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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_(美)卡尔·埃斯贝克(CARLH.ESBECK)著;李松锋译;胡晓进校译_14087824_9787511893840

【书名】:《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
【作者】:(美)卡尔·埃斯贝克(CARLH.ESBECK)著;李松锋译;胡晓进校译
【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时间】:2016
【页数】:263
【ISBN】:9787511893840
【SS码】:1408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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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篇 非国教信徒和不设立国教——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政教关系

一、引言

二、西方的双主权模式

(一)美国政教关系的确立

(二)欧陆的宗教改革

(三)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四)第一次大觉醒时期的北美殖民地

(五)革命前政教关系的先行者

三、不设立国教:美国模式的出现

(一)不设立国教的背景(1774~1833年)

(二)圣公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中部和南部各州

(三)约翰·利兰(John Leland):反对国教的传道者

(四)公理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新英格兰

(五)莱曼·比彻(Lyman Beecher):改宗的怀疑论者

(六)历史学家见证的政教关系

四、现代最高法院:空洞的条款与丰富的传统

五、结语

第二篇 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

一、引言

二、“不设立国教条款”的结构

三、吸纳“不设立国教条款”引发的争论

四、“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实例:诉讼资格、救济途径、教会自治和非授权规则

(一)诉讼资格

(二)非霍菲尔德式救济

(三)教会自治

(四)非授权规则

五、双重目标:既要避免政府诱使宗教派系进入政治共同体,又要避免政府削弱宗教

(一)自愿型宗教

(二)有限政府

(三)公民宗教

(四)被俘的教会

六、“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后果

(一)权衡宗教实践的重要性

(二)规制宗教组织

(三)宗教组织享有的豁免

(四)宗教言论

(五)政府资助宗教

七、确定政府与宗教的界限

(一)“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与“不设立国教条款”之间的区分

(二)界限问题

八、结论

译校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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