3.3 第18条(b)项:对船长和船员的责任

5.3.4 第18条(c)项:对雇员的责任

5.3.5 第18条(d)项:对任何其他人的责任

5.4 第19条 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5.4.1 概述

5.4.2 第19条第1款:责任基础和抗辩事项

5.4.3 第19条第2款:合同承运人作出的特殊协议

5.4.4 第19条第3款:替代责任——海运履约承运人

5.4.5 第19条第4款:船长、船员和雇员的责任

5.5 第20条 连带赔偿责任

5.6 第21条 迟延

5.7 第22条 赔偿额的计算

5.7.1 第22条第1款:到达目的地完好市场价值

5.7.2 第22条第2款:计算

5.7.3 第22条第3款:限制赔偿责任的价值

5.8 第23条 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时的通知

5.8.1 第23条第1款:发生损坏或灭失时的通知

5.8.2 第23条第2款:未及时发出通知

5.8.3 第23条第3款:联合检验

5.8.4 第23条第4款:迟延交付的通知

5.8.5 第23条第5款:通知送达方

5.8.6 第23条第6款:便利取证的义务

第六章 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6.1 概述

6.2 第24条 绕航

6.2.1 一般规定

6.2.2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有关绕航的规定

6.2.3 《鹿特丹规则》关于绕航的规定

6.2.4 国内法关于绕航的规定

6.3 第25条 船舶上的舱面货

6.3.1 概述

6.3.2 舱面货运输中承运人的权利

6.3.3 承运人对舱面货的责任

6.3.4 舱面运输货物的协议以及第三方获得可转让运输单证和电子记录的法律地位

6.3.5 舱面货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 (UCP600)

6.4 第26条 海上运输之前或之后的运输

6.4.1 第26条的宗旨

6.4.2 第26条的网状责任制

第七章 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义务

7.1 概述

7.2 第27条 交付运输

7.2.1 备妥待运

7.2.2 在F.I.O和F.I.O.S条款下货物的操作、装卸和积载

7.2.3 迟延交付待装货物

7.3 第28条 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7.4 第29条 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7.5 第30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7.6 第31条 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7.7 第32条 危险货物的特别规则

7.8 第33条 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7.9 第34条 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8.1 概述

8.2 第35条 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8.2.1 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义务

8.2.2 谁有权主张一份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

8.3 第36条 合同事项

8.3.1 简介

8.3.2 第36条第1款: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

8.3.3 第36条第2款:承运人自己的信息、行为或者意见

8.3.4 第36条第3款:其他信息

8.4 第37条 承运人的识别

8.4.1 简介

8.4.2 通过合同事项中载明的名称识别承运人

8.4.3 合同事项中没有载明承运人名称

8.5 第38条 签名

8.5.1 运输单证上的签名

8.5.2 电子运输单证上的电子签名

8.6 第39条 合同事项不完备

8.6.1 第39条第1款:一般规定

8.6.2 第39条第2款和第3款:缺项规则

8.7 第40条 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做出保留

8.7.1 简介

8.7.2 承运人应当保留信息的情形

8.7.3 承运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非集装箱货物

8.7.4 承运人可以保留信息的情形——集装箱货物

8.7.5 保留条款的作用

8.8 第41条 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8.8.1 简介

8.8.2 合同双方之间的证据效力

8.8.3 承运人和第三方之间的证据效力

8.9 第42条“预付运费”

8.9.1 “预付运费”声明的效力

8.9.2 缺少“运费预付”声明的后果

第九章 货物交付

9.1 概述

9.1.1 《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下的货物交付

9.1.2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9.1.3 定义

9.1.4 租船合同

9.2 第43条 接受交货的义务

9.3 第44条 确认收到货物的义务

9.4 第45条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9.4.1 序言

9.4.2 (a)项内容

9.4.3 (b)项内容

9.4.4 (c)项内容

9.4.5 (d)项内容

9.5 第46条 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9.5.1 序言

9.5.2 (a)项内容

9.5.3 (b)项内容

9.5.4 (c)项内容

9.6 第47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9.6.1 第1款

9.6.2 第2款

9.6.3 “合理努力”的标准

9.6.4 应对第45条至第47条复杂性的救济方法

9.7 第48条 货物仍未交付

9.7.1 简介

9.7.2 第1款

9.7.3 第2款

9.7.4 第3款

9.7.5 第4款

9.7.6 第5款

9.8 第49条 货物留置

第十章 控制方的权利

10.1 概述

10.2 第50条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10.2.1 控制权的内容

10.2.2 控制权的消灭

10.3 第51条 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10.3.1 识别“控制方”的标准

10.3.2 “控制方”地位的转让

10.4 第52条 承运人执行指示

10.4.1 对控制权的限制

10.4.2 控制方因行使控制权而承担的义务

10.4.3 承运人的责任

10.5 第53条 视为交付

10.6 第54条 运输合同的变更

10.7 第55条 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

10.7.1 控制方向承运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指示或者文件的义务

10.7.2 控制方的责任:限于可转让运输单证持有人的情形

10.8 第56条 协议变更

第十一章 权利转让

11.1 概述

11.2 第57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11.3 第58条 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赔偿责任限额

12.1 概述

12.2 第59条 赔偿责任限额

12.2.1 简介

12.2.2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

12.2.3 对发生区段不确定货损的处理

12.2.4 “集装箱”的定义

12.3 第60条 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12.3.1 简介

12.3.2 术语“经济损失”

12.3.3 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12.3.4 承运人在不同运输国际公约中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12.3.5 托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12.4 第61条 赔偿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12.4.1 简介

12.4.2 术语“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12.4.3 术语“或者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

12.4.4 术语“如果索赔人证明”

12.4.5 不同运输公约下承运人责任限制权丧失的规定

第十三章 时效

13.1 概述

13.2 第62条 时效期间

13.2.1 简介

13.2.2 第1款

13.2.3 第2款

13.2.4 第3款

13.3 第63条 时效的延长

13.3.1 简介

13.3.2 中止或中断

13.3.3 通过宣告延长时效

13.4 第64条 追偿诉讼

13.5 第65条 对被识别为承运人的人的诉讼

13.5.1 简介

第十四章 管辖权

14.1 概述

14.2 第66条 对承运人的诉讼

14.2.1 本章一般范围以及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

14.2.2 连结因素

14.3 第67条 法院选择协议

14.3.1 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4.4 第68条 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

14.5 第69条 不另增管辖权地

14.6 第70条 扣留以及临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14.7 第71条 诉讼合并和转移

14.7.1 对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的共同诉讼

14.7.2 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提起声明诉讼下货物索赔方的保护

14.8 第72条 争议产生后的协议和被告应诉时的管辖权

14.9 第73条 承认和执行

14.10 第74条 第十四章 的适用

第十五章 仲裁

15.1 概述

15.2 第75条 仲裁协议

15.2.1 简介

15.2.2 批量合同的例外

15.2.3 批量合同仲裁地对根据批量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记录的第三方持有人的扩大适用

15.3 第76条 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15.4 第77条 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

15.5 第78条 第十五章 的适用

第十六章 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16.1 概述

16.2 第79条 一般规定

16.3 第80条 批量合同的特殊规则

16.3.1 产生背景

16.3.2 第1款

16.3.3 第2款

16.3.4 第3款

16.3.5 第4款

16.3.6 第5款

16.3.7 第6款

16.3.8 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16.4 第81条 对活动物和其他货物的特殊规则

第十七章 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17.1 概述

17.2 第82条 管辖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7.3 第83条 赔偿责任总限制

17.4 第84条 共同海损

17.5 第85条 旅客和行李

17.6 第86条 核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十八章 最后条款

18.1 概述

18.2 第87条 保存人

18.3 第88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8.4 第89条 退出其他公约

18.5 第90条 保留

18.6 第91条 声明的程序和效力

18.7 第92条 对本国领土单位的效力

18.8 第93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18.9 第94条 生效

18.10 第95条 修订和修正

18.11 第96条 退出本公约

第十九章 结语

19.1 公约的制定

19.2 划时代的事项

19.3 公约制定的方法

19.4 公约的参与者

附录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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